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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高阳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烟草专卖依法行政,加快法治烟草建设进程,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高阳县烟草专卖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专卖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各种行政执法文书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专卖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结合专卖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探索运用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逐步实现执法全过程同步网络化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并健全完善使用管理办法和监督规则。

第七条专卖部门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法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

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合法性审查、案卷评查或提取、调看执法记录仪信息,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及时纠正不规范的执法行为。

第二章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八条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规定对申请登记、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以及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九条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处罚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可立即查处,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七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需要查处的,应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报告表,并书面告知举报人或者移送机关,并将相关情况立案归档。

第三章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十一条专卖执法人员应在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

(二)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应制作有关先行登记保存文书;

(三)向有关单位依法调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时,要求有关单位进行协助的,应制作协助调查函;

(四)对案件发生的现场或者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物品进行检查、勘验时,应制作检查(勘验)笔录;

(五)鉴别卷烟真伪,需要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调取证据时,应制作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等文书;

(六)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事先告知书、陈述申辩记录等文书;

(七)举行听证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程序全过程记录等文书;

(八)委托鉴定机构出具卷烟真假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报告;

(九)需要证明查获的烟草专卖品价格的,应当制作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

(十)在办案过程中以音像记录的方式对涉案物品采取拍照、录像等措施依法提取、复制证据时,应当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专卖执法人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专卖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程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进行音像记录的应当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在说明事项一栏中明确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存储地点,以及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等内容。

第十五条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审核主体、确定审核范围、明确审核内容、细化审核程序,并将审查与决定的有关过程进行记录。

第十七条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的有关审批文书中应当载明承办人、承办部门意见、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案件事实、证据材料以及应考虑自由裁量等有关因素。

第十八条重大执法行为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必须经同级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并载明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组织集体讨论的,应制作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第二十条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明确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二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五条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六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七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加处罚款决定书催告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三十条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文字记录。

第六章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专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行业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专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并设置调取查阅权限,严格规范管理音像资料。

第三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逐步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三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高阳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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