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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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资料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资料
相关单位提供的关于项目安全生产技术资料
一、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广播等地下管线资料,地质气象、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此条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二、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说明施工安全有关部位、环节以及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的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
此条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
三、勘察单位提供的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所采取的相关措施。
此条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四、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开工安全条件审查意见。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2、按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设部建质[2005]184号)7。
1条规定及徐州市建设局徐建发[2005]33号文件的要求。
附件: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7.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7.1.1 在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企业和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监管人员配备情况,各项安全施工措施与项目施工特点结合情况,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和临时设施等情况。
7.1.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结果进行复查。
必要时,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
1、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1)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现场检查时要求项目部存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备查,一般情况下此项已在招投标阶段有关部门已检查。
(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现场检查时要求项目部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备查,一般情况下此项已在招投标阶段有关部门已检查施工企业在招投标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
对于在施工期间的建筑施工现场,应及时存入因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复审记录、企业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复查合格记录。
企业盖鲜印确认。
2、安全监管人员配备情况
项目负责人应与中标通知书相符;如有变更,应有合法的变更手续。
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的规定。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均应持省级建筑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B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现场应留存其合格证的复印件备查。
企业盖鲜印确认。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持省级建筑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C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现场应留存其合格证的复印件备查。
企业盖鲜印确认。
附件: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
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
第四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依据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适时修订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调配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指导并评价企业各部门或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相关数据统计、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督查等。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视督查,并做好记录。
发现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经理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立即制止。
第五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足额配备,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至少为:
(一)集团公司——1人/百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十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4人。
(二)工程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
(三)专业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
(四)劳务公司——1人/五十名施工人员,且不少于2人。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为: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
3、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六条规定的配置标准上增配。
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
第九条 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条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可
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有关部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3、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
施工现场留存复印件备查,企业盖鲜印确认。
4、意外伤害保险费交纳证明
施工现场留存支付保险费证明复印件备查,企业盖鲜印确认。
缴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5、经审批、审查合格的安全技术措施与专项施工方案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 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第六条 专家论证审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三)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第七条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6、临时设施
检查依据
(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4 环境卫生 4.1 临时设施
施工现场包括:
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
生活区是指建设工程作业人员集中居住、生活的场所,包括施工现场以内和施工现场以外独立设置的生活区。
施工现场以外独立设置的生活区是指施工现场无条件建立生活区,在施工现场以外搭设的用于作业人员居住生活的临时用房或者集中居住的生活基地。
临时用房是指施工期间临时搭建、租赁暂设的各种房屋。
临时用房的结构、搭设、使用等应符合安全、消防的有关规定。
4.1.1规定:
施工现场应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及盥洗设施等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所用的建筑材料应符合环保、消防要求。
4.1.5规定:
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m,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
9m,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
4.1.6规定:
施工现场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
4.1.10规定:
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所贴瓷砖高度不宜小于1.5m,地面应作硬化和防滑处理.
4.1.15规定:
施工现场应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
4.2.3规定:
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
硬化处理是指可采用铺设混凝土、礁渣、碎石等方法,防止施工车辆在施工现场行驶中产生扬尘污染环境。
工程概况牌内容:
工程名称、面积、层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竣工日期、项目经理、联系电话等。
夜间施工一般是指当天22时至次日6时(特殊地区可由当地政府部门另行制定)。
(2)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通知》(徐建安监[2006]7号)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通知
徐建安监〔2006〕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建筑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加强施工现场临时房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改善职工的生活环境,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有效预防施工过程中对城市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各类疾病及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预防施工工棚倒塌事故的通知》(建质[2003]1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临时房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管质[2005]54号)、《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筑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临时设施设计要求
1.施工现场自建临时房屋时,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规范,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设计,编制《临时设施设计施工方案》,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合格。
2.《临时设施设计施工方案》应包括:
生产、生活用的各类办公、宿舍、食堂、厕所、盥洗间、淋浴间、开水房、活动室、工具棚、料库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防尘等设施。
其主要内容有:
(1)临建房屋的结构形式和材料类型。
(2)临建房屋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3)临建房屋的施工工程图纸。
(4)临时设施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二、建设要求
(一)选址要求
1.办公区和生活区选址要符合安全性要求,应充分考虑周边水文、地质情况。
不得设置在挡土墙下、围墙下、傍山沿河地区、雨季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地段等处。
2.办公区、生活区应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当处于建筑物的坠落半径之外;如临时设施建在坠落半径内则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3.生活、办公设施应与周边堆放的建筑材料、设备、建筑垃圾、施工围墙以及毗邻建筑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4.严禁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搭设作业棚、工具棚、料库、生活办公等设施。
5.临时设施必须符合防火要求,食堂应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地方。
(二)建设标准
1.办公设施
自建的办公设施,须使用砖砌或彩钢结构房屋,建筑面积应满足办公要求。
2.宿舍
(1)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m,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m,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6人。
(2)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保证室内通风良好,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
3.食堂
(1)食堂应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门扇下方应设不低于0.2米的防鼠挡板。
(2)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所贴瓷砖高度不小于1.5米,制作间内还应设置橱柜,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
(3)食堂应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和冷藏设施,室内应配备上下水设施。
4.厕所
(1)厕所应设置为水冲式,门窗应齐全,通风良好,有照明设施。
(2)蹲位之间宜设置隔板,隔板高度不宜低于0.9米,厕所内应贴瓷砖,高度不低于隔板。
(3)厕所应按水冲式要求做化粪池,化粪池应做抗渗处理。
5.淋浴间和盥洗设施
(1)淋浴间内应设置满足作业人员使用要求的淋浴喷头,并设置储衣柜或挂衣架。
(2)盥洗设施应设置满足作业人员使用的盥洗池。
6.生活区其他设施
(1)生活区内应设置相应数量的垃圾桶或箱。
(2)生活区场地应硬化处理,设置排水设施。
(3)生活区内设置的公用服务设施(含小卖部、小吃部等)应与临时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7.围挡
(1)围挡设置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进行,不得有缺口,或个别处不坚固等现象。
当有两个及以上的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场地内施工时,应各自设置围挡划分施工场地范围,如受场地限制无法设置围挡时,应有明确划分场地的隔离措施。
(2)围挡应使用彩塑钢板或砖砌材料制作。
采用彩塑钢板围挡的,其下方应设有50cm高的砖砌基础,每隔6m设有一个砖垛进行固定,砖基础和砖垛内外侧进行抹灰,刷鸭蛋青颜色的涂料。
砖砌围挡上方应做压顶,防止雨水污染围挡。
围挡内外侧进行抹灰,刷鸭蛋清颜色的涂料。
(3)市区主要路段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的围挡高度不低于1.8m。
8.大门
(1)施工现场应设置薄钢板实心大门,并留有单人通过小门,刷天蓝色油漆。
(2)大门上方应设置门头,门头高4.5m左右。
(3)大门内应设置传达室。
9.防尘设施
(1)施工现场出入口、砼搅拌机、砂浆搅拌机、砂石堆放料场及钢筋加工木工制作场等处的地面,应采用砼硬化。
其中:
建筑工地出入口内硬化路面应不少于20m,工地出入口外两侧10m范围内应用砼硬化,出入口处硬化路面不小于出口宽度。
其余的地面可采用其它硬性材料硬化地面,但要坚实平整。
(2)施工现场出入口内应设置深、宽均在30cm以上、用钢筋网覆盖的明排水横沟,沟旁设置长×宽×深大于60×60×60cm以上的沉淀池,接通城市排水管网,门内侧设有冲洗用水管。
(三)质量安全要求
1.临时设施(含自建房屋、购买或租赁装配式活动房屋)完成建设后,建筑施工单位、安装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共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并由专业队伍进行安装、拆卸。
当搭设2层及以上使用时,必须有可靠的抗风、防坍塌措施。
3.临时设施(办公、宿舍、食堂、厕所、盥洗间、淋浴间、开水房、活动室、工具棚、料库及其他等)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安全和环境卫生标准。
4.严禁使用水泥、其他复合材料(如氯化镁、氯化钾)等预制板搭建活动板房屋。
5.施工现场办公、宿舍等临时房屋应具备相应保温性能,屋面材料淘汰单层彩钢瓦,推广使用彩塑钢夹心保温板等材料。
6.严禁使用钢管、三合板、竹片、毛竹、彩条布、石棉瓦、水泥瓦、玻璃钢瓦等脆性材料搭设简易工棚(含办公、宿舍、食堂、厕所、盥洗间、淋浴间、开水房、活动室、工具棚、料库及其他等设施)。
7.施工作业区内严禁设置小卖部、小吃部等设施。
三、其他要求
1.施工现场及周围原有的固定建筑房屋或集装箱式活动房屋可作为临时设施使用,其结构必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并符合消防管理规定。
2.自建的临时设施必须按照《临时设施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建设,并与临时设施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相符。
3.临时设施应在工程开工前完成建设,并作为工程开工前安全监督机构复查的安全条件之一。
4.工程开工后不得随意增建有关临时设施,确需增加或迁建的,应另行设计方案。
搭建标准应符合本通知的一、二条设计、建设要求。
5.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建设费用,施工企业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计取,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支付。
本通知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7、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意见。
在向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申报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时,监理单位应对本条1-6项的内容逐一审查,符合条件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并加盖项目监理部的印件,施工单位方可办理申报复查手续。
1-9、项目部安全生产奖罚情况汇总表
序号
日期
受奖罚单位
或个人名称
奖罚事由
奖励
(元)
处罚
(元)
小计:
奖 元 ; 罚 元
说明:
1、项目部安全生产奖罚情况汇总表(表1-9)为项目部奖(罚)通知单(表1-10)的汇总表,填写的内容应与之相符。
2、、项目部安全生产奖罚情况汇总表(表1-9)及项目部奖(罚)通知单(表1-10)的汇总表的填写还应与本单位制订相关的奖惩规定相符。
3、奖罚的事实要确凿,依据要充分,不能违反相关法规与规定。
4、当事人应在项目部奖(罚)通知单(表1-10)签字确认。
1-10、项目部奖(罚)款通知单
No.
班组(或个人)
因
依据
经项目部研究决定:
对你班组(或个人)奖(罚) 元整。
被奖(罚)班组长(或个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
此单一式二份,项目部与被奖(罚)班组(或个人)各持一份。
1-11、项目部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 年 月)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人:
年 月 日
时
间
伤
亡
数
事
故
类
别
自本项目开工以来
伤亡累计
本月伤亡情况
死亡
重伤
死亡
重伤
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