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1202783 上传时间:2023-02-25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0.8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秦皇岛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秦皇岛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秦皇岛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秦皇岛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秦皇岛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秦皇岛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docx

《秦皇岛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秦皇岛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秦皇岛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docx

秦皇岛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秦皇岛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秦皇岛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7日

秦皇岛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行为,实现精准认定申请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专项救助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情况,根据民政部等11部委联合下发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冀民〔2013〕44号)、《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收入家庭是指秦皇岛市范围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认定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家庭认定,是指社会救助部门根据发展和改革、物价、公安、财政、人社、房产、建设、税务、统计等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部门或机构提供的城乡居民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与社会救助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比对,从而真实、科学、准确地核算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对申请对象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做出客观、公正的认定。

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低收入认定申请,民政部门不予受理。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原则,与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相衔接。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核定、建立档案、日常管理等工作,对申请低收入认定的城乡困难家庭进行信息比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请受理、审核、建立档案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可以承担部分低收入认定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组织民主评议、公示、代为受理申请,配合开展入户核查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物价、公安、财政、人社、房产、建设、税务、统计等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低收入认定有关工作。

第八条市、县(区)在预算安排中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各级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九条级政府要加强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办公条件。

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采取调配、招用、公益性岗位等形式,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可以按照《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扩大低收入家庭的认定范围。

住房救助低收入认定标准由房产部门单独公布。

低收入认定标准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指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调查期内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可支配收入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

包括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和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等,还包括因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家庭经营纯收入。

包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等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从事手工业、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的收入,从事土地承包、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经营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

包括利息、股息、红利和保险投资等收入,出租出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

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继承性所得、赠与性所得、偶然性所得,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益、粮补、退耕还林补贴等,精简退职职工定期救助和遗属生活补助、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款、生活补偿(助)费等;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第十三条对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认定;其中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社部门审核认定。

工资通过银行发放的,还需提供银行账户交易对账单。

对兼职收入等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

对家庭经营纯收入,由个体经营、私营企业者诚信申报,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局通过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评估确定。

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由申请人家庭诚信申报,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局通过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评估确定。

(二)知识产权收入、出租和出售房屋等资产的收入,按照租赁、买卖等合同核定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局通过相关职能部门评估确定。

征地拆迁补偿收入和劳动力安置补偿费凭拆迁协议及补偿金领取证明予以认定。

对转移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养老金和离退休金。

凭本人养老金和离退休金领取存折(卡)予以认定。

(二)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

通过银行发放的,凭领取存折(卡)予以认定;未通过银行发放的,由县(区)人社部门出具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认定。

(三)遗属补助费。

通过银行发放的,凭领取存折予以认定;未通过银行发放的,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予以认定。

(四)赔偿收入、捐赠收入、遗产收入。

凭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经公证的协议书等证明文件予以认定。

(五)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

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领取证明资料予以认定。

(六)赡(抚、扶)养收入。

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予以认定;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有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视为无赡(抚、扶)养能力;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上的,赡(抚、扶)养费参照低保政策计算认定。

第十四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一)国家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人员的特殊照顾待遇。

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贫困残疾人的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高龄老人津贴,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的定期补助等;

(二)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

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等;

(三)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工伤人员的有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

包括工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抚恤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

(四)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资金。

包括住房、医疗、教育、司法、养老、康复、托养、临时性救助等救助金;

(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低保对象实现就业必要的就业成本,残疾人的康复成本;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现金、存款、房产、车辆、生产资料等财产。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一)金融性资产。

包括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等;

(二)不动产。

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三)生产资料。

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收割机、拖拉机、机动脱粒机等);

(四)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

(五)债权和其他财产。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

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含长期或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主要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共同生活成员。

第十七条提出低收入认定申请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上的家庭;

(二)户籍由外地迁入我市或户籍性质发生变化1年以内的家庭;

(三)拒绝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真实收入及真实财产的家庭;

(四)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的隐性收入)、真实财产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五)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介绍,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六)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家庭及个人;

(七)外地来我市就读的在校学生;

(八)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九)在监狱服刑的;

(十)无特殊情况,法定赡养义务人或其配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经商办企业,且家庭收入达到一定水平,明显具有赡养能力的;

(十一)法定赡养、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扶)养权益的家庭;

(十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符合低收入核定的其他情况。

前款第

(一)项包括:

.拥有或长期使用各种机动车辆、大型农机具(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且未用于客货运营的机动车辆除外)的家庭;

.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家庭;

.购买、兴建、长期租赁超标准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非生活用房或拥有2处(含)以上房产的家庭;

.购置高档非生活必需品,家庭水、电、气、通讯费等月支出明显超出本辖区居民一般消费水平的家庭;

.家庭成员购买贵重首饰,或经常享用高档烟酒等非生活必需品,或经常参加高消费娱乐休闲活动的家庭;

.家庭成员人均银行存款超过当地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

.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无法准确核实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的家庭。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九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二十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民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认定的具体工作。

对于住房救助的低收入认定申请,由申请对象持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申请登记表按照程序规定逐级审核后,由县区民政部门进行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认定。

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程序:

(一)由户主本人(特殊情况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设立村(居)民委员会的地方,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供如下材料:

书面申请、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收入类证明、财产类证明、婚姻状况类证明、家庭成员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秦皇岛市低收入家庭确认书》(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确认书》),并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作为申请人同意授权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书面凭证。

经申请低收入认定的家庭授权,县(区)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申请家庭全体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人社、房产、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和机构要予以配合。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低收入家庭申请及相关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查工作。

对申报材料情况清楚、完整的予以受理。

村(居)民委员会在《低收入家庭确认书》上签字盖章后,录入电脑形成电子表格,将《低收入家庭确认书》及相关材料和电子表格报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材料不齐全或不提供收入证明材料的不予受理或退回重新申报。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的配合下联合进行调查审核。

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及民主评议等方式,就申请人至少最近6个月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进行核查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张榜公示5天。

公示结束后,群众无异议或在群众提出疑义后经再次核查予以通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低收入家庭确认书》并将居委会上报的电子表格汇总,把《低收入家庭确认书》及相关材料和电子表格报所辖区民政部门核定。

对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标准的,将相关资料退回原,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家庭材料进行信息比对与核定。

县区民政部门持低收入认定申请家庭签署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分别与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信息比对查询,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和申请家庭提供的材料进行比对,将信息比对无异议的家庭纳入拟核定名单,对拟核定的低收入家庭按30%的抽查比例再次进行对申请人及家庭收入情况的入户核查工作。

对抽查存在疑问的家庭,县(区)民政部门可以单独或在有关部门、街道的配合下进行再次调查取证。

对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由街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其户籍所在地再公示5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无异议的家庭,在《低收入家庭确认书》上签署低收入认定核定意见后,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电子表格汇总。

对于申请住房救助的低收入认定经县(区)民政部门核定后,需填写《住房救助低收入家庭确认书》,并将《住房救助低收入家庭确认书》及相关材料交同级住房保障部门一份,同时将汇总的电子表格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申请人对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县(区)民政部门、应会同,每年根据低收入认定标准对已核定的低收入家庭进行复查。

《低收入家庭确认书》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限1年,到期自动作废。

有效期内,低收入家庭应主动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低收入家庭确认书》到期前两个月内,原低收入认定家庭必须到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申请,申报家庭收入变化情况,逾期不反馈情况或不提出申请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

第二十三条县区民政部门应当按户建立低收入家庭认定档案,并将已核定的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等变动情况,以及享受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的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第二十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家庭收入审核信息系统,有效利用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对和核查,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审核信息平台。

第二十五条申请低收入认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低收入家庭资格的,由县(区)民政部门取消已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并计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低收入认定的家庭及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区)民政部门提请本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计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二十六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妨碍从事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县监察部门应加强跟踪和监督,确保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公平、公正、有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设立公开举报箱和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凡举报查实不符合低收入家庭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