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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病防治的规划

关于职业病防治的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按照《X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XX规划纲要》的总体部署,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X—X年)》《XX省职业病防治规划(X—X年)》《XX市职业病防治规划(X—X年)》,结合我市推进“健康XX”建设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现状

“XX”以来,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完善工作体系,加强监管执法,开展专项整治,积极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但是,我市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面临一系列挑战。

一是职业病危害广泛分布于矿山、建材、冶金、化工、制革、印刷、木质家具、人造板、碳酸钙、机械制造、电镀等30余个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接触人数多,职业病危害突出,“XX”期间报告尘肺病56例。

二是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基础薄弱。

职业病危害底数不清,法规标准、信息监测、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撑体系尚不完善,职业健康专业技术人才匮乏,监管力量严重不足与职业病危害量大面广的矛盾依然突出。

三是职业病防治意识不强。

一些企业对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到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不足。

一些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外来务工人员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匮乏,自我防护能力和依法维权意识差。

四是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一些企业未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培训等措施落实不力。

五是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不顺。

我市X年上半年才实现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划转,职业卫生监管各项工作处于建设阶段,部门联动和协调机制有待加强,行业管理部门的职业健康监管责任有待落实。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精神,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坚持创新转型升级发展不动摇,加强政府领导,着力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强职业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防治。

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法治化建设,深化职业病监管执法体制改革,推动完善职业病防治法规和标准,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2.坚持源头治理。

落实法定防治职责,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的同时,必须管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用人单位诚信体系。

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改善工作场所条件,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3.坚持综合施策。

严密层级治理、行业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相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系。

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督促用人单位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提升劳动者个体防护意识,推动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形成防治工作合力。

四、主要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X年,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规范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进一步形成,职业卫生监管及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显著提升,职业病病人救治救助及工伤保险保障水平逐步提高,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职业病源头治理和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保障得到明显改善。

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降低,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和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

(二)具体目标

1.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健全。

建立完善市级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安监部门设立独立的职业健康监管内设机构。

加强市、乡镇(街道)两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建设,建立职业病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体系,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率达到100%。

完善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机构,确定1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以满足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需求。

2.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

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分别达到9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3.职业病监测能力不断提高。

健全重点职业病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

职业病诊断机构按规定报告职业病,报告率达到100%,报告准确率达到95%以上,报告及时率达90%以上。

4.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

劳动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五、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确保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管理到位、防护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

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推进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加强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效衔接;依法依规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确保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健康条件。

在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说明,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依法告知职业病危害;按规定为劳动者配备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指导督促其正确使用。

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二)强化专项治理。

开展职业病危害调查,掌握摸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在矿山、建材、冶金、化工、制革、印刷、木质家具、人造板、碳酸钙、机械制造、电镀等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开展以防治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职业病噪声聋为重点的专项整治。

推进粉尘危害、职业性化学中毒综合治理,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创建一批市“职业病危害治理示范企业”。

(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落实职业病防治职责。

加强职业健康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

加大对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工艺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粉尘、毒物危害严重和不具备职业病防治条件的用人单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

依法履行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管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开展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规范化建设,完善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流程。

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信誉评定,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四)提升防治服务能力。

健全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推动职业卫生工作重心下沉,逐步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职业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工作,方便劳动者就近获得职业健康服务。

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明确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布局、规模、功能和数量。

充分发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在职业病网络直报与质量管理、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监测、评价、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作用。

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工作,以农民工尘肺病为切入点,依法依规改善职业病诊断程序,优化职业卫生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

加大应急保障和培训力度,提升职业中毒和核辐射应急救治水平。

综合运用监管信息化、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等手段,强化职业卫生监管,建立基于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结果的分级分类监管模式。

(五)加强研究和技术推广。

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基础研究,推进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职业病及其发病机理研究。

在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开展尘肺病、有机溶剂和重金属中毒、噪声聋等重点职业病的流行病学调查,加强纳米材料、职业紧张等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暴露标志、早期健康损害以及疾病负担等研究,为制定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依据。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引导职业病危害较重以上的用人单位主动进行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推广以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等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六)推进防治信息化建设。

建立完善安监、卫生计生、人力社保等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业病防治信息互通和共享的机制建设,明确信息互通和共享的方式、方法,逐步实现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充分发挥信息在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监控和预测预警中的作用。

推动将职业健康基础信息系统纳入安全生产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监管数据互联互通,构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信息化“一张网”。

到X年,争取基本建成包括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健康监护等内容的职业卫生监管综合信息系统。

探索建立用人单位涉及高毒、高危粉尘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在线监测系统。

完善重点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

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持续、系统收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监测数据等相关信息。

规范职业病报告信息管理工作,提高上报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掌握职业病在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中的发病特点、危害程度和发病态势。

(七)落实救助保障措施。

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督促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

在重点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

探索建立重点行业领域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机制,推动发挥社会化服务、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预防作用,为中小微型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健康咨询、检测、体检、培训等服务。

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推行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挂钩浮动制度。

加强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范围,有效减轻病人医疗费用负担。

加大生活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八)推进宣传教育。

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新媒体的便捷性,以“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为载体,广泛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普及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

推进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职业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推进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进一步创新培训方法,建立职业健康仿真模拟培训系统,推进网络培训和远程教育系统建设。

开展职业健康促进试点,拓展职业健康管理内涵,推动“健康企业”建设,营造有益于职业健康的工作环境。

建设职业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基地,强化警示教育,提高全民职业病风险辨识和个体防护能力。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高铁新区管委会,要制定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规划,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建立职业病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统筹协调机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二)落实部门责任。

安全监管、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总工会、民政、财政等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切实履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和检测评价等。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管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和职业病人保障等。

市总工会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民政部门负责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的救助保障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所需经费。

(三)加大执法力度。

职业健康各监管部门应定期联合开展调研、督导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严肃查处损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对不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四)保障经费投入。

政府要加大对公立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的经费投入,根据实际增加专业人员岗位数;政府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列出专项资金,分年度、有计划地用于职业病防治监管中的各项主要任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严禁滥用、挪用专项资金。

用人单位要在生产成本中列支用于职业病防治的专项经费,保证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检测评价、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培训等费用。

(五)加强队伍建设。

按照职责与编制相匹配、任务与人员相适应的原则,强化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机构的梯队建设,提高基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

大力提升基层职业健康执法能力,加强执法能力和装备建设。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强化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人才储备。

加强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培养。

七、督导评估

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局要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X年组织规划实施的终期评估。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高铁新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工作分工,建立相应的责任考核制度,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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