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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卫生计生委青海民政厅

 

青海省卫生计生委青海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医养结合机构服务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民政局:

为规范医养结合机构服务,加强医养结合机构管理,促进健康老龄化事业稳步发展,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青海省医养结合机构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卫生计生委青海省民政厅

2018年9月21日

(发至县

信息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青海省医养结合机构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养结合机构服务,加强医养结合机构管理,促进健康老龄化事业稳步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兼具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质与能力的医养结合机构。

第三条医养结合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入住医养结合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守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养结合机构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养结合机构内医疗机构的设立许可、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和医养结合机构提供服务的主要内容,对医养结合机构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履行相关监管责任。

第五条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医养结合机构。

第二章服务模式

第六条采取多种模式增设服务功能。

(一)新建医养结合机构。

新建兼具专业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机构。

机构建设规划中包括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两部分,并且根据卫生计生部门和民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设置要求进行建设,取得相关资质。

(二)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

养老机构依托现有养老资源创办医疗机构。

创办医疗机构指养老机构根据相关准入标准,开设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

养老床位数量为100张以下的养老机构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养老床位数量达到10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可申请开办护理院或康复医院。

(三)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

医疗机构依托现有医疗资源创办养老机构或增设养老服务设施。

创办养老机构或增设养老服务设施指医疗机构根据相关准入标准,设立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养老机构或养老服务设施。

第三章设立或准入

第七条医养结合机构的设立需同时符合民政部门设立养老机构的相关条件和卫生计生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的相关条件,并取得卫生计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许可证》。

第八条养老机构设置依据: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青海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九条医疗机构设置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诊所基本标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青海省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工作指南》。

第十条提供餐饮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应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其他依法许可的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应持有相应许可证。

第十一条医养结合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具备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条件的,可向省、市(州)社会保险服务经办机构申报定点。

省、市(州)社会保险服务经办机构将符合条件且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第四章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二条医养结合机构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人员均应按相关行业要求持证上岗,并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建立专业技术档案,定期参加继续教育。

医养结合机构的卫生专业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技术准入和推荐评先评优等方面,应与其他医疗机构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管理人员:

应具备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的管理经验,并在任职前经过岗前培训。

职责:

全面负责医养结合机构行政管理、经营运行和队伍建设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服务质量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确保医养结合机构的各项工作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养老护理员:

医养结合机构优先选用持有养老护理员上岗证或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的养老护理员,未持有养老护理员上岗证的应经过专业的养老护理和医疗照护培训再上岗。

职责:

在医生和具有护理资格的护士的指导下进行医学性养老护理工作,可观察医学性身体指标,能正确测量血压、血糖、体温、脉搏、呼吸、体重等,并负责提供生活照料、休闲娱乐、心理关怀、协助医疗保健等各项服务。

高级养老护理员应负责对于初、中级养老护理员进行基础理论和实践操作培训。

第十五条医护人员:

医生应持有效医师执业资格证并办理相关执业注册,护士应持有效护士执业资格证,并分别经过老年医学和老年护理专业培训。

职责:

医生严格执行医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疾病诊治、健康教育和心理关怀服务,并进行周期性巡诊;护士负责提供老年人医疗护理服务,协助医生开展疾病诊治和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社工等相关服务人员应持有国家认可的资格证书,并经过老年人护理相关专业培训。

职责:

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应负责提供康复护理服务;营养师应提供营养会诊和营养咨询服务,并编制营养食谱;心理咨询师应负责提供心理关怀服务,对老年人进行心理慰藉和疏导。

第十七条餐饮工作人员均应持有A类健康证。

职责:

负责提供膳食服务。

第五章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医养结合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疾病诊治、精神慰藉、安宁疗护、文化娱乐等服务。

医养结合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十九条医养结合机构开展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1.能力评估:

应依据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规定对入院老人及时进行肌力、平衡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等评估,确定护理等级,并根据老人康复的情况适时调整护理级别。

2.护理等级划分:

医养结合护理服务包括老年人疾病护理和生活照料护理两个方面。

老年人疾病护理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护理。

老年人生活照料护理应分为自理、半护、全护。

3.老年人健康档案内容应包括:

病史、过敏史、家族病史等;体格检查报告;医养结合分级护理服务计划表;提供的各项医疗和养老护理服务记录;阶段性老年人健康评估报告等。

(二)根据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结果制定服务计划,并与老年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主要条款包括:

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老年人及其监护人、代理人或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服务期限和地点;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等。

(三)制定适合老年人的营养均衡的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的膳食;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四)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建立疾病预防制度,除具备专业医疗资质和防护措施外,医养结合机构不得接纳患有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疾病的老年人。

(六)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七)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定期消毒使用的餐具,定期清洗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内外整洁,医养结合机构内医疗机构消毒管理应遵循《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八)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条医养结合机构内的医疗机构,须按照批准的诊疗范围开展诊疗、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医疗服务。

医养结合机构在老年人发生疾病时,应及时通知监护人、担保人或经常联系人并组织救治。

本机构不能救治的,须及时转送其他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常识培训和及演练。

第二十二条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依照其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登记类型、经营性质、等级、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收费标准。

医养结合机构应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的医养结合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应遵守医疗保险相关制度,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一般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医疗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发生后,医养结合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报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

第六章服务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活照料服务:

服务范围包括卫生照料、日常起居照料、助餐、助浴等。

(一)服务要求

1.应记录老年人基本信息、社会关系、个人生活照料的重点需求、个人爱好、性格特点、健康情况、服用药物、精神状态等情况。

2.生活照料服务过程应注意观察老年人身体情况,如遇老年人身体不适,应防止坠床和跌倒,做好预见性护理,协助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3.对入住养老机构前已发生褥疮的服务对象,及时进行治疗和护理,并预防身体其它部位再发生褥疮。

要规范预防措施,防止入住医养结合机构的服务对象发生褥疮。

(二)服务内容

1.生活照料服务

帮助服务对象保持皮肤清洁;定时提醒老年人如厕、保持大小便通畅;做好大小便失禁和腹泻老年人的护理,清理生活垃圾和污秽物;定期进行老年人生活用品的清洗和消毒。

2.日常起居照料服务

为老年人的居室通风,调节居室温度、湿度、亮度;为老年人的居室保洁;协助整理老年人的衣物、床上用品;协助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穿脱衣服;协助失能老年人定时翻身,更换体位,预防压疮。

3.助餐服务

协助老年人用餐,清理餐后垃圾,清洗、消毒餐具;为老年人配置菜谱、制作营养餐,应选择容易吞咽的食物,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俗,或遵医嘱配餐;为有需求的老年人订餐、送餐。

4.助浴服务

协助老年人淋浴、盆浴等;应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和意愿选择合适的洗澡、洗头等方式;浴室内要配备防滑、防摔倒、助力扶手等安全设施。

第二十五条康复护理服务:

由专业医护人员采用专门的康复及护理理论、技能和措施,使老年病、伤、残者的机能得到最大限度的恢复,预防继发残疾的发生。

(一)服务要求

1.康复护理服务应包括功能锻炼和康复护理两个方面。

2.功能康复主要进行肢体、语言、认识、心理、社交等方面的康复锻炼。

3.康复护理应对有康复护理需求的老年人,制定康复计划,适时开展康复护理服务。

4.提供老年人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并定期消毒和保养更新。

(二)服务内容

1.老年康复服务

指导和协助老年人正确服用药物,使用拐杖、步行器、支架、轮椅等助行器具;评估老年人功能障碍情况,预防并发症和残疾的发生;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包括功能训练、步态训练、言语听力训练、肢体训练、智力训练、技能训练等方面的康复指导;养老机构内设康复医院的还应针对老年人失能情况,提供运动治疗、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认知语言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服务。

2.老年护理服务

按照《青海省医养结合机构护理指南(试行)》的要求,做好老年人护理服务。

老年护理服务包括日常生活护理、常见安全问题及防范、常见症状护理、常见疾病护理等,针对老年人身体机能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分级护理计划;严密监测老年人情况,调整护理计划。

第二十六条健康教育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预防、营养指导、康复护理、养生保健等方面的健康知识普及和专业健康咨询服务。

(一)服务要求

1.健康教育服务应有完整的服务记录,需有专人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健康教育素材、记录,包括文字、图片和影音文件;

2.健康咨询服务需由医护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提供,并达到相应的频次。

3.健康教育服务应达到相应频次的要求。

(二)服务内容

1.健康知识普及

统一制作和发放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如健康教育折页、健康教育处方和健康手册等;健康教育资料的内容应包括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康复护理、中藏医药常识、慢性病防治等基本健康知识,以及老年人常见疾病的预防保健知识;在健康教育室、老年人活动室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并根据季节、疾病流行情况、社会活动等及时更新。

2.健康咨询服务

在各种卫生宣传日、健康主题日、重阳节、节假日,开展特定主题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和老年人健康咨询活动,由相关专业人士为老年人开展疾病预防、康复护理、老年期营养、心理健康指导等方面的信息咨询。

第二十七条健康管理服务:

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制定健康跟踪计划,提供健康评估、健康督导等服务。

(一)服务要求

1.老年人健康档案要求内容准确,信息完整。

2.健康档案需长期留存,并及时准确更新健康档案信息。

3.健康跟踪计划需明确跟踪的目标、方法和时间,制定相关内容、途径、手段和频率。

需对健康跟踪计划予以阶段性效果评价和年度效果评价,修正和调整相关计划。

老年人出院需将健康档案交付家属,留拷贝文件存档。

(二)服务内容

1.健康档案管理

为入住老年人建立电子健康档案,采集老年人生活习惯、病史、常见健康指标等方面的数据;及时更新老年人周期性体检健康档案信息内容。

2.健康跟踪计划

通过健康档案信息与健康体检数据所采集的相关信息,制定健康跟踪计划;健康跟踪计划包括医疗跟踪和生活跟踪,其中医疗跟踪包含健康医疗情况的评估、调整、优化及复查、复诊等,生活跟踪包含运动跟踪、营养跟踪、心理跟踪、环境跟踪等;通过多种方式监测计划的执行状况,掌握老年人的身体变化和健康状况,定期督导、复查和评估,以不断调整和修订计划,使老年人身体得到有效的健康管理。

第二十八条疾病诊治服务:

由执业医师和护士为老年人提供常见病、慢性病等疾病的诊治、预防服务和急救服务。

(一)服务要求

1.疾病诊治服务应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养结合内医疗机构开展。

2.药品的安全使用、验收、储存等管理工作由药剂师或医师负责,药品出、入库要严格执行验收制度。

3.医疗用物定人保管、定时核对消毒、定点放置、定量供应。

毒麻药品贵重仪器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药品做到内用药和外用药分类放置、标签清楚、账卡物相符、定时清点登记。

4.应在老年人入住后48小时内为其建立入院健康档案,并定期记录。

记录应及时准确,签章完整。

(二)服务内容

1.疾病治疗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慢性病治疗服务;根据老年人护理级别定时巡视并有记录,监护患病老年人情况;有条件的可针对老年人常见病提供多种专科医疗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常规放射检查、生化检查和病理检查;有医疗机构与医养结合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应按分级诊疗制度规定,与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建立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

2.疾病预防服务

为老年人开展年度体检,有条件的可针对老年人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体检;对医疗用物和公共场所定时消毒;适当采取预防性措施,监测及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3.急救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急症救护服务,应当为需紧急抢救的危重老年人开通绿色通道;有医疗机构与医养结合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应与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建立应急救助通道;针对无能力处理的急危重症疾病,遵循就近转诊原则,立即呼120或电话通知上级医院派救护车接老年人到医院抢救,并通知家属;在救护车到达之前,现场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进行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心理关爱服务:

根据老年人的心理特征和需求,为其开展健康心理咨询和发展心理咨询服务,缓解或解决老年人心理问题,挖掘老年人自身潜能。

(一)服务要求

1.心理关爱服务应以舒缓心情、排遣孤独为原则。

2.心理关爱可以从群体和个体两方面着手。

群体服务主要包括:

组织老年人娱乐、体育、文化、心理保健讲座等集体活动;个体服务主要包括:

访视和访谈、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处理等。

(二)服务内容

1.健康心理咨询

对需要心理关怀服务的老年人定期进行评估,有记录,有防范措施;针对主动寻求心理咨询服务的老年人实行预约等级制度,按预约先后顺序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2.开展心理咨询

开展老年人晚年生活相关的家庭关系、人际关系、娱乐休闲、兴趣学习、剩余价值发挥等发展性需求的心理指导服务,以帮助老年人挖掘自身潜力,提高自我认识的能力;定期为老年人组织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活动或讲座。

第三十条安宁疗护服务:

对疾病终末期老年人,以多学科协作模式进行医疗和心理照护服务,主要内容包括疼痛及其他症状控制,舒适照护,心理、精神及社会支持等。

(一)服务要求

安宁疗护服务应由治疗为主向以照料为主转变,对于已处于疾病晚期、晚期肿瘤、生命即将结束的老人,应采取临终心理干预等措施,使其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生存质量,保持生命的尊严。

(二)服务内容

为疾病终末期老年患者提供以缓解病痛、提高生存质量为目的的适当医疗服务;为疾病终末期老年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心理照护服务;对疾病终末期老年患者的心理照护服务应根据患者不同阶段的心理变化开展心理照护服务;对疾病终末期老年患者家属的心理照护服务以情绪疏导和情感表达为主,协助病人家属与患者共同面对病况。

第三十一条中藏医药服务:

在中藏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藏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为老年人开展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医疗、护理、养生、康复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

(一)服务要求

充分发挥中藏医药预防保健养生特色优势,推广中藏医养生保健等方面的知识,为老年人提供健康养生、预防保健服务。

(二)服务内容

1.康复护理

运用中藏医辩证思维,配合中藏医治疗手段针对个别慢性病、中藏医适宜病种,提供精准有效的中藏医治疗方法,如针灸推拿、药物艾灸、特色药物熏蒸、中藏药理疗等。

2.治未病

对老年人进行中藏医体质分型,结合节气变化,通过对老年人饮食起居进行调护,提高老年人免疫功能,增强抵抗疾病的能力;每年至少对入住老年人做1次体质分型,每月指导餐饮服务人员为老年人提供时令养生餐,健康教育内容中中藏医保健知识占比不少于1/3。

第七章服务质量评价与监管

第三十二条服务保障相关制度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根据不同医养结合模式中管理主体,选择多样化的管理方式。

第三十四条建立与其业务相对应的组织部门,明确各部门和岗位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三十五条建立养老服务和医疗服务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服务流程、管理要求等文件。

第三十六条建立内部老年人服务满意度测评、机构内部服务质量自我监督与考核等工作机制,完善服务质量的自我评价。

第三十七条为确保医养结合服务评估的专业性和客观性,可由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机构或该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委托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评估工作。

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青海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医养结合机构内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对医养结合机构内医疗机构医疗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的医养结合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监管。

第四十一条各级民政和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养结合机构、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信用管理,建立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对失信对象实行信用异常管理。

第四十二条民政和卫生计生部门建立医养结合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对违规的医养结合机构及其管理、服务人员,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中止有关优惠政策,并责令其退回补助、补贴;构成犯罪的,依法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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