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调整修订主要内容经济法基础.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1116178 上传时间:2023-02-25 格式:DOCX 页数:45 大小:28.8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调整修订主要内容经济法基础.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5页
最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调整修订主要内容经济法基础.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5页
最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调整修订主要内容经济法基础.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5页
最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调整修订主要内容经济法基础.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5页
最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调整修订主要内容经济法基础.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最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调整修订主要内容经济法基础.docx

《最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调整修订主要内容经济法基础.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调整修订主要内容经济法基础.docx(4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最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调整修订主要内容经济法基础.docx

最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调整修订主要内容经济法基础

2018年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调整修订主要内容(经济法基础)

章节

页码

行数

调整内容

第一章第一节

13

7-8

原“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改为“民法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二章

第三节

52

17-28

原“根据……重要依据”改为“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第二章第四节

54

倒11

段后增加:

“2018年4月1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总体要求、增强会计人员诚信意识、加强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以及强化组织实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索引

57

倒5

段后增加:

“12.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2018年5月19日财会〔2018〕10号)”,后面的序号顺延

57

倒1

段后增加:

“16.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2018年4月19日财会〔2018〕9号)”

第三章第二节

60

10-11

 

原“例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范化简称为‘银监会’”改为:

“例如‘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规范化简称为‘银保监会’”

第三章第二节

63

20

 

段后增加:

“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自2018年6月11日起,在江苏省泰州市和浙江省台州市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银行为企业(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实行备案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再核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试点地区注册的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当实行面签制度,由两名(含)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

第三章第三节

75

17

段后增加:

“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收到挂失止付通知或者公示催告等司法文书并确认相关票据未付款的,应当于当日依法暂停支付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上海票据交换所)登记或者委托开户行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登记相关信息。

第三章第三节

86

26

 

段后增加:

“(四)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

纸质票据贴现前,金融机构办理承兑、质押、保证等业务,应当不晚于业务办理的次一工作日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即上海票据交易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提供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和信息服务的机构)完成相关信息登记工作。

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完成承兑后,承兑人开户行应当根据承兑人委托代其进行承兑信息登记。

承兑信息未能及时登记的,持票人有权要求承兑人补充登记承兑信息。

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以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为准。

电子商业汇票签发、承兑、质押、保证、贴现等信息应当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同步传送至票据市场基础设施。

第三章第三节

88

13

段后增加:

“贴现人办理纸质票据贴现时,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查询票据承兑信息,并在确认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一致后,为贴现申请人办理贴现,贴现申请人无需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信息不存在或者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不一致的,不得办理贴现。

贴现人办理纸质票据贴现后,应当在票据上记载“已电子登记权属”字样,该票据不再以纸质形式进行背书转让、设立质押或者其他交易行为。

贴现人应当对纸质票据妥善保管。

已贴现票据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背书转让、质押、保证、提示付款等票据业务。

贴现人可以按市场化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对纸质票据进行保证增信。

保证增信行对纸质票据进行保管并为贴现人的偿付责任进行先行偿付。

纸质票据贴现后,其保管人可以向承兑人发起付款确认。

付款确认可以采用实物确认或者影像确认,两者具有同等效力。

实物确认是指票据保管人将票据实物送达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由承兑人在对票据真实性和背书连续性审查的基础上对到期付款责任进行确认。

影像确认是指票据保管人将票据影像信息发送至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由承兑人在对承兑信息和背书连续性审查的基础上对到期付款责任进行确认。

承兑人要求实物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保管人应当将票据送达承兑人,实物确认后,纸质票据由其承兑人代票据权利人妥善保管;商业承兑汇票保管人应当将票据通过承兑人开户行送达承兑人进行实物确认,实物确认后,纸质票据由商业承兑汇票开户行代票据权利人妥善保管。

承兑人收到票据影像确认请求或者票据实物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或者委托其开户行做出同意或者拒绝到期付款的应答。

拒绝到期付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电子商业汇票一经承兑即视同承兑人已进行付款确认。

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进行付款确认后,除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合法抗辩情形外,应当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后付款。

第三章第三节

88

21

 

段后增加:

“(六)票据交易

票据交易包括转贴现、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等。

转贴现是指卖出方将未到期的已贴现票据向买入方转让的交易行为。

质押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在将票据出质给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票据的交易行为。

买断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将票据卖给逆回购方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票据的交易行为。

票据贴现、转贴现的计息期限,从贴现、转贴现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到期日遇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七)商业汇票的到期处理

1.票据到期后偿付顺序。

票据到期后偿付顺序如下:

(1)票据未经承兑人付款确认和保证增信即交易的,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该票据在交易后又经承兑人付款确认的,应当由承兑人付款;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2)票据经承兑人付款确认且未保证增信即交易的,应当由承兑人付款;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3)票据保证增信后即交易且未经承兑人付款确认的,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保证增信行先行偿付;保证增信行未偿付的,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4)票据保证增信后且经承兑人付款确认的,应当由承兑人付款;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保证增信行先行偿付;保证增信行未偿付的,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2.提示付款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1)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当在提示付款当日进行应答或者委托其开户行进行应答。

承兑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付款的,应当在提示付款当日出具或者委托其开户行出具拒绝付款证明,并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通知持票人。

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在提示付款当日未做出应答的,视为拒绝付款,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供拒绝付款证明并通知持票人。

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提示付款当日同意付款的,承兑人账户余额足够支付票款的,承兑人开户行应当代承兑人做出同意付款应答,并于提示付款日向持票人付款。

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

承兑人开户行应当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兑人做出拒付应答并说明理由,同时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通知持票人。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已于到期前进行付款确认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根据承兑人的委托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兑人发送指令划付资金至持票人资金账户。

(2)纸质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但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汇票,将汇票留存并通知付款人。

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

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付款的,应自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出拒绝付款证明,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3)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付款后,对出票人对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保证增信行或者贴现人承担偿付责任时,应当委托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代其发送指令划付资金至持票人资金账户。

第四章

第二节

115-116

115页倒3-116页6

原“根据........为小规模纳税人”改为“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5月1日起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第四章第二节

124-125

124页倒15-125页倒6

原“1.基本税率……适用零税率:

”改为:

“1.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6%。

2.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0%: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4.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包括:

(1)国际运输服务。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①研发服务。

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③设计服务。

④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⑤软件服务。

⑥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⑦信息系统服务。

⑧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⑩转让技术。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四章第二节

132

6-23

原“③购进农产品……规定执行”改为“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四章第二节

132

24-25

原“④……增值税额”改为“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四章第二节

132

倒4-5

原“纳税人……抵扣”改为“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四章第二节

133

6

行后增加“如果是既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又用于抵扣项目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第四章第二节

144

9-15

原“2.……零税率”改为“2.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或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3.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第四章第二节

144

144页18-145页17

原“1.纳税人……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改为“1.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7)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8)纳税人发生相关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劳务、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第四章第二节

145

倒11-18

原“1.固定业户……税款”改为“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第四章第二节

148

14-16

原“

(2)……发生应税行为的”改为“

(2)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3)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第五章第一节

174

倒4-5

改为“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五章第一节

176

3-6

·改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第五章第一节

179

2

段后增加: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第五章第一节

183

倒10

段后增加“自2017年7月1日起,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第五章第一节

183

倒7

行后增加“在计算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

第五章第一节

185

倒4、6

原“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改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第一节

186

5-7

改为“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章第一节

186

9

行后增加“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章第一节

186

倒7-10

该段改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第五章第一节

187

2

段后增加: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五章第一节

187

22-25

改为“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包括自行建造)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第五章第二节

190

9-10

改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83天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第五章第二节

190

倒第5-6行

原“永久性住所通常指《民法通则》上规定的住所,具有法律意义。

”改为“永久性住所通常指《民法总则》上规定的住所,即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

第五章第二节

191

10-13

改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第五章第二节

191

16-18

原“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属于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改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章第二节

196

7

段后增加:

“(15)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第二节

202-203

202页倒10-203页倒24

改为“(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第五章第二节

203-204

203页倒9行-204页10

改为“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章第二节

204

10

段后增加:

“3.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章第二节

205

7

改为“个体工商户业主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第五章第二节

207

8-10

改为“4.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冶金矿山地质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