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电大合同法名词解释.docx
《最全电大合同法名词解释.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全电大合同法名词解释.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最全电大合同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
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3、要约: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
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迟延:
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6行为默示形式:
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7、全面履行原则:
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8、协助履行原则: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9、全部违约:
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10、部分违约:
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11、违约归责原则:
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12、标的物:
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3、转租:
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14、拍定:
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5、建设工程合同:
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6、客运合同:
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17、货运合同:
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18、合同法基本原则:
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19、附合缔约:
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20、不可抗力:
指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21、合同解释:
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22、借款合同:
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3、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
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24、运输合同:
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25、要约的撤回:
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26、承诺撤回:
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27、拍卖:
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8、要式合同:
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29、实践合同:
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30、格式合同:
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32、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3、附条件的合同:
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34、附期限的合同:
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35、合同无效:
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36、可撤销的合同:
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37、效力未定合同:
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38、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39、合同的履行:
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40、违约责任:
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1、赔偿损失:
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2、预期违约:
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43、代位权:
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促使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44、同时履行抗辩权:
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45、不安抗辩权:
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46、先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47、撤销权:
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48、合同的变更:
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52、(合同)解除权:
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53、清偿:
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54、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55、混同:
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56、抵销:
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67、供用气合同:
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价款的合同。
68、供用热力合同:
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热力,另一方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热力的一方称供热力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用热力人。
69:
赠与合同:
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70、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
7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72、捐赠:
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73、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
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74、租赁合同:
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
75、房屋租赁合同:
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76、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7、承揽合同:
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78、技术合同:
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79、技术开发合同:
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80、技术转让合同:
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83、技术服务合同:
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84、保管合同:
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负责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保管物的一方为寄存人,另一方为保管人。
85、仓储合同:
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86、委托合同:
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他人处理事务的一方为委托人,接受该委托的一方为受托人。
87、行纪合同:
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接受委托以自己名义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向其支付报酬的另一方为委托人。
88:
居间合同:
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他人寻找订立合同机会的一方为委托人;接受该委托,为其提供订立合同机会的另一方为居间人。
89、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90、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91、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
92、质押担保,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
中优先受偿。
1.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
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合同法是指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3.合同法基本原则:
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4.诺成合同:
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5.实践合同:
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6.要式合同:
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7.不要式合同:
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的形式。
8.主合同:
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9.从合同:
就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10.双务合同:
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义务,目的在于使相对方因此负担对待履行的义务。
11.单务合同:
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12.有偿合同:
当事人之间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
13.互为对价:
指当事人双方互相给予对方某种利益且两种利益具有概括的等价性,这不一定意味着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完全相等,只要双方当事人互以彼此的给付为自己给付的条件即可,一般讲来,只要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大致相等,即可满足此要求,构成有偿合同。
14.无偿合同:
是指当事人间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15.有名合同:
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内容的合同。
16.无名合同:
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未确定名称与内容的合同。
17.为本人利益的合同:
一般情况下,订约人都是为了本人的利益而订约,此称之为本人利益的合同。
18.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在某种情况下,订约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的利益订立合同,此称之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19.本合同:
凡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是本合同,又称本约。
20.预约合同:
凡当事人约定将来设
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是预约合同,又称预约。
21.格式合同:
又称定型化合同,或叫标准合同、定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好了合同的条款,而且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无须与对方当事人就其进行协商,只要相对人同意签订合同即意味着其决定全部接受了这些条款而签订的合同。
22.非格式合同:
是指法律未对合同内容作出直接规定的合同。
23.确定合同:
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24.射幸合同:
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
25.一时性合同:
指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合同。
26.持续性合同:
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便可完结,而是持续的实现的合同。
27.要约: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8.要约邀请:
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9.要约的存续时间:
就是指要约可以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30.承诺适格:
即要约的实质上的拘束力,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内即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31.要约的撤回:
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32.要约的撤销: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将其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33.要约失效:
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拘束作用。
34.承诺:
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35.承诺迟延:
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36.承诺撤回:
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37.招标:
是指招标人通过采取符合法定要求的招标通知或公告,公开地向特定的数人或不特定的公众发出的投标邀请。
38.投标:
其实是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出报价的行为。
39.开标:
是指招标人在其召开的邀请所有投标人出席的会议上,当众启封标书,公开所有投标的标书的内容。
40.评标:
是指招标人依法定程序对
有效标书进行评审,认定自己满意的投标人。
41.定标:
是指在评标的基础上投标人作出决定,让自己满意的投标人作为与自己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42.拍卖:
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43.拍卖人:
是指依照拍卖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44.拍定:
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45.强制缔约:
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46.附合缔约:
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47.立法控制:
是指在法律中事先明确规定清楚,某些条款必须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或者某些条款不能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当事人不得改变。
48.司法措施:
即指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法院认定某一具体合同条款是否是由当事人合意才纳入合同的。
49.行政措施:
即指通过要求某些格式合同条款应事先经过行政机关审核,方能投入使用的办法,来消除不合法的格式条款的适用;或者由行政机关制定合同范本,以供当事人采用。
50.合同权利:
又称合同债权,它是指合同的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即请求其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
51.合同义务:
又称合同债务,它是指合同的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必须向债权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一种必要性。
52.主给付义务:
简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必备的固有义务,即其可以决定合同类型的那些基本义务。
53.从给付义务:
简称从义务,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那些义务。
54.先合同义务:
是指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
55.后合同义务:
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为了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关系消灭时的各种善后事宜,所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56.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是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用,从而使合同尽可能完备的条款。
57.违约责任:
是指由于违反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58.解决争议的方法:
是指有关解决合同争议所运用的程序和所适用的法律,以及选择的检验或鉴定机构等内容。
59.合同的主要条款:
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
60.合同的普通条款:
是指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
61.偶尔条款:
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那些合同条款。
62.特意特定条款:
是指当事人有意将其留待以后谈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确定,或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的那些合同条款。
63.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64.合同效力:
广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它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狭义的合同效力,特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65.附条件的合同:
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66.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内容虽已确定,但尚未实际发生,其效力暂时处于不确定状态,待条件成就时该合同才发生效力,条件不成就时合同不生效。
67.附期限的合同:
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68.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在期限到来之前暂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到来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69.附终止期限的合同:
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在期限到来时,合同效力消灭,合同解除。
70.合同无效:
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71.欺诈:
是指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当作真实情况来表示,旨在使他人发生错误,并迎合自己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72.胁迫:
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73.重大误解:
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而对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认识上的错误,并因此而订立的合同,使自己遭受重大不利。
74.显失公平:
是指在双方、有偿的民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另一方遭受重大不利。
75.可撤销的合同:
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76.效力未定的合同:
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77.相对人的撤销权:
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未追加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78.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载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79.合同的履行:
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80.合同的履行原则:
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所必须遵循的准则。
81.全面履行原则:
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82.协作履行原则: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83.经济合理履行原则:
又称效益履行原则,它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84.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
是指法律规定的适用于某类合同或某种场合,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必须共同遵守的具体规范。
85.第三人代为履行:
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并没有因履行债务而成为合同当事人。
86.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87.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88.先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89.不安抗辩权:
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90.合同的保全:
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91.代位权:
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92.撤销权:
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93.合同的变更:
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94.合同的转让:
是指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95.合同权利的让与:
即合同权利的移转,也就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它是指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合同权利的移转,不包括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合同权利的移转。
其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权利让与,是指合同的权利人的合同权利由第三人承受,即第三人参与债的法律关系而成为新的合同权利人。
狭义的合同权利让与,仅是指合同权利人通过订立合同这种形式而将合同权利转让给
第三人承受,即通过一个新的合同关系使第三人参与原来的合同关系而成为新的合同权利人,即所谓债权的转让。
96.合同权利让与的效力:
是指合同权利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可分为内部效力与对外效力两个方面。
97.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
是指原债权人与受让人间发生的法律效果。
98.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
是指原债权人、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果。
99.合同义务的转让:
亦即债务移转,是指第三人为承担债务而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协议,故又称之为债务的承担。
100.免责的合同义务转让:
是指由第三人即承担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即脱离了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承担人就成为了新的债务人。
101.并存的合同义务转让:
是指第三人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