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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债权法律制度

债权法律制度

债权法律制度总我们体上可以分成四个板块来讲

第一章债权的一般原理

第二章合同的概念

第三章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

第四章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实际上后面三个问题主要是合同法的内容,第一个问题是债权的一般原理,是指总的关于一般债权的理论和知识。

第一章债权的一般原理

债权的一般原理里面首先要掌握的就是债权的概念,什么叫债权,在我们理解这个概念的时候,首先必须要注意一个事实,就是我们平时讲的“债权”,日常生活中讲得债权,跟我们法律上讲的“债权”不一样,我们平时讲的“债权”,比方说我有多少债权,或者他欠我多少债,是指的是金钱债权,他应该支付给你多少钱,这个就所谓他欠我多少债,比方说我要去追债,那么是追人家的钱,人家欠你的钱,这是我们平时讲的债权的那个概念,但是法律上讲到概念,不仅仅是指的是金钱债权,法律上所讲的所谓债权是指的是你有权利让人做一定的事情,一定的行为,或者说不做一定的行为,它包括权利转移,比方说他应该把这个权利转给你,比方说他对某一个房子拥有权利,但是你向他购买这套房子,他应该把这个房子的权利转移给你,权利转移,比方说交易货物,比方说你去市场去买菜,你付了钱,他应该这个菜交给你,要交付货物,比方说提供劳务,比方他跟你有个合同,然后他在你家里做钟点工,然后每星期做三天,然后你付了他钱,那在这个合同状态下面,他应改提供给你劳务,就一星期三天的钟点工的工作,这些都可以归到法律上所讲的债权,所以这个跟我们平时生活中债权的概念不一样,这个是我们首先要注意的第一点。

第二个关于债权问题上要注意的问题就是说是法律上的债权怎么来定义。

法律上对于这个债权总体上定义是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个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是指债权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这么一种权利,这个就所谓的债权,它跟职务相对应,债务是指债务人承担的一种义务,那债权和债务组成一对关系,那么我们平时所讲的债,实际上有时既讲债权,又讲债务,反正我们去理解的时候债权里面首先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是指债权人就是特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为一定行为的这么一种权利,这是关于债权。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债权的效力。

关于债权的效力这个问题主要是要回答债权对于一个债权人而言他意味着什么,也就是说它可以在法律上可以拥有什么效果,在法律上债权的效率内涵包括三个层面:

第一个是给付请求权,第二个给付受领权,第三个债权保护请求权,这个就是组成债权效率的三个方面。

什么叫债权效力里面的给付请求权,我还是以那个购销合同为例,因为你跟他有购销合同,然后你提供了货物,他应该给你提供金钱,支付货款,你向他交付货物的义务,对他来说就是或得交付货物的这么一种权利,然后他向你给付金钱的这个义务,就是你获得货款的权利,我们讲的债权的效力,首先包括给付请求权,就什么意思,假如说他拿了货物没付钱,你可以向他提出来你没给你,叫给付请求权,这是一个,第一个效力。

第二个效力给付受领权,然后你比方说是就是这样的情况,就是你给他货物,他没付你钱,你可以向他要,不是有给付请求权嘛,现在他给你了,我要问你有没有权利接收,这个就叫给付受领权。

第三个,你假如说你向他提出来要求给付,支付货款,但他没有支付货款,你要求法院保护,应该要法院判决,让他来支付货款,这个就叫债权保护请求权,这个给付的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和债权保护请求权,三者就组合成债权的效力,你拥有债权,就对你意味着你有权向人家提出来,有权受理人家给你的债务,然后得不到这个受理人的时候,有权向法院提出来,要求保护,就组成整个债权的一个效力体系,这是关于债券的效力。

关于债权的一般原理里面第三个问题就是债权的种类。

因为我们把某些种类如果能够不断进行细分,就可能是我们能够对事物的认识逐步的得到深化,所以我觉得我们要了解债权的一般原理,首先要搞清楚债权的分类,债权的分类实际上有很多标准,现行的法律体系它主要是按照在的发生的原因进行分类,在这个发生原因的框架体系下面,债权分为什么。

因为合同行为而发生的债权,我们叫合同之债;

因为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叫侵权行为之债;

因为无因管理而发生的债权,叫无因管理之债;

另外一个不当得利而发生的债权,叫不当得利之债。

现行的制度框架,就是原因这么一个角度它再分成四大类,当然还有其他,还有一些特殊的,我们这里没有包括进去,等会我们在解释,这是关于总的债权分类标准从原因角度,然后分成四大类。

那么在这个四大类里面,我们特别要解释的问题是这么几个。

什么叫因为侵权行为发生的债权,这是第一个,所谓因为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为什么会有这个种类,这么债的一个种类,理解上大家可以这么去理解,因为某个人实施了不法的侵权行为,对你造成的一种伤害,那么你在制度框架下面,是不是有权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赔偿,对于他的请求赔偿,或者因为他的侵害行为向对方追究责任的,这么一种权利,对你来就说就是因为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

这个债的种类里面第二个要说明的问题就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在《民法通则》有条规定,什么叫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赔偿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这种要求他人支付必要费用或要去他人进行赔偿,这个本身就是说是无因管理之债的这么一种类型,就是无因管理之债,就是构成我债权的一种类型,这个无因管理之债的核心关键是什么叫无因管理,怎么理解,反正从文字上大家很清楚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

实际生活中比方说什么情况下是无因管理,你比方说邻居棉被晒在外面,现在下雷阵雨了,然后你把他的棉被收进来,然后晚上再把这个棉被抱到邻居家里去,这种行为就是无因管理行为,你为什么要去收,你没有法律义务,你去收的时候也没有邻居的委托,电话也没打给你过,所以你是没有原因的,然后你去管理了,只是为了他的利益去管理了,然后管理了以后,你当然可能有权获得必要的补偿,如果你发生损失的话,当然你收棉被的这个过程,可能对你损失没有,你就把棉被抱给邻居好了,但是有些无因管理是会发生一些费用,举个例子。

比方说你家的小孩你把他带到某个景点去玩的时候走丢了,然后一个好心人看到你的小孩在哭,就抱起来,问他情况,住在哪里,爸爸妈妈怎么联系,然后用这个电话取得联系,然后又为了防止你担心,他又打了个车子把孩子送到你这里来,这个时候你看他保管你这个小孩,照顾你这个小孩,他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他没有义务啊,他也没有受到你的委托,但是他纯粹是为了你的利益,实施了照看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他打电话他发生电话费,他打的把小孩送过来有打的费,这个时候就所谓他的损失,他这个损失有权向你要求赔偿,他向你要求支付电话费和打的费用的这个权利就是无因管理产生的债权,其实无因管理的情况很多,比方说社会上见义勇为的行为,我们法律解释也叫无因管理行为,这是一种独立的债权,我们是要了解的。

那么关于债权种类第三个要解释的问题,就是有一种权利叫不当得利之债或者因为不当得利而发生的债权。

具体的法律规定是在《民法通则》第92条,它大概的意思是说什么,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在这个不当得利的制度框架下面,你这个受损失的人就是有一个权利,你可以要求这个不当得利人返还你本身的财务,那你要求他返还的权利就所谓债权,当然在整个不当得利的制度框架里面,还有其他的,比方说他返还的时候,他可能发生的费用,费用怎么来补偿的问题,那这种债权是一种独立的债权。

现实生活中其实很多,我们理解上可能有点困难,什么叫没有合法根据,什么叫取得不当利益,什么造成他人损失,什么叫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我举个例子就很明确了,比方说不当得利它可能是因为自然的原因引起的,我几举一个自然原因引起的不当得利情况,你家有个鱼塘,养了很多鱼,他家养了一个鱼塘,也养了很多鱼,他家的鱼塘在你家的下游,你在上游,某一天发洪水然后水大涨,然后你家那个鱼塘在上游嘛,鱼越过那个最高边界,都游出来了,游到他家的鱼塘里面,这种就是因为自然的原因导致你的财产就损失掉了,对那个人来说,下架的那个鱼塘来说,它是没有合法根据,他没有理由占有你这个鱼的,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你几百公斤的鲫鱼就游到他家河塘去了,然后对你造成损失,所以说你就有权叫他不当得利返还给你,这个鱼返还给你,这个就是整个因为一些自然的状态,使得自然的一些事实而引起的不当得利的一种状态,其他的因为认为引起的也有的,反正是只要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都是可以归到不当这个制度里面。

比方说银行里你去取款,然后你说你要取一万块,但是银行的营业员他除了支付你一万块之外,还多给你五百块,但是在存单上你签字的时候是一万块,你凭什么拿到另外多出来的五百块,你是没有合法根据获得这五百块的财产,然后没有合法根据得到不应该得到的利益,大致对方,就是银行方造成了损失,所以你说你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失的人,就是返还给银行,这个就是因为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当然对于银行的这种多付钱,它产生的行为的性质在我们国家法上我是界定在不当得利的,但是其他的有些国家可能会不一样,顺便说一下我们整个讲座里面因为法律他有个地域性,由一个国和国的国情,可能每一个国家里面都不一样,比如说在英国,这个行为算不算不当得利的,就不算,但是我们国家,讲的是我们国家的制度框架下面的问题,那这种在银行里多付钱,你拿到了多的五百块,这就所谓不当得利,这个五百块我们有个专业术语,叫利得,正好不当得利的得利翻个个,你这个利得应该是返还给银行的,因为你没有合法根据获得这个利益,这是那个不当得利,因为不当得利发生的债权。

那么实际上债权里面,一个就是说因为侵权行为发生的债权,因为无因管理发生的债权,因为不当得利发生的债权,这三种,还有一种就是因为合同而产生的债权,这个是我们这一节里面重点要讲的问题。

但是讲这个合同发生的债权或者合同法律制度以前,可能有一个问题要必须说明,我们讲的债权的四大种类,侵权行为发生的债权,无因管理发生的债权,不当得利发生的债权,合同发生的债权,它实际上只是我们国家现行法律里面主要的债权种类,其实还有其他的一些特殊的债权种类,少许可以给大家提一下,比方说因为单方的一些意思表示,有可能也发生债权。

你比方说现在汶川地震,然后说是某个企业说我要向他捐款五千万,五千万你如果提出来了,从提出这个行为来说只能说对你发生效力,但是如果一旦锁定在你是捐给哪里锁定的,这个时候你因为你单方的允诺而产生了一个义务,你就赋有支付五千万款项的这个义务,那么你这个么支付,对方当然可以来主张权利,如果说那块支付了,履行你自己的一个债务,那这种就是单方允诺而产生的债权,或者说是债务,当然这个制度,我们讲的实际上是法律上归到制度里面很复杂,这个要看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有关,有些一般的什么,是不强行的这个债权的,只有在这个特殊的状态下发生债权,但是这个是单独的一个债权的种类。

第二个你比方说打广告,你比方你某个手机丢掉了,或者身份证丢掉了,然后在广播上去弄个广告,谁捡到我这个手机或身份证,谁交给我,我就给谁五百块钱,这个我们叫悬赏广告。

那么假如说就是有张三或者李四捡到了你这个手机或者身份证,然后你把它拿过来了,帮你拿过来了,五百块应不应该付,应该付,因为他一旦把它拿过来了,他把你的手机或者身份证拿过来了,那么你的那个债务就已经确定了,你应该支付你悬赏广告承诺的要付的款项,这个也是单方允诺产生的债权,这是作为一种前面讲的侵权行为之权,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发生的债权以及合同债权之外的其他的一种类别,那么特殊情况,其他还有,比方基于遗嘱而发生的债权,基于票据行为发生的债权,那这种情况都是有不一样的地方,我们这里就不展开,这是关于债权的种类。

第二章合同的概念

这里特别强调一下其实合同法律制度咋、现实生活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因为我们学术上有个通说,叫什么,就是说是现代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三大法律制度,或者三跟支柱,其中有一个就是合同法,然后一个合同法,一个是公司法,还有一个就是票据法,整个就组成了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三跟支柱,所以说我觉得从这个例子里面能够充分说明合同法的整个重要性,所以说我讲的对合同之债,或者合同行为而发生的债权,稍许讲得详细一点,当然接下去的展开主要是从合同法这个角度进行展开。

那么关于合同的概念里面我觉得要讲清楚这么几个问题,第一个所谓合同的概念它实际上是有一个狭义和广义之分。

那么所谓狭义是我们合同法规定的,它指的是一种什么状态,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就所谓合同,而且合同法所讲的具体还排除了婚姻、收养、继承等等以身份关系有关的一些协议,也就是说婚姻、收养、监护这些与身份关系有关的协议是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不属于合同法所说的合同,这是一个小概念。

第二个大概念是凡是以权利关系产生的一种协议都是合同,这是大概念,即包括我们合同法里面讲的合同,也包括比方说劳动合同,也包括比方说行政合同,比方说计划生育,你只能生一胎之类的,这是行政合同,还有国家合同这类,反正是很多,这是一个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第二个关于合同概念里面必须要注意的我们平时所讲的有一个契约这个概念,契约这个概念实际上是法律身跟合同这个概念等同的,但是就是说我们平时讲的契约好像是指基于相互对立的意思表示叫契约,基同一个方向的意思表示叫合同,但是我们反正是契约和合同在我们现在的语境下面是同一个,相同的,具有等同性,这个大家特别注意一下。

第三个特别要注意的问题就说这个合同的形式,他包括多种多样,包括口头合同,包括书面合同,也包括其它形式,所谓书面形式,有包括其他的,比方说合同书,信件及数据的电文,比方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这些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这些都是书面形式,这个大家可能平时经常都会遇到这个问题,说传真,以传真方式订立合同,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合同,所以说这个问题为什么会产生,讲到底我们没搞清楚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的形式。

讲到底能够表达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能够说我们双方意思达成一致的,所有能够表达这种意思的这么一种形式,都可以构成合同的形式,有时候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实践的方式,实践的、可观上的行为进行成立。

比方说举个例子,比方说你是专门生产电灯泡的,然后对方专门给你提供电灯泡里面的某一个原材料的,然后你每个月用三吨或者四吨,对方是清楚的,那么原来以前是定过合同的,但这个月定合同你忘记定了,对方继续按照以前的供货数发给你,他这个发给你的行为,我们具体的行为,然后他一旦发给你的行为处来了,然后你确实收到这个货了,然后也没有提任何异议,你照样按照原来约定的价格以往的价格给他付款,那种行为你说有口头吗,没有,没讲过,有书面吗,更没有,他是按照以前的合同情况发给你的,然后你是也没有说是,你就直接把款项汇过去了,那种情况就所谓以实践的方式、以行为的方式来订立的合同,就所谓我们合同法里讲的。

合同法第十条讲的合同的形式的其他的形式,反正这是我觉得关于合同的形式方面,合同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凡是能够用于证明双方当事人表示一致的这么一种表意的状态,都可以归到合同的形式里面去,这是关于合同的概念要注意的第三个问题,这是关于合同的整个概念,最终要强调一下关于合同理解上反正就是双方表示一致的这么一种状态,就所谓达成了合同。

在这个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反复磋商的那个内容,不属于合同的内容,是最后达成一致的,才叫合同,具体的怎么来说。

第三章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

订立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首先呀高清楚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我刚才所说的,我们明天到西湖边去玩,你说好的,意思表示一致,或者我说到西湖边去玩,你说明天不行,后天,然后我是是说后天好的,那就达成了后天去玩的意识一致,这个叫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我们惯常的理解,好像两个是一致的,实际上不一定是一致的,这个是必须要搞清楚的,合同的生效不等于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也不等于合同的生效。

什么意思,我们比方说是签订合同,一般我们的合同里面都有这个条款,比方本合同至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这个条款签字盖章后生效,我们叫法律上叫生效条款,然后这个合同的下面,有个甲方空着,乙方空着,然后法定代表人都空着,然后你放在那边,我要说的假如这个合同甲方里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乙方这里面公司,然后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叫合同成立,但是合同里面生效,要看合同法上规定的生效条款,具备不具备,有可能下面全部盖好了,上面没具备,所以说变成合同成立但是合同没生效。

你举个典型例子你比方说下面只是盖了公章,两个甲方乙方都盖了公章,两个单位的公章,但是我合同的生效说本合同至甲乙双方盖章并签字后生效,下面只有单位而盖章,但是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有没有效,严格说成立了但是没效,还没生效,什么情况下有效,要符合生效条款里面的签字加盖章,这个是不一样的第一个方面,实际是生活中有这种诉讼和纠纷,就没搞清楚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它本来就是不同一个概念,它在一定状态下面可那不是统一的,当然是我们原则上来说合同成立就开始生效,但是有例外,例外就是我说的情况,生效条款有没有,有的,你有没有符合,符合了生效,没符合不生效,这是一个例外。

第二个例外是什么,签订合同以后,为什么没生效,有可能这个合同附加了一定的条件或者说附加了一定的期限,如果说附加了一定的期限,或者附加了一定的条件,虽然合同上都有签字了,甚至是盖章加签字了,合同可能还没生效,什么意思,比方说我就刚才说的我们明天到西湖边去玩,你说假如说天明天不下雨,我们去玩,我说好的,我们的合同,从我说好的时候起,我们的合同几成立了,双方是意思表示一致的,但是合同有没有生效,合同附加了一个条件,天如果不下雨,才生效,然后天不下雨我不去,我才承担违约责任,天如果下雨这个合同本来就没生效,这个就附加了条件,有些合同附加期限,比方说本合同签字之日六个月后生效,这个就附加了期限,好期限没到有没有生效,没生效,这个是合同成立但不一定生效的另外两种表现形式,附加了条件,但条件没有成就,附加了期限,期限没有到,这个问题实际上很重要,我们特别经常用到这些例子。

以前比方说就是这样,你比方举个例子,我是个大公司,但是要到上海去成立一个公司,成立一个公司就意味着工商登记,如果这个项目有行政审批的,行政许可的我还得取得行政机关的登记,比方说我从事房地产经营,我要建设部门有个行政手续,但是你工商肯定是要的,假如说我现在是老总,我派你去上海去办理这个手续,你如果能干一点永远要考虑到我公司的决策可能会有变化的,我现在叫你去上海注册成立公司,你根据工商要办手续那个情况你要去租房子,然后要采用各种筹备工作,租了房子或者买了房子,然后到工商去办手续,才算公司成立,现在假定,你这个房子不是单位里买的,是租的,你先跟张三去签合同,跟房东去签合同,叫租赁合同,这是个合同伐,这个时候你要考虑到公司可能以后在上海设不设公司,或者是不是在你这个地方设立,可能是有变化的,所以你既要跟房东签合同,又要考虑跟房东签的租赁合同暂时不能生效,所以我们惯常的地方,本合同至某某公司办理出工商登记后才生效,就这么设定。

比方说我们合同法规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要按照规定的,那意味着有些合同即使签了字,即使你自己约定生效,但是因为法律规定批准才生效,或者登记后才生效,你没有批准过,你没有登记过,就没有生效,这类合同比方说是专利法里面的,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合同,或者说专利权的转让合同,就属于这种情况,要登记,你比方说是担保法里面的抵押合同,不动产的抵押,要登记,你比方说中外合资经营法里面,中外合资企业成立订立个合同,你要有个批准,批准以后才生效,那这些都是特殊情况,这是第一个方面,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也就是说合同成立以后,它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要具备的条件,在我们的制度体系下面一个合同通过民事行为来订立,那这些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些条件,才能使整个合同发生法律效率,这个条件第一个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个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个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三个要件是规定在《民法通则》的55条,

关于主体合格,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我想是可以理解,你比方说,你这个合同比方说是买卖或者批发卷烟,也就四说是香烟,假如说这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他不具备没有经营卷烟资格,或者不具备批发卷烟的经营资格,那这个时候如果你合同订立的内容,批发卷烟给他,比方说一百箱中华牌卷烟,然后从上海卷烟卖给不具有卷烟批发资格证的人、企业,那么这个时候合同没效,然后某一个自然人,比方只有十岁,或者只有十二岁,反正不是完全行为行事能力的,然后他给房地产商订立了一个合同,说我要买卖他的房子,然后价值300万,你说有没有效果,有问题,效率有问题,当然这个时候就说是实际生活中有这个情况,比方说父母亲买房子,名字登记在小孩的名下,然后父母亲作为代理人进行这个合同,代理人签这个合同有效,但是当事人小孩只有12岁,他自己跟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合同的性质和这类合同的特点决定非行为行事能力的不能签订这种合同,他签订合同的时候就所谓主体不合格,是因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个是比较好理解的。

意思表示真实,也是好理解的,就是假定某一个行为,某一个合同,他其中的一个当事人他之所以作出一个意思表示,是因为受到了胁迫、受到了欺骗,你说合同产生效率的时候,他这个效率有没有影响,肯定有影响,设想一下比如说你一把刀架在他脖子上,然后说你签字吧,他最后签了,就是说受胁迫来签订的那个合同,这个时候他的效率有影响,为什么有影响,因为他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第三个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我想更好理解,前面讲到过,比方说是你订立一个合同,这个合同比方说就是雇佣一个某个黑社会的人员,去讨债,然后他采用了一些非法的手段去进行,甚至合同上就约定你如果不行的话,你就伤害他身体的某个部位,来把我这个钱讨回来,那这种行为有没有效,没效,为什么没效,是因为违反法律的规定,雇佣杀手去讨债,雇佣杀手去伤害人家,类似这种,这就所谓合同的生效要件,这个是规定在《民法通则》的55条。

接下去讲订立合同时应该注意问题的里面第二个方面,第二个问题,就是说无效合同,这个问题我们主要考虑清楚的就是哪些情况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然后无效合同它到底最后怎么来处理,是讲两个方面的问题。

先讲第一个方面,无效合同的范围也就是哪一些合同是无效的,这个规定具体是在合同法的52条,主要的内容有这么几种情况,这么几种情况属于无效的,这个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第一个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而且这个合同是损害国家利益的,这类合同,叫无效合同。

所谓欺诈,反正理解上大家是可以理解的,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诈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与之订立合同。

所谓胁迫也是清楚的,是指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与之订立合同。

这两类手段,通过这两类手段订立的合同,如果又是同时损害国家利益的,那么这类合同就所谓无效合同,这是第一个方面,无效合同第一个方面。

第二个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是指的是什么,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损害的,那么这类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典型的例子是什么,我委托你帮我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比方我说张三,帮我去跑一趟,跟房地产公司签订某一幢,或者某一个小区某一个房子的合同,然后你是我的代理人,我是本人,然后对方房地产公司是可以根据我的代理人,也就是你代理合同的,你这个代理人与开发商串通起来,然后故意抬高了价格,然后来损害我这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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