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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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按照灌溉水的用途,农业灌溉水水质要求分二类:

一类是指工业废水或城市污水作为农业用水的主要水源,并长期利用的灌区。

灌溉量:

水田800方/亩年,旱田300方/亩年。

二类是指工业废水或城市污水作为农业用水的补充水源,而实行清污混灌沦灌的灌区。

其用量不超过一类的一半。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Standardsforirrigationwaterpuality

  GB5084-2005

  代替GB5084-92国家环境保护局2005-07-21批准2006-11-01实施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要求、标准的实施和采样监测方法。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以地面水、地下水和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作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

  本标准不适用医药、生物制品、化学试剂、农药、石油炼制、焦化和有机化工处理后的废水进行灌溉。

  2引用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383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CJ18污水排放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25.1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3标准分类

  本标准根据农作物的需求状况,将灌溉水质按灌溉作物分为三类:

  3.1一类:

水作,如水稻,灌水量800m3亩·年

  3.2二类:

旱作,如小麦、玉米、棉花等。

灌溉水量300m3/亩·年。

  3.3三类:

蔬菜,如大白菜、韭菜、洋葱、卷心菜等。

蔬菜品种不同,灌水量差异很大,一般为200~500m3/亩·茬。

  4标准值

  农田灌溉水质要求,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农田灌溉水质标准mg/L

项目

水作

旱作

蔬菜

1

生化需氧量(BOD5)≤

60

100

2

化学需氧量(CODcr)≤

200

300

150

3

悬浮物≤

150

200

100

4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5.0

8.0

5.0

5

凯氏氮≤

12

30

30

6

总磷(以P计)≤

5.0

10

10

7

水温,℃≤

35

8

pH值≤

5.5~8.5

9

全盐量≤

1000(非盐碱土地区)2000(盐碱土地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放宽

10

氯化物≤

250

11

硫化物≤

1.0

12

总汞≤

0.001

13

总镉≤

0.005

14

总砷≤

0.05

0.1

0.05

15

铬(六价)≤

0.1

16

总铅≤

0.1

17

总铜≤

1.0

18

总锌≤

2.0

19

总硒≤

0.02

20

氟化物≤

2.0(高氟区)3.0(一般地区)

21

氰化物≤

0.5

22

石油类≤

5.0

10

1.0

挥发酚≤

1.0

苯≤

2.5

三氯乙醛≤

1.0

0.5

0.5

丙烯醛≤

0.5

硼≤

1.0(对硼敏感作物,如:

马铃薯、笋瓜、韭菜、洋葱、柑桔等)

  2.0(对硼耐受性较强的作物,如小麦、玉米、青椒、小白菜、葱等)

  3.0(对硼耐受性强的作物,如:

水稻、萝卜、油菜、甘兰等)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000 

蛔虫卵数,个/L≤

2

  4.1在以下地区,全盐量水质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4.1.1具有一定的水利灌排工程设施,能保证一定的排水和地下水径流条件的地区;

  4.1.2有一定淡水资源能满足冲洗土体中盐分的地区。

  4.2当本标准不能满足当地环境保护需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补充本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作为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标准的实施与管理

  5.1本标准由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实施与管理,环保部门负责监督。

  5.2严格按照本标准所规定的水质及农作物灌溉定额进行灌溉。

  5.3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处理后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保护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本标准。

  5.4严禁使用污水浇灌生食的蔬菜和瓜果。

  6水质监测

  6.1当地农业部门负责对污灌区水质、土壤和农产品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价。

  6.2为了保障农业用水安全,在污水灌溉区灌溉期间,采样点应选在灌溉进水口上。

化学需氧量(COD)、氰化物、三氯乙醛及丙烯醛的标准数值为一次测定的最高值,其他各项标准数值均指灌溉期多次测定的平均值。

  6.3本标准各项目的检测分析方法见表2。

  表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选配分析方法

序号

项目

测定方法

检测范围mg/l

注释

分析方法来源

1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3以上

GB7488

2

化学需氧量(CODcr)

重铬酸盐法

10~800

GB11914

3

悬浮物

滤膜法

5以上

视干扰情况具体选用

GB10911

4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0.05~2.0

本法测得为亚甲基盐活性物质(MBAS),结果以LAS计

GB7494

5

凯氏氮

浓硫酸-硫酸钾-硫酸铜消解-蒸馏-纳氏比色法

0.05~2.0

前处理后用纳氏比色法,测得为氨氮和有机氮之和

纳氏比色法采用GB7479

6

总磷(以P计)

钼蓝比色法

0.025~0.6

结果为未过滤水样经消化处理后,测得为溶解的和悬浮的总和

7

水温,℃

8

pH值

玻璃电极法

GB6920

9

全盐量

重量法

10

氯化物

硝酸银容量法

10以上

结果以CI-计

GB5750

硝酸汞容量法

可测至10以下

11

硫化物

预处理后用对氨基二甲基苯胺光度法

0.02~0.8

结果以S2-计

预处理后用碘量法

≥1

12

总汞

冷原子吸收光度法

检出下限0.0001

包括无机或有机结合的可溶和悬浮的全部汞

GB7468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双硫腙比色法

0.002~0.04

GB7469

13

总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

0.001~0.5

经酸消解处理后,测得水样中的总镉量

GB7475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1~0.05

GB7471

14

总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0.007~0.5

测得为单体形态、无机或有机物中元素砷的总量

GB7485

15

铬(六价)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0.004~1.0

GB7467

16

总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经酸消解处理后,测得水样中的总铅量

GB7475

直接法

0.2~10

螯合萃取法

0.01~0.2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1~0.30

GB7470

17

总铜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未过滤的样品经消解后测得的总铜量,包括溶解的和悬浮的

GB7475

直接法

0.05~5

螯合萃取法

0.001~0.05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铜试剂)分光光度法

检出下限0.003(3cm比色皿)0.02~0.07(1cm比色皿)

18

总锌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5~0.05

经消化处理测得的水样中总钭量

GB7472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0.05~1

GB7475

19

总硒

二氨基联苯胺比色法

检出下限0.01

GB5750

荧光分光光度法

检出下限0.001

20

氟化物

氟试剂比色法

0.05~1.8

结果以F-计

GB7482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0.05~2.5

离子选择性电极法

0.05~1900

GB7484

21

氰化物

异烟酸-吡啶啉酮比色法

0.004~0.25

包括全部简单氰化物和绝大部分络合氰化物,不包括钴氰铬合物

GB7486

吡啶-巴比妥酸比色法

0.002~0.45

22

石油类

紫外分光光度法

0.05~50

(1)、

(2)、(3)

23

挥发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氯仿萃取法)

0.002~6

GB7490

24

气相色谱法

0.005~0.1

GB11937

二硫化碳萃取气相色谱法

0.05~12

25

三氯乙醛

气相色谱法

最低检出值为3×10-5μg

适用于农药、化工厂污水测定

(1)、

(2)、(3)

吡唑啉酮光度法

0.02~5.6μg/ml

适用于测定城市混合污水

26

丙烯醛

气相法色谱法

最小检出浓度0.1

GB11934

27

姜黄素比色法

0.02~1.0

结果以B计

注中a.,b.,c.

甲亚胺-H酸光度法

0.03~5.0

28

粪大肠菌群数,个/L

多管发酵法

适用于各种水样

GB5750

滤膜法

29

蛔虫卵数,个/L

吐温-80柠檬酸缓冲液离心沉淀集卵法

注中d.

  注:

分析方法来源中,未列出国标的,暂时采用下列方法,待国家标准方法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A.水和废水标准检验方法(第15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5年;

  b.环境污染标准分析方法手册,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7年;

  c.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三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9年;

  d.卫生防疫检验,上海科技出版社,1964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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