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协议抵押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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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协议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公司
(甲方)
与
有限公司
(乙方)
之间
债务重组协议抵押合同
年月
债务重组协议抵押合同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签署日”)在(“签订地”)签订:
债权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方式:
抵押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方式: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甲方与成都乙方有限公司(债务人)于年月日在签订了编号为的《债务重组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
2.乙方(债务人)称为“被担保人”。
3.为保障甲方在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按本合同的约定,以其合法拥有的抵押物为被担保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及责任设定抵押担保。
为此,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就抵押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一、定义
除非在本合同中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双方确认本合同中的术语定义与主合同中的术语定义相同。
二、抵押物
1.乙方以本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2.如果《抵押物清单》的记载与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以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为准。
3.抵押物换领(更换)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抵押物清单》或者甲方收执的他项权利(抵押权)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乙方不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乙方应在换领(更换)新证书后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4.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抵押物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包括土地上建设的在建工程、建成后的房产等)也作为甲方债权的抵押担保,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等手续。
三、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范围为主合同项下被担保人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及责任,包括:
《债务重组协议》约定的主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债务、宽限补偿金)及因违反《债务重组协议》而产生的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及甲方实现主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四、被担保人的债务履行期限
被担保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为准。
五、抵押物登记
1.乙方应于甲方依据编号为的《债权收购协议》支付转让价款后个工作日内,协助甲方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完毕抵押物登记手续。
乙方应承诺甲方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
乙方应于抵押登记完成之日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甲方持有。
2.因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3.为登记之目的,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元)。
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在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实现抵押权。
4.为登记之目的,抵押期限为个月,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抵押期限是否届满,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六、主合同变更及债权转移
1.乙方的担保责任不因甲方或被担保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而减免。
2.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及该第三人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3.主合同项下债权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乙方仍按照本合同对甲方承担担保责任。
七、抵押物的占管
抵押权存续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确保其对抵押物的使用、经营及对与抵押物相关的权利的行使不会对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根据本合同设立的担保产生不利影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甲方有权随时对抵押物进行检验、检查,乙方承诺予以积极配合。
八、抵押物的替代
1.乙方因抵押物灭失、意外毁损、被国家征收、征用、拆除或其他情形而获得的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赔偿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及/或其他所得,应全部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被担保人对甲方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及相应费用。
2.因意外毁损、乙方的行为或其他情形致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或抵押物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乙方应立即将相关情况告知甲方,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并由乙方负担相关费用,或者另行提供与抵押物减少价值相当的、甲方接受的物的担保。
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九、保险
1.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应自己负担费用办理财产保险,投保的险种至少包括:
,投保金额不得低于重新购置或建造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
2.乙方应当要求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注明:
甲方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甲方指定的帐户;如抵押物已保险,但未批注甲方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的,应将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批注或变更为甲方。
3.乙方在抵押权存续期间须维持对抵押物的保险持续有效,不得中断、解除或自行撤销保险。
无论如何,在保险期限届满而本合同因延续而尚未终止时,乙方应对抵押物继续全额投保。
4.抵押权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由甲方保管。
5.甲方有权在乙方不履行本条所述义务时直接以乙方名义为抵押物投保,保险费由乙方负担。
6.乙方承诺在抵押物出现保险事故时,应立即告知甲方,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因理赔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抵押权实现
1.双方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按其约定提前到期,被担保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有权处分(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
2.除非甲方另行指定,甲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后,如不足以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的,则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的抵充顺序为:
先抵充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再抵充违约金,再依次抵充宽限补偿金、重组债务或收购价款的退回义务、收购价款的调减义务等。
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甲方实现抵押权。
4.乙方同意,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甲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甲方是否放弃对其他担保人的权利,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被担保人所提供,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甲方均可直接要求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有权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与额度。
十一、乙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为甲方的利益,乙方作出如下陈述、保证和承诺:
1.乙方在抵押物上设置抵押担保已得到乙方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的批准或授权,有权在抵押物上设定抵押权。
2.乙方应向甲方披露一切与抵押物有关的文件、资料、信息,并保证该等文件、资料、信息均为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3.乙方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该抵押物上不存在其他共有人,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甲方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查封、扣押、被监管、被留置、抵押财产存在拖欠购置价款、维修费用、建设工程价款、国家税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或者抵押财产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
4.抵押权存续期间,乙方为甲方的利益,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
(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在本合同中,处分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出租、租赁(包括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许可使用、出售、转让、迁移、赠与、再次抵押、出资、改为共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抵押物。
(2)一旦知悉发生对全部或部分抵押物产生重大影响或损害的任何事件,应立即通知甲方。
前述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乙方发生合并、分立、被宣告破产、停业、歇业、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
(3)乙方知道被担保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甲方申报债权。
乙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担保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但未能及时通知甲方,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在被担保人破产程序中,如果甲方与被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计划,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受到损害,乙方的担保责任不予以减免。
乙方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对抗甲方的权利主张。
甲方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中对被担保人作出让步而未能获得清偿的债权部分,仍有权要求乙方继续予以清偿。
十二、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声明与承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则甲方有权单独或一并行使下述权利:
(1)视为被担保人在主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2)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3)要求乙方提供新的担保;
(4)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5)处分(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
2.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或者导致甲方未及时或未充分实现抵押权,且乙方与被担保人不是同一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被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强制执行公证
1.双方同意,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共同到甲方指定的公证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事宜,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乙方承诺:
如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时,乙方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而无需经过诉讼程序;甲方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乙方放弃抗辩权。
(如需)
2.甲方、乙方共同确认:
双方已经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就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规定有完全明确的了解。
3.如果乙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抵押文书,甲方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乙方承诺将完全配合甲方的申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甲方书面通知的时间到公证机关配合完成公证处的当面核实程序)。
如果在甲方书面通知后,乙方未能按时履行上述义务,则乙方特此确认:
在乙方缺席的情况下,公证处根据甲方的申请按其内部流程履行完毕核实工作后,即等同于公证处完成了当面核实程序,乙方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完全认可。
5.本条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约定优先于本协议第十四条(法律适用)及第十五条(争议解决)适用。
5.公证债权文书确实存在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任何一方均可就争议内容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四、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五、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适用本协议第13条关于强制执行公证条款,则管辖法院为公证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
在协商、诉讼期间,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继续履行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部分。
十六、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通知
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各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可通过专人送达、挂号信邮递、传真、特快专递,或各方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以下地址:
甲方:
住所:
联系人:
电话:
乙方:
住所地:
联系人:
电话:
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专人送达:
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2)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后第日;
(3)由传真传送,收到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个工作日;
(4)由特快专递发送,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发送凭证上邮戳日起第日。
3.一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任何一方违反前述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十八、其他约定
1.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乙方对于被担保人因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如果本合同的某条款被宣布为无效,不影响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
3.本合同中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解释为本合同之组成部分,或构成对其所指示之条款的限制。
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应各自承担其签署与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费用。
5.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
附件、补充合同亦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持份,乙方持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以下为附件页)
附件:
抵押物清单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如下:
抵押物名称
权属证书及编号
处所
抵押物发票上标明的价值(万元)
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万元)
已经为其他债权设定抵押的金额(万元)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