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物博物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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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物博物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

浙江省文物博物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完善和规范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促进文物博物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文物博物行业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文博研究及相关专业技术管理、研究、实践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文物博物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文物博物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

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

其中馆员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研究馆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按照本评价条件,经相关评委会评审通过,并获得文物博物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致力于文物博物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第六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文物博物馆员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聘任助理馆员职务满4年。

2.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聘任助理馆员满2年。

(二)副研究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文物博物副研究馆员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聘任馆员职务满5年。

2.获得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聘任馆员职务满2年。

(三)研究馆员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聘任副研究馆员职务满5年,可申报文物博物研究馆员资格。

(四)具有以下学历(学位),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可认定副研究馆员资格。

2.博士学位获得者,初期考核合格,可初定馆员资格。

3.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馆员资格。

第七条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但专业技术业绩和成果突出,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破格申报仅限于学历破格或者资历破格中的1项,其中资历破格提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一)破格申报馆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第1项为必备条件):

1.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论文。

2.以第一作者的身份撰写并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或独立编译、汇编并正式出版其他本专业书籍。

3.县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奖项的主要贡献者或县级二等奖以上奖级的主要贡献者。

4.市(设区市,下同)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成员。

5.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参与者。

6.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被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

(二)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第1项为必备条件):

1.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其中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

2.独立撰写并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或译著。

3.市(厅)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奖项的主要贡献者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级的主要贡献者。

4.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成员。

5.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参与者。

6.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

(三)破格申报研究馆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第1项为必备条件):

1.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其中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

2.独立撰写并正式出版专业著作或译著2部以上。

3.国家级科研、业务项目奖项的主要贡献者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级的主要贡献者。

4.两项省(部)级科研、业务项目奖项的主持人或两项省(部)级二等奖奖级以上的主持人。

5.国家级科研项目的主持人或两项国家级科研项目的主要成员。

6.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被国家政府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

第八条转(兼)评申报条件

担任其他相近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工作岗位变动,现实际从事文物博物工作的,须转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因实际工作岗位需要,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可兼评文物博物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转(兼)评满1年后,方可申报文物博物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条其他条件

(一)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以外,凡年龄在45周岁(不含)以下的申报人员,均应取得相应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其中,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获得3个科目(模块);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获得4个科目(模块)。

(二)年度考核等次要求

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近4年的年度考核须均为合格以上;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近5年的年度考核须均为合格以上。

破格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至少有2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

(三)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达到《浙江省专业技

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馆员

1.掌握文物博物及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

2.了解文物博物工作的政策法规、工作要求和服务规范;

3.具有一定的专业研究水平。

(二)副研究馆员

1.系统掌握文物博物及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2.熟悉文物博物工作的政策法规、工作要求和服务规范;

3.具有较高的专业研究水平和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文物博物工作的能力。

(三)研究馆员

1.精通文物博物及本专业的理论知识,较全面地掌握与文物博物相关学科的知识;

2.熟悉文物博物的政策法规、工作要求和服务规范,掌握文物博物相关业务的前沿信息;

3.具有突出的专业研究水平和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文物博物工作的能力,是地市或全省范围本专业领域的业务带头人。

第十一条工作能力和业绩要求

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和业绩要求。

(一)申报馆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从事考古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参与1个以上考古项目(含考古项目的科技分析、发掘资料的整理和编写发掘报告或简报)。

2.从事文博科研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参与完成1项以上本单位科研(课题)项目。

3.从事文物鉴定专业工作的人员,须有一定的独立评判文物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能力,并有参与500件以上文物鉴定工作的经历。

4.从事文物保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独立做好藏品保管工作,并为2个以上展览做好展品的提供工作或做好藏品档案(总帐、建档、藏品数据库等)工作,数量达到1000件。

5.从事文物保护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文物科技保护理念和相关技术,并参与完成1项以上科研(课题)项目,或编制1项以上文物科技保护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方案(包括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及名城名镇名村调研报告)、四有档案、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等。

6.从事文物修复专业工作的人员,须熟练掌握某一类文物的修复技术,并参与完成一般文物的修复。

7.从事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参与完成2个以上陈列展览的内容(含形式)设计或参与完成3个以上陈列展览的策划、布撤展等工作。

8.从事宣传教育专业工作的人员,须独立推广(包括活动、讲座、单位官网、微信等形式)4个以上陈列展览,并能编写讲解词、宣传资料或能利用馆藏资源和元素,结合文博专业知识,研发文创产品10种以上,并有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9.从事绘图摄影制作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测绘)、文物拓片、文物摄影照片100个版面以上。

10.从事文博专业资料研究、整理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参与完成文博期刊专业论文编辑20篇以上或做好专业资料研究、保管、整理等工作,并有一定的工作成果。

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比照以上十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从事考古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1个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2个以上考古项目(含考古项目的科技分析、发掘资料的整理和编写发掘报告或简报)。

2.从事文博科研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课题)项目或以主要成员的身份参与完成2项以上市(厅)级科研(课题)项目。

3.从事文物鉴定专业工作的人员,须有较强的独立评判文物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能力,并具有1000件以上文物鉴定经历,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工作中起到较重要的作用。

4.从事文物保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独立做好藏品保管工作,并为4个以上展览做好展品的提供工作或做好藏品档案(总帐、建档、藏品数据库等)工作,数量达到2000件。

5.从事文物保护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文物科技保护理念和相关技术,并参与完成2项以上科研(课题)项目,或编制2项以上文物科技保护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方案(包括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及名城名镇名村调研报告)、四有档案、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等。

6.从事文物修复专业工作的人员,须熟练掌握某一类文物的修复技术,并独立完成一定数量的国家二、三级文物的修复工作。

7.从事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作为主要成员完成4个以上陈列展览的内容(含形式)设计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6个以上陈列展览的策划、布撤展工作。

8.从事宣传教育专业工作的人员,须独立推广(包括活动、讲座、单位官网、微信等形式)6个以上陈列展览,能承担和组织策划本单位对外宣传教育活动或能利用馆藏资源和元素,结合文博专业知识,研发文创产品20种以上,社会效益显著。

9.从事绘图摄影制作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测绘)、文物拓片、文物摄影照片200个版面以上。

10.从事文博专业资料研究、整理专业工作的人员,须独立完成文博期刊专业论文修改、编辑30篇以上或做好专业资料研究、保管、整理等工作,并有相应的学术成果。

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比照以上十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三)申报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从事考古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2个以上考古项目(含考古项目的科技分析、发掘资料的整理和编写发掘报告或简报)。

2.从事文博科研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参与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课题)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科研(课题)项目,并写出相应的学术报告、论文或专著。

3.从事文物鉴定专业工作的人员,须有突出的独立评判文物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能力,并具有2000件以上文物鉴定经历,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工作中起到主要作用。

4.从事文物保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独立做好藏品保管工作,并为6个以上展览做好展品的提供工作或做好藏品档案(总帐、建档、藏品数据库等)工作,数量达到3000件。

5.从事文物保护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文物科技保护理念和相关技术,并参与完成3项以上科研(课题)项目,或编制3项以上文物科技保护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方案(包括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及名城名镇名村调研报告)、四有档案、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等。

6.从事文物修复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制定修复规划,审定技术方案,并指导或独立完成一定数量的国家一级文物的修复工作。

7.从事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6个以上原创性展览的内容(含形式)设计或主持完成8个以上陈列展览的策划、布撤展工作。

8.从事宣传教育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推广(包括活动、讲座、单位官网、微信等形式)8个以上陈列展览,并能承担讲座、科普活动等对外授课工作或能利用馆藏资源和元素,结合文博专业知识,研发文创产品30种以上,社会效益显著。

9.从事绘图摄影制作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测绘)、文物拓片、文物摄影照片300个版面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不少于25个版面以上。

10.从事文博专业资料研究、整理专业工作的人员,须指导或独立完成文博期刊专业论文修改、编辑、审核40篇以上或做好专业资料研究、保管、整理等工作,并完成相应的研究课题。

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比照以上十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学术、专业成果要求

(一)馆员

申报馆员任职资格,在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第1项为必备条件):

1.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或在市(厅)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2.参与撰写并正式出版专业著作、译著。

3.作为主要成员,编译、汇编并正式出版其他本专业书籍。

4.独立完成县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1项。

5.两项县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的主要成员。

6.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的参与者。

(二)副研究馆员

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第1项为必备条件):

1.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2.以第一作者的身份撰写并正式出版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

3.独立编译、汇编并正式出版本专业书籍1部。

4.市(厅)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奖项的主要成员或市(厅)三等奖以上奖级的主要成员。

5.两项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的主要成员。

6.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的参与者。

(三)研究馆员

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第1项为必备条件):

1.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

2.独立撰写并正式出版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

3.独立编译、汇编并正式出版专业书籍2部。

4.省(部)级以上科研、业务奖项的主要成员或省(部)三等奖以上奖级的主要成员。

5.两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的主要成员。

6.国家级科研(课题)项目的参与者。

第四章程序要求

第十三条申报资格预审和复核

(一)申报资格预审工作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申报资格复核由上级人事主管部门。

(二)预审工作包括申报条件初审和量化评分,其中参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量化评分达到40分的为合格;参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量化评分达到50分的为合格,参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量化评分达到65分的为合格。

只有通过申报条件初审,并达到量化评分相应合格分的申报人员,才能进入资格复核阶段。

(三)复核工作包括申报条件复核和量化评分复核,只有通过复核的人员,才能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十四条评审

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由相关评委会负责,相关评委会应根据本评价条件,对申报人员的材料、量化评分结果、论文鉴定结果(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进行充分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核准

评委会的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对申报人员是否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进行核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评价条件为相关人事部门对申报者进行申报资格审核和相应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为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后所获得,并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申报者资料(主要包括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简历、文物博物专业工作年限、专业技术资格、现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业绩、学术成果等情况)由用人单位进行初审并在本单位公示7天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经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将由省文化厅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申报文物博物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提供相应数量的论文、论著提交同行专家进行鉴定,送审论文、论著必须是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所述内容应与申报专业一致。

论文送审结果作为高评委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本评价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科研项目奖项:

指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等。

(二)业务奖项:

指国家田野考古奖、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全国十佳文物维修工程、六大考古新发现、优秀勘察设计奖、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奖(包括单项奖)、“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出版工程、全国文化遗产十佳图书以及各级专题调研或研究课题所得奖项等。

(三)评价条件中的主要成员、主要完成人、主要贡献者:

指个人排名前3位的成员。

(四)公开发表、出版:

指论文、著作在有“CN”刊号、 “ISSN”或“ISBN”编号的出版物上发表或出版发行。

(五)条件中所规定的学术成果和业务工作,如果没有特别指出,均指独著、第一作者和第一完成人。

(六)专业论文包括考古发掘报告(简报)和专业调查报告。

(七)本专业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公布的当期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八)市(厅)级:

指设区市和正厅级单位(包括省文物局)。

(九)本评价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年”均为周年,时间可计算至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

(十)本评价条件中所指的文物包括各类标本。

第二十一条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

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相应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的;

(四)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而受到处分,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五)存在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文物局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评价条件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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