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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论文

学期论文02

从奥巴马打击避税港看企业避税合理方式

王晶晶

(法与经济学专业2008级博士生0802010052)

摘要:

2009年5月4日,美国总统贝拉克·奥巴马推出一套国外税收改革方案,旨在通过增加对美国公司海外盈利的征税和打击利用海外避税地进行逃税活动等措施,以此堵塞税收上的漏洞。

避税港一直是国际金融体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无论是企业海外融资上市,还是采取合理的避税手段,避税港一直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避税港及其特征开始研究,到我国企业合理避税的模式,以及奥巴马打击避税港的原因和手段,从而得到我国企业合理避税的方式。

关键词:

避税港、合理避税、税收监管

一、避税港及其特征

(一)避税港的基本概念

避税港(taxhaven)亦称国际避税地或避税乐园、税务天堂、税收避难所,就是指外国人可以在那里取得收入或拥有资产,而不必支付高税率税款的地方。

避税港可以是一个国家,也可以是一个国家的某个地区,如港口、岛屿、沿海地区、交通方便的城市等。

有时避税港还包括自由港、自由贸易区、自由关税区等等。

美国是国际上这类地区最多的国家。

例如美国怀俄明州和和德勒威尔州利用所谓的有限责任公司而成为了世界上最著名的避税港。

(二)避税港的类型和世界著名避税港介绍

避税港的主要类型

1.巴哈马共和国

巴哈马1973年独立于英国,是北美洲一个很著名的避税地。

巴哈马一直没有开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预提税等各种各样所得税,也没有开征遗产税、继承税和赠与税。

在直接税中巴哈马只对不动产征税。

另外,巴哈马还课征印花税、营业税(对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和关税。

巴哈马的主要财政收入来自对银行、公司征收的年注册费和许可证费。

除了没有直接税以外,巴哈马还具有吸引外资的一下优势。

例如,巴哈马拥有大量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金融公司等中介机构,能为投资者提供个良好的法律金融服务;此外,在巴哈马注册成立公司的注册费用也较低,一般仅为2500美元。

但是巴哈马的外汇管制较严。

尽管如此,仍吸引了众多投资者来这里组建公司。

目前,巴哈马有人口23万,注册公司近3万家。

但巴哈马于2000年12月实施了一系列新的金融法规,已屈从于经合组织反有害税收竞争的要求。

2.百慕大群岛

百慕大是北大西洋中的一个岛国,也是一个非常著名的避税地。

除了工薪税5%(社会保险税)以外,百慕大不对任何所得征税,只是对境内的遗产征收一些遗嘱认证费。

百慕大政府还向豁免公司保证在2006年以前绝不会对其课征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

所谓豁免公司,就是不必按照公司法所要求的至少有60%的资产由百慕大当地居民持有的公司。

另外,在百慕大注册的豁免公司还不受当地的外汇管制。

不过,豁免公司在经营上要受到以下限制:

1)不能购买、出租或销售土地及用土地做担保的抵押单据、债券等;2)不能购买当地公司的股票;3)不经允许不能在当地销售公司生产的产品。

在百慕大注册一家公司只须支付2000美元——2500美元,此外每年还要支付相同金额的公司年检费。

3.英属维尔京群岛

英属维尔京群岛位于加勒比海岛,1967年成立了自治政府,但目前仍属于英国的海外领地。

英属维尔京群岛对许多跨过公司来说也是一个“税收天堂”,它虽然对居民公司要课征15%的公司所得税,但根据1984年颁布的《国际商业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公司可以豁免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印花税和预提所得税;居民公司如果利润的90%以上来源于境外,则属于“外贸公司”,公司所得税率仅1%。

另外,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一家公司的费用还不到1000美元,每年的年检费也很低。

目前,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常住人口仅2万多人,但注册的公司已达60多万家。

2002——2006年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注册公司数量

4.中国香港

中国香港是亚洲著名的避税地。

它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开始征收所得税,但所得税的课征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只对居民和非居民的境内所得征税,而且税率很低,一般只为16%左右。

另外,香港不对股息征预提税,对注册的银行和一部分金融公司支付的利息也免征预提税。

5.荷兰

荷兰过去一直是公司所得税较高的国家(2007年公司税最高一档税率已降至25.5%),但该国已同80多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

根据这些协定,荷兰对于向在本国公司中实质性参股(参股比例一般需在25%以上)的协定国居民公司支付股息只征收很低的预提税在与捷克、丹麦、芬兰、爱尔兰、马来西亚、挪威、波兰、新加坡、瑞典、瑞士等国签订的协定中,这种预提税税率甚至降到了零,即荷兰对向这些国家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不征预提税。

此外,根据荷兰税法,荷兰对向这些国家居民支付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免征预提税。

这样一来,外国公司齐荷兰建立中介件的控股公司、金融公司等就非常有利、所以目前许多大的跨国公司都将荷兰视为非常理想的国际避税地。

1998年,荷兰的GDP只占欧洲的4.6%,但其吸引的美国投资占全欧洲的18.1%。

显然荷兰已经成美国投资者理想的投资场所。

(三)避税港特点

通过以上所述各类国际避税港的分析可以发现,这些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具有如下的基本特点。

第一、提供各具特色的税收优惠待遇,每个国际避税地的税收制度都有其自己特有的魅力,或是有利于外国基地公司活动,或是有利于资本利得的获取和积累,或是有利于金融保险业的发展;第二、具有稳定的政治环境,例如瑞士凭借其长期稳定和平的政治环境和经济形式,吸引了大量的外国资本,加之实行低税政策,已经成为典型的国际避税地;第三、社会基础设施完善,地理位置优越,有利于国际投资者居住和对外联络,并在资本输出国和避税地之间往来,进行有关的交易活动;第四、财政规模小并由有其它财源,多数国际避税地是很小的国家和地区,有的甚至是很小的岛屿或“飞地”,不需要庞大的国防力量和政府机构,因此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财政规模很小,有的国家还有丰富的其他财源,如旅游业收入等,政府开支并不严重依赖税收收入;第五、政府对经济很少干预并提供一定保护,国际避税地政府主要通过一些基本的法律制度来维持经济秩序,对经济很少行政干预。

当局一般对进入避税地营业和居住的自然人和公司在法律上不加限制,不要求纳税人详细公开收入和其他财务资料,并实行严格的银行经营保密制度,一些避税地还制定了特别的法律,保证投资者资本和财政的安全。

二、目前各国企业利用避税港避税的主要方式

(一)虚构避税港营业

虚构避税港营业的基本途径是通过总公司或母公司将销售和提供给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商品、技术和各项劳务服务虚构为设在避税港受控公司的转手交易,从而将所得的全部或一部分滞留在避税港,或者通过贷款和投资方式再重新回流,躲避原应承担的高税率国家的税收负担。

基本流程:

案例介绍:

背景:

我国经济特区一家电子有限公司甲,其母公司在香港,香港母公司还在经济特区内设立了另一家子公司乙。

乙公司向甲公司进购2万台录音机。

操作:

甲公司的录音机实际上是直接销售给乙公司的,无需通过香港的母公司,但是出于避税目的,在账面上却造成一种假象,及虚构为甲公司将录音机出售给香港母公司,再由香港母公司销售给乙公司,把这笔业务人为的作为香港母公司的业务处理,从而这笔业也的销售收入也就转移到了香港母公司的账上,达到了免税或减税的目的。

评述:

在这两次虚假的出售中,通过转让定价的手段,就可将这笔销售收入记入到香港母公司的账上,而甲公司的账上却没有反应这笔销货收入,或只表现为部分销售收入,因而销售利润也就转向香港母公司,甲公司无所得就不必缴纳所得税,从而逃避了税收。

跨国公司通过虚构避税港营业躲避跨国纳税的活动比较普遍,为取得最佳效果,纳税人往往还与转让定价的避税手段结合起来。

但是在虚构避税港营业中,必须是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并且以避税港为基地的各种性质的受控公司在虚构避税港营业中起中介作用。

因此这种以避税港为基地建立的,为从事转移和积累与第三国营业或投资而产生利润的公司成为外国基地公司。

这些公司常有:

纯属虚设的信箱公司,以及为了躲避股息、利息、租赁、运输、保险、特许权使用费和营业等各项所得的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而设立的各种专业性公司,包括控股公司、投资公司、金融公司、租赁公司、运输公司、保险公司、专利公司、贸易公司和其它劳务服务公司等。

其中控股公司、贸易公司、金融公司和投资公司比较常见。

1.把基地公司作为控股公司

控股公司是指在一个或多个子公司里控制着大量股份和拥有举足轻重表决权的公司。

这种公司参股可以拥有高达100%或低至50%以下的股本或表决权。

控股公司的收入主要是股息和出售股份的资本利得。

在避税港建立控股公司是避税手法之一,因为在那里可能对股息收入和资本利得不征税或只征很少的税。

2.把基地公司作为金融公司

这种公司是指一个企业或公司集团里建立的关于贷款者与借款者的中介机构,或是向第三者筹措款项的公司。

跨国纳税人为不缴或少缴利息所得税和利息预提税,通常在避税港设立金融公司,既充当公司集团内部借款与贷款的中介人,为其不同成员从一国向另一国转送资金,又可为第三方等措款项。

所以企业或公司集团在进行证券投资或购置不动产时暂时需要的大量资金往往可以通过其设在避税港的金融公司解决。

3.把基地公司作为投资公司

投资公司是指专门成立有价证券投资的公司。

这些有价证券包括:

股票、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通常是由证券交易所标价出售的,它们在某个公司的股份中只占极少比重,在企业经营决策中,并不拥有任何重要的表决权。

这是投资公司与控股公司的不同之处。

但其目的都是为了消除或减轻在股息、利息、租金、运输、保防、特许权使用费和营业等所得项目上的所得税负,以及对处理财产取得的资本利得的税收负担。

投资公司的组建有三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公司集团在避税港建立投资公司,以躲避或减轻对股息、利息、租金等所得征收的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另一种是私人在避税港建立投资公司;还有一种就是“离岸基金”,即高税率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在避税港建立的一种互助投资的基金,也就是公司企业和个人公避税港建立发行随时可兑换成现款的股票的投资公司。

它是一种流动性很大的、非常灵活且有复杂的机构。

银行在“离岸基金”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常,银行集团是“离岸基金”的母公司,也叫“离岸银行”,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又称“离岸经营”。

其最常见的结构是:

投资者是国际资水市场上典型的投资者,当他们选择并建立离岸基金后,就会直接或再通过中间机构间接地把资金投向公司、信托机构或其他实体。

这种基金实体一般都是在像巴哈马、荷届安的列斯群岛、香港这样的避税港建立。

(二)虚设避税港信托财产

在避税港,由于允许建立信托而无信托法规约束,所以,实际上信托也可以无限期地存在,如在海峡群岛等建立信托有许多好处.诸如为继承财产提供条件,为财产保密、便利投资和从事经营风险活动免除或降低财产和所得的税收负担等。

所以,许多避税港国家和地区都允许外国人在其境内成立信托组织,同时,跨国纳税人也都乐于利用信托方式从事避税活动。

由于信托具有种类多、方式灵活和自由的特点,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不征或少征所得税和遗产税的条件,虚设避税港信托财产的方法也较多、主要有:

1.设立个人持股信托公司

个人持股信托公司是指消极投资收入占总收入60%以上,股份的50%以上被5个或5个以下的个人所持有的公司。

根据某些国家的法律,受托人有权自由支配受益人信托所得,可合法地将积累下来的所得转变为信托资本,在将来分配这些积累下来的钱财时,可获得信托资本待遇,即可不作为信托所得对待.从而受益人又可不必就此缴纳所得税。

此外,受托人还有权自由处置信托资本.由于不存在销售、交换等活动,所以对所分配的款项也不作为资本利得处理,即可不必缴纳资本利得税,受益人又可不必为其财产缴纳遗产税。

跨国纳税人常利用避税港设立个人持股信托公司,从事消极投资,并以委托人为受益人,借以躲避资本利得税,或者以亲属为受益人,借以同时躲避遗产税。

案例介绍:

一个高税国甲国的跨国自然人通过在避税港乙国设立一个个人持股信托公司,把其在避税港乙国之外的财产,虚设为避税港的信托财产,委托给这家个人公司经营管理,然后.把这部分财产及其经营所得以及在其他任何地方积累下来的财产及其经营所得都挂在该个人公司的名下,并逐步转移到避税港乙国。

这样,就可以首先躲避掉这部分财产的经营所得原应承担的所得税款的全部或大部分。

接着,该公司运用这部分转移来的信托资本,在当地进行股票买卖等,从事消极投资牟利,又可以获得不缴资本利得税的好处。

而且,当这个甲国跨国自然人死后,该公司就可以按死者生前事先确定好的办法,把这笔财产或信托基金分给他指定的受益人进而又躲避掉原应承担的巨额遗产税的全部或大部分。

2.设立受控信托公司

跨国纳税人不仅可以利用在避税港建立信托财产从事消极投资的避税活动,还可以利用建立信托财产来掩盖股东在公司的股权,从事积极投资的避税活动。

一个高税国的跨国公司,可以再避税港建立一个受控持股公司和一个受控信托公司,通过持股公司进行投资活动,然后把持股公司委托给信托公司。

这样,持股公司的股权就合法的归信托公司所有,并由信托公司管理持股公司。

而这些公司财务利益的真正所有者却是委托人兼受益人的高税甲国的跨国公司。

3.订立信托合同

跨国纳税人除了利用建立信托财产从事避税活动以外,还可以运用订立各种形式的信托合同从事避税活动。

因为在国际避税活动中,许多公司企业总想通过在海外建大自己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办法实现避税,但是.事实表明,相当一些海外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在行政管理上有许多不便,耗资多、效率低。

因此,不如在海外中转国或其他地方找一个具有居民身份的银行来帮助处理业务;利用银行居住国与借主和最终贷主双方所在国签定的税收协定,为双方提供方便。

案例介绍:

日本和美国签有互惠双边税收协定,日本银行从美国居民手中获取利息支付可以减少50%(美国规定利息税率为20%,日本银行可以按10%支付)。

当中国某家公司与美国某—公司发生借贷关系时:

中国公司是贷款提供方,美国公司是贷款需要方,中国公司便可委托日本某一银行代替中国公司向美方公司收取贷款利息,这样就可实现少纳50%税款的好处。

(三)定价转让

人为地扭曲跨国收入和费用在国家之间的分配,以实现跨同所得的转移.是国际避税的常用方式之一。

而跨国关联企业内部转让定价则是这一起税方式借以实现的基本途径。

通过从高税国向避税港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或者从避税港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摊费用,部将导致跨国关联企业的整体税负减轻。

案例介绍:

美国福特汽车公司为了利用香港对外因企业少征所得税、免征财产税以及不征资本利得税等特殊优惠,在香港设立子公司、现福特公司把成本为1000万美元,原应按1400万美元作价的一批汽车,压低按ll00万美元(有时可压低到公司无盈利甚至亏损的程度)作价,销售给香港子公司,香港子公司最后以1500万美元的价格售出这批汽车。

福特公司及其香港子公司原应负担的税款同它们压低转让定价后所实际负担的税款

压低转让定价前两公司原应承担的税负表

压低转让定价后,就把这批汽车的部分销售利润甚至全部所得转移到香港,并全部体现在香港子公司的账上。

因此,福特公司就表现为只取得小额的利润甚至亏损、只需缴纳少里的税款甚至不用纳税。

而香港子公司仍按正常市场价格把这批汽车再出售给最终的顾主,并取得巨额利润,所有利润只需要技校低税率纳税,甚至根本不要纳税。

压低转让价格后两公司的实际纳税情况

对压价前后各公司的纳税情况比较可看出,福特公司及其香港子公司通过利用转移定价,可以少纳所得税款:

152.5-100=52.5(美元)

税负减轻:

(30.5%-20%)/30.5%=34.43%

只要香港子公司暂时不把福持公司应得的股息汇美国,美国福特汽车公司的避税目的就实现了。

接着,香港子公司用这部分所得在香港购置房地产,供公司营业和股东居住使用,又可以免除全部财产税。

而且等到这些财产卖出以后,还可以逃避掉出售这些财产利益原应缴纳的资本利得税。

相反,如果以设在避税港香港的子公司为卖方.其所采用酌转让定价手法则将是抬价卖出。

其结果同样都是跨国公司避税。

香港子公司把成本为800万美元原应按10D0万美元作价的一批货物,抬高技1400万美元作价,卖给美国福特公司。

美国福特公司最后以1600万美元的价格卖出这批货物。

抬高转让价格前

抬高转让价格后

抬高转让定价比抬高前可减少纳税:

237-167=70

税负减轻:

(29.625%-20.875%)/29.625=29.54%

三、奥巴马打击海外避税

纳税人广泛利用避税港把资金、财产和业务经营所得大量的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避税港去,最大限度的减轻其税收负担,这种情况必然会造成竞争条件和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引起资本的不正常流动,并对有关国家的财权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所以,近几年来避税港的监管已日益为各国政府所密切注视。

(一)奥巴马打击海外避税政策

2009年5月4日,美国总统贝拉克·奥巴马推出一套国外税收改革方案,旨在通过增加对美国公司海外盈利的征税和打击利用海外避税地进行逃税活动等措施,以此堵塞税收上的漏洞。

奥巴马当天在白宫宣布这些措施时说,这套国外收入税改方案只是更大规模税改的一部分,以使美国税收系统更简洁、更公平,对个人和企业更有效。

 他希望阻止在海外的美国公司通过把盈利留在外国的办法延迟纳税,并要求提高美国人持有的在所谓“避税天堂”的银行账户的透明度。

他说,如果金融机构不愿意在这个问题上合作,那政府就认定它们是在庇护存放在“避税天堂”的资金,并将因此采取行动。

 

这套方案提议改革免征和缓征美国籍跨国公司国外收入的优惠政策。

美国现行税法规定,有海外业务的美国公司只有在把海外盈利带回美国国内的情况下才向美国政府纳税,如果它们把海外盈利保留在海外,那它们可以无限期地延迟纳税。

奥巴马说,他要改变这种做法,鼓励企业多为国内增加就业。

另外,依据奥巴马的计划,美国公司将不能注销国内开支以产生海外盈利,其目的是减少刺激美国公司将其全部或部分业务基地设在海外。

奥巴马还说,这些措施的实施将产生平均每年大约210亿美元的新税收。

不过,这一数字只占政府预计的明年财政赤字1.2万亿美元的约2%。

这套国外收入税改方案还把矛头对准“避税天堂”,提议修改相关监管规定,允许国内收入署调查美国企业或个人在“避税天堂”开设子公司或账户逃税的行为。

美国国会政府问责局今年1月发布的一份报告说,美国最大的100家企业中有83家在“避税天堂”设有子公司。

奥巴马说,现行税法下,“一小部分个人和企业利用‘避税天堂’逃避全部应缴税款”极其容易。

按照这套方案,美国政府将要求外国金融机构与国内收入署合作,提供美国客户信息,这些金融机构必须与国内收入署签约,成为面向美国客户的“合格中介机构”。

白宫预计,这一措施可在10年内增加865亿美元税收。

 

(二)打击海外避税原因

1.直接理由

台面理由是旨在税制公平并创造就业,但显然,其醉翁之意不在于此,如何尽快地加速美国公司海外资本回流、刺激美国国内经济增长、提振国民信心才是其真正的目的。

根据这项计划,美国公司将不得通过减少本土支出的方式来在海外市场上生成利润,这会降低美国公司将所有或部分业务运营放在其他国家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促使美国公司在国内开展业务,提高就业,带动美国尽快走出危机。

2.税收原因

根据美国政府的预计,该项税收改革方案的实施将在未来十年给美国政府带来近2100亿美元的税收收入。

据最近美国财政部(U.S.Treasury)的一份报告估算,美国每年税收损失约为400亿到1230亿美元。

美国审计总署(GAO)发现,美国前100名上市公司中,有83家在避税港设有子公司。

美国审计总署(GAO)发现,美国前100名上市公司中,有83家在避税港设有子公司。

3.避税港自身的形象原因

受到全球经济下滑和涉及数十亿美元的金融丑闻的影响,避税港已成为众矢之的。

避税港的保密规则也为金融犯罪提供了庇护。

瑞士银行业巨头瑞银(UBS)承认帮助顾客逃税,被罚7.8亿美元,同时披露了数百个美国客户的信息。

位于安提瓜岛的斯坦福国际银行(StanfordInternationalBank)也遭调查,起因是基金经理艾伦•斯坦福(AllenStanford)因涉嫌领导一起80亿美元的金融诈骗而遭到美国政府指控。

名誉扫地的经纪人伯纳德•麦道夫(BernardMadoff)对政府指控其操控648亿美元的“庞氏骗局”供认不讳。

据法庭指派给他的财产受托人称,麦道夫可能利用直布罗陀岛、马恩岛和其他避税港藏匿资金。

4.政治学分析

综合奥巴马新政以来的经济政策看,在此时推出该项税收改革政策的目的不外乎有三:

一是在此时推出具有增收功能的税收改革政策,将有利于缓解国民的紧张情绪,增强对国家的信心;二是兑现竞选诺言,继续“劫富济贫”计划。

作为平民主义的胜利者,奥巴马延续了民主党的传统,主张扩大政府干预经济职能,缓和贫富矛盾,目前的方案可以看做是“劫跨国公司,济美国国民”。

三是变相实施其贸易保护主义的本质倾向。

5.金融危机的反思——提高监管水平的必然

顺应国际上提高监管水平的潮流和呼声,美国等国在G20峰会后着手建立新监管体系,将PE赶出天堂。

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重创,美国推行的放任政策被各国认为是这次危机的直接根源,要重树形象,首先需要整顿监管体系,消灭监管死角。

这样,大型对冲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等机构以及包括信用违约互换(CDS)等在内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在金融危机后进入美国监管视野。

而避税天堂为私募基金提供的不仅是税收上的优惠,更让它们完全脱离于监管之外。

所以,要整顿监管体系,必然要打击避税天堂。

6、掌握游戏规则的需要——主动出击

在金融体系改革问题上先发制人,以图牢牢把握游戏规则的制定权。

早在3月26日,白宫就已经通过官方发言人表示,美国希望推动全球金融体系改革,改革重点就是强化对银行、保险、证券交易和商品期货交易等的集中监管,把监管对象扩大到大型对冲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等机构,以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方案不仅着眼于本国。

美国新任财长盖特纳表示,“我们必须确保全球金融监管标准与美国将实行的监管高标准相一致。

(三)奥巴马海外赋税政策的实施评估

1.美国赋税政策回顾

自1986年美国《税收改革法案》出台以来,美国企业应缴纳的联邦所得税曾一度从46%大幅降至34%。

但在此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随着其他发达国家不断降低企业所得税,美国不进则退,反而沦为发达国家中税负较重的国家之一。

目前美国联邦和州两级企业所得税合并税率高达39.3%,远高于其他OECD国家加权平均后31.9%的税负水平,更高出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28.6%的税负水平。

在主要发达国家中,仅有日本税负水平(39.5%)略高于美国。

从税收课征方式上来看,为避免对企业的海外投资双重征税,多数国家采取的是东道国征收原则(属地原则),只有美国、英国、日本采取先双边征税再国内退税的做法(世界范围原则)。

例如,若美国与法国企业同时投资于中国,法国企业仅需向中国政府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而美国企业除此之外,还必须向美国政府缴纳39.3%的企业所得税。

当然,在税收抵免之后,美国企业的实际税负仍为39.3%。

两相比较,势必严重削弱美国企业的全球竞争力。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2009年以来,日本和英国已先后放弃了这种不合理的做法,转而采取属地原则,惟有美国仍在因循守旧。

不过,在以往的实际执行过程中,美国政府也采取了一些灵活变通的做法。

例如,如果企业不把海外利润汇回国内,而是留存当地继续扩大投资,美国政府也容许其“延迟”纳税。

所谓延迟,通常情况下并无明确期限,事实上也就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相当于免税。

这样一来,美国企业与各国企业相比,并不处于明显劣势。

据美国媒体披露,GE通过提升全球范围内的海外利润,实际税率下降了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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