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非居民企业办税指南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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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非居民企业办税指南参考
苏州市非居民企业办税指南(参考)
第一部分税务登记
1.1设立登记……………………………………………………………………………P2
1.2扣缴登记……………………………………………………………………………P3
1.3变更登记……………………………………………………………………………P3
1.4注销登记……………………………………………………………………………P4
第二部分合同备案
2.1法定源泉扣缴备案登记………………………………………………………………P5
2.2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备案登记…………………………………………………P6
2.3备案后续报告…………………………………………………………………………P7
第三部分申报征收
3.1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P8
3.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P9
3.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P10
第四部分税收优惠
4.1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税………P12
4.2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P12
第五部分税务证明
5.1申请开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P15
5.2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P17
5.3申请开具《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P18
第一部分税务登记
1.1设立登记
1.1.1税务登记
一、办理要求
在中国境内设立以下两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或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设立机构、场所所在地的行政服务中心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领取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仅常驻代表机构提供,原件审核后当场退还);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常驻代表机构不需提供,原件审核后当场退还);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审核后当场退还);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首席代表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审核后当场退还);
6、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一式两份,常驻代表机构提供总机构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决议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1.2临时税务登记
一、办理要求
在中国境内设立以下两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提供劳务的场所;
2、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2扣缴登记
一、办理要求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首次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扣缴义务人包括法定扣缴义务人和指定扣缴义务人。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合同复印件;
3、《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复印件(指定扣缴时提供);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3变更登记
一、办理要求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非居民企业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非居民企业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非居民企业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审核后退还,涉及变动的提供);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审核后退还);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涉及变动的提供);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4注销登记
1.4.1税务登记注销
在中国境内设立以下两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非居民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4.2临时税务登记注销
在中国境内设立以下两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提供劳务的场所;
2、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1.4.3关于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4.4注销要求
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二部分合同备案
2.1法定源泉扣缴备案登记
一、办理要求
法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预提所得税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包括被投资居民企业做出向非居民企业进行利润分配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居民企业应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或得到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股权转让交易出让方为非居民企业,受让方为居民企业的,受让居民企业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居民企业均需备案。
如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应向法定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上述备案手续。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1、备案登记
(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一式两份)(包括作出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3)如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一并递交申请享受税收优惠资料(具体资料详见本指南第四部分)。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其中,利润分配备案除备案登记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分配利润所属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首次备案需提供2007年至今的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
(2)涉及利润分配的帐页复印件(首次备案需提供2007年至今的未分配利润帐页、应付股利帐页、基金帐页);
(3)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复印件(分配2007年及以前年度利润的提供);
(4)《利润(股息、红利)分配审核表》(一式两份)。
财产转让合同备案除备案登记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涉及所转让财产成本价的相关资料。
2、变更备案登记
(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变更)》(一式两份,原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备案变更为法定源泉扣缴备案的不需提供)
(2)原《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签注变更的退还,由法定源泉扣缴备案变更为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备案的收回)
(3)《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原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备案变更为法定源泉扣缴备案的提供)
(4)变更后的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备案流程
1、法定扣缴义务人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备案表及相关备案资料。
2、税务机关审核完毕后退还一份备案表给备案的法定扣缴义务人,法定扣缴义务人应妥善保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的备案表(利润分配备案还包括“利润(股息、红利)分配审核表”),以便在办理申报征收、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开具对外支付证明等税务事项时提供。
2.2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备案登记
一、办理要求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境内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境内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
如境内机构和个人的税收完全是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以及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境内机构,应向境内机构所在地或个人住所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上述备案手续。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1、备案登记
(1)《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一式两份);
(2)非居民企业的税务登记证(非居民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
(3)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
(4)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变更备案登记
(1)《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一式两份,原法定源泉扣缴备案变更为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备案的不需提供);
(2)原《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签注变更的退还,由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备案变更为法定源泉扣缴备案的收回);
(3)《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一式两份,原法定源泉扣缴备案变更为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备案的提供)
(4)变更后的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备案流程
1、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境内机构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备案表及相关备案资料。
2、税务机关审核完毕后退还一份备案表给备案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妥善保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的备案表,已便在办理申报征收、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开具对外支付证明等税务事项时提供。
2.3备案后续报告
2.3.1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
2.3.1.1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境内机构和个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2.3.1.2非居民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向非居民支付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开具验收证明前,向其境内机构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报告非居民在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执行进度、支付人名称及其支付款项金额、支付日期等相关情况。
2.3.1.3非居民申报纳税证明资料报告表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与非居民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应当自非居民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境内机构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申报纳税证明资料报告表》及非居民申报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2.3.2法定源泉扣缴
2.3.2.1源泉扣缴税款情况汇总表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预提所得税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涉及多次付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扣缴义务人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源泉扣缴税款情况汇总表》及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2.3.3报告流程
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报告表及报告资料。
第三部分申报征收
3.1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
一、扣缴义务人
1、法定源泉扣缴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指定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一式三份);
3、经税务机关审核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复印件(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税率时提供);
4、《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税率时提供);
5、《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变更)》复印件(《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中签注变更合同时提供);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办理时限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四、办理程序
扣缴义务人到各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国税网站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并签章后连同附报资料一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3.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一、纳税人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1、实行查帐征收纳税人,报送资料:
(1)《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复印件;
(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一式两份);
2、实行核定征收纳税人,报送资料: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一式两份)。
3、网上申报报送上述资料的电子数据。
三、申请办理时限
自行申报的非居民企业,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进行预缴申报,并预缴税款。
非居民企业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或报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适当延期。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四、办理程序
1、方法一、纳税人到各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国税网站下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按要求如实填写并签章后连同附报资料一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方法二、国税网站绿色通道进行网上申报。
3.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一、纳税人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一式两份);
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一式两份);
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4、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以及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承包工程企业提供);
5、《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共10张);
6、从事应税业务的常驻代表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除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资料、文件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按实申报纳税的常驻代表机构,如发生境外费用支出的,应提供当地注册会计师证明;
(2)核定应税收入和所得的常驻代表机构,应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收入来源情况表》。
取得免税收入的,应同时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凭证等证明资料;
(3)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税收入和所得的常驻代表机构,应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费用支出情况表》及雇员当年度情况变动表或说明。
对发生的未列入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费用开支,应同时报送证明该费用开支真实性的有关单据、凭证或资料。
7、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及其它规定不予征税或免税的代表机构及当年度申报没有取得业务收入的应税代表机构,应在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详细书面说明,申报其年度经营情况。
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当年度从事具体业务(区分与总机构直接联系业务、与总机构的关联企业有关业务、与非关联企业有关业务)、主要客户名单电话及地址(前十位)、与客户业务结算和自身业务操作流程、总机构划款情况、经费支出具体明细情况、从业人员名单等。
如与中国境内企业、个人签订有关业务经营合同协议的,应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复印件。
8、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568号)规定从事自营贸易不予征税的常驻代表机构,除报送上述第7项说明外,应同时报送其总机构提供的证明资料,证明:
(1)该代表机构的全部业务均为为其总机构的自营商品贸易进行市场情况的了解、提供商情信息以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业务;
(2)总机构的商品贸易是由总机构购进商品(或生产货物)并实际由其收货、存储后再销售的自营商品贸易业务,证明至少应包括总机构与中国境内企业签订的商品贸易合同,总机构与中国境外制造厂商签订的购买商品合同或与中国境内企业签订的商品贸易合同中涉及的商品系总机构自产证明以及总机构将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企业的发货票、运输发票。
凡不能提供或提供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均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办法确定应税收入,并据以征税。
9、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三、申请办理时限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报送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四、办理程序
纳税人到各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国税网站下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按要求如实填写并签章后连同附报资料一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四部分税收优惠
4.1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税
一、申请条件
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与国际金融组织签订优惠贷款协议后,可按规定分别向政府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
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1、书面申请;
2、国际金融组织与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3、关于贷款利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按要求提供资料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4.2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一、申请条件
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给予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待遇。
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
同一非居民企业的同一项所得需要多次享受应提请审批的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的,在首次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的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可免予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同一项所得重复提出审批申请。
同一项所得是指下列之一项所得:
1、持有在同一企业的同一项权益性投资所取得的股息;
2、持有同一债务人的同一项债权所取得的利息;
3、向同一人许可同一项权利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是指同一税收协定的同一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不包括不同税收协定的相同条款或者相同税收协定的不同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
非居民企业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
1、税收协定股息条款;
2、税收协定利息条款;
3、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4、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非居民企业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
2、其他税收协定条款。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税收协定审批项目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2、《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企业)》;
3、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其中:
如果属于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待遇的,可提供香港税务局商业登记署出具的商业登记册摘录的核证本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如税务机关根据商业登记册摘录的核证本仍无法正确判断香港居民身份的,再提供香港税务局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复印件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5、非居民企业出具的代理事项委托书(非居民企业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的提供);
6、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其属于政府拥有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证明(凡协定利息条款中规定缔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