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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舞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询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范舞钢市城市规划管理,合理使用城市建设用地,科学利用建筑空间,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科学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舞钢市城市总体规划》、《河南省舞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并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舞钢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

第四条、本规定未涵盖的技术规定内容,应符合国家、省制定的有关法律、条例、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各项建设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六条、城市用地的区划分类

舞钢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种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类,73类(见附表一)。

第七条、城市用地的适建范围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表二:

《土地使用相容性一览表》的规定执行。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地块控制

鼓励联片开发建设,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在满足退界、消防、日照等条件的前提下,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基地未达到5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10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20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因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4)、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九条、建设用地必须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单体设计及建设。

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均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进行。

施工图设计阶段较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地下停车场、人防工程等地下设施)增加幅度不得超过3%。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上限不得超过《河南省舞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

第十一条、原有用地的建设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的,一律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的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建。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选址确有困难的,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在市区旧区建筑用地范围内,设置为地区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

第十二条、《河南省舞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值(绿地率、停车位为下限值)。

单个建筑用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其征地范围内(或拆迁范围内)为其直接服务范围外的社会公众提供沿街公共开放空间(公共绿地、停车场等)、公用事业、市政设施用地,可在满足消防、卫生、交通及景观的前提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奖励,但总数不得超过核定面积的20%的。

具体奖励办法是:

(一)核定容积率小于2时,每提供1㎡公用事业、市政设施用地,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

(二)核定容积率大于等于2而小于3时,每提供1㎡公用事业、市政设施用地,允许增加建筑面积3平方米;

(三)核定容积率大于等于3而小于4时,每提供1㎡公用事业、市政设施用地,允许增加建筑面积4平方米;

(四)核定容积率大于等于4时,每提供1㎡公用事业、市政设施用地,允许增加建筑面积5平方米;

(五)在达到本地块绿地率指标外,每提供1m2的公共绿地,奖励所提供绿地面积的2倍建筑面积。

(六)所奖励的建筑面积必须处于建筑允许占用的空间范围内,以维持规划的街道尺度。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五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点式建筑优先采用计算机软件对当地南北侧建筑间距进行综合日照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确定。

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应采用间距系数法计算建筑间距且按最不利点确定,可不使用日照分析法。

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应采用日照分析法计算建筑间距。

(二)、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且受遮挡建筑为住宅时,应对受遮挡的住宅进行日照分析。

受遮挡的住宅每户必须有一个(每户有四个以上居室的为两个)居室满足大寒日满窗有效日照三个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一小时)。

并应结合本章规定确定建筑间距。

(三)、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主要朝向居室的日照时间符合上述规定,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可不进行日照分析。

注: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第十六条、舞钢市属于Ⅲ类气候区,中心城市,按大寒日有效日照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执行。

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第十七条、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

建筑间距系数一览表   表3

建筑朝向与正南夹角

0。

≤a≤30。

30。

<a≤60。

60。

<a<90。

新建区

1.25h

1.05h 

 1.1h 

建成区

1.0h

0.8h

0.9h 

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新建区系指建成区之外规划区之内的城市建设区域。

h为南侧建(构)筑物的遮档高度,a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

第十八条、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

  

(一)南北向的间距系数(纵墙面在南侧的),不小于0.8,并不得小于8米;

  

(二)东西向的间距系数(纵墙面在南侧的,)不小于0.6(以最高建筑高度计算),并不得小于8米;

  (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系数按平行布置控制。

第十九条、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根据两幢建筑的夹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以下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一)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控制;

  

(二)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系数建成区不小于0.8,新建区不小于0.9;

  (三)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控制。

第二十条、多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少于6米。

若采取防火设计,在满足施工安全并征得相邻用地使用者或建筑产权所有者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条限制。

山墙间距应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和防灾安全通道要求。

第二十一条、高层建筑禁止设板式。

第二十一条、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一)、平行布置的间距:

1、主采光面呈南北向布置时:

南侧高层不超过60m时,间距系数应不小于0.8,并且间距不得小于25m。

当南侧高层建筑高度超过60m时,高度每增加3m,间距增加1m;

若北侧为高层,南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时,其间距按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但不得小于9m;

当南侧为单幢高层且与北侧居住建筑平面有错位,在建筑朝向方向重叠宽度小于或等于6m时,间距可按本条款1规定执行,但不得小于13m;

2、主采光面呈东西向布置时:

间距系数(以较高建筑高度计算)不小于0.7,且不得小于20m,较高建筑高度超过60m时,高度每增加4m,间距增加1m。

(二)、垂直布置的间距:

间距系数(以较高建筑高度计算)不小于0.5,并且间距不得小于13m,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m时,高度每增加3m,间距增加1m。

(三)、山墙间距不小于13m,与多、低层居住建筑最小值不小于9米。

若采取防火设计,在满足施工安全并征得相邻用地使用者或建筑产权所有者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条限制。

(四)、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

东西向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系数(以较高建筑高度计算)不小于0.6,南北向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系数(以较高建筑高度计算)不小于0.9,且不得小于13m。

第二十二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儿所、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在相邻建筑北侧或东西侧时,其间距系数为同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间距系数的1.2倍,并须同时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地形为阳坡时,其建筑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地形相对高差;其余坡度方向和布置方式的建筑间距均应将地形相对高差加入处于较高位置的建筑物的高度,按前述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与违法建设相邻时,新建、改建、扩建建设的间距按本规定间距退让,不受违法建设现状退让间距不足的限制。

第四章建筑退让

第二十五条、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周围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电力、绿化、文物保护、环保和交通安全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建筑后退用地边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后退建设用地南北边界按相应建筑间距的0.5倍计算;建筑后退建设用地东西边界:

多层建筑不得少于3米,中高层不得少于4.5米,高层不得少于6.5米。

(二)、当外边界是水域、永久性绿地、高压走廊时,应由规划管理部门参照相关规定核定其后退距离。

(三)、征得相邻用地使用者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条限制

第二十七条、相邻各类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活动空间,新建各类建筑,其最小离界距离:

(一)、高度6米以下的建筑,离界距离不得小于3米;

(二)、高度6米至20米以下的建筑,离界距离不得少6米;

(三)、高度20米以上建筑,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8倍,且最小不得小于6米。

第二十八条、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最小值不小于3米,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围护桩和自用管线等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第二十九条、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满足《河南省舞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距离。

(一)、有大量人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如体育中心、会展中心、影剧院、文化中心等,要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河南省舞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2倍,并按规范留出临时停车场和回车的场地。

(二)、重要道路交叉口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要求除应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中7.4.10条对交叉口规划用地面积的规定外,另规定多、低层建筑后退红线不得小于6m,高层建筑后退红线不得小于10m。

(三)、地界的围墙后退道路红线应不小于1m,其形式应美观、通透,大门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3m。

(四)、建筑物的基础、台阶、外包柱、室外楼梯、门廊、连廊、阳台、踏步、地下建筑采光井、橱窗、雨蓬、挑檐、散水等建筑本身及附属设施均不得占用建筑物控制线。

(五)、污水处理设施、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花台、散水明沟、车道变坡线等不得占压规划道路红线。

第二十八条、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必须保证距离铁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不少于8米,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

(二)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少于15米。

(三)铁路两侧的围墙与在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四)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一)、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

500千伏,30米;

220千伏,20米;

110千伏,12.5米;

35千伏,10米。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第二十八条、沿河道城市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少于6米

第六章建筑高度、景观控制

第二十九条、应强调建筑色彩与自然色调协调的根本原则,各居住区内建筑群应根据不同的建筑使用功能确定不同的色彩,但相同的建筑群应采用相近的色调。

居住建筑以浅暖色为主要色调;公共建筑以明快、浓郁的暖色调为主,以冷色调、纯色小品点缀。

第三十条、新建小区实行管线入地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器外机及附属设施统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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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顶部的设计应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及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四坡屋顶形式。

(二)、城市道路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一般应采用:

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其形式应美观、通透。

围栏的高度最高不得超过1.8米。

(三)、临主要道路的新建建筑不得设置吊橱,外突的防盗网及空调室外机。

第三十一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站、电台、电视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道)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部门对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建筑高度计算,只适用于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时的建筑高度计算(通常指遮阳高度)。

其他对建筑高度有限制规定(如飞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安全保密、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等),按建筑物的最高点计算。

在屋面层建筑水箱、楼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如因消防水压等技术性需要,该附属设施的高度超过6米,但其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不计入建筑计算高度。

第三十二条、鼓励建设9层至12层配设电梯的高层住宅。

 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限定:

  

(一)无电梯的住宅 不应超过六层

  

(二)中学教学楼  不得超过五层

  (三)小学教学楼  不得超过四层

  (四)托儿所、幼儿园 不得超过三层

第三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工程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

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

  式中:

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

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L--建筑基底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

  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S--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第三十四条、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含两条)道路的,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绿化控制带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绿化控制带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第三十五条、建筑物高度除必须符合本章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日照间距、消防、抗震、文物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8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70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0米;

(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七章绿地控制和停车场地

第三十七条、旧城改造绿地不得低于25%,新建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一类居住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35%。

第三十八条、 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规定,在其它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

(一)、居住小区内集中绿地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当地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二)、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原有绿化带,不能计入集中绿地。

第三十九条、城区内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地区,可将屋面地栽面积(每块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垂直绿地面积(每块长度不少20米)折算成绿地面积,但实际绿地面积至少应达到规定指标的50%以上,折算部分不参加用地平衡。

  垂直绿化按地栽面积的3倍折算成绿地面积,屋面地栽绿化按公式F=KM折算成绿地面积。

  

          屋面地栽绿化有效系数一览表 表4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H(m)        有效系数     

        △H≤1.5             1.0      

      1.5<△H≤5.0             0.8      

     5.0≤△H≤12.0            0.5      

     12.0≤△H≤18.0            0.3      

            △H>18              0.1      

 注:

K:

系指屋面地栽绿化有效系数;M:

系指屋面地栽面积

第四十条、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地面积占道路总用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地面积所占比率不应低于15%。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主干道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小于1.5米。

第四十一条、已建的和规划的城市各类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不得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经许可的工程线除外)。

第四十二条、停车场地包括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库。

停车场、库的最小停车位应不少于20%的室外地面停车车位,已建的和规划的公共室内(外)停车场地不得改做它用。

第四十三条、在规划用地计算指标时,机动车地面停车每车位不小于25平方米,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每车位不小于30平方米;摩托车每车位不小于2.5平方米;自行车每车位不小于1.5平方米;在场地设计时,必须按规范要求排出车位。

第四十四条、各类用地需按其使用性质和开发强度设置足够的停车位和停车场(库)。

(一)、居住区内必需配备、设置居民汽车停车位,数量不得低于《河南省舞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

(二)、居住区内地面汽车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四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自身应配置的附属设备用房及设施(如:

配电房、通信、有线电视、计算机网络等音频及电视信息网交接间、供水泵房、储水池、水箱、垃圾收集间、污水处理池等)不得超出建设控制线。

消防接合器,消防栓、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井等,不得超越规划道路红线。

第四十六条、城市新区道路每隔500-800米设一座独立式公厕;对于建成区,如设置独立式公厕有困难,可设置附建式公厕;旧城区改造和新建小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两座公厕。

单独设置的公厕每座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其中7-10平方米应作为环卫工具房

第四十七条、城市每0.5-0.7平方公里设置一座垃圾收集、转运站,用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与周围建筑物的间距不少于5米。

废物箱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两旁和路口,设置间距商业大街为25-50米;生活性干道50-80米;一般道路80-100米。

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线工程应与城市道路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一)、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宜建设多种管道(线)公用的共同沟。

(二)、各种城市地下管道线,宜采用布置在人行道下的方式。

非压力流的下水管道亦可布置在车行道下。

(三)、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

第四十九条、城市新区开发时应按管线综合规划断面安排敷设各种管线。

(一)、沿道路设置管线,应依次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方向排列。

原则上按电力电缆、污水管、热力管、雨水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东或路南;按电讯电缆、燃气管、供水管的顺序排列在路西或路北。

  

(二)、宽度在40米以上的道路,可采用双管线布置。

横过道路的线段应尽量与道路中线垂直。

第五十条、在城市主、次干道中埋设管道,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规定埋设,除临时施工管理和直埋电力、通信电缆外,不得少于、小于以下规格及规模:

电力电缆不少于(6米),音频和视频电缆不少于6孔,天然气管道不少于100毫米,供水管道直径不小于200毫米,排水管道直径不小于400毫米。

第五十一条、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的结构、标高、管线的技术要求以及与其它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等因素确定。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十二条、各种地下管线相互间的水平距离应符合表5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各种地下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应符合表6规定。

第五十四条、在旧城区敷设各种地下管线,当道路狭窄、管线繁多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充分措施后可适当减少水平净距,但不得低于表7规定的数值

              旧城区各种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单位:

m表6  

名称   给水管 雨水管 污水管 电力电缆 电信电缆 电讯导管 热力管 

给水管  -- 1.0 1.0 0.5   0.5   0.5   1.5 

雨水管   1.0  --  1.0 0.5   0.5   1.0   1.5 

污水管   1.0 1.0 --   0.5   0.5   1.0   1.5 

电力电缆  0.50.5  0.5   --   0.5   0.5   1.5 

电信电缆  0.5 0.5  0.5   0.5   --    0.5   1.0 

电讯导管  0.5 1.0  0.5   0.5   0.5   --    1.0 

热力管   1.5 1.5  1.5   1.0   1.0   1.0   --  

  注:

电力电缆为35KV及以上时与直埋电信电缆的最小净距为2.0m。

第五十五条、各种管线的敷设,除交叉处外不得上下重叠。

如交叉敷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小口径管线让大口径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可弯曲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让刚性结构管线。

第五十六条、在城市道路上,一律不得新设架空线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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