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细则各种税种明细及收费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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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细则各种税种明细及收费标准

税法细则;各税种明细及收费标准

营 业 税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X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八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第九条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第十条 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二)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2.税目、税率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3%

二、建筑业3%

三、金融保险业8%

四、邮电通信业3%

五、文化体育业3%

六、娱乐业5%~20%

七、服务业5%

八、转让无形资产5%

九、销售不动产5%

3.计税方法

营业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4.主要免税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

印 花 税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化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明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不得重用。

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

第十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由国家税务局监制。

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外,可处以应补贴***金额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金额十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金额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印花税税率表

税  目比例税率税  目比例税率

1、财产租赁合同1‰5、货物运输合同0.5‰

2、仓储保管合同1‰6、产权转移书据0.5‰

3、加工承揽合同0.5‰7、营业帐簿中记载资金的帐簿0.5‰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0.5‰8、购销合同0.3‰

税  目

比例税率

税  目

定额税率

9、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0.3‰1、权利许可证照五元

10、技术合同0.3‰2、营业帐簿中的其他帐簿五元

11、借款合同0.05‰  

12、财产保险合同0.1‰ 

增 值 税

1.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2.税目、税率

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征收范围税率

出口货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0

一、农业、林业、牧业产品,水产品;

二、食用植物油和规定的粮食复制品;

三、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四、图书、报纸、杂志(不包括邮政部门发行的报刊);

五、饲料、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农用塑料薄膜;

六、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

13%

原油、井矿盐和除上述货物以外的其他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7%

3.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时候,先分别计算其当期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然后以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实际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适用征收率(商业为4%,其他行业为6%)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征收率

(3)进口货物退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4)出口货物退税

纳税人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

目前,出口退税率分5%、6%、9%、11%、13%、17%六档。

4.主要免税规定

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之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避孕药品和用具;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可以免征增值税。

契 税

1.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承受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2.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三种: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3.税率和计税方法

契税使用3%至5%的幅度比例税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适用税率,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在上述幅度之内确定。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4.主要免税、减税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城镇职工按照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符合免税规定的外交机构和外交人员,可以免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可以酌情减税或者免税。

教育费附加税

1.概念:

凡缴纳产品税(后改为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缴纳教育费附加。

2.税率及计算方法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后改为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1%,分别与产品税(后改为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3.教育费附加的申报缴纳

4.教育费附加的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申报期限:

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规定的申报时间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期限:

同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在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

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应当就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纳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应当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纳税。

2.征税项目和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800元费用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率表如下: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一)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500元的部分5%0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25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125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375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1375

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3375

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6375

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10375

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15375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800元

全月应纳税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在计算其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除了可以按月减除费用800元以外,还有附加减除费用(现行标准为每月3200元)。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办法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减除与其收入相关成本、费用、损失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率表如下: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二)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5000元的部分5%0

2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10%250

3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20%1250

4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4250

5超过50000元的部分35%6750

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组织。

2.计税依据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都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税率和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一般应当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和33%的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3%

除法定税率以外,为了照顾某些盈利较少的企业,暂设置18%和27%两档低税率。

4.主要免税、减税规定

(1)民族自治区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2)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可以享受一定的免税或者减税待遇,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以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企业,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业,新办的劳动服务就业企业,教育部门所属的学校举办的工厂、农场,民政部门所属的福利生产企业,乡镇企业,国有农业企业等。

车船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对外分局、燕山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决定》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1991年4月26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1年第6号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3月25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籍人员、台港澳同胞拥有并且使用的非机动车,缴纳车辆使用牌照税适用税额及纳税期限,依照本细则执行。

二、废止细则中关于个人拥有的非营业性使用的非机动车辆免税的规定。

将第五条修改为:

非机动车人力车自行车每辆4元

人力小三轮车每辆6元

客货三轮车每辆12元

排子车每辆18元

二轮手推车每辆4元

畜力车畜力大车每辆30元

除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1、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不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

2、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税务局批准免税的车辆。

三、第八条修改为:

本市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单位应税的机动车,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1月1日至1月15日和7月1日至7月15日。

2、单位应税的非机动车和个人应税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全年税额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3月1日至3月31日。

四、第十条修改为:

纳税单位应将车辆的数量、种类、用途等情况,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登记。

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其应纳的税款,自行计算缴纳;不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缴款书,由纳税单位缴纳。

个人应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或者委托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他单位代征代缴。

其他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拒绝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可以暂扣其车辆牌证。

五、《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所附《北京市车辆税额表》中的非机动车部分修改为:

本决定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北京市人民政府1986年12月27日发布,1991年3月25日修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凡在本市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在本市缴纳车船使用税。

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

;

车船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由拥有人负责缴纳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拥有并且使用的非机动车,缴纳车辆使用牌照税的适用税额及纳税期限,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其独立核算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居住地纳税。

第四条本市车辆适用税额,依照附表所列《车辆税额表》计算。

第五条除《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1、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不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

2、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税务局批准免税的车辆。

第六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七条载货汽车的净吨位,不满半吨(含半吨)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不满一吨的,按一吨计算。

载货汽车改装成乘人汽车或载货、乘人兼用车辆的,均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车辆种类计算征收。

各种工程车、起重车等特种车辆,按其原来规定载重量计算征收,无载重量的,可比照同类型载货汽车计算征收。

第八条本市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单位应税的机动车,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1月1日至1月15日和7月1日至7月15日。

2、单位应税的非机动车和个人应税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全年税额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3月1日至3月31日。

第九条纳税人各种机动车停驶、报废,须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停驶证件,非机动车凭单位或有关部门证明,一个月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对新购、复驶、用途变化等车辆须持有关凭证一个月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纳税人纳税后,遇有车辆增、减变动,按规定期限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补手续。

第十条纳税单位应将车辆的数量、种类、用途等情况,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登记。

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其应纳的税款,自行计算缴纳;不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由主管税管机关填发缴款书,由纳税单位缴纳。

个人应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或者委托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他单位代征代缴。

其他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拒绝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可以暂扣其车辆牌证。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

1952年1月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车辆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同时废止。

附:

北京市车辆税额表

类别项目计税

单位年税额备注

机动车乘人

汽车10座以下每辆200元

11座至30座每辆250元

31座以上每辆300元

摩托车二轮每辆60元包括轻便摩托车

三轮每辆80元

机动三轮汽车每辆80元

载货汽车按净吨

位每吨60元

非机动车

人力车自行车每辆4元

人力小三轮车每辆6元

客货三轮车每辆12元

排子车每辆18元

二轮手推车每辆4元

畜力车畜力大车每辆30元

说明:

1、挂车根据乘人数或载重吨数,分别按乘人或载货汽车税额70%计算。

2、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的挂车按载货汽车税额的50%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

1.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包括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

2.税率和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实行差别税率:

市区税率为7%,县城、建制镇税率为5%,其他地区税率为1%。

此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上述三种税同时缴纳。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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