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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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沪工商合[1999]109号

关于推行“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文本”的通知

浦东新区、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委员会(建设局):

1997年9月11日,市工商局、市建委下达了《关于使用民用住房装饰施工合同推荐文本的通知》(沪工商合〖1997〗425号文)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民用住房装饰施工合同(推荐文本)》。

文本使用至今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装饰市场交易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发挥该合同文本的作用,我们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对《民用住房装饰施工合同(推荐文本)》进行了修订。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原《上海市民用住房装饰施工合同》(推荐文本)现更名为《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并于1999年4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

二、装饰企业在1999年9月30日前仍可使用已购买的《上海市民用住房装饰施工合同》(推荐文本)。

三、《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由市工商局会同市建委负责印制、发放,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印刷、销售。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

 

制定

上海市建筑装饰协会家庭装饰委员会发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发包方(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92号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概况

1.甲方装饰住房系合法居住。

乙方为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经市建委有关部门审定具有民用装饰《资质证书》的企业法人。

2.装饰施工地点:

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路____弄(村)____号___楼____室。

3.住房结构:

____________房型______房_____厅_____套,施工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

4.装饰施工内容:

详见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

5.承包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包工包料、清包工、部分承包)。

6.总价款:

¥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

材料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工费:

_____________________

管理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计费:

_____________________

垃圾清运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税金(3.41%):

____________

其他费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认可,变更施工内容,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实另计。

7.工期:

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开工,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竣工,工期________天。

二、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1.甲方提供的材料:

详见附件二《甲方提供材料、设备表》。

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乙方应办理验收手续。

如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供应的材料抵现场后,经乙方验收,由乙方负责保管,乙方可收取甲方提供材料价款保管费,费率由双方约定,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乙方提供的材料:

详见附件三《主材料报价单》。

3.乙方对甲方采购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如乙方违反此规定,应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4.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如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系伪劣商品,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三、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执行DBJ08-62-97《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DB31/T30-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它地方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本工程由_________方设计,施工方案。

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5.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详见附件四)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甲、乙双方商定。

凡甲方私自与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6.工程验收。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能按预约规定日期参加验收,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事后,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

7.工程竣工:

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详见附件五《工程质量验收单》)。

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如通过竣工验收,甲方应承认原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四、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气线路、煤气管道、自来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

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发生。

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甲方责任的,甲方负责和赔偿;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五、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工程款付款方式列下表:

2.工程结算:

详见附件六《工程结算单》。

3.工程保修期壹年。

须工程款全部结清,甲、乙双方方能签订《工程保修单》(详见附件七),保修期从竣工验收签章之日起算。

4.双方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施工结束须开具发票。

 付款时间付款百分比金额

对预算设计认可签订合同之日1000元,第二次付款时扣除

合同签订后开工彰二到五天65%元

施工过程中工期进度过半30%元

竣工验收当天5%元

增加工程项目签订项目变更表100%元

注:

装饰工程有形市场另有规定的,亦可按市场规定办理。

六、其它事项

1.甲方工作:

(1)甲方应在开工前一天,向乙方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_________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

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应采取保护措施。

向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电等必备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2)做好施工中因临时性使用公用部位操作以及产生影响邻里关系等的协调工作。

(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计管线,负责到所在地房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2.乙方工作:

(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

(2)指派______________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对其行为乙方应予认可。

如更换人员,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3)未经甲方同意和所在地房管或物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及各种共用设备管线。

七、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付乙方________元;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的________%支付违约金。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甲方已付款的_____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未办理有关手续,强行要求乙方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及共用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4.乙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或共用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八、纠纷处理方式:

1.因工程质量双方发生争议时,凭本合同文本和施工企业开具的统一发票,可向上海市建筑装饰协会家庭装饰委员会商请调解,也可向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拆。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

——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将不选定的解决方式划出)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经双方签字(在有形市场签订的合同须经市场管理部门盖章见证)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

如要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十、其它约定:

1.

2.

3.

4.

5.

十一、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地址:

邮编:

电话:

邮编: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地点:

附件一: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装饰施工内容表

甲方:

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

序号分项工程做法说明

一地面部位

二墙面部位

三天棚部位

四门窗部位

五家具

六卫生间

七厨房

八电气、水管

九其它要求: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月日

附件二:

上海市家庭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甲方提供材料、设备表

甲方:

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

序号材料或设备名称、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单位数量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月日

附件三: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主村料报价单

甲方:

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

序号

装饰内容及装饰材料规格、型号、品牌、等级数量单位单价合价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月日

附件四: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工程项目变更单

甲方:

_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

变更内容原价格新价格增减金额(+-)详细说明:

增加工程金额减项工程金额(增-减)金额实付金额

元元元元

注:

(1)若变更内容过多请另附说明;

(2)增加项目金额、减少项目金额后应将实付金额在签变更单认可时,将款一次付清。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月日

附件五: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工程质量验收单

甲方:

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

日期检验项目名称检验结果检验签名合格不合格补验

整体工程验收意见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注:

(1)分项检验评定:

合格打“√”,不合格打“×”,补验合格打“√”签名。

(2)分项检验意见记录,印在反面。

年月日

附件六: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工程结算单

甲方:

_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

序号项目金额备注

1工程合同总价元

2变更增加项目元

3变更减少项目元

4工程结算总额元

5甲方已付金额元

6甲方结算应付金额元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件七: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工程保修单

甲方:

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 联系电话 

用户姓名 登记编号 装修房屋地址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农资商品购销合同

甲方(卖方):

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买方):

永仁县莲池星茂科技开发经贸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物的种类、规格、数量及价格

商品名称

型号

规格

商标

生产企业

经销(代理)企业

数量

(吨)

有效成份(含量)

单价

(元/吨)

金额

(万元)

生物肥

SC012

25kg

乐丰

山东日照化工集团

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

450

10万个/g

2600

117

复合肥

FH125A

50kg

乐丰

山东日照化工集团

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

700

40%钾氮

2550

178.5

水溶肥

LS600JG

15kg

乐丰

山东日照化工集团

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

220

80%钾磷氮

4200

92.4

尿素

CU22A

50kg

乐丰

山东日照化工集团

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

700

46%氮

1650

115.5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伍佰零叁万肆仟圆整¥5034000.00元。

第二条标的物质量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

标准(进口合同)编号为-

标的物包装和标签内容应符合相关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标的物交付方式、地点、费用承担及期限

标的物按下列第2种方式交付:

1、甲方负责发货2、乙方自行提货3、乙方委托提货

具体如下:

标的物交付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标的物质量合格报告或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第四条验收及提出异议的时间

1、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货物之日起5日内进行验收。

2、检验标准:

GB15063-2009

3、检验方法:

双方委托检验。

4、乙方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①经过检验,乙方如发现甲方所交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一方面妥善保管,另一方面在收到甲方货物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并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部分货款。

②如乙方未按上述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视为甲方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③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书面异议后,应在7天内予以答复并作出处理,否则,视为默认乙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下列第2种方式付款:

1、次结:

按每次购货结算的,乙方可采取电汇、承兑汇票、支票、现金等方式付款,甲方必须在款项到达指定账户之日起日内交货。

2、月结:

按月结算的,乙方的当月货款,必须于次月5日前向甲方结清。

3、年结:

按年结算的,乙方的当年货款,必须于当年1月5日前向甲方结清。

第六条合作约定

甲方按下列第2种方式与乙方合作:

1、区域经销:

甲方为生产企业,授权乙方为甲方指定产品的区域唯一经销商,甲方在与乙方的合作期内不得在同区域同类产品另设经销商。

同时,乙方不得跨地区串货,否则按标的物价款%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批零关系:

甲方为产品经销商,与乙方的合作关系为供货与购货关系,乙方有权就同类产品向其他经销商购货。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标的物经验收不符合第一条和第四条要求的,乙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

2、标的物不符合第二条质量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标的物在销售期间经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而乙方已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并将进货月报表如实录入的,乙方因接受行政处罚所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全额赔偿,但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质量不合格系乙方保管不善造成的除外;标的物在销售期间经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乙方未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也未将进货月报表如实录入的,乙方因接受行政处罚所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各按50%比例承担,但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质量不合格系乙方保管不善造成的除外。

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造成消费者农作物绝产、减产等损失的,若乙方已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消费者的赔偿、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甲方应全额赔偿;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造成消费者农作物绝产、减产等损失的,若乙方未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消费者的赔偿、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由甲、乙双方各按50%比例承担。

3、那一方迟延交货日期或迟延支付价款的,按照每日迟延部分价款10%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提前交货的,乙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甲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乙方协商,乙方仍需要的,甲方应照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乙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天通知甲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乙方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发货。

5、乙方自提产品,如果未按甲方通知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交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6.其他:

乙方有义务维护所经销的品牌农资的商业信誉,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标的物的质量,在销售中不得掺杂使假,不得通过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销售,否则,因乙方责任导致被国家机关处罚的,由乙方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并按标的物价款3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按本合同规定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等费用,应当在明确责任后7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款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

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元谋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有效期为3年,自2014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甲方:

(签章)乙方:

(签章)

住所:

元谋县黄瓜园镇住所:

永仁县莲池乡

法定代表人:

谭华颖法定代表人:

亢福康

委托代理人:

谭华颖委托代理人:

亢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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