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海关通关作业审单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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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海关通关作业审单操作规程

成都海关通关作业审单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海关审单作业,统一执法,明确职责,提高通关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通关作业审单操作规范》、《海关审单业务联系配合办法》和海关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海关审单作业是指包括计算机电子审单、审单处专业审单和现场海关接单审核三个分工协作、紧密联系的作业环节。

第三条海关审单作业实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审单处是审单作业的职能管理部门。

电子审单作业在各职能部门共同支持和参与下由海关通关管理系统自动完成,专业审单由审单处完成,接单审核由各现场海关在审单处指导下完成。

第四条审单作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业务规章,以风险分析和信息技术为手段,依托各职能部门提供的参数及业务数据库的支持,对申报人申报的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第二章电子审单

第五条 电子审单是指运用通关管理系统的自动审单程序,按照预先设定的报关单的状态判断、逻辑检查、预定式布控、通道决策及其他控制条件,对电子数据报关单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接受申报、选择通道流向,并进行以下相应处理:

  

(一)电子数据报关单不能通过规范性审核的,海关不接受申报并退回电子数据报关单,通关管理系统自动对外发布“不接受申报”信息;

(二)电子数据报关单通过规范性审核的,海关接受申报,电子审单程序自动记录接受申报时间,并对电子数据报关单进行通关风险布控捕捉、审单辅助决策审核和电子审单通道判别。

第六条海关接受申报的电子数据报关单经通道判别处理后,分别按预先设定的通道判别参数转往以下作业环节,并自动对外发送相关通知:

(一)转由审单处进行专业审单,对外发送“等待处理”通知;

(二)转由现场海关进行接单审核/征收税费,对外发送“现场交单”通知;

(三)转由放行环节进行复核验放处理,对外发送“放行交单”通知;

(四)转由现场海关进行无纸通关处理,对外发送“无纸通关”通知。

(五)对外发送其他电子审单结果的通知。

第七条经电子审单转由现场海关接单审核/征收税费或放行环节进行处理的电子数据报关单,通关管理系统自动完成税费计征处理及舱单、外汇核销单、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进出口许可证件等相关备案数据的核注处理。

第八条各通关作业环节发现电子审单结果有误的,应及时向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反馈,相关业务职能部门经核实后应及时调整有关参数设置或作其他处理。

第三章审单处人工专业审单

第九条审单处下属各科依靠各职能部门提供的参数支持和自身的专业化优势,对经电子审核、根据通道判别参数分拨到本科室的报关单电子数据,按商品类章进行专业审单。

第十条审单处专业审单包括常规专业审单、重点专业审单和报关单批量复审。

第一节常规专业审单

第十一条常规专业审单岗位的基本职责是按照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对转至专业审单岗位的电子数据报关单进行全面审核。

第十二条常规专业审单岗位在审单过程中应根据需要调阅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征免税证明、企业资信、舱单电子数据、价格信息资料以及通关管理系统提供的其他参考信息,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相互对照,进行综合审核。

第十三条常规专业审单岗位在审结通过电子数据报关单前,应对电子审单结果提示信息进行分析,重点审核提示风险值较高的报关单,通过人工风险判别,确认有疑点的,可对相关电子数据报关单实行外转验估、风险布控或转岗处理。

第十四条常规专业审单岗位应充分利用通关管理系统提供的风险信息,并根据预定式布控要求和通关风险预警提示,对电子数据报关单进行综合性风险分析。

第十五条审单关员对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全面审核,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确定有申报错误但未发现有走私违规嫌疑的,应根据对数据的审核情况,一次性详细说明各项需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后,将报关单作审退处理:

(一)不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和《规范申报项目表》进行申报的;

(二)不能满足海关审定商品编码需要的;

(三)不能满足监管证件审核需要的;

(四)不能满足审定完税价格需要的;

(五)其它不符合海关有关规定的;

第十六条对为解决商品归类、估价、原产地、贸易管制措施、知识产权保护、贸易统计等问题,需要对书面资料、实物样品进行审核的,常规专业审单岗位可选择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一)将电子数据报关单审结,交由现场海关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环节按照专业审单提示,对报关单继续进行审核,审单处应做好事后的抽查复核工作;

  

(二)将电子数据报关单转岗至现场海关相关岗位,由现场海关相关岗位根据申报人提供的说明情况、资料及样品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反馈审单处;

  (三)转岗至现场海关验估岗位,要求对货物进行实际验估。

验估结果由验估岗位反馈审单中心或由验估岗位根据验估结果继续完成审单作业;

审单处对现场海关验估岗位反馈的验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派员或提请相关部门到现场海关进行复核。

(四)将电子数据报关单审结,同时实施即决式布控,由查验岗位根据专业审单提示,对货物实施查验,并将查验结果反馈审单处。

审单岗位应输入详细的布控原因、布控理由、查验重点等。

第十七条 常规专业审单岗位在审单过程中,对申报数据有疑问的,可采取将电子数据报关单“挂起”的方式进行处理。

对有以下疑难问题的电子数据报关单,应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转岗到重点专业审核岗位作进一步审核。

(一)列入海关价格风险管理的进出口货物,其申报价格低于海关设定的风险参数10%以上的进出口货物;

(二)申报价格低于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10%的且难以认定的进出口货物;

(三)本关区首次进口货物,无价格资料且成交价格难以认定的进出口货物;

(四)本关区首次遇到且归类难以确定的进出口货物;

(五)难以确定商品成分、状态的化工商品和其他材料,难以确定整机特征或进出口状态的机电产品或其零部件;

(六)其他因归类、审价、原产地认定、监管证件适用等存在疑难问题须转重点专业审核岗位作进一步审核的

  第十八条 经专业审单确定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常规专业审单岗位应分别对外发送以下通知:

  

(一)转由现场海关进行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的,发送“现场交单”通知;

  

(二)转由现场海关放行环节办理验放手续的,发送“放行交单”通知;

(三)确定为“无纸通关”申报方式的,发送“无纸放行”通知,由现场海关根据申报人自行打印的“查验/放行通知”办理有关手续;

(四)其他审结通知。

第十九条经专业审单审结通过的电子数据报关单,通关管理系统自动完成税费计征处理及舱单、外汇核销单、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进出口许可证件等相关备案数据的核注处理。

第二节重点专业审单

第二十条重点专业审单岗位根据常规审单岗提出的疑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在全面复核报关单的基础上进行重点审核,并负责提出与相关职能部门或现场海关联系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一条重点专业审单关员对商品价格有疑问的,可将电子数据报关单“挂起”,并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并重点审核申报人提交的《进出口货物价格申报单》及其他补充申报资料。

经审核补充申报资料,无法确定成交价格,决定实施估价的,审单关员应按照规定程序与申报人进行价格磋商,并填写《价格磋商记录表》和《海关估价作业单》。

经审核补充申报的资料,发现属于审价疑难问题,且重点专业审单岗位无法确定的,或经价格磋商仍不能确定申报商品的完税价格的,按规定程序向关税处申请专业认定。

重点专业审单岗位可以将电子数据报关单转岗至现场海关,由现场海关相关岗位按上述作业程序进行操作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二条重点专业审单关员对商品归类有疑问的,可将电子数据报关单“挂起”,并重点审核申报人提交的商品归类补充资料。

经审核补充申报资料,确认原商品归类申报有误的,作审退处理。

发现属于商品归类疑难问题,经审核补充申报资料仍无法确定的,应填制《商品归类问答书》,按规定程序向关税处申请专业认定。

第二十三条 重点专业审单岗位无法解决的其他涉及原产地、贸易管制措施或知识产权保护、贸易统计等方面的疑难问题,应按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因为审价、归类、化验原因,对需要办理担保放行的货物,重点专业审单关员应在报关单审核结果中注明担保原因、担保金金额和担保期限。

第二十五条重点专业审单岗位负责接收、审批现场海关接单岗位转报的非政策性退税申请和补税审批等事项。

具体操作按《成都海关非政策性退税操作规程》、《成都海关补税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重点专业审单岗位负责特殊通道申报和报关单异常数据的处置。

第二十七条重点专业审单岗位负责逾期交单报关单电子数据的删除处置。

具体操作按《现场逾期交单报关单电子数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报关单批量复审

  第二十八条 报关单批量复审是指通过对已审结报关单数据的综合复核,发现和纠正通关数据差错,统一、规范审单作业操作,开展风险分析、捕捉,进一步指导审单作业,加强海关内部监督制约。

第二十九条 审单处设置报关单批量复审岗位,通过事先确定比例或设定条件,对电子报关单数据进行复核,从多角度对报关单及其他相关电子数据进行综合汇总、交叉对比,检查分析专业审单的工作质量。

批量复核的周期不得超过十天。

对经批量复审有疑问的报关单,审单处可向现场海关制发《成都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批量复核联系单》(格式见《成都海关批量复核操作细则》),要求协助收集资料或核实情况。

现场海关应予以积极配合并在收到《成都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批量复核联系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回复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经报关单批量复审,发现数据确有差错,需要更正的,审单处按照《成都海关报关单修改和删除操作规程》相关规定进行删、改,或者填制《成都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批量复核联系单》,通知现场海关按照规定进行删、改操作。

经报关单批量复审,发现存在疑难问题的,按照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报关单批量复审岗位应收集和整理通关风险基础信息,运用风险分析技术对信息进行系统加工,并将结果通报有关部门。

包括:

发现的动态性风险信息,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或进行风险布控、并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修改通道决策条件的建议。

同时应跟踪观察尚未确定的通关风险疑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验证,并提出相应的处置意见。

第四章现场海关接单审核/征收税费

第三十二条 现场海关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环节的基本职责是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与纸质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是否相符、齐全、有效;执行审单处及其他部门下达的指令,并结合本环节业务下达布控指令,并协助开展后续核查工作;通过单证审核、实施验估等方式,对报关单进行复核;征收税费;接受担保、报关单修改或撤销、退补税、滞报金减免等申请并初审后,按照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进行处理或转报有关部门并按审批结果进行相应操作;在值班时间内进行人工审单作业。

第三十三条 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环节可设置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税费核注、验估、通关事务担保及对外咨询等岗位。

各现场海关可结合业务实际对上述岗位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四条 接单审核岗位应验核报关企业和报关员资格,接受申报人递交的纸质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确认报关单已经电子审单或专业审单审结通过,并完成以下工作:

(一)审核纸质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以及纸质报关单上报关单位及报关员签字、盖章等是否齐全;

(二)进行“单机核对”、“单单相符”的审核,审核报关单电子数据与纸质报关单数据是否相符,纸质报关单填制内容与随附单证内容是否相符;

(三)根据审单处理结果信息,完成对经电脑自动审结报关单数据的审核以及对经审单处人工审核报关单数据的复核,对审核状态值末位为4-6的合理性逻辑错误,应做人工判断;状态值末位为7-9的合法性逻辑错误,除特殊通道报关外,原则上不准强行通过。

对出现合法性逻辑错误,应及时报告相关参数维护部门进行调整;

(四)根据电子审单、专业审单及其他部门的提示信息和指令,完成上一环节交办的重点审核事项,并按规定反馈;

(五)充分运用风险分析技术,根据通关风险预警提示,进行通关风险分析,设置即决式风险布控。

(六)确认该票进出口货物申报的统计指标是否符合海关统计制度的要求。

(七)接受报关单修改或撤销、退补税等申请并初审后,按照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进行处理或转报有关部门审批并按审批结果进行相应操作。

第三十五条 现场海关负责审核节假日预约通关报关单的电子数据及纸质单证,比照本规程第三章的规定完成人工审单作业。

第三十六条 接单审核岗位发现申报人提交的报关单证不齐全或无效、报关单电子数据与纸质报关单数据不相符,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嫌疑的,应中止电子数据报关单接单操作,原则上当场向申报人一次性指明差错,并对申报人补充的单证或重新提供的单证进行重点审核。

第三十七条经审核确认报关单电子数据有差错的或收发货人提出的修改、撤销报关单电子数据申请理由正当、情况属实的,现场海关接单审核岗位应根据计算机系统通道判别或审单处授权,完成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撤销操作或联系、转报审单处处理。

具体操作按《成都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撤销操作规程》办理。

第三十八条接单审核岗位发现报关单数据存在疑难问题的,应按照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报关人所递交的单证齐全、数据无误,符合海关申报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的,确认接单,按规定对进出口报关单、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进出口许可证件、征免税证明等纸质单证进行批注、签章。

对审核通过的许可证件,应批注审核的主要情况并加盖印章:

(一)、对“一批一证”的许可证件,应按许可证件标明的数量和货物的实际进口数量核对相符后验放,对许可证件第一、二联分别签章核销,同时将许可证件第二联附于进口报关单之后,将第一联退还报关人;

(二)、对“非一批一证”的许可证件在证件允许数量、批注次数使用完前可以留存经海关批注的证件复印件。

具体操作为:

按其实际进出口数量,在许可证件第一联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核注,对许可证件第二联应比照第一联核注并确保第一、二联核注内容完全一致,复印第二联正反面随报关单一同归档,将第一、二联退还进出口单位。

许可证件数量、批注次数核扣完毕或货物不再进出口的,以及超过有效期的进出口许可证件,海关应留存正本,即把第二联与最后一次使用的报关单一同存档,并将第一联退还进出口单位;

(三)、许可证件的批注应在证件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从左上方开始,按栏目内容依次批注,批注字迹要清楚、规范。

海关签章应统一使用“海关核放章”。

(四)、对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证明,应在相应栏目批注审核的主要情况并加盖“海关核放章”并按规定退还收发货人或转下一工作环节;

除进出口许可证件外,其余单证可以留存副本或复印件。

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子系统自动核查程序出现异常的情况下,采取人工核查方式进行。

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点击菜单中“核销单验核”,进入核销单验核界面。

录入出口企业IC卡条形码号或核销单号后点击“确认”,将屏幕显示的核销单底帐数据与纸质核销单进行核对。

要求纸质核销单核销单号、出口单位名称、出口口岸三项,必须与电子数据一致,才准通过。

通过后,点击“验核通过”,结束验核操作;验核未通过的,退出验核系统,将纸质报关单证退回修改。

第四十条接单审核岗位关员应及时对本现场已申报审结但未办理接单手续的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监控分析,尽早完成接单审核操作。

第四十一条征收税费岗位应审核适用税率、汇率等计税要素及税额是否正确。

经审核无误的,打印各类税费缴款单据。

对所打印的税费单证再次进行核对后,在“复核”栏签署全名并加盖海关“单证专用章”,及时通知纳税义务人缴纳税费。

第四十二条税费核注岗位负责核对加盖银行等金融机构“现金收讫章”或“转讫章”的税费缴款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对税费金额进行单机核对,并在确认企业已缴款后作核注处理。

对税费进行反核注操作,一般仅适用于需删除报关单电子数据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上税费支付项目联网缴纳税费的,其税费单据的打印、税费支付、税费核注等操作按《网上支付作业操作规范》办理。

第四十四条接受滞报金减免申请并初审后,按照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进行处理或转报有关部门并按审批结果进行相应操作。

第四十五条现场海关经批准后,可选择使用“现场业务一体化处理”(接、打、放)功能进行进出口报关单的接单审核、税费打印与放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验估岗位应根据专业审单和接单审核岗位提出的验估要求,按规定程序进行验估,提出确定商品归类、价格或原产地的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验估结果。

按照专业审单和接单审核岗位的要求,经专业审单关员授权验估岗位可以根据验估结果继续完成审单作业。

验估岗位也可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提示和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自主开展验估并及时反馈情况。

验估关员需查看货物的,一般应与查验部门联合进行。

第四十七条通关事务担保岗位根据审单处授权负责接受申报人的担保申请,以及对电子审单报关单或根据专业审单指令办理通关作业过程中的海关担保事务工作。

初审后根据授权规定逐级报批,并负责保证金(函)的收取、延期申请的受理及转报、结案、单证保管以及财务对帐等工作。

具体操作按《成都海关审单环节进出口货物担保操作规程》办理。

第四十八条报关单证的流转,应通过内部环节及时将报关单、发票、装箱单、提运单、许可证件等重要的报关单证在本现场各业务环节流转。

确有必要由报关人代为传递的,应将上述报关单证,制成海关关封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做好交、收登记手续,确保单证流转的安全、可靠。

第四十九条 对电子审单或专业审单后直接由放行环节处理的报关单,放行环节应比照前述第三章、第四章相关规定完成作业操作。

第五十条接单审核岗位定期对电子审单审核通过的电子数据报关单进行综合复核,审核报关单各项数据是否完整、统一、合理。

对审核发现的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

 

第五章审单作业联系配合

第五十一条 各现场海关审单环节应在审单处统一指导下,遵循“统一程序、提高效率、相互配合”的原则,与有关部门共同加快对审单作业中发生问题的处理和解决。

第五十二条 审单处应定期对所下达的布控指令或审核结论进行跟踪,通过接收和分析物流监控及其他相关部门处置结果的反馈情况,对布控的有效性和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形成通关、物流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联动机制。

第五十三条 审单处和各现场海关在审单环节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应及时报请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专业认定、释疑或处置;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规定工作时限内予以答复。

(一)、审单处提出的,应按照职能部门管理规定的要求,备齐相关资料和单证,填写疑难问题联系单或问答书,提出需专业认定的事项,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认定、释疑或处置。

  

(二)、电子审核报关单数据存在疑难问题的,由现场海关按照职能部门管理规定的要求,备齐相关资料和单证,填写疑难问题联系单或问答书,提出需专业认定的事项,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专业认定、释疑或处置。

并将职能部门答复意见抄送审单处。

(三)、现场海关复核集中审单审结的报关单发现存在疑难问题的,应制发《成都海关审单环节疑难问题联系单》(见附件)交审单处重新审核。

审单处原则上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置结果。

处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现场海关备齐相关资料和单证,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专业认定、释疑或处置。

并将职能部门答复意见抄送审单处。

(四)、审单处和现场海关应对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的疑难问题联系单或问答书及相关职能部门作出的答复或认定意见或书面说明进行整理、分析、留存,如对答复或认定意见有疑问或发现答复或认定意见存在前后不一致等情况,审单处或现场海关应再次制发联系单或问答书提交相关职能部门作进一步认定、释疑和处置。

第五十四条审单处或现场海关在通关环节发现有走私违规嫌疑的报关单,应及时备齐相关材料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审单作业过程中出现的纳税争议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审单处和相关现场海关应加强与法制部门的联系配合,并按规定上报有关材料。

第五十六条 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需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实施监控检查手段的,一般情况下,应通过风险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以预警式、预定式布控指令的形式通知审单处;遇特殊情况,也可以纸质《布控单》形式通知审单处,审单处应注意保密并积极予以配合。

第五十七条 统计部门需核实有关统计数据的,可向审单处或现场海关提出核实要求。

审单处或现场海关应将核实结果在规定工作时限内及时向统计部门反馈。

第五十八条 审单处在审单作业过程中需取样化验的,应及时通知现场海关取样送检。

各现场海关应及时向审单处反馈送检结果。

具体操作按照《成都海关化验工作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在复核、监控、分析进出口货物数据时发现报关单申报错误的,应书面通知审单处或现场海关进行核实,确需修改或撤销的,由审单处或现场海关按照《成都海关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审单作业纪律

第六十条 审单处应加强对关区审单作业的监督管理,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审单队伍建设。

审单处及各现场海关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制度,明确办事纪律和廉政规定。

第六十一条 审单关员不得擅自变更、修改、删除报关单数据,严禁参与、庇护进出口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审单关员不得为申报人的利益向海关其他相关作业岗位或环节打招呼、施加影响等,干扰正常的通关作业秩序。

第六十三条 审单关员应按“规定、程序、职权、时效”审单,严格遵照海关总署或有关职能部门对商品归类、估价、贸易管制措施或知识产权保护等业务领域做出的法律规定、行政裁定及量化标准,避免执法随意性。

对审单操作中发生的问题,认为无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总署行政规章的规定处理的,应向科长岗位或上一级请示汇报,不得擅自处理。

第六十四条 审单关员在审单操作时必须严守海关业务秘密;在办理商品归类、海关估价、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的审单操作时,应根据海关的有关规定为申报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程根据基本通关方式的审单作业流程制定,本规程确定的审单操作的原则要求适用于其他通关方式,其他通关方式的作业流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疑难问题是指审单处和现场海关在集中审单作业和接单审核作业过程中遇到的贸易管制、知识产权保护、征税、贸易统计、企业管理、风险布控、保税监管等方面不能解决的问题和涉及监管、贸管、知识产权、征税、统计、企管、缉私等业务法规规定中容易引起歧义及在执行中不够明确的问题等。

第六十七条本规程所称在联系配合过程中所使用的疑难问题联系单和问答书,在相关文件中已有规定格式的,仍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格式继续使用。

若无规定格式的,采用《成都海关审单环节疑难问题联系单》。

第六十八条 审单处及各现场海关发现审单作业由于通关管理系统运行故障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按照相应的通关作业应急方案处置。

第六十九条 本规程所称报关单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规程所称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包括加工贸易电子账册。

第七十条本规程所称现场海关包括现场业务处、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第七十一条 本规程由审单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成都海关审单环节疑难问题联系单

联系单号:

经营单位名称

报关单号

企业联系人

企业联系电话

随附单据(共页):

□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付汇资料

□价格质疑通知书□价格申报单□企业说明□产品说明

□其他:

现场海关审核意见

 

经办关员:

科长:

处(关)长:

审单处

审核意见

 

经办关员:

科长:

处长:

职能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关员:

科长:

处长:

关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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