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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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中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应缴未缴预算收入 

表现:

基金、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未上缴国库。

定性依据: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 处理依据和处罚依据: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第六条“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不足5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5万元以上,且占全年应上交税金、利润、其他财政收入1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二、预算内转预算外

表现:

将应上缴的预算风收入转到预算外。

定性依据: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1996)财综字第104号第四十三条各部门和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一)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 处理依据和处罚依据: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一)属于第一、二款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

同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十条“….,或者将预算内资金划转为预算外资金,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不足10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1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3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

三、虚报冒领财政拨款表现:

虚报预算支出项目或虚报人员编制等手段骗取财政拨款和其他经费。

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以及《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行为,包括:

1.虚报预算支出,骗取财政拨款;2.虚报产量、销售或者亏损,骗取亏损,补贴;3.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行政、事业经费;4•其他虚报冒领、骗取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行为。

 处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第三款“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处罚依据: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不足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额的20%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占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额2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四、违规调整预算表现形式:

将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自行调整,改变支出项目、数额。

定性依据和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

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五、挤占挪用预算资金表现形式:

将财政拨入的事业费、专款等改变用途,用于其他支出。

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

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第三款“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处罚依据: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的5倍。

六、应拨未拨所属单位预算内外资金表现形式:

主管部门将财政拨入应拨付所属单位的事业费、专款及财政专户返还的预算外资金滞留挂帐。

定性依据和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九条“……主管单位收到财政专户核算的预算外资金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应及时拨付,不得在暂存款中挂帐。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未实行“票款分离”表现形式: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未上缴指定银行,实行“票款分离”,而仍实行单位开票,单位收款的形式。

定性依据:

《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政府性基金“票款分离”实施办法》(1999)鲁财综字第48号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预算外资金的收取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收费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

(二)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联合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和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三)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入)。

其他的财政性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实行“票款分离”的,按本办法执行。

处理依据《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政府性基金“票款分离”实施办法》第八条财政部门根据不同部门各项收费的特点确定不同的代收形式:

(一)凡能够实行“票款分离”的各项收费,都要实施“票款分离”的办法,由代收银行网点代收。

(二)对某些收费行为和收费服务同时发生,不便由缴费人及时到银行缴费的收费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委托执收部门收取,收取的资金当天直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三)对收费业务量大且比较集中或稳定的收费项目,银行可在执收部门设立专门代收柜台,缴费人可就地缴款。

(四)对省级驻外地和垂直领导的执收部门的收费,可采取“缴费人就地缴款、资金由代收银行直接划转省财政专户”的办法。

(五)对零星分散、流动性大和银行代收网点暂时无法覆盖的偏远地区的收费,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由执收部门直接收取,所征收费额累计达到1,000元(含1,000元)时,由执收单位财务部门及时缴入财政专户。

(六)对于一些暂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项目,可委托执收部门代收,执收单位内部要建立相应的规范管理制度,实行单位内部“票款分离”。

八、预算外资金应缴未缴财政专户表现形式:

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未上缴财政专户,甚至未作收入,在往来款中坐收坐支。

定性依据:

(1997)鲁财综字第6号《山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部门和单位的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是财政性资金,不做为部门和单位的收入,必须全额上交财政专户,不得隐匿资金、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

> 处理和处罚依据:

《山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纪金额一律追回并上缴同级财政,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同时,还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六条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不足5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5万元以上,且占全年应上交税金、利润、其他财政收入1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九、隐瞒转移预算外收入表现形式:

单位将预算外收入,记入往来款中,或设帐户单独核算、私设“小金库”。

定性依据:

《山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各部门和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款瞒报预算外资金收入、转移资金,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和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处罚依据:

《山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纪金额一律追回并上缴同级财政,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同时,还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十、坐收坐支预算外表现形式:

收入未上缴财政专户,坐收坐支。

定性依据:

(1997)鲁财综字第6号《山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各部门和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款预算外资金收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坐收坐支;处罚依据:

《山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纪金额一律追回并上缴同级财政,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同时,还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十一、违规使用收费票据表现形式:

擅自印刷和使用票据,伪造制贩假收费票据,未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擅自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收费票据,利用收费票据超范围、超标准乱收费,相互串用各种票据。

定性依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1998)财综字第104号,第二十条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收费票据的;

(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的;(三)伪造、制贩假收费票据的;(四)未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的;(五)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收费票据的;(六)利用收费票据乱收费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的;(七)互相串用各种票据的;(八)不按规定接受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票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九)管理不善,丢失毁损收费票据的;处理和处罚依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具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有违法所得的,由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依法予以没收,并可处以警告或罚款。

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十二、乱收费表现形式: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无收费许可证收费。

定性依据: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0)鲁人常第1227号第六条“….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不得向社会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

(一)超越管理权限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收费审批程序的;(三)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范围,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五)不实施管理行为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六)不使用规定的票据收费或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的;(七)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继续收费的;(八)不按规定要求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收费行为。

处理和处罚依据: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停止或纠正乱收费行为;(三)责令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给交费单位或个人。

无法退还的,由物价部门予以没收。

当年无力退还的,由财政部门扣减其翌年的行政事业经费;(四)对有乱收费行为的单位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五)吊销《收费许可证》;(六)建议监察或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

(一)凡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不办理《收费许可证》而收费的…处以收费总额的5%-20%罚款;

(二)凡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擅自收费的…处以收费总额的5%-30%罚款。

十三、乱摊派表现形式:

部门和单位在法律法规之外,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或强制企业资助捐献财物等行为。

十四、违规集中本系统和所属单位资金表现形式:

主管部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从本系统和所属单位集中资金。

定性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6]29号文件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集中本系统和所属单位资金。

确需集中的,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处理和处罚依据:

第五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减免预算外资金,集中本系统和所属。

单位预算外资金,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的;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预算外资金解交财政专户的;未经批准用预算外资金稿固定资产投资的;未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票据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十五、设置帐外帐表现形式:

在财务会计帐簿外另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单位有关帐务。

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处理和处罚依据: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十六、私设小金库表现形式:

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外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资金。

定性依据:

《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国办发〔1995〕29号,第二条“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帐目的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都要清理检查。

”处理和处罚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六条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不足5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5万元以上,且占全年应上交税金、利润、其他财政收入1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未构成犯罪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分,个人非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给予降级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

非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或者不足1000元、但是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2、小金库事实与《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对应不上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第五十二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朗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小金库罚款:

(1)资金来源为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不为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的界定应按照《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十条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4、对小金库的纳税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行收管理办法》及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办理。

十七、违规发放奖金补贴表现形式: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标准之外发放奖金补贴。

定性依据: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处理和处罚依据:

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超越权限,擅自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提高工资,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年人均2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年人均200元以上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十八、超支招待费表现形式:

招待费超过规定标准。

定性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1998)财预字第159号。

第三条第一款“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

(一)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

”处理和处罚依据: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严重违反国家财务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不足1万元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1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下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不足1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3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十九、虚列支出表现形式:

将当年实际未支出的款项列当年支出。

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

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1998)财预字第49号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额记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六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

处理和处罚依据: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四款“冲转有关的帐目。

二十、应列未列支出表现形式:

将当年的支出挂往来帐,实际未支出。

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

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八条 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要及时入账。

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在年终前全部上缴。

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要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

年度单位支出决算,一律以基层用款单位截止12月31日止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不得将年终前预拨下级单位的下年预算拨款列入本年的支出,也不得以上级会计单位的拨款数代替基层会计单位的实际支出数。

第四十九条 行政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

主管单位收到财政专户核算的预算外资金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部分应及时转拨所属单位,不得在“暂存款”挂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三部分“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用途如实列报。

…..事业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

”处理和处罚依据: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对应不上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二十一、隐瞒收入,在暂存款中列收列支。

表现形式:

将当年的支出挂往来帐,实际未支出。

定性和处理依据: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三部分事业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

二十二、行政单位暂存款、暂付款长期挂帐。

表现形式:

暂存款、暂付款数额较大,未予清理,长期挂帐。

定性和处理依据: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帐。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

二十三、公款私存。

表现形式:

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定性依据: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文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处理和处罚依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十三款“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1993)银发字第7号第三十三条“对吸收公款的储蓄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清理。

未按期清理的按吸收存款额每天处以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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