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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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xx市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和处置xx市区饮用水水源地的各类突发性环境事件,避免或减少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公众健康,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构建饮用水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污染隐患。

  整合资源,科学预警。

整合信息,正确研判,及时公告,实现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判。

  构建完善的应急指挥平台、联动机制,强化能力保障,全面提升应急能力。

  分级响应,妥善应对,高效处置,减少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损害。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591号令);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05年12月3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1989年07月10日);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53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城市应急供水预案编制导则》(SL459-2009);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xx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服务于市区供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突然发生,或因意外因素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饮用水水源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的事件。

  

(1)生物性污染。

一切以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水源,由此可能导致或已经出现腹泻病、伤寒、霍乱、甲型肝炎(肠道传染病的)爆发流行的污染事件;

  

(2)化学性污染。

一切剧毒、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氰化钾、砷、汞、六价铬、亚硝酸盐、农药、氨氮、石油类、磷等)污染饮用水水源,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的污染事件;

  (3)自然灾害及其它突发事件污染。

洪水、藻类暴发、干旱、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恐怖袭击等造成的水源污染事件;

  (4)人为原因造成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

1.5分级分类

  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城市应急供水预案编制导则》(SL459-2009)进行划分突发环境事件。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四级。

  Ⅰ级:

指因环境污染造成xx主城区主要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污染:

  

(1)当取水口原水水质有一项(含)以上指标浓度严重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Ⅳ类水体标准,水厂强化常规净水处理后其残留浓度含量仍达不到饮用水水质标准或者其含量对居民身体健康、工农业产品、输配水管道和水质等构成威胁,不能保证居民饮水安全的;?

  

(2)大面积和区域性的藻类、红虫(摇蚊幼虫)等微生物爆发,藻类计数突破1000万个/升或藻毒素超标,藻类等微生物严重影响制水工艺正常运行和出厂水质量;

  (3)水体受到严重污染,取水口出现大量死鱼;

  (4)上下游有大量高浓度污水直接进入到取水口;

  (5)水源污染而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对环境造成重大危害;

  (6)人群出现中毒症状、群体用户出现不适症状(10人以上);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和附近水域、陆域内有毒有害物质大量泄漏(翻车、翻船等);

  (8)水源受到人为故意性破坏或过失性严重污染;

  (9)因其它突发性事故,对水源水质安全直接构成威胁,使城市正常供水受到重大影响。

  Ⅱ级:

指因环境污染造成xx主城区主要饮用水水源地大面积污染,或铁山港工业区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污染:

  

(1)取水口原水监测项目中有一项(含)以上浓度处于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Ⅳ类水体标准之间,水厂强化常规净水处理后出厂水质虽能基本达标,但其残留含量或附产物对居民身体健康、工农业产品、输配水管道和水质等构成危害,影响居民饮水安全的;

  

(2)局部的藻类、红虫(摇蚊幼虫)等微生物爆发,藻类计数突破500万个/升或藻毒素接近超标,影响制水工艺正常运行;

  (3)水体受到污染,取水口周边出现少量的死鱼;

  (4)水源污染,小群体(10人以下)使用自来水后出现不适症状;

  (5)水源亚硝酸盐氮指标超过0.15mg/L;

  (6)其它突发性事故,对水源水质安全间接构成威胁,使城市正常供水水质受到较大影响和潜在危害。

  Ⅲ级:

指因环境污染造成饮用水水源地较大面积污染,或镇级水源地取水中断或者供水中断的事件。

当取水口原水监测项目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浓度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Ⅱ类-Ⅲ类水体标准之间,但经过水厂常规净水处理后出厂水质能达标,或小范围超标,基本不影响水质安全的。

  Ⅳ级:

指因环境污染造成饮用水水源地上游较大面积污染,或行政村、自然村等集中供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者供水中断的事件。

2事故应急救援的预防

2.1概况

  

(1)饮用水水源地

  xx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主要包括牛尾岭水库水源地、合浦水库(湖海运河东岭段)水源地、龙潭村地下水水源地、涠洲水库水源地、涠洲岛平顶山地下水水源地,备用水源地主要包括禾塘村地下水水源地和白龙村地下水水源地。

  

(2)供水水厂

  xx主城区水厂:

市自来水公司现有北郊水厂、xx水厂和禾塘水厂3座,最大日供水能力32万立方米(其中:

xx水厂15万立方米、xx水厂10万立方米、xx水厂7万立方米),服务范围为主城区,总供水人口30多万人。

xx水厂为主城区的应急备用水厂,xx村地下水水源地为应急备用水源地。

  xx工业区水厂:

xx供水有限公司现有铁山港水厂1座,日供水能力5万立方米,服务范围为铁山港工业区,白龙村地下水水源地为应急备用水源地。

  镇级水厂:

xx水厂、xx水厂、xx水厂、xx水厂、xx平顶山水厂、xx水库水厂,服务范围分别为各镇所在地。

  村级水厂:

分布和服务于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式农村人畜饮水工程。

2.2组织体系

  xx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日常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现场处置机构和专家咨询组组成。

2.3组织机构

  2.3.1领导机构

  xx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应急指挥部)是xx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环保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环保的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和各县(区)长、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工信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商务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市自来水公司、广西湖海供水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2.3.2日常工作机构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xx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受理饮用水源环境污染投诉;信息收集汇总、常规饮用水源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遇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上级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市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3.3现场指挥机构

  现场指挥部是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的现场指挥机构,由市政府分管环保的副市长兼任总指挥并负责现场指挥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类型及工作需要,设立的现场处置机构如下:

  应急监测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气象局等部门联合组成,负责对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分析污染现状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事件的变化趋势,向现场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影响的科学建议。

  应急处置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组成,根据职责范围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供水保障组:

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及供水单位组成,负责督促供水单位在应急期间采取调配水、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处置措施,保证出厂水质达标,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

自来水停供期间,采取其他方式组织纯净水供应。

  应急保障组:

由市商务局负责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等部门组成。

负责物资供应、社会治安、交通运输、受灾群众救援等工作。

  善后处置组:

由事发地的各县区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修复、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

  应急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做好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事故调查组:

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等相关单位协助,对事件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为了便于各个工作组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应该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机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由分管领导负责,明确1名联络员。

  2.3.4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为非常设机构,是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咨询机构,根据需要聘请饮用水源安全的应急处置专家,由有关成员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专家组,建立水源地应急专家库。

根据事件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发展趋势和形势动态,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理方案;为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2.3.5应急处置组织结构图

  xx市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结构图如下:

  

2.4主要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环保局:

负责全市饮用水水源地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预警工作。

会同相关部门分析污染事故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报应急指挥部,防止污染扩大;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等级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责任人作出处理或移交;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整改措施。

  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协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对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应急救援交通管制,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群众疏散和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工作。

  市监察局:

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工作;负责牵头开展应急处置的督查工作,对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市民政局:

根据事故危害和受损害程度,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协助做好受污染人员的转移安置工作和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

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必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土地资源的监督管理,优先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协同环保、水利做好地下水饮用水源的水位及水质动态监测;协同水利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依法及时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用地行为;在饮用水源水质污染危机解除后参与饮用水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提供群众紧急疏散的交通工具,力争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位。

  市水利局:

负责全市水资源监督管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污染区域相关水源地水量分配和调度,改善饮用水源地水体水质;负责征用自备水源和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地,协调和指导供水部门做好涉及饮用水源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确保城市供水正常运行;协同相关部门分析污染事故原因,防止污染扩大;协助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日常巡查。

  市农业局:

协助环保部门对因使用化肥和农药等农业生产活动造成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农业环境的破坏及修复提出处理意见,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协助环保部门对因畜禽养殖和渔业生产活动造成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因畜禽养殖和渔业生产活动造成的环境破坏及修复提出处理意见,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涉及饮水污染引起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为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开展对因饮用水污染引起的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工信委、市商务局:

当出现重特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市工信委负责组织协调工业企业的限水、停水等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协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由饮用水污染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市安监局:

负责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因使用、贮存、运输、经营、排放不当等导致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发的水污染突发事故;协助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建立有毒有害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运输信息数据库。

  市气象局:

负责及时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救气象信息提供、发布等工作。

  市消防支队:

负责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抢险、救援处置工作;负责防火灭火,参与抢险救援,在灭火过程中防治有害物质泄漏污染水体和大气。

  供水单位:

各供水单位在其服务范围内调度和保障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居民饮用水供应工作,启用备用水源,制定水体污染后应急处置措施,保障居民饮用水的安全。

做好备用水源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区政府应组织编制本辖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照市应急组织体系设置,建立健全本辖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本辖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应急指挥、协调、处置、救援和善后等各项应急工作。

涠洲管委会商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与县、区政府相对应的各项应急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2.5应急队伍

  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主要由环境监察、环境监测、水利、卫生防疫、消防和自来水供应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其主要职责为:

到达现场后,在所在地的县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乡(镇、办事处)协助下,首先组织应急人员救治病人,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对事故开展调查和分析,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来源、污染物、污染途径、波及范围以及发生后当地处理情况,根据污染特点,判断污染种类,形成调查意见;对事发地周边水域进行水质监测;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信息监测与报告

  

(1)市环保、水利、卫生等部门和各级政府,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充分收集涉及市区饮用水源的预警信息、常规监测数据和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2)监测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监测规范与标准方法、严格执行质量管理规定与要求,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环保、水利、卫生、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外和取水口安装的水质(量)在线监测仪器要实行联网,实现水质数据实时共享;进一步提高水质(量)监测自动化水平,增强水质污染变化预警能力和应急防范能力,实时监测部分水质指标,重点加强对原水的监测,并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加大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频率;发现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不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时,应立即向同级政府报告,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供水单位;

  (4)加大全社会防范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宣传力度,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发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事发地的群众一旦发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时,有义务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向110报警,110必须立即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3.2预警级别的确定和发布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

与本预案“1.5节事件分级分类”对应分为四级,分别用红色(Ⅰ级,特别重大事件)、橙色(Ⅱ级,重大事件)、黄色(Ⅲ级,较大事件)、蓝色(Ⅳ级,一般事件)表示。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预警级别的确认程序: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收集的有关信息证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视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交会商结果。

  预警的发布机构:

Ⅰ级、Ⅱ级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发布,并报告市委和市政府;Ⅲ、Ⅳ级预警由事发地应急指挥部报请市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形式:

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预防预警措施

  3.3.1预防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部署协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等部门按照管理职能协同有关部门分别对饮用水源质量进行巡查与监管。

  

(1)市环保、水利、卫生、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加强对饮用水源及其生产设施设备的检验与检测,建立饮用水源质量监测信息网络共享体系,掌握水质动态;

  

(2)市环保、水利等部门及县、区政府要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和风险评估,完善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3)市环保、水利、商务、财政等部门及供水单位要建立供水应急人才资料库和应急保障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4)市水利、住建、财政等部门要建设城市备用水源地,有效规避风险,保障用水安全。

  3.3.2预警措施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发布后,对应预警级别的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启动其应急预案,其应急指挥部人员必须到位,进入应急处置状态。

并应采取以下预警预防措施:

  

(1)增加对饮用水源的监测频次,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水源的影响;

  

(2)指令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3)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根据事件情况迅速落实备用水源及自来水应急处理措施;

  (5)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6)消防部门在灭火过程中要做好消防废水的收集、围堵等工作,避免造成因消防废水引发的饮用水突发事件。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信息报告

  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发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向同级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同时应向同级宣传部门通报情况。

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各级政府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同时抄送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初步判断事件原因;

  

(2)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受影响的范围,有无伤亡,事件发展趋势;

  (3)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及其他需上报的事项。

  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续报进展情况。

4.2先期处置与分级响应

  4.2.1先期处置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在所在地的县、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预案迅速实施先期处置,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同时,要按本预案4.1规定上报情况。

  4.2.2分级响应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指挥当地的应急工作,事发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报后必须迅速调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动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抢救,防止事态扩大;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收集相关证据;及时将污染情况和应急工作情况上报。

上级有关部门接报后应迅速了解污染情况,按照本预案3.2的规定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3分级响应程序

  事发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在上级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后,启动本单位及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配合上级应急指挥部处置事故的有关工作。

  4.2.4分级响应机制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响应机制为:

  Ⅰ级、Ⅱ级响应现场指挥部的组成

  总指挥:

分管环保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

市政府分管环保的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主要领导。

  成员: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分别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和事发单位的主管部门、事发地的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等组成。

  Ⅲ、Ⅳ级响应现场指挥部的组成

  总指挥:

事发地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

  副总指挥:

事发地的县、区环保、水利、卫生等部门的领导

  成员: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及事发地,分别由所在地的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有关供水单位领导等组成。

4.3响应措施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坚持分类、分级响应原则,各级各相关部门在本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的要求,针对事件类型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主要包括:

  

(1)环保、水利、卫生、国土资源、供水等部门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力度,发挥联动监测和信息共享作用,根据需要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频次,及时掌握事件产生的原因、危及的范围、影响的程度和发展趋势,为各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挥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污染源头,改善受污染区域的水质;

  

(2)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和环境监察部门立即着手开展监测、调查和应急准备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3)卫生部门要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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