河北农业大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模板.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1259838 上传时间:2023-02-26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0.0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河北农业大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模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河北农业大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模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河北农业大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模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河北农业大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模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河北农业大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模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河北农业大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模板.docx

《河北农业大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模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北农业大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模板.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河北农业大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模板.docx

河北农业大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模板

 

河北农业大学文件

校学位〔2017〕4号

河北农业大学

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会”)申请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2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

第四条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相应类别学士学位。

1.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平均学分绩达到校内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第五条结业学生在回校补考合格,准予换发毕业证书后,并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要求,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平均70分(含70分)以上;

2.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生主干课程成绩平均65分(含65分)以上;

3.参加河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4.通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成绩中等(含中等)以上。

第三章硕士学位

第七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达到硕士生毕业要求的同等学力人员,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实习等环节,取得本专业规定的学分;通过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要求者,方可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撰写论文摘要;

3.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教学、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第八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2.掌握所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研究进展;

3.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

4.论文工作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并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

5.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在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应在一学年以上;

6.学术型研究生学位论文一般为完整系统的研究论文;

7.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应体现应用性和技术性,论文形式可采用调研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等形式。

第九条发表论文要求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根据学科类型特点和研究生培养定位等提出,经校学位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发表论文要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论文署名第一单位为河北农业大学;第一作者为本人,或为第二作者但第一作者为本人导师。

第十条外语及综合水平考试

1.学历教育硕士研究生通过学校统一组织的外语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到70分及格。

2.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须通过全国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对于国家有统一要求的学科还须通过全国学科综合水平统一考试。

第四章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取得本专业规定的学分;通过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要求者,方可授予博士学位。

1.能够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科学研究和高等学校教学的能力;

4.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成果;

5.能熟练运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并具有运用第二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第十二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2.对论文所涉及的领域具有宽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洞悉所研究领域国内外研究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

3.熟练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

4.对所研究的课题做出创造性研究成果;

5.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难度和较充足的工作量。

第十三条发表论文要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论文署名第一单位为河北农业大学;第一作者为本人,或为第二作者但第一作者为本人导师。

同时须满足下列最低条件之一:

1.在学校认定的一级学报发表研究性论文2篇;

2.自然科学类专业在学校认定的核心期刊及以上发表论文2篇,其中须有1篇在SCI或EI全文收录期刊发表。

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在学校认定的核心期刊及以上发表论文2篇,其中须有1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或在SCI、SSCI或EI全文收录期刊发表,或2篇核心期刊均为CSSCI收录。

第五章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答辩规则

第十四条研究生论文答辩由所在学位授权学科组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指导教师(或导师组)提出,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分委会”)审核,校学位会批准。

答辩委员会组成应为本学科领域同行专家。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所属硕士点校内外现任副高职以上同行专家5或7人组成,其中包括1或2位校外专家,3或4位正高职专家,主席由所属硕士点校外(正高职)研究生导师担任,秘书由具有研究生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现任教师担任;

2.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答辩委员会组成除满足本条第1款外,需有来自校外相关应用或行业管理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3.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除满足本条第1款外,至少有3人是研究生导师、1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4.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所属博士点校内外现任正高职同行专家7人组成,其中包括2位校外专家,博士生导师一般不少5人,主席由所属博士点校外(正高职)博士生导师担任,秘书由具有博士学位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现任教师担任;

5.研究生的导师(包括副导师)不能为答辩委员会委员或答辩秘书。

6.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第十五条研究生毕业(学位)答辩委员会职责

1.审核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政治思想表现、学术报告及发表论文等达标情况;

2.负责审查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及其答辩工作,并根据学位论文的水平和答辩情况就是否通过和授予学位作出决议;

3.答辩委员会在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时,必须坚持标准、公正合理、实事求是,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得通过。

对未通过者,应作出是否在1年内(硕士)或2年内(博士)重新答辩的决议,如未作出决议,任何人不得同意重新答辩。

4.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对答辩过程做好客观详细的记录、填写答辩委员会决议等,答辩秘书不参与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答辩委员会决议应包括如下内容:

1.论文选题的意义与先进性;

2.论文的理论、技术性研究工作及创新之处;

3.工艺流程、试验方案、理论模型的设计和研究方法的评价;

4.论文的结构、内容和语言论述等方面的评价;

5.对申请人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运用情况的评价;

6.申请人在本学科(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动态方面知识了解情况评价;

7.对申请人英语书写熟练程度评价;

8.申请人学位评议表的总平均成绩;

9.作出是否授予学位(学位门类、学位级别)的建议。

第六章申请学位资格审查、审批和学位授予

第十七条学位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分委会提出申请。

学院分委会职责:

按照学校学位授予标准,对学位申请材料逐一进行审核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并通过投票表决,提出建议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非全日制)名单、拟授予硕士学位(全日制)和学士学位名单。

学院分委会会议纪要分别报相关单位。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申请成人学士学位汇总,教务处负责申请全日制学士学位汇总,研究生学院负责申请全日制硕士学位汇总,学位办负责申请博士、非全日制硕士学位汇总。

各相关中层单位将汇总结果报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由学位办统一提交校学位会审议。

第十八条校学位会职责:

审核答辩委员会组成是否符合规定,答辩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审核通过各学院分委会提交的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通过举手表决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学士学位和全日制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对申请博士学位和非全日制硕士学位申请人材料进行复审,投票表决作出是否同意授予相应学位。

校学位会提供的材料,须上会前2天由相关中层单位报送到学位办。

相关材料如下:

1.学院分委会会议纪要;

2.博士和非全日制硕士学位申请材料

(1)学位申请书2套;

(2)课程学习、论文答辩汇总表3份;

(3)学位论文大摘要3份;

(4)发表论文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知识产权保证书1份;

(6)博士学位论文4份、非全日制硕士学位论文3份,及电子版(按学院或专业刻成1张光盘);

(7)学院分委会形式审查汇总表1份。

3.全日制硕士材料

(1)学位论文及电子版(按学院或专业刻成1张光盘)各1份;

(2)研究生学院学位申请汇总材料1份。

4.学士学位材料

(1)教务处学分绩统计分析材料1份;

(2)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学位申请汇总材料各1份。

第十九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学位:

1.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坚持不改的;

2.学位课程学习和考试不符合本细则第四、七、十一条规定的;

3.学位论文工作不符合本细则第八、第十二条规定的;

4.经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并作出不授予学位处理意见的。

第七章学位证书和学位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学位证书由学校统一管理颁发,从校学位会做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起证书生效。

第二十一条学士学位分别由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汇总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名单报学位办备案,按照授予人数领取空白学位证书,打印、发放学位证书,填写学位证书存根。

第二十二条硕士、博士学位证书、学位存根由学位办统一打印,学位证书由学位办发放。

第二十三条每个学位获得者均建立学位档案,并按时提交学校档案馆。

档案内容包括:

全日制学士学位:

学生学籍档案,学习成绩、学位证书存根;

成人学士学位:

毕业证复印件、全学程成绩单和成人学士学位外语合格证或成绩单、学位证书存根;

硕士、博士学位:

学位申请书、毕业生登记表、学位(毕业)论文、学位证书存根。

第二十四条学士学位档案建立与管理分别由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

硕士、博士学位档案的建立由研究生学院和学位办共同负责,管理由学位办负责。

外国留学生档案的建立由国际合作处负责。

第二十五条经校学位会通过后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分别交学校档案馆、图书馆存档。

除保密论文外,送国家图书馆等部门。

第八章权益与申诉

第二十六条答辩委员会、学院分委会、校学位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后,应将通过人员名单以一定的方式公布。

对学位申请人作出的不利决定,应将决议送达本人,包括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本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公告送达。

博士学位证书应在经过3个月公示无异议后颁发。

在公示期,如有异议者应通过书面形式,向学位办反映。

由学位办提交校学位会或其授权机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已授学位后,发现存在论文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严重学术不端情形的,经校学位会讨论,依法撤销学位。

第二十八条学位申请人对答辩委员会、学院分委会、校学位会作出的决定有异议,可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请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由相关学院或部门重新提交学校作出决定。

学位申请人对学校作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河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自不利决定、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位申请人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不利决定、复查决定未告知学位申请人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位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定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九条校学位会和学院分委会召开会议时,应有全体委员2/3(含)以上出席方为有效,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表决不能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应有书面记录。

第三十条在学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向学校申请学位时,参照相关文件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可参照中文学位证书颁发英文副本。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经校学位会讨论通过,学校批准后,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若有与上级文件不符的规定,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原《河

北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学位〔2012〕1号)同时废止。

河北农业大学

2017年9月14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历史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