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鲁国税发140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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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鲁国税发140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国税发[2012]14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我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促进社会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以及省委省府关于建设“诚信山东”的规定和要求,山东省国税局、山东省地税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第五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税收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是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

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积极有效地组织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于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有效扼制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建立互信、平等、融洽、和谐的新型征纳关系,推进税务机关规范执法和优化服务,不断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都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此次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总结近年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新的《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全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各级一定要统一思想,从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促进和谐征纳关系和提高税法遵从的高度来认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切实将其摆到税收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取得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密切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实施办法》的有效推行和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认真学习贯彻,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国、地税机关要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对《实施办法》进行认真的学习和领会,立足实际抓紧研究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

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及电台、电视台、报纸、报刊等新闻媒体,多层次、多形式地向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宣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内容和重要意义等,取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理解和协作配合,取得广大纳税人的大力支持信赖和积极参与,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效果。

对评定为纳税信用A(AA、AAA)级的纳税人,要充分借助新闻媒体,利用税法宣传月、诚信兴商宣传月等活动,通过组织表彰会、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省大力营造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对AA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在《大众日报》上进行公告。

三、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评定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协作,对国地税共同管理纳税人的信用等级评定情况要加强沟通协商。

各级要设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评定委员会由纳税服务、政策法规、税收政策、征管科技、督察内审、税务稽查等部门组成,各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保证评定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各级要加大培训力度,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开展评定工作,确保评定结果的公平、公正、公开。

四、评定工作具体安排

(一)评定范围。

在山东省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其中,不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不参与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

(二)评定期间。

纳税信用等级每两个连续的会计年度评定一次。

第五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主要依据纳税人2010年、2011年两年的相关涉税信息。

(三)评定方式。

各级国税机关要应用新开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系统开展评定工作,同时注重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和其他税收业务系统数据维护质量,确保评定指标数据采集的及时、准确和全面。

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探索信息化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中的应用,实现计算机系统的自动记录、自动监控。

对国地税共同管理纳税人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比对,主要采取手工交换比对的方式进行,评定结果交换格式见附件。

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探索信息化数据交换比对的方式,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评定时间要求。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评定工作必须在评定所属期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完成。

考虑国、地税工作的差异和评定时间进度的不同要求,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具体时间安排为:

1、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于10月31日前完成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并对A级纳税信用等级名单进行公示、公告。

2、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于11月30日前完成全部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各市地方税务局应于评定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及统计表至省地税局。

四、强化管理措施,注重总结经验

各级国、地税机关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过程中,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建立国、地税密切配合协作的工作运行机制。

要从实际出发,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并结合本地实际,强化措施,增强纳税服务和税收管理的针对性。

要认真对待基层和纳税人的各种意见和反映,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细致地处理各种异议及行政复议。

对评定期后各类纳税人的管理,要强化动态监控,实施跟踪评估,及时按规定调整相应的等级级别。

在评定管理过程中,要从基层实际出发,从保护纳税人权利出发,对《实施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并及时反馈和上报。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也将联合对各地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认真总结经验,注重发现典型,及时查找薄弱环节,不断改进完善《实施办法》,以保证全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省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新发展。

附件:

国地税共管户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数据接口表

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

山东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税收管理以及社会贡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按评定结果将纳税人划分为A(含AA、AAA级,下同)、B、C、D四个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各县(市、区)局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以日常税收管理信息数据为基础,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依托信息技术手段进行。

第四条纳税信用等级每两个连续的会计年度评定一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山东省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其中,不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不参与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

对设有总、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单独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均应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分支机构不单独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不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第二章评定内容

第六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包括基本项目、加分项目和一票否决项目,具体内容见《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及计分标准》(附件1)。

主要项目包括:

(一)基本项目

1.税务登记情况

(1)设立登记情况;

(2)变更登记情况;

(3)登记证件使用情况;

(4)银行账号报告情况;

(5)税务认定情况;

(6)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情况;

(7)停(复)业登记情况。

2.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情况;

(2)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情况。

3.发票管理情况

(1)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及使用情况;

(2)税控装置使用情况。

4.纳税申报情况

(1)按期纳税申报情况、代收代缴或代扣代缴税款申报情况;

(2)纳税申报准确情况、代收代缴或代扣代缴税款申报准确情况;

(3)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涉税信息情况。

5.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按期缴纳情况、代收代缴或代扣代缴税款按期缴纳情况;

(2)陈欠清理情况。

6.其他涉税违法情况

(二)加分项目

1.税收贡献情况;

2.安置就业情况;

3.守法经营情况。

(三)一票否决项目

1.不参与评定A级的情况;

2.不参与评定、直接视为B级管理的情况;

3.不进行计分评定、一律定为D级的情况。

第七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所涉及的评定指标以日常征收管理、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等数据为基础。

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保证评定指标采集的及时、准确、全面。

第三章评定标准

第八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满分为110分,其中基本项目100分,加分项目10分。

基本项目实行累计扣分制,以扣完评定项目所占全部分值为止;加分项目实行累计加分制,加分以评定项目所占分值为限。

(一)基本项目具体分值为:

税务登记情况7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8分;发票管理情况20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其他涉税违法行为15分。

(二)加分项目具体分值为:

安置就业情况2分,守法经营情况3分,税收贡献情况5分。

第九条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评定内容组织开展,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需要,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可适时增删和调整评定内容,并于下一评定期适用。

第十条评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可以评定为A级。

纳税人连续两次被评为A级的,可以评定为AA级;连续三次或连续三次以上被评为A级的,可以评定为AAA级。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解除非正常户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参与A级评定。

第十一条评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95分以下的,可以评定为B级。

评定所属期内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和筹建期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第十二条评分在20分以上(含20分)60分以下的,可以评定为C级。

第十三条评分在20分以下的,可以评定为D级。

纳税人在评定所属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评定,一律定为D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

(二)发生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的;

(三)发生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等行为的;

(四)认定为非正常户的;

(五)其他涉税违法行为。

第四章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评定其所管辖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并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协作。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设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负责纳税信用等级的组织、评定和管理工作。

评定委员会在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下设办公室,由纳税服务、法规、税政、征管、督察内审、稽查等有关部门组成,具体工作由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有条件的单位可委托政府有关部门、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分为初评、审核、审批三个环节。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基层分局(所)负责对纳税人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必要时进行实地验证,初步确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提交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提交局领导审批,确定纳税人A、B、C、D级纳税信用等级。

对达到纳税信用AA级标准的纳税人,在A级确定后7日内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评定委员会提交市级评定委员会审核,审核无异议的评定为AA级;达到纳税信用AAA级标准的纳税人,在A级确定后15日内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评定委员会逐级提交省级评定委员会审核,审核无异议的评定为AAA级。

第十六条对国、地税共同管理的纳税人,经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初评、审核后,由纳税服务部门对纳税人信用等级信息进行交换,对国、地税评定结果一致的,确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对国、地税评定结果不一致的,按照从低核定的基本原则,经国、地税评定委员会研究商讨后,分别提交国、地税局领导审批,确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

对经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评定委员会研究商讨后,评定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国、地税评定委员会提交上一级评定委员会研究商讨后,确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对审批确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

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确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

对审批确定为A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由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进行公示。

对审批确定为AA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由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进行公示。

对确定为B、C、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向其送达《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附件2-1,2-2)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附件3)。

各地也可根据自身实际,通过短信平台、税企QQ群、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纳税人的评定等级,自告知之日起7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即可确定为实际纳税信用等级。

对地方税务局单独管理纳税人的评定等级,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公示、告知。

第十八条评定工作必须在评定所属期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完成。

第十九条对评定为A级、A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由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颁发统一式样的《A(AA、AA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附件4-1,4-2);对评定为AA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由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颁发统一式样的《A(AA、AA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和“AAA级纳税信用等级单位”铜牌(附件5)。

第二十条A、D级纳税人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二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方式向纳税人公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以及等级查询方式等。

第二十三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评定过程中,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开展评定工作。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完毕,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发现评定依据不足、适用标准不当、评定程序错误、超越评定职权、评定结果显失公平等问题,应责令有关单位重新评定。

第五章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实施动态管理。

A、B、C级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违法违章行为的,一律降为D级。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根据动态管理情况,对需要进行降级调整的,由本级评定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提交局领导审批,自批准之日起7日内向纳税人下达《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附件6-1,6-2)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附件3)。

第二十七条对经审批确认降为D级的纳税人,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向社会公告。

降级前属于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收回《A(AA、AA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及“AAA级纳税信用等级单位”铜牌,并实施D级的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六章激励与监控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二十九条对A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可给予以下鼓励:

(一)除专案、举报案件等检查以及发票协查外,自认定A级纳税人之日起两年内纳税检查不得超过一次;专项检查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二)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发票领购限量放宽至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高限量。

(三)提供绿色通道服务,优先办理各类涉税事项。

(四)积极协调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纳税人贷款、融资提供税收信用证明服务。

(五)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对B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在进行常规税收征管的同时,重点加强日常涉税政策宣传、辅导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一)政策宣传服务。

税务机关应定期将新出台的有关政策送达纳税人,使其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动态。

(二)纳税辅导服务。

税务机关应发挥职能优势,帮助纳税人规范账务核算,改进财务会计管理。

(三)风险提醒服务。

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税收风险事项向纳税人提醒,引导纳税人防范税收风险。

第三十一条对C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在加强管理的同时,积极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督促纳税人提高纳税信用等级。

(一)列为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重点对象。

(二)发票的供应实行验旧供新、限量供应等办法。

(三)定期组织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培训班,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分类培训和辅导,帮助其提高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

(四)定期向财政部门提供办税人员会计从业违规行为信息,为财政部门加强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提供参考。

(五)各地可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对D级纳税人,除采取上述C级纳税人的管理和服务措施外,可实施以下措施,以引导纳税人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和监控。

(二)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三)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四)在组织税收财会知识培训辅导的同时,重点加强对相关税收法律责任的宣传。

(五)建立纳税人约谈制度,对纳税人的失信行为进行约谈提醒,并限期整改。

(六)建议纳税人更换办税人员,积极向财政部门提供办税人员会计从业违规行为信息,提请财政部门对已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收回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纳税信用等级证书由市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纳税信用等级铜牌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

第三十四条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依照本办法,共同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鲁国税发[2004]3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及计分标准

2.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格式)

3.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4.《A(AA、AA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式样及规格

5.“AAA级纳税信用等级单位”铜牌式样及规格

6.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格式)

附件1:

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及计分标准

评定项目

评定项目分类

评定内容

指标序号

具体指标及计分标准

 

 

 

税务登记情况(7分,扣完为止)

 

设立登记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情况。

1

1.未按规定的时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扣2分。

2

2、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税务登记的,扣6分。

变更登记情况

纳税人依法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情况。

3

未按规定的时限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每次扣2分。

登记证件使用情况

纳税人依法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况。

4

1、发生税务登记证件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行为之一的,扣6分。

5

2、纳税人发生其他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扣4分。

银行账号报告情况

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账号的情况。

6

1、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账号的,扣4分。

7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扣2分。

8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立(变更)银行账号的,扣2分。

9

4、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的,扣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纳税人4分。

10

5、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扣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纳税人4分。

税务认定情况

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认定的情况。

11

1、法律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强制认定(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的,扣6分。

12

2、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税务认定的,扣6分。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情况

纳税人依法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情况。

13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的,每次扣2分。

停(复)业登记情况

纳税人依法办理停(复)业登记的情况。

14

纳税人虚假停业的,扣6分。

账簿、凭证管理情况(8分,扣完为止)

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情况

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的情况。

15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时间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或使用计算机记账未在使用前将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扣2分。

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情况

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情况,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的情况。

16

1、纳税人应设置未设置账簿的,扣6分。

17

2、纳税人的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扣6分。

18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扣4分。

 

 

 

 

 

发票管理情况(20分,扣完为止)

 

发票管理(20分)

 

发票管理(20分)

 

 

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及使用情况

 

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及使用情况

 

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及使用情况

 

 

发票印制情况。

 

19

1、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生产防伪专用品的,扣10分。

20

2、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的,扣10分。

21

3、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的,扣10分。

22

4、未经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的,扣15分。

23

5、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私自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扣15分。

24

6、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扣15分。

25

7、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的,扣15分。

26

8、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的,扣15分。

27

9、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扣15分。

28

10、伪造发票监制章的,扣15分。

29

1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双方分别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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