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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诊断证明书

天津诊断证明书

篇一:

诊断证明书空白2

  卫校附院诊断证明书XX年09月12日医院(盖章)医师(签字)

  卫校附院诊断证明书年月日

  医院(盖章)医师(签字)

篇二:

天津市医学死亡证明书

  附件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地区、州、盟)______县(区、旗)第一联

  填写单位存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行政区划代码□□□□□□编号:

□□□□□

  □□□□□□□□□□□□填表说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

  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是人口管理与生命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

因此,要求填写者

  及相关人员以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对待此项工作。

  一、填写范围

  中国大陆境内正常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包括未登记户籍的死亡新生

  儿。

  二、填写人

  

(一)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者:

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填写。

  

(二)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

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

  道)卫生院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死亡申报材料、调查询问结果并进行死因推断之

  后,填写《死亡调查记录》及《死亡证》。

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

  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医

  师填写《死亡证》。

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正常死亡是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

  三、填表要求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要求四联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

  勾画涂改。

打印或用钢笔、碳素笔填写,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如已注明分类项目,请打

  印应选项目或在应选项目上打“√”。

  

(二)本表分类采用以下国家标准:

《人的性别代码》(gb/t2261.1-XX)、《婚姻状况代

  码》(gb/t2261.2-XX)、《从业状况(个人身份)代码》(gb/t2261.4-XX)、《中国各民族

  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gb/t3304-1991)、《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gb/t2659-XX)、《学历代码(文化程度代码)》(gb4658-XX)。

如发布最新版本,则采用

  最新版本。

请按国家标准填写,国家或地区填写中文简称。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区、旗):

指出具《死亡证》的医

  疗卫生机构所在的省、市、县名称,以民政部编制的上年末《县级以上区划简册》为准。

  (四)行政区划代码:

填写出具《死亡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的县(区、旗)6位行

  政区划代码,以民政部编制的上年末《县级以上区划简册》为准。

  (五)编号:

填写17位代码(可由信息系统自动赋值)。

编号规则为:

《死亡证》出具单

  位的组织机构代码(9位)+年份(4位)+流水码(4位)。

  (六)有效身份证件类别及号码:

证件类别及号码不得空缺。

中国公民要求填写18位身

  份证号码。

  (七)年龄:

按照周岁填写。

婴儿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八)出生、死亡日期:

填写死者的出生或死亡的年、月、日,婴儿死亡填写到时、分。

  (九)个人身份:

按照死亡前的个人身份填写,离退休后死者的个人身份一律填“离退

  休人员”。

  (十)死亡地点:

“医疗卫生机构”指死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住院部及急诊室;“不

  详”指未能确定的死亡地点(仅限非正常死亡者)。

(十一)常住、户籍地址:

常住地址填写死者居住半年以上的地址,详细到门牌号码;

  户籍地址填写户口簿上登记的地址,详细到门牌号码。

(十二)第一联“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第i部分中“(a)直接死亡原因”填写最后造成

  死亡的疾病诊断或损伤。

第二、三、四联“死亡原因”填写第一联“(a)直接死亡原因”,如

  果(a)行填写的为症状、体征、衰竭,则“死亡原因”填写(a)行之后的主要致死原因。

  填写举例:

  例一:

如某人因肺癌导致死亡,第一联:

(a)肺癌;根本死亡原因:

肺癌;篇二:

  XX年新版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一联

  出证

  单位保

  存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出证

  单位定期寄送县区疾

  控中

  心

  ,由

  疾

  控

  中

  心

  保存说明填写说明

  1.若为女性死者,在死亡时或之前一年的时间里是否怀孕这一问题对孕产妇死亡率的测

  算非常重

  1.持此证到火葬场办理尸体火化手续。

  2.此证无医生签字、医疗单位和派出所盖章无效。

要。

  2.主要职业及工种:

尽可能同时填写职业和主要从事的工作。

如:

工人、农民、干部、

  学生、军人、服务行业等;还可详细填写工种,如:

车工、钳工、电工、纺织工等。

  3.常住户口地址:

应按户口簿上登记的住址填写完整,包括住处的具体门牌号码。

4.

  实足年龄:

按照周岁填写。

如为婴儿,可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5.死亡地点:

医疗

  机构病房含村卫生室。

在相应的项目前打√。

  6.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可分两部分报告:

在第ⅰ部分(a)中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那个疾

  病诊断或损伤、中毒的临床表现,如肺心病、脑出血、颅骨骨折(不要填写呼吸、循环衰竭

  等情况);(b)中填写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如肺气肿、高血压、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骑

  自行车与汽车相撞、跳楼自杀等);(c)中填写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如慢性支气管炎。

  在第ⅱ部分中填写那些与第ⅰ部分无关,但促进了死亡的其他疾病或情况。

  7.根(本文来自:

小草范文网:

天津诊断证明书)本死亡原因icd编码:

按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标准对死者根本死亡原因

  进行编码,由死因统计人员填写。

  8.疾病的最高诊断单位:

一般指死前主要疾病的最后诊断单位,也可填写在第ⅰ部分(a)

  中报告的疾病的最高一级诊断单位。

如:

省(市)医院包括相当于省级及以上的各类医院,

  其他依此类推。

篇三: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天津津市市财卫

  政生局文件局

  津人社局发〔XX〕27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

  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政发〔XX〕52号),

  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制定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

  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XX年度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筹资和给付标准

  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申报给付单据材料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二o一一年四月十五日—1—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后得到救治救助,降低家庭和社会意外

  伤害风险,促进家庭和社会安定和谐,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

  若干意见》(津政发〔XX〕5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

  参保人)。

  本规定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参保人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

  伤残或者死亡的情形。

参保人因洪水、地震等巨大自然灾害导致伤害的除外。

  第三条建立和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以下简称:

意外伤害险)制度,

  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

给付标准与筹资水平相适应,重点保障意外伤害医疗给付

  和意外伤残、死亡给付。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意外伤害险资金实行委托管理、商业运营,单独记

  账、独立核算。

  (三)坚持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意外伤害险在资金筹集、保险给付、经办管理

  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接。

属于意外伤害险给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不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

  第四条意外伤害险制度是政府主导、委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其建

  立、运营和监管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和经办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

市人力社保部门)主管意外伤害险

  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健全完善意外伤害险资金财务制度和监督管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中心(以下简称:

市社保中心)负责意外伤害险资金的拨付工作,并对受托保险公司实施经

  办业务指导监督。

  第六条设立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市服务中心),

  负责意外伤害险的统一经办。

市服务中心接受市社保中心业务指导,负责申报材料复核及信息录入工作。

市服务中心

  设立电话咨询服务部门,随时受理报案和业务咨询。

  第七条受托保险公司在街道、乡镇设立服务网点,并在各区县社保分支机构设立综合

  服务网点。

街道乡镇服务网点受理意外伤害申报并负责经办,综合服务网点在受理意外伤害

  申报业务的同时,接受本区县街道、乡镇服务网点转报的意外伤害案件,并汇总统计。

  第八条综合服务网点将街道、乡镇服务网点转报的意外伤害案件及时上报市服务中心。

  市服务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复核录入。

  第三章保险范围和保险给付

  第九条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的,受托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确定的标准和对象给付:

  

(一)对意外伤害者,向参保人给付;

  

(二)对意外伤残者,向参保人给付;—3—

  (三)对意外死亡者,向参保人的合法受益人给付。

  第十条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保险责任之列:

  

(一)有隐瞒、欺诈行为的;

  

(二)自伤、自残、自杀的;

  (三)合法受益人主观故意造成参保人死亡、伤残的;

  (四)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持无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造成伤害的;

  (五)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意外伤害的;

  (六)因堕胎、分娩、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接受或自行诊疗护理导致意外,以及非因

  意外伤害导致流产的;

  (七)因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意外伤害的;

  (八)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

  (九)补偿责任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

  (十)在境外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

  第四章资金筹集和拨付第十一条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费分别从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资金中筹集,参保人个人不缴费。

第十二条意外伤害险筹资标准由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确定。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意外伤害险制度运行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

第十三条意外伤害保险费资金的拨付计划,由市人力社保部门按照—4—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参保人数逐季下达。

市社保中心依据资金拨付计

  划及时将资金拨付受托保险公司。

  第五章申报和理赔

  第十四条意外事故发生后,参保人及相关人员在5日内通过拨打服务电话或到服务网

  点现场办理等方式报案,报告意外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

参保人意外死亡的,其合

  法受益人需在48小时内完成报案。

对于需要现场勘查的,受托保险公司派工作人员到意外事

  故现场查验,调取直接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参保人治疗终结或意外死亡后,参保人或合法受益人持相关材料到服务网点

  申报意外伤害给付。

参保人或合法受益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申报。

第十六条参保人或者合法受益人申报时应提供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作为意外伤害给

  付凭证。

  第十七条参保人申请意外伤害医疗费给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事故者身份证明;

  

(二)门诊病历复印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及诊断证明书;

  (三)医疗费用票据原件、费用清单及处方;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五)转账支付授权书。

  第十八条参保人申请意外伤残给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事故者身份证明;

  

(二)门诊病历复印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5—篇四:

死亡医学证明书存根附件4死亡医学证明书存根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一联:

填报单位存

  第二联:

交殡仪馆存查no:

0000000no:

0000000(以下由统计根本死亡原因icd编码

  类号:

  人员填写)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e编码

  号:

  -1-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三联:

由派出所注销户口后送分局户籍科转送区卫生局第四联:

户口登记机关保存no:

0000000no:

0000000(以下由统计根本死亡原因icd编码

  类号:

人员填写)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e编码

  分类号:

  -2-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五联:

由派出所注销户口后家属存留第六联:

区街镇统计死亡人员用no:

0000000

  no:

0000000(以下由统计根本死亡原因icd编码

  类号:

人员填写)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e编码

  分类号:

  -3-区、街镇民政部门按月到办证中心或派出所领统计分统计分类统计分统计统计分统计

篇三:

天津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

  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津砼E-001

  供货单位:

天津**混凝土有限公司编号:

XX-0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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