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关公文处理规定及常用公文格式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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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关公文处理规定及常用公文格式大全

中共兖州市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共山东省机关公文

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委,市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人武部党委:

公文处理工作是各级党的机关的一项很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这项工作做得如何,直接关系到党委机关工作能否正常运转,关系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决策部署能否得到及时传达贯彻。

为不断改进和规范公文处理工作,以更好地适应各级党委和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现将《中共山东省机关公文处理规定(试行)》印发,望各镇(街)、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学习、领会、掌握好《规定(试行)》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定,正确严格地贯彻执行。

 

中共兖州市委办公室

2005年6月20日

中共山东省机关公文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共山东省各级机关(以下简称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度本规定。

第二条 党的机关的公文,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部署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通报和发布重要事项的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整理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行文机关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进行,做到统一规范、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五条 党的机关办公室(厅)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主要任务是:

制定实施本机关公文处理规章制度;负责本机关公文的制发、收文处理及公文的管理、清退、归档等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中的督促检查、安全保密工作;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业务交流和业务培训。

第六条 党的机关办公室(厅)应设立秘书部门或配备秘书人员具体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要建立公文处理工作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

第七条 注重办公自动化、信息化建设,努力改善办公手段,逐步实现公文的网络传输,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 从事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秘书人员应为中共党员,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应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勤于学习,作风严谨,遵守纪律,忠于职守,乐于奉献。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党的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 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 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三)指示 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四)意见 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 用于发布党内规章、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周知的事项。

(六)通报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七)公报 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重大事件。

(八)报告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十一)条例 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

(十二)规定 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三)函 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四)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除上述主要文种外,还有办法、细则等其他文种。

办法,主要用于对规范某项工作、活动等提出具体意见和要求;细则,条例、规定、办法等的派生文种,主要用于对条例、规定、办法等进行解释或说明,对贯彻条例、规定、办法等作出详细而具体的规定。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党的机关公文一般由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横隔线、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组成。

(一)版头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或加圆括号标明文种组成。

版头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括号内标注文种的字不套红印刷。

联合行文,版头一般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并用联署机关名称。

版头使用联署机关名称时,组成版头的“文件”二字置于联署机关名称后中间位置。

(二)份号 公文印制份数顺序号。

由表示顺序号的英文缩写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顶格标注于公文首页版头左上角。

标注密级的公文应标明份号。

(三)密级 公文的秘密等级。

顶格标注于份号下方,标注密级的字与字之间空1个字。

(四)紧急程度 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

标注于密级下方。

紧急文件应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加急”。

紧急电报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其位置按有关电报格式的规定标注。

确定公文的紧急程度应实事求是,防止随意性。

公文标注紧急程度的字与字之间空1个字。

(五)发文字号 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

标注于版头下方。

普发性公文发文字号标注于版头下方、横线之上居中位置;标注“签发人”的公文,发文字号居左空1个字标注于横线之上位置;函件的发文字号可标注于机关名称及横线右下方位置。

组成发文字号各要素的排列顺序依次为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发文顺序号。

发文年度采用公元纪年全称,置于“〔〕”内。

一种版头一般使用一种发文字号;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 上报公文应标注“签发人”。

“签发人”位于横线之上发文字号右侧,后面加冒号。

“签发人”后面居右空1个字标注签发人姓名。

联合上报的公文,同时标注联署机关签发人姓名,其排列顺序按联署机关顺序由上至下排列。

(七)横隔线 隔开公文版头部分与行文部分的横线。

有固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由两侧宽同版心的红色横线、中间加红色五角星组成;无固定版头的一般函件等为一条红线,中间不加五角星。

横隔线位于版头下沿25毫米处。

(八)标题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文主题、公文文种组成,位于横隔线下方,居中排列。

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加书名号、有的可加顿号或逗号外,一般不加其他标点符号。

公文标题文字排列需回行时应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庄重大方。

联合行文,公文版头使用主办机关名称时,标题中的发文机关使用联署机关名称,也可简化为主办机关名称加“等部门”字样;使用联署机关名称时,标题中可省略发文机关。

(九)主送机关 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

主送机关名称应用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关型机关的统称,位于标题之下、正文上方,顶格排印,并加冒号。

决议、决定、意见、规定、会议纪要等文种不标注主送机关。

(十)正文 公文的主体。

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标注主送机关的公文,正文位于主送机关下方;不标注主送机关的公文,正文位于标题下方。

公文首页正文文字应不少于2行。

(十一)附件 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参考材料,是公文的组成部分。

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标注“附”,后标冒号和附件名称;也可在正文中涉及附件内容处,标注“(见附件)”或“(附后)”。

有两件及两件以上附件时,应在附件名称前按顺序用阿拉伯数字标明顺序号。

附件名称后不标标点符号。

附件置于主件之后,与主件装订在一起。

附件材料左上角顶格标注“附件”,两件及两件以上附件按顺序标注“附件1”、“附件2”等,后标冒号。

被批转的下级机关和被转发的上级、同级机关的公文,不属公文附件,在批转、转发“通知”之后另页排印,不加附件标注。

(十二)发文机关署名 公文制发机关名称。

发文机关署名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标注于正文后空1行右空3个字位置。

公文一般以机关名义署名,特殊情况需要以机关领导人署名的,应当写明职务。

正文末页无空间署名时,可另加空白页标注,并在该页第2行左空2个字标明“(此页无正文)”。

(十三)成文日期 公文制成的时间。

一般署会议通过日期或领导同志签发日期,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机关领导同志签发日期;特殊情况署印发日期。

标注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标注于正文后发文机关署名下行右空1个字位置;不标注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加圆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

意见、规定等以通知形式印发时,属本机关名义的行文,不署成文日期;属转、印发其他部门的行文,署成文日期。

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写明年、月、日全称。

(十四)印章 公文发生效力的凭据。

除有固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无主送机关的公文和会议纪要外,公文一律加盖发文机关印章。

用印要上不压正文,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或成文日期。

联合行文需盖印时,分别在并列平行的联署机关名称位置盖印。

(十五)印发传达范围 公文发放、传达的范围。

一般用于向下普发及无主送机关的公文。

标注主送机关的公文,印发传达范围加圆括号标注于成文日期下空1行左空2个字位置;无主送机关的公文加圆括号标注于正文后下空1行左空2个字位置。

(十六)主题词 主题词按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编制的《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位于抄送机关上方,用一条宽同版心的反线与抄送机关相隔。

“主题词”后加冒号。

主题词的词目一般在10个以内,词目之间空1个字。

主题词由反映公文内容、公文主题及公文种类的词组成,一般根据公文内容和形式,从《公文主题词表》中选出恰当表达公文主题的词标注。

《公文主题词表》中未涉及的词,可根据公文内容自行拟定,自行拟定的词后加“△”。

主题词排列顺序应内容在前形式在后,整体在前部分在后,概括在前分述在后,反映中心主题的主题词在前,反映各部分内容的主题词在后。

(十七)抄送机关 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不相隶属机关。

抄送机关标注于主题词下方、印制版记上方,用一条宽同版心的正线与印制版记相隔,后标冒号。

各抄送机关间用顿号或逗号隔开,最后一个秒送机关后标句号。

(十八)印制版记 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印制份数组成,置于公文末双页码下方。

印发机关名称和印发日期单列一行位于同一行的两端;印制份数单列一行加圆括号注明“共印××份”标注于印发日期下方居右空1个字位置,此两行之间用一条宽同版心的反线相隔。

如属翻印件,则在印发机关名称和印发日期下方单列一行标注翻印机关名称、翻印日期,行间用一条宽同版心的正线相隔。

翻印份数单列一行加圆括号标注于翻印日期下方居右空1个字位置,行间用一条宽同版心的反线相隔。

第十一条 公文用纸幅面规格一般采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也可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

左侧装订。

第十二条 公文汉字从左至右横排。

使用16开型纸张的公文,版心一般为20行,每行25个字;使用A4型纸张的公文,版心一般为22行,每行28个字。

行间一般空一个同字号的距离。

第十三条 党的机关公文版头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

(一)《中共××委文件》 适用于各级党委发布、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等。

(二)《中国共产党××委员会()》 适用于各级党委通知重要事项、任免干部、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等。

(三)《中共××委办公室(厅)文件》、《中共××委办公室(厅)()》 适用于各级党委办公室(厅)根据授权,传达本级党委或领导机关的指示,答复下级党委或部门的请示,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报告、请示,发布有关事项,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等。

(四)《中共××部文件》、《中共××部()》 适用于党委各部委发布本部委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等。

(五)《中共××党组(党委)文件》、《中共××党组()》、《中共××党委()》 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党组(党委)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组织部署工作,向上级党委报告、请示工作等。

第十四条 党的机关制发电报,执行电报制发的格式规范。

第四章 公文行文规则

第十五条 行文应确有需要,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

凡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另发文,已全文公开播发见报的一般不另印发文件。

行文要简明扼要,文字精练,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

党委及其部委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党委及其部委名义行文;非党的机关的部门或单位以本部门、单位党组织名义向党的机关行文。

第十七条 行文要注重针对性、可操作性。

贯彻落实上级机关文件精神的行文,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不得照抄照转,层层转发。

第十八条 党的各级机关行文关系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向上级机关行文,应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上级和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

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二)向上级机关行文,不得主送、并报和抄送上级机关领导同志个人,不得主送上级机关办公室(厅)。

向上级机关的重要行文,不得以本机关办公室(厅)的名义。

(三)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四)同级党的机关、党的机关与同级其他机关必要时可联合行文。

(五)尽量减少联合行文。

纯属党委或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一般不以党委、政府或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名义联合行文。

报党委的文件如有必要同时报政府,主送单位应写“党委、政府”;报政府的文件如有必要同时报党委,主送单位应写“政府并报党委”。

主送“党委、政府”的文件,由党委办公室(厅)负责办理;主送“政府并报党委”的文件,由政府办公室(厅)负责办理。

(六)党委办公室(厅)根据党委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行文。

党委各部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相关部门行文,不得向下级党委发布指示性公文,也不能要求下级党委向本部委报文。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党委工作部门向下级党委相关部门的重要行文,经党委领导同志审签后,文中可表述“已经×党委负责同志同意”。

(七)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一般用函行文。

第十九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对于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应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条 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一文一事,不得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经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在请示中写明。

党委各部委应向本级党委请示问题,向上级党委主管部门请示重大问题,需经本级党委同意或授权。

各级党的机关受理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需要请示上级机关时,另以本机关名义行文,不得以转报形式将下级机关的请示上报上级党的机关。

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同时需要说明情况的,以“请示”行文,不以“报告”行文。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的机关应严格按照行文规则行文,行文一律由机关办公室(厅)统一审核。

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文,上级机关的秘书部门可退回下级呈报机关。

 

第五章 公文起草

第二十二条 起草公文应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内容相衔接。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三)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四)文字精练,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文风端正。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

汉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六)公文中引用的内容必须准确无误,必要时用括号加以标注。

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引用公文标题使用简称时,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七)文种、格式使用正确,主、抄送单位标注及密级划定准确。

第二十三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起草,也可授权有关部门、单位代起草文稿。

部门、单位代党的机关起草文稿,一般应经党委授权或党委领导同志授意,未经党委授权或党委领导同志授意,有关单位认为有必要以党的机关名义行文时,应先行书面请示党委同意。

下级机关请求上级机关批转公文,应书面写明理由、行文依据和会签情况。

第二十四条 起草重要公文应由领导同志亲自动手或亲自主持、指导,进行调查研究与充分论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办公室(厅)和有关部门要按照领导同志要求,做好公文起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书写公文应使用符合存档要求的纸张材料,书面修改和签批公文要使用钢笔、毛笔和碳素、蓝黑墨水,不使用铅笔、圆珠笔和纯蓝、红色墨水等,签批、修改时应在公文纸左侧留出装订位置。

第六章 公文校核

第二十六条 公文文稿送领导同志审批之前,应由党的机关办公室(厅)进行校核。

党的机关办公室(厅)及部门、单位应设立专门岗位或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文稿校核工作。

公文校核的基本任务是协助机关领导同志保证公文质量。

第二十七条 公文校核的内容是:

(一)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确需行文;

(三)文稿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精神相衔接;

(四)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

(五)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六)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紧急程度、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用法及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与起草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

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报请领导同志审定。

第二十九条 联合行文由联署机关的秘书部门进行校核。

党委、政府联合行文,公文内容属党委职责范围、起草单位为党委部门的,由党委办公室(厅)校核办理;公文内容属政府职责范围、起草单位为政府部门的,由政府办公室(厅)校核办理。

第三十条 部门、单位代党的机关起草的文稿,统一由本部门、单位专门岗位或有关人员审核,并经主要责任人审签后,再送党的机关办公室(厅)按程序办理,不得直接送党的机关领导同志个人。

未经党的机关办公室(厅)审核的文稿,党的机关领导同志不予受理,由党的机关办公室(厅)退有关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已经党的机关领导同志审定的文稿,在印发之前秘书部门应再作校核。

经校核如需作涉及实质性内容的修改,须报原审批领导同志复审。

第七章 公文签发

第三十二条 公文须经本机关领导同志审批签发。

重要公文由机关主要领导同志签发;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公文由分管领导同志签发。

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公文,由主要领导同志或主要领导同志委托的领导同志签发。

党委办公室(厅)根据党委授权印发的公文,一般由党委秘书长或办公室(厅)主任签发,根据公文内容,有的可请党委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有的可请党委主要领导同导签发。

第三十三条 联合行文,由其他联署机关的领导同志会签后,送主办机关领导同志签发。

党委、政府联合行文,主要内容属党委职责范围的,由党委办公室(厅)组织会签;主要内容属政府职责范围的,由政府办公室(厅)组织会签。

第三十四条 党委工作部门代党委及党委、政府起草或要求以党委及党委、政府名义转(印)发的文稿,送党委办公室(厅)组织会签;政府部门代党委、政府起草或要求以党委、政府名义转(印)发的文稿,送政府办公室(厅)组织会签。

部门联合代党委、政府起草文稿或要求以党委、政府名义转(印)发文件时,须由各有关部门会签。

会签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门应同有关部门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报党委办公室(厅)或政府办公室(厅),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加以说明并将不同意见一并报送。

第三十五条 领导同志签发公文,应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若圈阅,则视为同意。

圈阅公文应注明圈阅时间。

第八章 公文报送

第三十六条 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行文,统一由其秘书部门编号、登记后报送上级机关办公室(厅)按程序办理。

除机关领导同志要求直接报送的公文外,下级机关主送上级机关的公文,不得直接送上级机关领导同志个人。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的机关需要向上级党的机关报送各类简报类公文,应经上级党的机关办公室(厅)同意并予备案,凡未备案报送的,上级党的机关办公室(厅)可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报送的不符合公文报送程序的公文(文稿),可由上级机关秘书部门退回下级机关重新按程序报送。

第三十九条 严格按要求的份数报送公文。

各市党委、省直各部门党组(党委)等报省委的文件份数,“情况报告”35份、“请示”5份,其他件按另行要求的份数报送。

未明确要求报送份数的,由行文单位根据文件内容确定报送份数。

省以下各级党的机关要求有关单位报送文件份数自行确定。

第四十条 上级党的机关要求报送的报告及其他公文,下级机关及有关单位要及时报送;紧急、重要情况要随时报送。

有关请求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等有时限要求事项的“请示”,至少应提前一周时间送达受理请示事项的党的机关办公室(厅)。

第九章 公文发文办理

第四十一条 公文发文办理包括公文的核发、登记、印制和分发等程序。

(一)核发 秘书部门在公文正式印发前,对公文的审批手续、文种、密级、格式等进行复核。

(二)登记 记录发文字号、签发人、印发范围和公文印制份数等。

发文登记须由专人办理。

(三)印制

1、公文字体、字号使用应规范统一。

公文版头根据字数多少选用合适的字体。

公文版头使用一个发文机关名称时,一般用72号长字,版头加括号标明文种的字用1号楷体字。

公文份号用4号阿拉伯数字,密级、紧急程度、“附件”、“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发文字号用4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

主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副标题用3号楷体字,“签发人”、主送机关、正文、“附”、发文机关署名、印发传达范围、“此页无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抄送”、成文日期中的年月日用4号仿宋体字。

印发、转发、批转类公文的通知部分用3号楷体字。

主题词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

印制版记中的印发机关、抄送机关名称和印发日期中的汉字用4号仿宋体字,印发日期中的数字用4号阿拉伯数字。

印制份数中的汉字用小4号仿宋体字、数字用小4号阿拉伯数字。

2、公文中的数字除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成语、缩略语、概数等必须使用汉字外,其他数字使用阿拉伯数字。

公文结构层次序数依次用汉字、汉字加圆括号、阿拉伯数字、阿拉伯数字加圆括号。

除意见及规章类等公文序数可跨层次使用外,结构层次序数一般不跨层次使用。

结构层次序数使用汉字时后面标顿号,使用阿拉伯数字时后面标下圆点,汉字及阿拉伯数字加圆括号时后面不标标点符号。

公文正文内的标题单独成行时后面不标标点符号。

3、公文必须由机关内部打字(文印)室、机关印刷厂(所)或经省、市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保密局)批准定点的印刷厂保密车间印制。

涉密公文在印制过程中要采取严格保密措施,尽量减少接触人员,绝密级公文要指定专人录入、校对、印刷、装订。

承印单位对印刷废版、废页及不应归档的软盘等必须及时监销。

第四十二条 发送、传递公文,必须进行编号、登记,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发送涉密公文,使用《发文通知单》登记。

《发文通知单》一式两联,一联随公文发出,一联留存备查。

涉密公文要在封、包、袋上标明所装公文的最高密级;有时限要求的,标明紧急程度。

发送绝密级公文,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专用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封处应加盖密封单或加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第四十三条 涉密公文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指定专人送达,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其他渠道传递;设有机要文件交换站的城市,在市内传递涉密公文,可以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进行。

机密级以上公文和密码电报,须由机要人员专车递送。

机要交通递送公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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