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的法律属性.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1086762 上传时间:2023-02-25 格式:DOCX 页数:40 大小:49.3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应收账款的法律属性.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0页
应收账款的法律属性.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0页
应收账款的法律属性.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0页
应收账款的法律属性.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0页
应收账款的法律属性.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应收账款的法律属性.docx

《应收账款的法律属性.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应收账款的法律属性.docx(4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应收账款的法律属性.docx

应收账款的法律属性

应收账款的法律属性

  应收账款具备以下特征:

  

(1)可转让性,即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

如当事人在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贸易或者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基于该基础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权利是不可以转让的,基础合同的权利义务只及于合同双方。

则履行这样的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就不能作为转让标的。

此外,基于特定的与人身性质不能分割的缘由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也不适宜作为转让标的。

  

(2)特定性,亦即转让的应收账款的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基础合同的履行程度等必须明确、具体和固定化。

由于应收账款作为普通债权没有物化的书面记载来固定化作为权利凭证,受让人对于应收帐款主张权利的依据主要依靠上述要素来予以明确。

为此,各方应确认应收账款特定化,对转让合同关于应收账款的描述,作出尽可能详尽的要求,否则在面临诉讼时,就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时效性,即应收账款债权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超过,便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从法律权利已蜕变为一种自然权利。

因此,从保障公司债权的角度出发,一方面,公司在选取拟交易的应收账款时应确保该应收账款债权尚未超过诉讼时效;另一方面,在交易期限内也要对应收账款债权的时效予以充分关注,及时行使权利以中断诉讼时效。

  

应收账款的管理中面临的法律风险

  华夏邓白氏中国商务咨询部

  

  一场始发于美国的金融危机正在席卷全球,且大有由虚拟经济向实体经济蔓延之势,处于全球经济一体化浪潮中的中国企业也不能独善其身,原材料和劳动力成本上升、人民币升值、出口退税率下调、银根紧缩,种种困难考验着企业的财务抗风险能力。

仅上半年广东东莞有400多家企业倒闭,温州30多万家中小企业中有20%左右处于停工或半停工的状况,越来越多的企业感受到了危机降临前的萎靡气息,没有人知道谁将是下一张倒下的多米诺骨牌。

企业在这场危机面临的最主要困难是资金的短缺,解决这个困窘的难题,既需要国家宏观环境的调整和政策扶持,同时也需要企业的强力自救,高度警惕现金的流向、流量和周转率,控制内部财务支出,以免资金断裂。

作为企业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应收账款管理的水平直接影响到企业营运资金的周转和经济效益。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对于债权人来说是利益,对债务人来说则是一种负担,如果债权人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应收账款可能会演变为债务纠纷,甚至形成坏账,造成企业严重的损失。

建立应收账款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从源头上化解应收账款风险已是刻不容缓。

防范的着眼点应围绕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而展开,尽力把债权风险控制在最低线,下文将详述关于应收账款法律风险的主要风险点和应对措施。

  一、应收账款法律风险的事先防范

  

(一)确定对方主体身份

  在与客户确定交易关系前,首要的事情就是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身份,即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合法。

具体要了解对方的包括但不限于下述信息:

  1、工商登记信息:

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副本需要特别注意是否经过有效年检;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法人授权委托书、合同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等。

  上述信息可以通过客户、工商局或专业信用调查机构等途径获取,取得的信息需要经过确认与核实。

营业执照是企业证明合法经营资格的重要凭证,通过营业执照判断客户的合法身份,是相关人员应该掌握的基本技能之一,鉴于篇幅所限,关于识别的手段与技巧此处不再赘述。

去当地工商局取得具有工商局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书是简便易行的核实办法,异地注册企业的核实信息可以通过"红盾网"付费订购。

  

(二)合同订立形式合规

  确定了对方的主体身份后,对于发生的交易,当事双方应订立合同,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口头合同有效,但是在实践中表明,口头合同确定债权相对困难,需要提供能证明交易存在的各种凭证、信函、提单等,且对于违约金的赔付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建议企业最好签订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不仅指合同书,也包括信件、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载明合同内容的形式,条款完备的合同书是企业的最佳选择,应尽量避免格式条款,合同法规定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如需使用,对于"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必须对签约方进行提示、说明等程序后方可成为合同条款。

  (三)合同内容规范、条款完备

  合同条款实质上反映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文字将订立合同的含义条理化、体系化、固定化,合同条款表述的严密性与准确性是保障交易双方正确履行所属权力义务的重要前提,不能含糊不清,使用易于产生歧义的文字。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

  在实践中,履行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的约定不清容易造成歧义引起纠纷。

  1.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往往包括检验、收货和付款的确认时限,各自时限应当明确约定,不要使用"验收合格后"、"货到后付款"等含糊的语句,不能约定具体时间的,要明确相关时限的起始条件和标准。

顺带提一下,验收时还会涉及检验标准,有些合同会约定"符合国标",如此大而不当的标准在一旦发生纠纷时将很难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2.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约定,通常是当事方权利得以履行的重要保证手段,有些企业会在合同中忽视违约责任条款,殊不知也是在放弃自己的权利,当然过高或过低的违约金的约定是难以得到支持的,我国对违约金的计算是按照实际损失的比例,即采用赔偿性违约金,一般这个比例不超过30%。

  3.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四种:

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其中,协商和调解并非解决合同争议必经的程序,故选择仲裁还是诉讼解决合同争议是订立合同争议条款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合同当事人将合同争议提请仲裁,必须基于有效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内容必须具备三个要素:

一是要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要有仲裁事项;三是要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诉讼是解决合同争议中使用得最多的纠纷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往往规定在本地法院)来管辖案件,以节省费用,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因素产生的不利影响。

被选择的法院必须与合同有关联,即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中进行选择,而当事人在制订合同争议条款时应做到表述明确,且约定的管辖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

  除了上述易于发生纠纷的条款,在合同生效条件的约定中,很多企业会约定"此合同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我国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均有效,为避免后期产生的鉴定程序,大多数都会选择盖章形式,需注意的是合同主体名称与合同章要一致,使用公章或专用合同章,合同主体的选择尽量避免企业下属的部门或者临时机构,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利,还可以在合同中运用"所有权保留"制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出卖人。

"这样,只有客户在付清全部货款时,才能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即使客户破产了,由于该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企业,不会作为破产财产,从而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应收账款的安全。

这一约定对债权人非常有利,建议企业更多的运用在合同条款中。

  二、应收账款法律风险的事中控制

  

(一)合同履行的监控

  加强合同履行的跟踪管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须有专人负责跟踪合同条款的履约情况,保证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按期保质完成,避免因自身的原因导致违约造成合同权利义务的无法兑现,及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承担。

  同时密切关注对方的合同履约状况,对于可能造成应收账款拖欠的危险信号和重大变化,及时做出应对。

应对手段的选择需要考虑对方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对于无还款意愿者,无论是否具有还款能力,均应尽快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对于无还款能力者,需了解其无还款能力的原因,如是暂时性的,则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延缓,如确属无还款能力者,也建议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确定债权,保留追偿权利。

  

(二)合同内容发生变更

  在合同生效后未完全履行完毕前,可能会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对于变更的内容,需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明确的变更协议,明确与原合同的法律关系。

应注意如下几点:

  1、变更内容仅对原合同未履行部分发生法律效力;

  2、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换言之,如果就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没有达成一致,则原合同继续有效,当事人仍应按原协议执行;

  3、当事人就变更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后,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必须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才能发生变更的效力。

  (三)定期的应收账款对账

  加强与客户定期对账工作的管理。

定期与客户对账有利于交易双方应收账款的支付与清理,确认债权归属,对账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保持双方账目相符,防止由于双方账目记录上的差异,在诉讼发生时给法律事实的查明造成障碍。

  为保留债权凭据,尽量避免口头承诺,建议设计符合销售和收款管理要求的标准对账单,送达或邮寄给客户,要求客户盖章,经手人签字,以保证其法律效力。

当客户拒绝提供对账单确认件时,可使用中国邮政EMS或挂号信件方式寄出对账单,并在对账单上注明"如贵公司在收到本对账函15个工作日内未做书面回复的,视为贵公司对本函数据的认可。

"

  (四)合同文档的管理

  建立有效的合同文档管理制度,确保合同文件资料的完整,并特别注意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往来文件的积累和保存,相关文件包括货物交接凭据、发票、催款函、对账单、往来信函等。

  规范文档的归集与调阅,所有的与客户往来的文件,包括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都需要保存,尤其是口头形式签订的合同更需要妥善保存相关交易凭证。

只有在涉及诉讼时,才可调用原件,其他情况的则提供复印件。

  三、应收账款法律风险的事后补救

  

(一)关注诉讼时效

  部分企业由于对应收账款监控不严,会遇到对积压多年的应收账款提起诉讼申请却被法院驳回的情况,而导致此类情况发生的原因常常是由于诉讼时效过期。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若无法定中断、中止事由,一般情况下应收账款的诉讼时效为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因租赁合同形成的应收账款诉讼时效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一年内。

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将会导致自己的应收账款得不到法律保护。

  为防止诉讼时效对自身权利的限制,除了逾期账龄分析、及时催收等手段外,企业还应该充分利用"诉讼时效中断"这一法律条款。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在重新计算期间内,再发生中断事由,则再次中断。

具体做法有:

  1.发起诉讼程序,如提起诉讼、申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等;

  2.企业在诉讼程序外向债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偿还应收账款的意思表示并通知债务人,常见的有对账单、催款函、律师函等,为便于事后证明,建议使用EMS或挂号信方式送达;

  3.债务人确认同意履行还款义务,最好采用书面形式,比如加盖公章的还款计划书;

  4.债务人实际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即使还款数额只占欠款数额的极少部分,也足以证明一方索要或另一方承认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二)重视支付令的作用

  当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对方又缺乏还款意愿时,企业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逾期不履行支付义务而又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支付令具有不用通过诉讼程序,结案快速,费用低廉的优点。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支付令的需满足以下前提条件,包括:

双方法律事实清楚,债务到期且金额确定,同时必须是要求债务人支付金钱和有价证券,双方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等。

  (三)诉讼保全保障追偿效果

  企业一旦确定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后,为防止胜诉后却拿不到钱,建议在起诉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防止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前,债务方出卖、隐匿、转移资产。

诉讼保全有两种:

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但现在法院一般不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

  诉讼财产保全最好在递交起诉书的同时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冻结、查封、扣押对方的财产,可保全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机动车辆、机器设备、存货、到期债权等等。

企业要调查清楚债务方的可保全财产状况,并向法院提供

  可供查访的财产清单,缴纳相应的保全费用,法院通常还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的财产作为抵押。

诉讼保全除了保障胜诉后可以顺利执行,还可以帮助企业掌握主动权,常常会有债务人在财产被法院冻结后,主动提出和解和付款计划,降低了债权风险,加速了应收账款的回笼。

  

应收账款证券化(AccountsReceivableSecuritization)

  

  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概述

    多年以来,我国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持续维持在高位,导致公司资金严重不足,增大了经营成本。

为此,人们正积极寻找一种既能充分发挥应收账款的促销作用,又能控制和降低应收账款成本的管理办法,应收账款证券化便是重要尝试。

  

    资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和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工具。

它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量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过程。

证券化的实质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而金融资产的所有权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

在国际上,证券化的应收账款已经覆盖了汽车应收款、信用卡应收款、租赁应收款、航空应收款、高速公路收费等极为广泛的领域。

  

  实行应收账款证券化的优势

    一般来讲,应收账款证券化较常规的应收账款管理方式有着许多优势,主要体现在:

  

    1.优良的筹资方式。

应收账款证券化就是将应收账款直接出售给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的特设信托机构(SPV),汇入SPV的资产池。

经过重组整合与包装后,SPV以应收账款为基础向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有价证券,根据应收账款的信用等级、质量和现金流量大小确定所发行证券的价格。

将应收账款出售给精通证券化的SPV,能够提高公司资产的质量,加强流动性,改善公司融资能力,还可以省去公司管理应收账款的麻烦,转移因应收账款而带来的损失风险。

同时,这种融资方式通常融资费用较低,并可享受更为专业化的融资服务。

  

    2.可以降低管理成本。

资产证券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实现证券化资产的破产隔离,也就是将应收账款从公司(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去,缩小破产资产的范围,降低破产成本。

这样可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减少公司管理成本。

同时,由于保险公司、共同基金和养老金基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都倾向于选择较高质量的证券,一般的公司债券难以获得这些机构的投资,而证券化过程所采用的资产信用增级技术使得证券质量得以提高,使得公司融资变得较为容易。

  

    3.减少交易成本。

应收账款证券化由专门的机构进行,这些机构精通应收账款的管理,作为应收账款的拥有者来说,只要将应收账款出售给这样的机构就可以免去对应收账款的跟踪、追缴之苦,减少坏账损失,从而大大降低交易成本。

  

    此外,应收账款证券化有利于优化财务结构,充分利用资产和优化公司投资组合。

  

  应收账款证券化的运作模式与程序

    应收账款证券化的主要参与者为发起人(即应收账款出售方)、服务人、发行人(SPV)、投资银行、信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和投资者等。

以上机构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中各自有着不同的作用。

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对应收账款支持证券的发行是非常重要的,关系到证券发行是否成功和发行成本的大小;信托机构则通过特设托收账户对证券化的应收账款进行催收和管理,并根据证券化的委托协议负责向投资者清偿本金和利息。

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具体运作程序可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1.选择证券化的应收账款。

在应收账款证券化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选择应收账款,并非任何应收账款都适宜证券化。

可用于证券化的应收账款应具备以下特征:

①有一定可预见的现金流入量;②从应收账款获得的利息收入应足以支付抵押证券的利息支出;③具有抵押价值和清偿价值;④还款条件明确。

  

    2.组建证券化载体SPV,实现真实销售。

SPV有时可以由原始权益人设立,但它是一个以应收账款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信托实体,只从事单一的业务:

购买证券化应收账款,整合应收权益,并以此为担保发行证券。

它在法律上完全独立于原始资产持有人,不受发起人破产与否的影响,其全部收入来自应收账款支持证券的发行。

为降低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成本,SPV一般都设在免税国家和地区。

  

    3.完善交易结构,进行内部评级。

为完善应收账款证券化的交易结构,SPV需要同原始权益人一起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合同,必要时要与银行达成提供流动性支撑的周转协议。

之后,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审查各种合同和文件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对交易结构和应收账款支持证券进行考核评价,给出内部评级结果。

一般而言,此时的评级结果并不是很理想,很难吸引投资者。

  

    4.信用提高。

在证券的发行中,应收账款支持证券的偿付依赖于被证券化的应收账款所产生的未来的现金流入顺利实现,这对投资者而言存在一定的风险,为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①破产隔离。

通过剔除原始权益人的信用风险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提高应收账款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

②划分优先证券和次级证券。

对优先证券支付本息优于次级证券,付清优先证券本息之前仅对次级证券付息,付清优先证券本息之后再对次级证券还本。

这样降低了优先证券的信用风险,提高了它的信用等级。

③金融担保。

由另一家信用良好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担保,并由应收账款出让方给予证券回购承诺,即一旦证券到期而本息得不到及时支付,应由担保方或应收账款出售方代为支付,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5.证券评级与销售。

信用提高后,发行人还需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应收账款支持证券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告,然后由证券承销商负责承销。

发行完毕后,可在交易所或场外挂牌上市,在二级市场流通。

最后,以证券发行收入支付购买证券化应收账款的价款,以证券化应收账款产生的现金流入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

  

  应收账款证券化的难点和障碍

  一、从企业微观方面看:

  

    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应收账款证券化对应收账款有一定的要求:

一是,应收账款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

二是,应收账款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或具有相对稳定的坏账统计记录,可以预测未来类似损失的发生概率。

三是,期限合理,一般半年之内的应收账款较为受银行欢迎。

在我国企业中,由于种种原因许多应收账款无法满足上述条件。

  

    首先,我国企业由于规模限制,债务人的分布一般都较为集中,尤其严重的是,许多公司的应收账款是由于关联交易产生,与关联方的密切关系,造成了应收账款风险的加大。

不仅如此,公司对第一大股东的往来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

一年以内10%;一年以上是20%。

有鉴于第一大股东的偿还能力,有关人士认为上述坏账计提比例不够公允,潜在风险巨大。

  

    其次,我国企业对信用管理的认知程度非常低。

许多企业片面追求账面的高额利润,在事先未对付款人资信情况作深入调查的情况下,盲目地采用赊销策略去争夺市场,忽视了资金能否及时收回的问题,造成了应收账款质量的低下,坏账率极高。

目前,美国企业的平均坏账率只有0.25%-0.5%,无效成本(坏账、拖欠款损失、管理费用的三项总和)只有3%。

而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企业的平均坏账率是5%,平均无效成本是销售收入的14%。

  

    再次,应收账款的拖欠严重,信用记录不完整,期限也较长。

  

  二、从宏观方面看:

  

    首先,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将对应收账款的证券化形成障碍。

资产证券化中交易结构的严谨性、有效性要由相应的法律予以保障,同时证券化中所涉及的众多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的确定,也需要以法律为依据。

而我国现有的《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等,真正直接针对资产证券化的特殊法律规范仍未确立,有的法规还对资产证券化进行限制。

如,我国《破产法》规定,超额抵押部分仍归属于破产财产,进入清算后,特设机构和其他债权人一样,不具备优先追索权。

这样,证券化资产无法与原始权益人进行破产隔离,从而难以实现"真实销售"。

  

    其次,会计、税务处理上对应收账款的证券化尚未规范。

我国目前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制度尚属空白,税收制度也不够完善。

资产证券化交易涉及资产出售或中小企业融资为目的的不同程度的交易,能否妥善解决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涉及的会计、税收问题,是证券化能否成功的关键。

它们直接关系到资产证券的合法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以及每个参与者的利益。

因此会计处理方面的滞后将制约应收账款证券化在中国的推行。

  

    再次,中介机构缺位。

证券化中小企业融资是一个精密的结构中小企业融资流程,它需要中介机构的密切参与配合,这种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低成本的优越性有很大部分是依赖中介机构的专业操作从而带来的成本降低。

但目前,我国中介机构的规模和能力都无法满足其要求。

  

    应收账款证券化中小企业融资目前在我国推行从微观和宏观都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障碍,但是任何一件事都不能因噎废食,对于企业内部而言,企业应该通过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引进先进的应收账款管理方式来提高应收账款质量,为进一步实施应收账款证券化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就宏观环境来看,虽然条件不成熟,但是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各类相关的金融立法陆续出台或正酝酿出台,中介机构的管理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相信这些障碍会逐步得以消除。

  

  推行应收账款证券化应采取的措施

    当前我国推行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证券化,应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积极培育市场需求。

应收账款证券化需要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同时还需要有较大规模、较强能力的机构投资者的参与。

而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发展还不成熟,机构投资者规模小、数量少,个人投资者由于在信息方面掌握不及时以及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目前还不能成为主要的投资者,这些都将制约应收账款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

因此应尽快加强金融市场的建设,完善股票、债券等长期资本市场,积极培养国内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加大对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宣传,吸引更多的中小投资者。

  

    2.建立信用体系。

应收账款证券化成功的关键在于违约率较低和未来现金流量较为稳定,因而应收账款责任人的信用水平(即应收账款责任人是否能够依约还款)是决定证券化效率的重要因素。

信用体系的建立有助于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