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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委业务管理制度

外委业务管理制度

1管理目的

为了规范黄陵矿业煤矸石发电有限公司(2×300MW)(以下简称公司)外委业务管理,建立重视安全、健康、环保、质量的外委业务管理氛围,确保外委业务承包商的表现与公司的安健环、质量目标相一致,并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外委业务全过程管理工作。

3执行程序与管理规范

3.1外委业务计划管理

3.1.1管理界面

3.1.1.1单项合同估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外务业务,各相关部门逐项编制实施方案,在此基础上编制并上报年度计划,或上报计划外项目请示,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3.1.1.2单项合同估价在20万元以下的外务业务(不含零星用工),由各相关部门编制并自行审定实施方案和外委业务计划,报送公司备案后组织实施。

3.1.2外委业务计划

3.1.2.1每年度×月×日前,各相关部门从工作实际出发逐项排查需外委的业务,核实外委业务范围及工作量,逐项拟定切实可行的外委实施方案,在此基础上编制上报下一年度外委业务计划。

上报的外委业务计划中必须包括计划编制说明、计划明细表(格式见附录1)、各项外委业务实施方案,上年度外委业务整体总结等内容。

公司于×月×日前批复;

3.1.2.2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外委业务项目实行单报单批管理。

报送时必须现时报送实施方案等内容;

3.1.2.3外委业务项目纳入年度计划经公司批准或报根据本制度4.1.1.2款在公司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3.1.3外委业务实施方案

3.1.3.1以外委业务计划中项目对应的外委事项逐项进行编制,作为外委业务计划或立项请示的附件。

3.1.3.2每项外委业务实施方案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外委业务的必要性;

(2)上年度该项外委业务管理情况;

(3)外委承包商人员配置方案;

(4)外委安全管理措施;

(5)费用估算和经济性分析;

(6)外委业务招标计划安排。

3.1.3.3外委业务实施方案中,外委承包商服务人员数量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核定:

(1)电厂检修维护:

参考公司已下达的编制定员执行。

如属于部分外委,则自有员工与外委劳务人员总和不得超过公司下达的编制定员;

(2)输煤、煤泥运行:

一般按每值5人考虑。

传输距离远、转运站点多的单位每值可适当增加1-3人,系统特别复杂的最多每值可增加4人;

(3)除灰、除尘、脱硫、脱硝运行:

原则上每个控制单元每值配置2人。

有炉外湿法脱硫系统的,每值增加2人;

(4)斗轮机司机:

原则上每值配置2人;

(5)外委检修维护共计配人

(5)每项外委业务具体定员定编,根据公司人力资源部下发的外委业务定员标准确定;

(6)各相关部门在使用外委劳务人员时,应自觉维护劳动定额、标准的严肃性,执行公司核定的外委业务人数标准。

如公司未明确核定的,各相关部门应本着实用性和经济性相结合的原则,参考行业内其它单位的外委劳务人员实际用量,结合自身实际,拟定该项业务的外委劳务人员需求数量。

3.2外委业务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3.2.1外委业务招投标管理

3.2.1.1外委业务招投标管理执行公司招投标制度;

3.2.1.2公司要采取整合零星外委业务整合等方式,控制进厂承包商数量,减少外委管理难度,降低外委费用;

3.2.1.3公司要提前报送招标方案审批单,其中长期外委服务项目应至少提前2个月报送,确保长期外委服务项目合同期合理接续;

3.2.1.4外委项目招投标时实施承包商准入安全管理;

(1)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审查潜在承包商的资质和/或能力。

安全监察部应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情况进行监督;重点建设项目外委业务招投标时,安全资格审查必须经公司审核,对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和能力的投标人一律取消投标资格;

(2)承包商准入安全资格审查内容应包括:

1)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资格证书;

2)同类项目业绩和近三年安全记录;

3)安全技术装备和设施;

4)符合本工程要求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情况;

5)法律法规或工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3.2.1.5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统一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外委业务的联合招标。

3.2.2外委业务合同管理

3.2.2.1外委合同管理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3.2.2.2外委业务必须采取签订经济合同方式引进外委承包商。

承包商不得将外委业务整体转包,经业主同意书面审批后,可将外委业务中部分非关键业务分包;

3.2.2.3公司与承包商在签订委托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安全管理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职责、负责管理的区域范围。

明确工作区域存在的危险源清单,要求外委单位提前准备特种作业人员和劳动保护用品,防止延误工期或其他意外;

(2)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3)在安全生产方面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4)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考核与奖罚;

(5)明确发生事故后应承担的责任。

事故应急救援、各类事故的经济赔偿、善后处理、安全风险保证金的交纳等事项及有关资金额度的约定;

(6)对事故的报告、统计归属、配合调查处理等做出规定;

(7)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必须纳入的其他内容。

3.2.2.4外委业务实施承包商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

安全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安全风险考核奖罚和安全质量考核奖罚,承包商交纳数额要保证服务期内的安全奖罚所需,原则上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具体数额及交纳时间在安全管理协议中明确。

服务结束后返还剩余的安全风险保证金。

承包商出现安全事故不能支付安全事故罚款和/或承担赔偿责任时,业主单位有权从安全风险保证金中扣除代缴;如果安全风险保证金数额不足,可以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3.3外委业务承包商入厂管理

3.3.1长期外委业务承包商入厂遵循以下原则:

3.3.1.1对于设备委托运行、维护以及合同期为一年及以上的外委业务,根据外委业务实际要求,承包商必须提前1-3个月进入现场。

进入现场后对设备、图纸、技术资料进行整理交接,承包商有关人员应按照业务类别,对运行规程、系统图、管理工作程序、操作规范等进行修订,同时与对口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共同编制工作管理程序和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进行上岗前的培训;

3.3.1.2外委人员进入现场后的日常管理要纳入对口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要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

3.3.1.3外委人员进入现场前,承包商应按照岗位培训大纲规定对其进行培训,进入现场一周内,对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上岗,不合格者应予更换,更换人员应重新履行培训考试程序。

考试情况要记录在委托人的承包商档案中。

3.3.2短期外委业务承包商入厂遵循以下原则:

3.3.2.1对于发电机组等设备检修、技术改造、生产性工程项目、技术服务等短期外委业务,根据外委业务实际要求,承包商必须提前3-7天进入现场。

进入现场后对作业现场进行熟悉,企业应分级(厂部、项目负责人、班组级)对应的项目负责人对外委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共同制定项目实施组织方案;承包商人员进入现场后对作业现场进行熟悉,对口管理部门的项目负责人对外委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共同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

3.3.2.2承包商的车辆只有在卸货或清理现场原料和设备时,在现场负责人员或其指定人员在场的前提下才能进入现场,在装载或卸载完毕后必须立刻离开现场;

3.3.2.3带到现场的所有原料、设备和工具必须进行登记;

3.3.2.4承包商应妥善保管向业主借用的并经确认为合格的工具或设备。

如果对这类工具或设备有任何损害必须立即通知发包方,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商给予赔偿。

3.3.3各对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外委业务承包商劳务人员准入监督管理。

3.3.3.1承包商劳务人员进场前,承包商必须就该项外委业务设置健全的组织机构(项目部),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并明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3.3.2承包商外委劳务人员进场前,承包商业应向所服务部门提交详细的服务人员花名册、身份证明复印件、婚育证明、体检结果复印件、本人与承包商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等资料;

3.3.3.3承包商劳务人员原则上符合以下条件:

(1)输煤、除灰、脱硫、脱硝等辅助系统运行:

中专以上文化,20-45岁,具有一年以上电厂运行工作经验;

(2)检修维护:

中专以上文化,20-50岁,属特种作业人员的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有效期内),具有三年以上电厂检修维护工作经验。

3.3.3.4患有下列身体疾病或有下列情形者,不能作为承包商劳务人员进入公司及下属单位服务:

职业禁忌症、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不符合相关岗位要求的身体残疾者;各系统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或肾移植者;心脏病;高血压病;受有期徒刑宣告或通缉,尚未结案者;吸食毒品或其他代用品者;品性恶劣,经公私营机关开除者;在个人简历中弄虚作假被查证属实者;年龄未满18岁者;

3.3.3.5承包商外委劳务人员进厂前,各相关部门要与承包商共同组织进行入厂专业教育培训及入厂安全教育培训和上岗考试,成绩合格者由承包商颁发《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格式见附件2)。

承包商将《上岗证》报送公司综合办公室备案。

综合办公室对照《上岗证》向相关外委劳务人员颁发《出入证》,所有外委劳务人员均需持颁发《出入证》方可进入工作现场。

3.4外委业务现场管理

3.4.1现场日常管理原则

3.4.1.1对于长期外委业务,承包商外委队伍进入现场一个月后,各对口管理部门应对其管理能力、技术能力、人员状况、业务水平等进行评估,以确认其履约能力,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3.4.1.2对于短期外委业务,各对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必须全程跟踪监督现场外委人员作业,要在其履约的过程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和技术协议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同时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4.2现场清洁和清扫管理

3.4.2.1短期外委业务应当遵守以下现场清洁和清扫责任:

(1)填写“承包商工程通告”表并把它张贴在工作现场醒目的位置;

(2)随时按照各对口管理部门现场负责人要求的标准保持现场的清洁卫生,遵守各对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3)施工作业完成后,承包商必须在48小时内把所有的原料、工具、设备和残留物清除出现场。

如果承包商未能及时清除,公司有权清理现场并向承包商收取相关费用;

(4)必须把溶剂、油漆、清洁剂和化学品以妥当的方式存放并标签明示。

3.4.2.2长期外委业务承包商执行各对口管理部门内部现场清洁和清扫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3.4.3人员变更管理

3.4.3.1承包商入厂后必须向对口管理部门提供每位外委人员信息资料,对口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外委人员变更台账;

3.4.3.2外委队伍管理人员变更时必须征得对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厂主要领导的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按照违约进行处理;

3.4.3.3外委队伍其他人员变更时必须征得对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厂分管领导的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按照违约进行处理;

3.4.3.4外委人员变更前后不得影响外委业务的正常运作,且变更时相关人员必须进行严格的业务交接,变更后的人员管理、技术水平必须与合同要求相一致;

3.4.3.5对于长期外委业务,外委人员原则上最少要在上岗半年后方可提出变更要求。

3.4.4服务暂停

3.4.4.1如果发现承包商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现场负责人员可向该承包商签发“停工通知”,直到采取适当纠正措施承包商方可重新开工;

3.4.4.2如果承包商没有使用规定的设备和操作方法或者没有遵守现场安全标准,或者未能有效遵守现场负责人员的口头或书面警告且未造成不安全情况发生时,或因工作操作方式的不当而有可能对人员或设备产生潜在危险时,现场负责人员向该承包商签发“停工通知”,直到采取适当纠正措施承包商方可重新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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