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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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制度
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规范企业的考勤、请假和休假管理,依据《劳动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哈尔滨铁路局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等国家、省市、铁路总公司、铁路局的相关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三条工作时间:
上午:
8:
00—12:
00;下午:
13:
00—17:
00
第四条打卡管理:
1、严格遵守工作时间,除所党政班子、各下属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外,其他员工上下班必须打卡。
2、员工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否则员工及其代理人打卡无效,均视为旷工。
3、员工如因故不能按规定的工作时间到岗或离岗,应提前向部门主管(或其授权人)申请并获得批准,否则将视为旷工。
4、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岗者,视为迟到;超过30分钟以上到岗者,视为旷工半日。
提前下班时间5分钟以上且在30分钟以内者,视为早退;提前下班时间超过30分钟者,视为旷工半日。
第五条职责权限:
1、各部门主管应严格落实考勤管理制度,严肃劳动纪律;负责审核下属员工请假申请;组织员工确认考勤记录,代表员工在考勤表上签字。
2、人事部门按照国家、省市、铁路总公司、铁路局的相关规定,组织修订考勤管理办法;负责审批员工的请假申请;根据打卡记录、出差统计及请假记录,核定最终考勤结果,形成考勤表;按规定核算减发工资,组织员工书面签认;管理考勤设备,维护考勤管理平台。
第六条处罚标准:
1、员工每迟到或早退1次,减发工资10元;每累计旷工1天,减发工资50元,当日不计薪。
2、一月内累计旷工4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者,视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将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3、试用期内员工迟到、早退累计6次以上,或无故旷工,或事假超过7天者,均视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将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4、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视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将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5、员工的出勤情况作为业绩考核的项点,与工资收入挂钩。
6、有旷工记录的员工取消当年参加评先的资格。
第七条考勤表由财务部门和人事部门分别留存。
考勤表是支付工资待遇的重要凭证,财务部门将员工考勤表与工资支付单,一并存入财务档案,保存期限按财务档案管理执行。
第三章请假规定及批准权限
第八条请假规定
1、除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外,员工请假应提前填写“请假单”向批准人申请,经批准并把工作交待清楚后履行。
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应先行离岗。
确有急事未能提前请假者,可电话请假,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
2、员工请假后由直接上级安排他人暂代其工作。
3、请假人应按期返岗;到期未返岗,除确因法定不可抗力事件外,均视为旷工。
4、如发现员工请假有虚假情况时,则对所请假期视为旷工。
5、员工休假凭证不符合规定,或休假天数超出规定天数的,视为旷工。
第九条因公外出
1、员工因公事外出,需提前填写请假申请,经领导批准后履行。
2、员工因公出差,需提前填写出差任务单,经领导批准后履行,返岗后填写出差报告。
第十条批准权限
假期2天及以内,由主管领导负责审批;超出2天的假期由上级主管审批。
第四章带薪休假
第十一条本企业以下列第十二、十三条规定日期为例行假日(若有变更时将预先公布)。
第十二条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假期。
包括:
──新年1天(1月1日)
──春节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1天(5月1日)
──端午节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
──妇女节半天(3月8日)
──青年节半天(5月4日,适用人群14至28周岁)
注: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十三条休息日:
每星期六、星期日。
第十四条年休假:
1、累计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员工新进企业且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当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折算方法为:
当年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员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⑴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⑵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⑶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三款第⑴、⑵、⑶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5、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每次不得少于1天,一般不跨年度使用。
6、各部门主管根据本部门具体工作情况,考虑员工本人意愿,有计划地、有组织地安排好员工年休假。
7、当年的年休假在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申请。
员工使用年休假,应事先安排好工作,提前一个星期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婚假
1、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登记结婚者,可休婚假3天;如去对方工作地结婚的(非本市),给予7天以内的婚假,另给往返路程实际需要天数的路程假,但两者合计最多不超过10天;晚婚者(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的初次结婚者)可加休15天。
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
3、兄弟姊妹结婚可请假1天。
第十六条丧假
1、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给丧假5天。
2、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的父母去世,给丧假3天。
3、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另给往返路程实际需要天数的路程假,但两者合计最多不超过10天。
第十七条搬家假
1、员工本人置业迁入新居,享受搬家假1天。
2、员工调动工作须将家属由原工作地迁往新工作地时,可分别下列情况给予搬家假
⑴员工调转家属随同迁往或以后接往新工作地时,给予4天假期。
⑵员工本人前往新工作地时,给予2天假期。
以上两种情况除上述假期外,另给路程实际需要天数的路程假。
第十八条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婚假、丧假、搬家假天数均包括法定假日和休息日。
第五章产假、计划生育假
第十九条产假
1、符合生育条件的女员工产假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在产后使用。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员工依法结婚后实行晚育的(已婚妇女达到晚婚年龄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员工产假增加90天。
2、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3、配偶分娩可请护理假5至10天,特殊情况下可参照医疗单位意见延长。
4、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二十条有不满一周岁子女的女员工,将在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员工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假
1、各种节育、绝育手术按医务部门的休假证明准假。
2、假期根据具体情况分为:
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2天;
取置宫内节育器,休假1天;
结扎输精管,休假15天;
结扎输卵管,休假21天;
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21至40天(人工流产术休假21天,中期引产休假40天)。
施行人工流产术给男方护理假3天;中大月份引产术给男方护理假5天;绝育术给另一方护理假7天。
第二十二条产假、计划生育假、护理假天数均包括法定假日和休息日。
第二十三条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工资标准按《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事假
第二十四条员工确因个人事务不能出勤工作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后可休事假。
事假审批权限:
部门主管2天及以内,上级主管3至7天,所领导班子8至30天。
第二十五条事假期间停发工资。
第七章病假
第二十六条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申请病假的,必须出具企业认可医院开具的病例及相关医疗证明材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核给病假。
第二十七条按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企业工作时间,可以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
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企业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企业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12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实际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二十八条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包括在内。
第二十九条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在指定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第三十条一月内病假不超过2日,不减发工资;病假天数超出2日,其待遇按《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因地方发生传染而被隔离的员工,经防疫机关证明,其隔离期间可按出勤办理。
第八章工伤假
第三十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劳鉴部门或工伤管理部门鉴定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可按停工留薪期休假。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的,按劳鉴部门或工伤管理部门确定的住院治疗期限确定休假时间。
第三十三条员工已具备工作能力,超出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的休假期间,仍不到岗,将视为旷工。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如本规定与哈尔滨铁路局现行有效规定存在差异,以哈尔滨铁路局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劳人室解释、补充,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颁布。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XXXXXXXXXXXXX公司
请假单
姓名
部门
职务
请假类别
事假□病假□丧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搬家假□年休假□
事由
请假时间
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共计天。
部门主管意见
主管副总意见
总经理意见
董事长意见
销假手续
我于年月日到岗上班,特此销假。
请假人:
日期:
附件2:
XXXXXXXXXXXXX公司
市内公出未打卡说明单
姓名
部门
公出事由
公出时间
年月日时至月日时计天
主管经理签字
注:
本单仅用于因公外出未打卡的说明;仅限于两个工作日内的公出;须事前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