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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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附件一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实行学分制培养制度~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体本、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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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学校以“远举高飞~博学笃行”为校训~以“忠诚团结~勤奋严谨~安全精飞~求实创新”为校风~以“勤学苦练~学以致用”为学风。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自身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国家及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三,努力学习~按时参加学校规定和统一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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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凡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所在街道、乡镇、当地民航招飞办(飞行学生适用)证明~向我校学生处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的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

两周内无故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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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其中~飞行专业学生经学校复查不符合身体条件者~根据学生的考生科类、高考成绩、身体条件转入适当的普通本科或专科专业学习~达不到普通专业本专科录取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提交有关书面证明~向院系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照《中国民航飞行学院课程考核及学籍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其中~飞行技术专业的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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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练实践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五分制(优秀—5分,良好—4分,及格—3分,不及格—2分、1分)记分并加技术评语(技术评语要准确地反映学生掌握技术的情况)。

第十四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生操行综合测评实施细则》的规定~采用写思想品德评语和评定操行等级,优、良、中、差,的方法执行。

操行评定由学生所在单位学生管理部门分阶段对学生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降级、提前毕业、延长学习、重修、重考、补考等要求~按各专业培养方案和《中国民航飞行学院课程考核及学籍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正常的考核及补考~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八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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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飞行技术专业学生中止飞行训练与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中止飞行训练:

(一)不符合飞行学生政治条件,

(二)不符合飞行学生身体条件,

(三)心理素质不宜学习飞行,

(四)在飞行训练任一阶段~飞行技术达不到教学大纲要求,

(五)参加民航总局组织的各课程执照理论考试~每门累计四次仍未通过者(航线运输执照理论考试除外),

六,理论学习成绩不合格,

七,在校期间受到两次记过处分或一次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飞行学生中止飞行训练由学校审批。

第二十一条按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的飞行学生~本人自愿~学校同意~可申请改学普通专业~根据情况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中止飞行训练的学生~根据其学习年限及中止训练的具体时间~由本人申请~经学生处与教务处、拟转专业所在的二级学院协商~学校批准~安排到符合条件的相应年级、适当专业学习。

飞行本科生改学普通本科专业~专科生改学普通专科专业。

(二)不愿改学普通专业者~发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作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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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第四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校所学专业~原则上为其入学录取通知书所录专业。

符合学校转专业条件者~可申请转专业学习。

转专业的实施详见《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关于学生转专业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四条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本省转学~需转入、转出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下文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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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本科专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不含休学,为6年~专科专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不含休学,为5年。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事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医院证明等材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学校审批。

第二十九条学生因创业、出国学习及其它特殊原因~可以申请休学或分阶段完成学业。

休学由学校审批~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将视情节进行学籍处理及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往返路费自理。

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由学生自行负责。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按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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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退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的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办理。

第七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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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一年以内可返校参加一次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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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七条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九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条崇尚科学~反对邪教。

任何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一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二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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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四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五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六条校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

第五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八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由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上一级组织的各种评优活动。

第五十九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和颁发奖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六十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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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按照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生违纪处罚实施办法》。

第六十一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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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三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四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五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七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八条学生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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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二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三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学校对接收执照培训、短训班、成人班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联合办学点学生的管理根据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五条学校教务处、飞安处、校团委、后勤服务总公司及其它相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其它管理细则~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七十六条本细则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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