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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制度草案制度格式

人事管理制度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公司的人事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调整双方的劳动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的人事管理,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悉依本制度办理,与本制度相冲突的公司其它规定自本制度颁布之日起即行废止。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与本公司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的男女从业人员。

第二章雇佣

第四条本公司出现职位空缺需对外招聘时,给予所有满足条件者同等的机会,同时不违背国家法律和道德准则。

第五条本公司各部门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须依以下程序办理:

(见招聘程序图)

第六条原则上公司的人员招幕每年定为两次,三月份一次,九月份一次,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特事特办。

第七条本公司出现职位空缺时首先从公司内部选聘,如无合适人选时,方对外招聘。

第八条应聘人员经考核合格,公司决定录用后,签订《试用协议》,原则上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但成绩优良者,可缩短试用时间。

由所在部门提出报告,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公司内部选聘人员到新岗位后仍需试用三个月,合格后方正式聘用。

第一十条新招聘人员报到时应向行政部交验下列表件:

(一)身份证、毕业证原件;

(二)半寸免冠照片一张;

(三)原工作单位离职证明。

第一十一条本公司有权对应聘人员提供的背景材料和证件进行核实,如发现有虑假成份,本公司有权对当事人作辞退处理。

第三章担保

第一十二条本公司员工自进入公司第一天起,一律办理担保手续。

第一十三条保证人的资格必须是昆明市市区常驻户口、有独立经济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招聘程序图

 

合格

 

第一十四条员工也可提出其它的担保方式,经公司认可后执行。

第一十五条本公司员工除具四区常驻户口者外,一律不能担任保人。

第一十六条保证人有下一列情况之一者,保证人应负赔偿及追缴责任:

(一)循私舞弊或其他一切不法行为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二)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三)亏欠公款者;

(四)窃取公司机密技术资料或财物者。

(五)其它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第一十七条保证人如欲中途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等被保证人找到新保证人,办妥保证手续后,才能解除保证责任。

第一十八条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立刻通知本公司更换保证人:

(一)保证人死亡或犯罪者;

(二)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者;

(三)保证人的信用财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保证者。

第一十九条被保证人离职三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亏欠公款等情况,即向本人发还保证书或《担保协议》自行失效。

第四章工作

第二十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二十一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

(二)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联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厂商的职务;

(三)全体员工务须时常锻炼自己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期能提高工作效率;

(四)不得泄露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

(五)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与来宾参观者洽谈,如确因重要事故必须会客时,必须经主管人员核准在指定地点进行;

(六)不得携带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七)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资料等)出公司;

(八)上班时间不准任意离岗,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方可离岗;

(九)应注意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

(一十)员工在作业开始时间不得怠慢拖延,作业时间中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报纸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一十一)员工之间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聊天闲谈,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

(一十二)全体员工必须了解,惟有努力生产,提高质量,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达到互利合作,劳资两利之目的;

(一十三)各级主管务须注意本身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第二十二条员工每日工作以8小时为原则,上午8:

30—12:

00;下午1:

00—5:

30,但因特殊情况或基于生产业务的需要可适当延长。

其他规定均依《考勤制度》执行。

第五章工资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本着劳资兼顾、互助互惠之原则,给予员工合理的待遇(按《工资发放模式》执行),生产工人的工资政策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员工待遇采用月工资制,每月工资发放一次,于次月15日发放(如遇节假日提前发放),新进人员自报到之日起计算工资,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依照《考勤制度》)。

第六章休假

第二十五条员工除星期六、日休息外,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依照《考勤制度》)。

第二十六条在休假日如确因工作需要,公司可安排员工加班,按国家规定发放加班工资或补假。

第七章请假

按《考勤制度》执行

第八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员工奖励分为下列五种:

(一)嘉奖:

每次当月发放元之奖金并通报;

(二)记功:

每次当月发放元之奖金并通报;

(三)大功:

每次当月发放元之奖金并通报;

(四)奖金:

一次发放一定数额之奖金;

(五)加薪:

晋升一级工资并通报。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事绩之一者,予以嘉奖:

(一)品性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任务者;

(二)工作成绩突出,有具体事实者;

(三)年度考绩特优者;

(四)有显著的善行佳话,是为公司楷模者;

(五)有其他功绩者;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事绩之一者,予以记功:

(一)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施行富有成效者;

(二)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有显著成绩者;

(三)遇有灾害勇于负责,处置适当者;

(四)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者;

(五)有其它较大功绩者。

第三十条有下列事绩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减少损害者;

(二)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三)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事绩之一者予以奖金:

(一)服务满五年,成绩优良,未曾旷工或记过以上处分者;

(二)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足为公司同仁表率者;

(三)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四)有其它特殊成绩者。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加薪:

(一)年度获记大功三次者;

(二)对公司确有重大贡献,经公司认可的。

第三十三条对员工进行奖励应由直接主管或人事部门根据个人事迹签报,经总经理同意后,由行政部做出,个人出具材料。

第三十四条对员工的惩处分为五种:

(一)警告:

每次减发当月三日的基本工资;

(二)记过:

每次减发当月五日的基本工资;

(三)记大过:

每次减发当月十日的基本工资;

(四)降级:

降级使用,相应核减工资;

(五)解雇(开除)。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司内推销物品者;

(二)上班时间躺卧休息,擅离岗位,怠慢职守者;

(三)因个人过失致使发生工作错误,情轻微者;

(四)妨害工作,情节轻微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的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

(一)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以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二)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三)对同事恶意攻击伤害、制造事端者;

(四)在公司内酗酒滋事、影响公司秩序者;

(五)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司者。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一)擅离职守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二)玩忽职守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三)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者;

(四)私自带出公司样品者;

(五)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级:

(一)渎职、失职或对问题失察者;

(二)故意浪费、损害公物者;

(三)品行不端或行为粗暴屡教不改者;

(四)遇突发事件恶意逃避者;

(五)其它严重违纪形为。

第三十九条开除之规定依《辞职、辞退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因违纪行为达到辞退的程度,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四十一条员工年度内的攻过可互抵,其奖惩也同时抵消。

第九章考核

第四十二条员工考核分为:

(一)试用考核:

员工试用期间由试用部门主管负责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填具“试用人员考核表”,报经总经理核准后,方得正式雇用。

(二)平时考核:

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操行、学识、经验、能力、工作效率、勤惰等进行每月考核,作为计算当月工资的一项指标。

(三)年度考核:

另订。

(四)晋级考核:

凡员工晋级均接受考核,其考核成绩作为重要标准。

第四十三条考核成绩以百分数计,以六十分为及格。

第四十四条员工年度考核定为每年的元月进行,由直属部门主管考核,并由考核小组核定。

第四十五条年度考核成绩将作为年终奖金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迁调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整任一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员工应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条各部门主管应就所属人员依其个性、学识能力,调配适当工作,务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四十八条调任员工在接任者未到职之前,其所遗职务由原直属主管指派适当人员暂行代理。

第四十九条员工如觉得自己的能力更能适应其它的职位,可向公司提出迁调申请,可向上迁调也可向下迁调。

第五十条公司所有职位均实行竟争上岗,公司员工可随时就公司某一职位提出竟争要求。

第五十一条员工转换工作岗位后,享受新岗位的待遇。

第十一章晋升

按《晋升制度》执行。

第十一章福利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为安定员工生活,将依经营业绩琢步增进员工福利。

第五十三条员工生日、婚丧、住院等,公司致赠礼金、奠仪或慰问金,其给予标准另订。

第五十四条本公司依照经营业绩发给员工年终奖金,由总经理根据员工的年度考核成绩发放。

第一十二章保险

第五十五条公司按国家规定为在公司连续工作年(含)以上的员工办理各项社会统筹保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员工参加保险后,除依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的各种给付外,不得再向公司要求额外的赔偿或补助。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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