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险业务知识.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1218299 上传时间:2023-02-25 格式:DOCX 页数:37 大小:43.2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税收保险业务知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7页
税收保险业务知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7页
税收保险业务知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7页
税收保险业务知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7页
税收保险业务知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税收保险业务知识.docx

《税收保险业务知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税收保险业务知识.docx(3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税收保险业务知识.docx

税收保险业务知识

税收保险业务知识

第一部分:

税收业务知识

一、税收业务管理的重要性

1、国家将逐步建立起与国际通行的税制相接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促进公平竞争、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的税制体系和税收政策,对上市公司税务处理提出更加严格规范的要求。

2、水泥行业资源型、高能耗的性质,使公司税收成本很高,海螺水泥公司综合税负在17%左右,远高于全国平均综合税负6.5%左右水平。

从成本支出上,大概在煤电成本之后,列第三大支出。

二、第三次税制改革进程及对公司税收管理的影响

中国顺利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后,税制与税政的变更进一步要求我国的税务要与国际接轨,对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或要求的现行政策作相应的改进,同时也要求税务部门按照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税务管理、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

因此,从2002年开始,特别是2003年党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做出的“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的战略部署,新一轮税收制度改革将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对现行税制进行结构性改革。

从2004年国家开始启动第三次税制改革,将逐步从以下七个方面进行。

1、现行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当年新增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投资部分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

2004年先在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八个行业(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抵扣当期新增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金。

2007年7月1日后在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对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电力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采掘业和农产品加工业)。

同东北老工业基地相比,去掉了船舶制造业和军品工业,增加了汽车制造业和电力业。

现在的全国范围内实行增值税转型的呼声很高,国家从财政收入减收的压力考虑,一至没有明确的时间表,但表态不在扩大试点范围。

在东北老工业基地试行每年约减少收入20-30亿元,预计中部地区试点后减收约70-80亿元每年,如在全国实施对财政收入的影响约为700亿元左右。

2、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将普通消费品逐步从税目中剔除,进行“有增有减”式的消费税改革。

取消香皂等日用品消费税,对高消费征收消费税。

3、统一企业税收制度,打破内、外资企业税负不统一,税收待遇不平等的格局。

2008年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为25%。

4、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税率将做适当调整,朝有利于低收入者方向发展。

自2006年元1日起提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

5、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税费(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税、房产税等)。

2006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第483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提高了使用税标准。

新条例的出台是地方税改革的最新进展,有利于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6、完善地方税制度,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主要是下放部分审批权限和区间范围内的主动权。

如水泥企业的石灰石资源税、土地使用税。

7、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特产税。

全国范围内取消了农业税。

以上税收制度改革方向,其中第二、七两方面与水泥行业相关性不强;第四方面属于以对个人征税改革;第一方面增值税税收制度改革,对于处于发展阶段的公司来说相对有利,由于其新建项目、技术更新改造方面投入较大,从而将购买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从其销项税金中扣除较多,但在争取地方财政补贴方面需加强筹划。

第三方面统一企业所得税税收制度,打破税收待遇不平等有利于水泥行业中的内资企业,在税负同等情况下,同国际资本竞争中处于同等条件,改变目前的不平等税收待遇,并在适应国情上占有一定优势,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对关联定价方面的要求更加严格,可能会对公司内部销售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第五方面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把目前的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合并,制定统一的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税收制度,新《土地使用税条例》的实施将对公司税负产生一定的影响;第六方面将赋予地方较多的税政管理权限,对财政相对紧张的地方,为增加财政收入而征收较多的地方税费,增加企业税负,如已实施的资源税和将要实施的土地使用税,要是按新《条例》上限执行的话,将影响公司成本4-5000万元。

三、公司税收业务管理

1、公司涉及的税费及简要介绍

公司属资源型基础行业,涉及的税费多,税收负担相对较重,国家设定的22个税种,公司涉及18个,尚有多个地方性基金、费和附加。

对涉及的主要税费做一简单介绍:

1)、增值税:

日前公司及各子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基本税率为17%,少量涉及按简易办法以6%低税率征收增值税,主要为工程用自产石子。

2)、企业所得税:

均为查账征收单位,基本税率为33%;尚有广西、上海

等区域公司享受国家地区性所得税优惠,宁国二线、宁昌公司、芜湖塑品等公司享受30%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3)、个人所得税:

主要是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扣缴工资薪金所得税和股利分红所得税(20%税率)

4)、房产税:

大部分公司均按房产原值的70%乘以规定税率1.2%计缴,仍有个别公司延用以前核定的数额计缴,部分公司地处农村和为外商投资企业而不需计缴。

5)、城镇土地使用税:

大部分公司均按所占用地等级按当地适用税额计缴,部分公司延用以前核定的数额计缴,部分公司地处农村和为外商投资企业而不需计缴。

6)、资源税:

目前公司所涉及的有石灰石、粘土、页岩、砂岩等自采矿产需缴纳资源税,安徽区域现行单位税额分别为3元/吨和0.5元/吨;另涉及部分外购应税矿产品,需代扣代缴或要求提供完税证明。

7)、营业税:

现公司涉及的除少部分销售不动产需缴纳工农业税外,大部分是工程代扣代缴(委托代征建筑安装等营业税),税率一般为3%及附加。

8)、城镇建设维护税:

属随征税,按实现的流转税额按一定税率计缴,大部分公司税率为5%,另有部分公司地处市区按7%计缴,部分公司地处农村按1%计缴。

9)、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属随征税,按实现的流转税额按一定税率计缴,基本上为3%和1%。

10)、印花税:

大部分按书立的合同或具有合同协议性质的凭据金额按万分之三计缴贴花,另有适用不同税率的借款合同、帐册、注册资本等。

税务机关为简化征收,一般以实现的含税销售收入或含税销售收入加成等计算征收。

11)、水利基金(防洪保安基金):

安徽区域征收,一般以实现的销售收入按万分之六税率计缴。

12)、矿产资源补偿费:

目前公司安徽区域基本上是以最终产品的销售收入按一定比例乘以1.2%的比例计缴的,开采回采率系数现要求中介机场构现场审核出具报告为依据定,否则按1核定。

13)、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关税等均在资产购置是计缴,在日党经营活动中涉及的不多。

14)、不涉及的税种主要有:

消费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筵席税

2、分税种业务管理要点

◆增值税

1)、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税款的征收管理制度,特别是国家金税系统逐步升级完善后,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更加依靠系统来进行征管(通常所说的以票管税)。

这样发票就显得非常重要。

Ø可以抵税的发票有:

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铁路运输货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等

Ø认证时间的把握,按规定应在90日内,不要和三个月混淆。

Ø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单位地址、帐号等,一定要与公司税务登记证上的相对应,否则不予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折皱、乱写乱画。

密码区的内容不得打印出格或压线。

密码区发票号码同纸质发票号码必须对应。

发票盖章应为公司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盖公司行政公章及其他印章无效,不允许抵扣。

Ø运输发票:

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的“运输项目及金额”栏的填开内容中,“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仅指本通知规定的),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Ø铁路货票:

仅限于铁路货票上注明的运营运费(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基金、临管运费、新线运费、新路均摊等项目,而保险费、中转费、印花税等其他项目则不可以抵扣。

要注意取得联运代理服务的运费发票不能抵扣税款。

我们在对运输单位进行招投标时,一定要注意,联运代理人同时从事联运代理和货物承运的,其开具的联运代理发票不能抵税,货运发票可以抵税。

换言之,也就是联运单位必须自己承运的货物开具的运费发票才能扣税。

Ø农产品收购发票:

涉及的公司较少,主要上铁路发运用毛竹抵税用,一般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自行开具,可按收购金额的13%抵税。

2)、进项税转出方面。

Ø对自产的低税率物资以较低的价格价拨给施工单位(如成本价)。

从而降低增值税税负、工程投资及基建期间的税金。

Ø部分子公司用于生活、福利、基建等非应税项目开支,应做进项税转出而未作为进项税转出或未充分转出(如水电费)。

3)、外购低税率物资处理方面。

低税率购进物资(如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石子等)价拔给施工单位时,注意不要混淆税法关于视同销售与用于非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在财务上应作视同销售,而不应按购进时的较低税率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否则将存在税收稽查风险。

现对外购低税率物资用于工程建设的帐务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在签订合同时与施工单位、供应单位约定,供应单位直接开票给施工单位,通过施工单位出委托付款函给我们付款给供应单位。

这样,由于税率差别造成的税损就避免了。

4)、价外费用方面。

目前公司存在的价外费用主要项目为保险费、港务费、中转费、装卸费、服务费、代垫运费、船运费、火车取送费、散装桶调运费等。

依税法除代垫运费外都需计提销项税。

关于公司在代收代付运费时要绝对遵循:

一承运者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二本公司将运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即本公司不以运费发票原件入帐两个原则。

5)、资产处理的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具体到公司税务管理,主要在内部资产的调拨方面涉及。

内部资产调拨属于固定资产的销售,需交纳增值税。

安徽省经国家税总同意,以皖国税〔2003〕50号文件明确,省内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仍按原有政策执行,未超过原值的免证增值税。

6)、基建过渡期间库存物资的增值税处理

在基建项目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公司既有权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方式对购进货物进项税单计列申报抵扣。

但对前期库存物资应及时进行盘点,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加以辅助证明,报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现场核定,将存货价税分离,进行税务处理。

7)、其他方面

Ø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Ø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

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企业所得税

1)、因新《企业所得税法》在2008年起实施,新的实施细则尚没有出台,具体执行要点,要等到实施细则出台后定,现对新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与税法政策的偏差规定有:

Ø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Ø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Ø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Ø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等成本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2)、从2007年度起,铁路运输企业以机车、客车和货车的修理支出总额分别占该类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的20%,作为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改良支出的标准。

对不足标准的大修理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008年以后如有新的税收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个人所得税

Ø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Ø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Ø对于一月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税款(要找税率),如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16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16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Ø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省级地税局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Ø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如果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为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税,待股份转让,就其转让收入减除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和合理的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

Ø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Ø从企业等计提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Ø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Ø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

Ø各公司应鉴别清楚所属行政规划地域,如是农村不应缴纳。

Ø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包括门诊部诊疗所)等自用的房产,免征所得税。

Ø圆筒库(如:

石灰石均化库、生料库、熟料库和水泥库)在安徽省内对海螺企业免征房产税政策现已取消。

Ø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对因企业停产、撤销而闲置不用的房产,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批准可暂不征收。

但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照章纳税。

Ø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但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将这种临时的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时,应从基建单位接受的次月开始照章缴纳。

Ø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从应征收房产税,但是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间内免征房产税。

Ø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考虑到集团的资产折旧年限不同(房屋折旧30年,设备折旧15年)。

建议应把其中设备部分剥离开来,单独计入固定资产和计提折旧,可以减少房产的原值。

在建工程期间发生的待摊费用,在进行资产结转时,建议尽量在设备中结转,也可以减少房产的原值,适当降低税收本。

◆城镇土地使用税

Ø计征依据:

如果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如果尚未组织测量的,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以证书面积为准。

对于尚未核发使用证书,应由纳税人申报面积为准,据以纳税,待核发证后再作调正。

Ø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他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Ø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没有隔离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Ø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利用之前,免征土地使用税。

Ø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免征土地使用税。

Ø建材行业的石灰厂、水泥厂、砂石厂和大理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Ø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使用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

但对于有些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免征或减免土地使用税。

Ø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政府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Ø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将税额标准提高了2倍,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考虑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负水平应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条例仍授权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税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现安徽区域均在等省政府正式下发适用税额幅度,各地市再行划分、确定土地等级,以定税负。

Ø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将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对宁国二线、宁昌公司等外商投资企业税负将有所增加。

Ø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计征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企、事业单位,大部分水泥企业均座落在乡镇,对于座落在建制镇的企业要进一步区分是否在镇政府所在地,处在镇政府所在地以外行政村的企业也无须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城建税

该税种区别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如公司座落在建制镇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无论是否处于镇政府所在地,均需按5%税率计缴,仅为座落在农村地区可减按1%计缴。

◆营业税

前期公司各基建工程所涉及的营业税及附加,均由当地税务机关直接征收或委托公司代征,公司主动性较大。

但2006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总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文件正式实施后,自2007年开始,凡符合纳税人(施工单位从事跨区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和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条件。

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等同于个人所得税扣缴管理。

公司需承担相关税务法律责任。

四、税收稽查业务管理

鉴于目前中国的税收体系建设尚不完备,征稽过程中存在“严税法,宽征收”状况,税收政策杂乱繁杂无序。

这就要求我们在规范税收核算,进行税收策划的同时也要重视税收稽查工作,也就是“博弈”的过程。

(一)注重对税务稽查过程的把握

1、稽查前的自查自纠。

对照税法及各项税务文件,对各项具体业务进行调整。

2、稽查中的问题跟踪,分析具体业务情况及性质,做好解释说明。

3、稽查工作底稿出具前的沟通协调。

(二)注重对稽查时间的控制

1、稽查工作底稿的确认技巧。

2、稽查工作底稿与处理决定书时间的把握。

3、处理决定书与限期缴款通知书时间的把握。

(三)注重对稽查关系利益方面的协调

1、找准位置,厚薄关系要拿准。

2、稽查组内的关系要拿准。

3、准确把握地方税务机关与上级税务机关的关系

4、征管机关同稽查机关的关系要拿准

5、税务机关与政府(财政)的关系要拿准。

(四)关键是对税收制度的学习掌握和业务处理的准确及时

第二章:

保险业务知识

一、保险市场主体介绍

市场主体格局是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主体包括被保险人和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以客户为中心,为投保人与保险人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第二主体是保险人与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保险代理是维护保险公司利益的营销型人员。

第三主体包括公估人和保险合同。

保险公估人既可受保险人委托,也可受被保险人委托,不代表投、保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而是站在独立的立场上,对委托事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因此公估人与保险合同都是中立的地位。

二、保险的四大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衡量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是否因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2)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即诚实和守信用,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

具体来说就是要求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作到诚实;任何一方都得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作到信用。

保险合同中对于诚信的要求更为严格,要求作到最大诚信,即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的整个过程中作到最大化的诚实守信。

(3)近因原则:

它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长期以来它是保险市场上处理赔案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保险损失的近因,是指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

(4)损失补偿原则:

适用于补偿性保险合同(主要是财险合同)理赔的首要原则。

其含义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

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以上述三者中的最低数额为限。

三、《保险法》的要点

(1)足额保险合同与非足额保险合同

按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对比关系划分,保险合同可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与不足额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为全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相当于财产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既可获得充分的经济保障,也不会多支付保险费。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保险标的全部损失,保险人按实际数额如数赔偿。

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这种情况的出现有三种原因:

(1)由于保险人的规定,借以促使被保险人注意防范风险;

(2)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愿,用以节省部分保费(3)由于财产价值的上涨,而使财产的实际高于保险金额。

在低额保险合同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如果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就可能得不到充分的经济补偿。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

对其保险金额以外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任,视作被保险人自保。

在不足额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赔偿方式多是按比例赔偿方式,即按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2)如实告知原则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