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州级属官体制.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1085405 上传时间:2023-02-25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32.0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宋代州级属官体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宋代州级属官体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宋代州级属官体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宋代州级属官体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宋代州级属官体制.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宋代州级属官体制.docx

《宋代州级属官体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宋代州级属官体制.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宋代州级属官体制.docx

宋代州级属官体制

宋代州级属官体制初探

提要:

宋代州级政府是地方行政体制的重要一环,而州级行政属官是佐助正副长官贯彻中央政令,处理日常政务,保证完纳税粮,尤其是办理日常司法政务的主要官员。

宋代州级属官体制承袭于唐末五代,但又有较大的改组,呈现出人员减少,司法政务繁重等时代特点,在化解民间纠纷,缓和阶级矛盾、巩固和加强宋朝的中央集权统治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

宋代幕职诸官

宋王朝结束了唐末五代长期纷争的历史局面,重新确立了中央有效地统辖地方的中央集权统治体制,这一统治体制对后期中国封建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宋以后的中国封建社会,多民族国家的大统一局面成为历史主流,这种统一局面的维持与宋朝确立的文官治国体制有很大关系。

在宋代的行政体制中,州级政权是中央治理地方的桥梁,它既是一个正式的和完整的地方财政级别,,也是地方最重要的司法审判级别,是有效地贯彻中央政策法令、维持地方统治秩序的关键环节。

在州级政权体系中,知州(府、军、监)是长官,通判是副长官。

在正副长官之下,宋代州郡设置幕职、诸官作为行政属僚,辅佐长贰治理州政。

此外,尚设都监、监押、巡检等军政属官,被称为州司兵官;设州学教授主管学校教育;并创设了管理各种仓场库务堰闸的监当官,担负财税征收及管理职能。

对于这些具体贯彻执行地方统治政策的属官体制,学术界关注较少。

关于幕职诸官,目前只有龚延明先生在其所著《宋代官制辞典》中详列44目,考述其职源与沿革、职掌、品位、编制、简称与别名,为研究者提供了必要参考;朱瑞熙先生所著的《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六卷),也对幕职、诸官的设置、编制与人选、职权围有简要概述。

但是,两书受体例所限,均未展开详细论述。

因此,至今尚无一篇专项论文对此进行研究。

限于篇幅,本文拟对州级行政属官主要指幕职、诸诸官的职源设置状况及其职能进行更全面深入的探讨。

疏漏之处,敬祈赐教。

一、职源与设置状况

宋代州级行政属官由幕职官与诸官两部分组成。

幕职官简称职官或幕职,主要由签判(全称是签书[署]某军节度判官厅公事)、节度(或防御、团练、军事)判官及推官、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诸职;诸官则有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司户参军。

在文臣阶官体系中,这些职官与县令、主簿、县尉共同组成幕职州县官,又称选人,是文阶官中最基层的一部分。

宋徽宗崇宁二年以前,作为实职差遣的幕职与诸参军同时也是阶官名称,崇宁二年以后,作为阶官的幕职州县官改变了名称,而差遣职名仅在宋徽宗大观、政和以后一度改变,南宋建炎元年后依旧。

宋代幕职官直接沿用了中唐以后方镇幕府部分属官的名称。

中唐以后,唐政府为了收拾安史之乱以后的残局,广置节度使、观察使、团练使、防御使等,其中节度使往往兼观察使、团练使及治所所在州的刺史等职,大州刺史也兼团练、观察等使。

当时,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各开幕府,自辟属吏。

据《新唐书》卷49下《百官四下》载:

唐代节度使可配置的文职属官有行军司马、副使、判官、掌书记、推官、巡官、衙推等近30员。

如果节度使兼观察使,又增置判官、支使、推官、巡官、衙推各一人;再兼安抚、招讨等其他使名,皆分别增置副使、判官等属员。

当时,观察使可置副使、支使、判官等10员;团练使和防御使均置副使、判官、推官、巡官各一员,其中团练使再增加衙推一员。

这些属官多是中唐以后所创,被称为幕府参佐,主要由藩镇长官辟署文臣担任,辟署以后须报请中央批准,中央政府认可者,颁发授官敕书,被属之官即成为国家官吏,凡中央政府未敕授者,则称“摄职”。

这些幕府属官是唐末五代藩镇统治体制下地方政务的实际主持者,有的幕职本身就兼州县官。

五代时期,在最高统治者逐步加强中央集权的过程中,以节度使为主的藩镇统治体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

宋初,藩镇统治体制迅速解体,宋政府确立了新的州、县行政体制,使府属官中以佐理军政为主的副使、行军司马等职变为散官,原来参预使府财政、司法、文书等政务并已成为主持地方政务主要成员的判官、推官、掌书记等职,被纳入了州郡属官体制中。

由于节度、观察等使逐步变成了无实际职掌的阶官,宋代的判官、推官、掌书记、支使等职,虽然仍带着节度、观察、防御、团练等名号,但实际上与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等无关,不再是诸使自辟的属官,而变为主要由中央铨选部门统一除授的州(府、军、监)级政府属官。

这些幕职官基本上不再佐理兵戎之政,而成为佐助知州、通判,治理地方政务,巩固中央集权的重要力量。

受唐五代影响,宋代州(府)有大都督、节度、防御、团练、军事(刺史)等不同的类别,这被称为“格”。

州格与按户口多少及地望的紧要性而划分的望、紧,上、中、下等级别没有直接关系,但决定幕职官的定额及名称。

节度州既有州府名,又有军额,其幕职官中的签判、节度判官、节度推官、节度掌书记即以军额系衔。

如,建炎三年升为临安府,和临安府是州府名;在唐朝为镇海军节度使治所,宋淳化五年改称军节度,这镇海军、军便是军额。

因此的节度判官、节度推官全称为军节度判官、军节度推官,签判全称为签书军节度判官厅公事。

同时,观察判官以下则以州(府)名系衔,称某州(某府)判官、推官。

如观察推官,北宋时称观察推官,南宋时称临安府观察推官。

其余,在防御州则曰某州防御判官与防御推官,在团练州则称某州团练判官与团练推官,在刺史州者称某州军事判官和推官。

宋代诸官除司理参军之外,直接承袭了隋唐时期州司佐官的三个官职,而隋唐时期的州司佐官则从南北朝时期的军府官“府佐”演变而来。

唐代,按制度规定,州政府的佐官及县官皆应由中央吏部负责依阙除授。

但是,唐代后期,藩镇在自辟府属幕职的同时,往往派幕职、亲校兼摄所辖地区的州县职事,而不向中央申报阙额,严重侵夺中央的人事权力,致使地方州县治事权很大程度上掌握于武夫悍将手中。

这种局面在五代诸帝削夺藩镇权力的过程中逐步发生了改变。

其中,后周在收缴地方人事权方面最见成效。

经过五代数十年中央与地方的激烈斗争,宋初统治者又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中央集权,为此,宋初的藩镇已不再具有同中央抗衡的实力,中央政府很快就成功地收夺了藩镇的人事权力,州司佐官与上述幕职官重新组合成州司属官,均由中央铨选部门统一任命。

《新唐书》卷49下《百官四下》记载了唐朝陪都及大藩府,大(中、下)都督府,上、中、下州的属官配置情况。

其都督府可设长史、司马以下属官21员,上州可置别驾、司马等18员,中州置13员,下州置11员。

各州未必照制度规定的数额设置。

如(唐末五代已是节镇州),大历八年州官人数有:

别驾、司户、司法各4人;长史、司马、录事、司士各3人;司田2人;司功、司兵、司仓、参军各1人,共30人,超过了制度规定。

宋人称这种冗官局面是当时“兵兴多故,铨法紊坏”造成的。

宋朝州县官的编制主要是根据所辖户口的多少及其职务的繁简程度而制订的,“凡员数多寡,视郡小大及职务之繁简”。

其中幕职官配备既受州府等级影响,还受“州格”的影响。

诸官则主要受户口多少的影响。

宋制:

“节度兼观察处置等使,官属之制有行军司马、节度副使、节度判官、节度掌书记、节度推官、观察判官、观察支使(有掌书记则省)、观察推官”。

事实上,行军司马、节度(防御、团练)副使与长史、别驾、司士、文学等官,在唐末五代演变的基础上,宋朝建立之初基本上已变成了不理政务的散官,或止授予贬降官。

宋太宗时,若哪个副使、司马等官有必要参预公事,须诏令申明。

真宗咸平三年四月又正式下诏:

“诸州行军司马、节度防团副使、上佐、司士、文学、参军非特许签书者,不得掌事”。

此后这些官很少“签书州事”。

一般情况下,宋代节镇府州置签判、判官、推官各一员,掌书记或支使一员,最多不超过四员,其余州军只设判官、推官各一员。

根据现存的部分宋元方志,今将宋代东南地区12个州府的幕职、诸官配置情况列成下表(见下页附表)。

表中显示,宋代节镇州(节度州,因节度使常兼观察使,又称“两使”州)可以设置签判、节度判官、节度推官、节度掌书记,观察判官(很少置)、观察推官(原称观察支使,有掌书记不并置)等职官,一般只任命3—4员。

两使之外的其余州军,一般只置判官、推官各1员,宋代幕职官主要由选人担任,但是州府的首席判官或由京朝官担任,称签书某军节度判官厅公事,或签书某州判官厅公事,简称签判。

凡不设通判或减罢通判的州军,多将判官改为签判,“小郡推、判官不并置,或以判官兼司法,或以推官兼支使,亦有并判官窠阙省罢,则令录参兼管”。

即幕职诸官各州不一定备置。

边远小州军,也有不置幕职官者。

如广南西路高、融二州,在仁宗时,皆不置推判官,其中高州置司户参军一员,兼录事参军、司法事;融州置司理、司户参军各一员,分兼录事参军、司法事。

两州司户参军皆兼本州推官厅公事。

附表还显示,与唐代州司属官相比,宋代行政属官的定额大为减少。

司马、别驾成为散官,司功、司仓、司田、司兵、司士诸参军皆不再置。

各州府普遍设置的诸官是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司户参军四员。

节镇州与军事州差别不大,只是少数大州府设两名司理参军而已。

不仅如此,表中所列州府都是南宋时经济较发达的藩府要郡,其余小州军所置诸官与幕职官一样,也是不必备置的。

宋太祖开宝三年的省官益俸诏规定:

境,“诸州凡二万户者,依旧设官三员;户不满二万,止置录事参军、司法参军各一员,司法兼司户;不满万,止置司法、司户各一员,司户兼录事参军;不满五千,止置司户一员,兼司法及录事参军。

两宋基本上遵守了这一设官原则,但也有补充规定。

如乾兴元年,诏诸州皆置录事参军。

天圣元年,流铨言,“先准敕,诸州无录事参军者凡六十七处”,皆置录事参军,以改变当时司法、司户兼录事参军的局面。

但边远小州仍有不置者。

如前所述,高州仅置司户参军一员,融州置司理与司户共二员。

另如府路的缘边州茂州,“旧有教授、司户各一员,教授兼签厅职事,与司户同佐郡政”,后教授员阙被省罢,“在州文吏止有司户,仓库、狱讼丛于厥身”,经知州申请,嘉定元年始省罢本州同知鸡宗关一员,增置推官一员。

自北宋至南宋,除具体州军因地理位置的变迁(如江淮间州军由地变为缘边与敌国交界处)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或从军升州、由州升府,或由军事州、防团州升节镇等变化引起职官设置的局部变动外,幕职诸官的编制在制度上变动不大。

政和二年之前,全国不超过二千员。

只是在北宋末年宋徽宗政和以后的十余年间,曾大幅增员。

徽宗崇宁四年,已命诸州县仿照尚书省六部分设六案,曰士、户、仪、兵、刑、工诸案,但“官名犹未改也”。

大观二年,又“诏诸州依府制分建掾”,遂将原来已有幕职官与诸官统一改称某参军,即改判官为司录参军,推官为户参军,录事改士兼仪参军,司理改左治狱参军,司户改右治狱参军,司法改议刑参军。

各州因设官员额有别,并不整齐划一。

如,是改签判为司录参军,节度推官为户兼兵参军,观察推官为刑兼工参军,录事参军改为士兼仪参军,司户改为治狱参军管州狱,司法改为议刑参军,左司理改为左狱参军,右司理改为右狱参军。

大观改制只是职官名称的改变,基本没有增加编制。

到了政和二年九月,由于冗官问题严重,此时吏部四选待注官四万三千多,而可注官阙仅有一万四千多,众多官员待阙或居闲职,政府为“革员多阙少之弊”,便借口“诸州六参军置员多寡不称,立定左右治狱参军名称非古”,下令仿古制复置六掾。

于是每州司录参军之下,仿唐制分置士、户、仪、兵、刑、工六参军,六参军各配置新的属员曰“掾”。

各州军普遍增置属官编制,如西、北、南三京即、大名、应天府,府属官由原来的11员、9员、10员皆增置为15员;其余州府也根据政务的繁简程度增添员数。

如原来的“大藩五十二处,并繁难旧九员共四处,今置一十三员”,“旧七员、八员共四十六处,今置十员”,以下依次递减,至“旧二员、一员事简共十四,今置三员”;士一员兼仪,兼推勘公事,户一员兼兵,刑一员兼工兼管检法议刑。

这次改革,全国新增官阙541处,吏额亦增三分之一。

政和三年,又“以参军起于行军用武,非安平无事之称”,下诏改诸参军依次为司录事、司士事、司户事、司仪事、司兵事、司刑事、司工事,以上为官。

士掾、仪掾、刑掾等以为掾官,二者并称掾官。

这次变革从政和二年(1112)至建炎元年(1127)12月宋高宗下诏掾官复行旧制,增加州郡官员额的时间共计15年,若从大观二年(1108)改名开始至建炎元年复旧官称为止也不足二十年,加以两宋之交的战乱,这次变更的影响并不大。

南宋诸州正员属官仍然不多。

但是添差官特别是居官而无职的添差不厘务官、宫观官、待阙官却大量增加。

二、主要职能

宋代州政丛杂,军政、民政、财政、刑狱、上下文移、赈恤灾伤、布宣教化、察举官员,无所不与,“以一守令之身而下兼众之事,非材闳力钜,谁与共此凛凛哉。

”特别是刑狱繁多、财税任务重的州郡,知州、通判不能事必躬亲,必须借助属官才能有所作为。

(一)幕职诸官及其职能

总体上,宋代幕职官“掌助理郡政,分案治事,其簿书、案牍、文移付受、催督之事皆分掌之。

凡郡事,与守亻卒通签书”。

即,幕职官和通判一样,每日赴长官厅议事,并签书当天的公文,参预议定主要州政,更多的是审理各类刑事和民事案件。

朱瑞熙先生在其前引书第307页称之为“知州和通判的助手”。

1、判官与签判

唐代判官是藩镇使府中位次副使的重要属官,“判官二人,分判仓、兵、骑、胄四事”。

宋代判官,基本不理兵戎之政,而以佐理行政、司法、财政、监察等为主要职责。

一般大州置二员,小州一员或不置,主要由选人担任。

太平兴国四年八月,“太宗以诸[诸字原误作宿]州戎幕缺官,选朝士补之,俾分理事,且试其才”,首批派遣15名具有朝官官阶的文官出任诸州节度判官。

因为是朝官出任,所以他们的差遣职名是签署某军节度观察判官,后简称签判。

这是宋代签判创置之始。

此后,凡京朝官出任判官者,便称签判,选人充任者依旧称判官。

签判与判官职能相当,被称为“郡僚之长”,地位在本州其他属官之上,可以代理正副长官之职事。

宋制,诸州“幕职官联事合治之地”称为“签厅”(或作“佥厅”,宣和三年前称都厅或使院),因为知州、通判需与幕职官共同签署公文,因此,节假日,知州在此宿直。

如轼前后两任知,除夕之夜都在都厅值夜班,各留有诗一首。

“签厅,官会集之所也”,幕职诸官“日集于都厅”,签厅是宋代州级主要行政官员联合办公之所,签判作为幕职之首,主持签厅日常事务。

在不设签判之处,即由判官取而代之,或不设判官,则由推官等兼判签厅公事。

判官、签判的职责首先是协助本州正副长官处理政务公文,“斟酌可受理、可施行、或可转发、可奏上与否,以告禀本郡(州府、军、监)长官,最后裁定”。

此外,判官还具体参与以下州政:

①参与州级司法,录问详断由司理参军或录事参军已经初审的各类狱讼案件,预拟判决书,供长官裁定,狱案判决后,与长吏共同签押。

在录问与签押等过程中,判官、签判均需对案情详加审察,以驳正冤狱。

如元吉在任石州军事判官时,因“尝辨冤狱,活二人死”而受奖赏。

神宗时,著名理学家程颢签书镇宁军节度判官时,也曾“屡平反重狱,得不死者前后盖十数”。

如果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已判案件不妥,需移司别推,判官有时也参预案件的审讯勘断。

南宋时一些地方官用刑不慎,“判官厅每每用刑,决挞之类数动以百计”。

签判、判官拟断的案例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存有多例。

②参与管理一州税籍户帐等。

宋代,官吏、富强户等组成的形势户税籍由通判直接管理,无通判处则委判官。

形势户版籍之外,一般税簿由录事参军掌管,判官提举。

太祖乾德元年十月庚辰,诏令规定:

“诸州版簿、户帖、户钞,委本州判官、录事掌之”。

此外,判官、签判也管理一些钱物。

如前举程颢任签判时,“筦库细务,无不尽心,事小未安,必与之(知州)辨,遂无不从者,相与甚欢”。

北宋末年到南宋增收的经总制钱物,“州军委通判,无通判委签判拘收”。

如“复州签判厅主管诸司钱物,故蓄犬以警盗,名为防库犬”。

又如和州防御判官,主持签厅公事外,其一州“省司仓谷库、常平财谷,责于判官一人”。

庆元四年始增司户参军一员,以分其责。

③负责一州差役及吏人管理事务。

“判官为郡僚之长,本府趋走之吏,皆当屏息以听命”。

判官主持签厅日常事务,又负责户籍税帐,因此,与户籍有密切关系的差役法及州府所差用吏人的管理便归判官。

颂在言役法之弊时称:

“且州县色役,固有常规,不可顿阙,欲恤其困者,莫若为之择主辖之官也。

夫主辖之官一非其人,则差使扰重,不得均济,……其签判、判官,系主辖衙司者”,衙司掌各州府衙前等的差遣与保明出职、责降官的编管等事,条例繁多,若不得其人,则上下均受其弊,因此颂要求应重视签判、判官人选。

吏人有过犯者,杖以下罪,判官可以向长吏“借杖勘决。

④监察其他州级属官与所属县官。

宋代,判官的政绩由知通、监司考察,而判官以下属官的政绩由监司、知通与判官共同纠举,发现或不称职官员,判官须与知通共同签名上报。

太祖乾德二年,即“诏州县官有昏耄笃疾不任从政者,令判官、录事纠举,与长吏同署,列状以闻。

2、掌书记与支使

掌书记之名始于南朝宋时。

唐朝节度使下亦置,负责使府表奏书檄之事。

除“掌表奏、书檄、朝觐、聘问、慰荐,祭祀、祈祝之文”外,还掌理有关军事、政事的文书写作之事,因此得以“行中参谋,关预军中”,是藩镇长官重要的文秘助手,被称为“节度之喉舌”。

观察支使始置于唐,其职责既承担观察使府中的文字工作,更侧重府中军政事务。

二者皆由长官奏辟,是方镇长官重要的亲信私从。

宋朝立国后,首先限定掌书记的任职资格,各地不能再像过去那样“自初官除授”,今后须“历职两任以上、有文学者”,方许节度观察留后奏充。

太平兴国六年,诏令复置观察支使,“诸道节度州依旧置观察支使一员,资考俸料并同掌书记。

自今吏部除拟,以经学及诸色入仕无出身人充,凡书记、支使不得并置。

此后,凡有出身人担任者为节度掌书记,无出身人担任者即为观察支使,他们的任命由过去的藩镇自辟改为主要由吏部派选人担任,其地位在“判官之下,推官之上”。

宋制,掌书记、支使职能相同,即佐助州长官完成州的文秘、应酬等事务。

宋初“凡节度使在本镇,兵仗则节度掌书记、推官署状,用节度使印;田赋则观察判官、支使、推官署状,用观察使印”。

掌书记、支使也参与本州婚田词讼等司法政务。

如二程之父程王向,任润州观察支使日,有官户“挟权要势,与人争田,州守畏逼,嘱王向右之,王向弗为挠”。

但是,因为这两个职官只在节镇州设置,每州二职不并置,特别是仁宗朝以后支使被观察推官取代,有关掌书记与支使的史料较少,其影响不如判官和推官。

3、推官

一般情况下,宋代两使州置节度推官、观察推官各一员,其余州军仅置一员,所以,推官包括节推、察推、团练推官、防御推官、军事推官。

其职责与判官相差不大,都是共同协助州长官处理州政,即“判官、推官掌受发符移,分案治事。

”在不设签判及判官之州军,即由推官主持签厅公事,或称之为推官厅公事。

推官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推官与判官一样,每日赴签厅与长贰共同签署公文。

在设判官、签判的州,推官只是从属地位,在不设判官、签判的州,推官即成为属官之长。

如邵州签厅,原只有推官一员,孝宗淳熙二年十二月,始添差判官一员。

其次,参与州级司法。

推官与判官共同参与司法案件的录问、签押与拟判,行使司法监察权。

如太宗时,钱若水进士及第授同州观察推官,即曾设法纠正了录事参军错判的一桩人命案,使数人免死。

薛奎为隰州军事推官,也曾雪活冤狱,救活四条人命。

另如南宋初年,如圭授武安军节度推官。

“始至,帅将斩人,如圭白其误,帅为已署不易也。

如圭正色曰:

‘节下奈何重易一字而轻数人之命’?

帅矍然从之”。

末年,萧之敏为建康府观察推官,有杀人案“狱已具”,之敏“抗执不书”,也最终取得帅守认可。

除办理本州狱案外,推官还常常被监司临时抽调,外出办理邻州案件,或本州他官已断而翻供的案件。

如郁林州推官洪处厚曾被提点刑狱派去处理大案。

而王相在淳熙初年任军事推官时,因决处州狱而闻名。

③参与兴修农田水利、赈济灾伤等事务。

在宋朝兴修水利的高潮中,各地知州、监司固然是主力,推官也多预谋其事。

如熙宁六年,前庐州观察推官江衍因在任日修治鉴湖有功,特诏循一资;前观察推官邵光因根括温台等九县沙涂田千余顷,特与循二资,并注家便官。

宋代统治者多重视荒政,每当发生灾荒时,地方长官都须亲自主持赈济,属官也多参与其事。

如明道元年,江淮旱灾,政府开仓赈饥,江宁府观察推官元绛“躬自给视,饥病者数万皆得以济。

(二)诸官及其职能

宋制,幕职官之下常设的州级行政属官是录事参军(在府者称司录参军事,但南宋时临安府仍称录事参军)、司理、司法、司户参军。

在官阶体系中,录事参军与县令并称令录;司理、司法、司户三参军称“判司”,与县主簿、县尉并称判司簿尉,系选人最低阶层。

在职事官体系中,作为州郡属官,诸官分掌户籍、赋税、仓库出纳、议法断刑等政务。

唐末五代,诸官的职权多被使府幕职侵夺,宋代,其职能得到恢复,特别是其司法职能大大加强。

但是,他们不须每日赴长官厅参预议事并签押公文,地位比幕职官低些。

1、录事参军

南朝晋、北朝后皆曾置录事参军,隋朝将它列为州郡属官,“掌句稽文簿,举弹善恶,监押牌印,给纸笔之事”。

唐朝因之,以录事参军为州府官之长,“掌正违失,莅符印”。

宋代录事参军仍是诸官之长,其职能是“掌州院庶务,纠诸稽违”。

所谓“州院庶务”的“州院”在府曰“府院”,在军曰“军院”,是宋代诸官共同议事之处,与幕职官的签厅(使院、都厅)对应。

诸州的“州印昼则付录事掌用,暮则纳于长吏”。

凡“符刺属县”、“属县狱簿”,州院与司理院等皆用州印。

录事参军白天掌管州印,主持诸日常政务,居于其他掾官之首。

因此,录事参军或被称为大录、都等。

王安石在为昭永出任录事参军起草的制文中就称之为“出长州掾”。

州院也是州政府主要监狱之一。

由于录事参军参预鞫勘刑狱,狱案未决之前的涉案人员由州院管押,录参须对州院关押人的生死负责。

例如,临安府的左、右司理院与府院并称为三狱,三狱“狱空”成为一些官员弦耀政迹的容之一。

而过去仅把州院、军院当作州军监狱,是片面的。

审刑判案是宋代录事参军重要的职能。

宋太祖乾德三年七月,“始令诸州录参与司法掾同断狱”。

《神宗正史·职官志》则规定:

州属官中:

“录事、司理、司户参军,掌分典狱讼,司法参军掌检定法律。

”南宋臣僚仍指出:

诸州录参、司理并系狱官,“录参以治狱为职”。

录事参军最初只审理民事案件,后来也审理刑事案件。

由于录事参军的司法职能相当重要,所以宋政府在委派参录时,就要求候选人“精彼刑书”。

录事参军的另一重要职能是“纠诸稽违”,即作为掾官之长,担负监督劾察本州其他官及所辖诸县县官之责。

“录事于古为州主簿……职纠录一郡诸、属县,上及太守丞贰,苟有过举,核无所避”。

熙宁年间,厉行新法,曾专为录参“立稽违差失,许法司纠举赏罚法。

”徽宗政和三年,又专为录参制定了纠举各官司失职的“簿”,以督促其勤于职守。

诏令规定:

“诸道监司置簿,应一路州司录事,各以其簿授之,将事之稽违,已经纠举者,具载其上,候逐司巡历到,检察漕案,对簿所记,考其勤惰。

岁终诸监司参校,定为优劣,悉闻于上,以俟升黜。

此外,如前所述,录事参军还与判官一起掌领一州户籍税帐。

录参与司户一起,分掌粮料院的给纳,并与通判一起监管军资库,军资库的簿书由录参与通判共同签署,以防知州挪用。

2、司理参军

司理参军简称司理,又称理、理官、狱官、狱掾等,是宋代改造唐末五代使府武职属官而设置的主管州级刑狱的重要属官。

五代时期,各地藩镇长官为控制地方司法,在各州设马步院,派亲信衙校出任马步都虞候、马步判官。

这些武官主持系囚犯及审刑狱,高下其手,恣意杀人。

宋朝立国之初,沿旧制设马步院、子城院,负责系囚及审讯狱案。

建立宋朝的匡胤兄弟立志以文治化成天下,开宝六年七月,下诏改马步院为司寇院,不再派用武臣,而是选派新及第进士及与选人资序相当的文臣出任司寇参军。

太平兴国四年十二月又下诏“改司寇参军为司理参军,以司寇院为司理院。

令于选部中选历任清白、能折狱辨讼者为之。

”同时“又置判官一员”,选“有干局、晓法律、高赀”的衙校为之。

雍熙三年,进一步规定,司理判官也改由士人担任,此后,司理院、司理参军成为有宋一代管理地方刑狱的重要部门和官吏。

宋代司理参军专掌刑狱,“掌狱讼勘鞠之事”,“专鞫狱事”,“专于推鞫研核情实”,而不兼他职。

如雍熙三年,诏“司理,司法不得预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