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办法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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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办法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docx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

唐钢炼铁厂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编制:

审核:

批准:

持有者:

 

2010年9月29日发布2010年10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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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号

更改次数

更改理由

更改人

审核人

批准人

实施时间

6

0

换版、新增

王云顺

孟宪义

2008-03-01

6

1

标准修改、合并、新增

何向春

王云顺

孟宪义

2010-10-01

一、起重设备

1.目的

为认真执行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加强起重机械的管理,保证生产正常进行,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实现起重机械管理的标准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应范围

2.1本标准适用于我厂所属各单位。

2.2本标准所指的起重机械包括:

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门式起重机、

铁道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电梯、升降机、电动葫芦等起重设备。

3相关文件及术语

3.1相关文件

3.1.1《生产过程控制程序》

3.1.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1.3《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3.1.4GB6067-85《起重机安全规程》

3.2相关术语

3.2.1起重设备包括起重机械和电梯

3.2.2起重机械

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的机电设备。

3.2.3电梯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4职责划分

4.1设备厂长职责

4.1.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颁发的关于起重机械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文件等。

4.1.2检查起重机械年度检验安排,计划落实情况。

4.1.3督促检查起重机械管理人员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1.4审核起重机械的设计施工,修理改造方案及验收资料的工作。

4.1.5调查分析与处理起重机械事故。

4.2设备科长职责

4.2.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颁发的关于起重机械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文件等。

4.2.2检查起重机械年度检验安排,计划落实情况。

4.2.3督促检查起重机械管理人员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2.4制定起重机械的设计施工,修理改造方案及验收资料的工作。

4.2.5调查分析与处理起重机械事故。

4.3专业管理人员职责

4.3.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起重机械的规范、标准和文件。

4.3.2编制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制度、维护检修制度、操作规程等。

4.3.3参加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

4.3.4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的设备档案(包括起重机械的建档、建卡工作)。

4.3.5编报起重机械的检修、改造计划并进行技术审核。

4.3.6编制起重机械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4.3.7及时提报大、中修计划及常检和特检的计划。

4.3.8做好起重机械的购置、安装、改造的申请工作和施工告知的审批程序。

4.3.9调查分析和上报起重机械事故。

4.3.10组织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及办、换证工作。

4.4炼铁厂车间主任职责 

4.4.1组织监督检查本车间起重设备管理工作,提出达到标准要求和建议。

4.4.2组织本车间起重设备事故的分析处理及事故抢修。

4.4.3检查起重设备运行和检修过程中的情况,发现重大问题提出决策。

并上报设备科。

4.4.4组织制定起重设备使用、维护、检修规程并监督其实施和考核。

4.4.5负责起重设备大、中、小修和改造方案的制定,上报设备科。

4.4.6熟悉国家、公司,厂对起重设备的各项管理规定和标准。

4.5炼铁厂车间管理人员职责

4.5.1传达贯彻主管科室下达的起重设备安全指令。

4.5.2参与并制定本车间起重设备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5.3对天车工组织技术培训,进行安全教育。

4.5.4建立起重设备台账和技术档案,并积累维护检修、改造的技术资料。

4.5.5按时提出起重设备检验、检修计划,并随时掌握检修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4.5.6参加起重设备大、中、小修和改造方案的制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4.5.7熟悉起重设备的各项运行和检修工艺标准与要求。

不断提高其完好率和维护水平。

4.5.8定期对车间所管辖起重设备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设备科并及时处理。

4.5.9配合设备科实施年度定期检验工作和检修改造验收工作。

4.6安全科职责

4.6.1负责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安全培训和安全考试取证工作。

5管理内容和要求

5.1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与维修

5.1.1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与维修必须由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

5.1.2电梯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5.1.3起重设备安装、改造与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进行施工情况的书面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

告知程序是:

填写告知书一式三份,携带本单位的资质(复印件应加盖公章,设备机动部留存一份)、设备的出厂资料、施工方案到设备机动部特种设备管理动力科审核盖章后,到技术监督局锅炉处办理告知手续。

5.1.4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相应的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施工完成后由市技术监督局锅炉处、特种设备检验所、设备机动部、炼铁厂相关单位对其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并由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

5.1.5验收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将办理好的《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以及随机资料和施工资料一并交机动科存档。

5.2起重机械使用

5.2.1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规程以及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起重设备的安全使用。

5.2.2凡本标准规定的起重设备,必须在投入使用前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合格,取得《起重机械安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5.2.3我厂应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正确选择适用的起重机械,对吊运高温(如钢水、铁水及其熔化炽热金属)的起重设备的起升机构,必须装有两套各能承受全部起重量的制动器,严禁用电动葫芦作升降机的主机,严禁使用电动葫芦吊运炽热金属或腐蚀性物品。

5.2.4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5.2.4.1起重设备的技术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监督检查证明等文件和资料。

5.2.4.2起重设备的定期检验记录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5.2.4.3起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2.4.3起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2.4.4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2.5各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如:

检修制度、交接班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等有关管理制度。

5.2.6起重设备的作业人员(天车司机和电梯操作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所考核合格后,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对物料升降机,悬挂按钮在地面控制的电动葫芦等简易起重机械,一般由专职人员操作。

特殊情况下,经市技术监督局同意可设兼职人员,但也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才准予操作。

5.2.7起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2.8凡已批准报废的起重机械严禁继续使用。

5.2.9起重机械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必须及时组织事故分析,并将事故报告报设备机动处。

5.2.10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5.2.11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5.2.12各单位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按照《起重机安全规程》的要求,配齐所有安全防护装置,并使之使用正常,以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

5.3起重机械检验

5.3.1在用起重机械每两年要进行一次常规检验(冶金起重机每年检验一次)。

电梯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检验应提前做好准备,不得超期。

5.3.2对于经过大中修改造的起重机械、或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需由市技术监督局进行特殊检验。

5.3.3对需要检验的起重机械由设备科填写《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申请表》报设备机动部,由设备机动部向市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市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所安排检验时间,检验后使用单位及时按照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设备机动部。

完成后由市技术监督局发《安全检查合格证》。

5.4起重设备的报废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起重设备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登记部门办理注销。

报废工作首先由炼铁厂向设备机动部提出申请,再由专业人员进行鉴定,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6执行本文件产生的记录

6.1起重设备档案

6.2起重设备台帐

序号

记录编号

记录名称

1

SJ/ZY-QES-22-01

_____起重设备档案

起重设备档案登记表

起重设备检修记录

二、锅炉

1目的

为了确保锅炉的安全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2.1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0.1MW。

2.2额定出水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

2.3包括电加热热水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

3相关文件及术语

3.1相关文件

3.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1.2《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1.3《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1.4《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

3.1.5《锅炉房安全管理条例》

3.1.6《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3.1.7《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1.8《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3.2相关术语

3.2.1锅炉:

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和其他热能加热给水以获得规定的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或者热水的设备。

3.2.2热水锅炉:

以获得规定的参数和品质的热水为目的的锅炉叫做热水锅炉。

3.2.3蒸汽锅炉:

以获得规定的参数和品质的蒸汽为目的的锅炉叫做蒸汽锅炉。

3.2.4水质指标:

评价锅炉水质好坏的指标,叫做水质指标。

3.2.5水压试验:

采用加水给锅炉升到规定压力的办法,用来检验锅炉受压元件的严密性和耐压强度。

4职责划分

4.1设备厂长职责

4.1.1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所下发文件。

4.1.2审核炼铁厂锅炉大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4.1.3组织对锅炉事故的分析及上报。

4.2设备科长职责

4.2.1监督检查锅炉管理工作,提出达到标准要求和建议。

4.2.2组织锅炉事故的分析处理及事故抢修。

4.2.3检查锅炉运行过程中的情况,发现重大问题提出决策。

4.2.4组织锅炉的启用、停用、鉴定报废工作。

4.2.5组织制定锅炉使用、维护规程并监督其实施。

4.3炼铁厂职能科室职责

4.3.1传达贯彻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查机构下达的锅炉安全指令。

4.3.2监督检查锅炉管理工作,提出达到标准要求和建议。

参与并制定锅炉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对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3.3对司炉工、水处理操作化验人员组织技术培训,进行安全教育。

4.3.4及时解决锅炉车间提出的问题,掌握锅炉运行过程中的情况,发现重大问题提出决策。

并汇报上级领导。

4.3.5建立锅炉设备的技术档案,并积累维护检修、改造的技术资料。

4.3.6按时要求车间提出锅炉检验、检修计划,并随时掌握检修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4.3.7锅炉设备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同时报告设备机动部。

4.3.8组织锅炉事故的分析处理及事故抢修。

对锅炉事故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分析报告,处理意见。

4.3.9参加锅炉大修改造方案的审查,并提出改进建议。

4.3.10掌握锅炉技术状况,不断提高其完好率和维护水平。

4.3.11组织锅炉的启用、停用、鉴定报废工作。

4.3.12组织制定锅炉使用、维护规程并监督其实施。

4.3.13使锅炉房达到安全合格锅炉房。

4.3.14提出并呈报合理化建议,努力挖掘设备潜力。

4.4炼铁厂车间主任职责 

4.4.1组织监督检查本车间锅炉管理工作,提出达到标准要求和建议。

4.4.2组织本车间锅炉事故的分析处理及事故抢修。

4.4.3检查锅炉运行和检修过程中的情况,发现重大问题提出决策。

并上报上级部门。

4.4.4组织制定锅炉使用、维护、检修规程并监督其实施和考核。

4.4.5负责锅炉大、中、小修和改造方案的制定,上报机设备科。

4.4.6熟悉国家、公司,厂对锅炉的各项管理规定和标准。

4.5炼铁厂车间锅炉管理人员职责

4.5.1传达贯彻主管科室下达的锅炉安全指令。

4.5.2参与并制定本车间锅炉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对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5.3对司炉工、水处理操作化验人员组织技术培训,进行安全教育。

4.5.4及时解决锅炉房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应报告车间负责人。

4.5.5建立锅炉的设备台账和技术档案,并积累维护检修、改造的技术资料。

4.5.6按时提出锅炉检验、检修计划,并随时掌握检验和检修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4.5.7锅炉设备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车间领导,同时报告厂设备科、生产科。

4.5.8对锅炉事故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分析报告,处理意见,上报设备科、生产科。

4.5.9参加锅炉大、中、小修和改造方案的制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4.5.10协助设备科、机动部、锅检所完成年度检验工作和检修改造验收工作,把检验和验收结果放入技术档案。

4.5.11熟悉锅炉设备的各项运行和检修工艺标准与要求。

不断提高其完好率和维护水平。

5管理内容和要求

5.1锅炉的选购

5.1.1炼铁厂在购买锅炉前,应先携带申请书(写明所购锅炉的参数、台数、用途等)到设备机动处办理申请手续,对没办理申请手续私自购进的锅炉,设备机动部不负责办理验收及注册、办理使用证及检验等手续。

 

5.1.2选定的锅炉,必须由相应锅炉制造许可级别的单位制造。

附:

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

制造锅炉范围

A

不限

B

额定蒸汽压力≤2.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

C

额定蒸汽压力≤0.8Mpa且额定蒸发量≤1t/h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

D

额定蒸汽压力≤0.1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2.8WM的热水锅炉

5.1.3锅炉出厂资料

5.1.3.1锅炉管理锅炉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

1.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

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6.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5.1.3.2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至少还应供以下技术资料:

5.1.3.2.1锅炉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

5.1.3.2.2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5.1.3.2.3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5.1.3.2.4热膨胀系统图。

5.1.3.3对于额定蒸汽压力或等于9.8MPa的锅炉,还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5.1.3.3.1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5.1.3.3.2锅炉水循环(包括汽水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5.1.3.3.3汽水系统图;

5.1.3.3.4各项保护装置整定值。

5.1.3.4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应载明下列项目:

5.1.3.4.1锅炉型号;

5.1.3.4.2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5.1.3.4.3额定蒸发量(t/h)或额定功率(MW)

5.1.3.4.4额定蒸汽压力(MPa);

5.1.3.4.5额定蒸汽温度(℃);

5.1.3.4.6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及进、出口压力(MPa);

5.1.3.4.7制造厂名称;

5.1.3.4.8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5.1.3.4.9锅炉制造监检单位名称和监检标记;

5.1.3.4.10制造年月。

5.1.3.5对散件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减温器和启动分离器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或端盖上打下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

5.2锅炉安装、改造

5.2.1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必须提供经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原件),且锅炉的安装、改造在其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否则不允许其从事锅炉安装、改造。

(下附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划分范围)

附:

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划分范围

级别

许可安装改造锅炉的范围

1

参数不限

2

额定出口压力≤2.5Mpa的锅炉

3

额定出口压力≤1.6Mpa的整(组)装锅炉;现场安装、组装铸铁锅炉

5.2.2锅炉安装、改造前,安装单位须带齐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原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证(原件)、施工方案、告知书,到设备机动处审核,在设备机动处审批后,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方能开工。

5.2.3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遵照国家相应的专业标准规范施工,严把施工质量。

5.2.4安装、改造的各阶段验收由安装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使用单位、公司设备机动部共同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出具验收报告。

5.2.5施工完成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须将锅炉安装、改造的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复印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证(复印件)、施工方案、告知书、验收报告、施工记录、质量证明等各种资料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的技术档案。

新安装锅炉须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处办理锅炉使用证。

5.3锅炉的修理

5.3.1锅炉受压元件损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应及时修理。

5.3.2锅炉的受压部位修理,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提供经锅炉主管部门发给的锅炉修理证(原件),施工内容须在其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否则不允许其从事锅炉修理工作。

5.3.3锅炉受压元件的修理应有图样和施工方案,提供施工方案、锅炉修理许可证(原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证(原件)、告知书,交设备机动部审核,在设备机动部审批后,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方能开工。

5.3.4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照国家相应的专业标准施工,严把施工质量。

5.3.5修理完工后经使用单位、设备机动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施工单位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验收报告。

5.3.6锅炉施工单位须将锅炉的随机资料和锅炉修理技术文件和验收报告、施工记录、质量证明等各种资料在锅炉修理验收合格后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的技术档案。

5.4锅炉使用、维护、保养

5.4.1每台锅炉须按照国家规定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处逐台办理登记手续,办理锅炉使用证,无使用证不准使用。

5.4.2每台锅炉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必须依照《蒸规》规定及在用锅炉的使用压力等级范围进行取证,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证件到期必须提前三个月上报复试,严禁无证上岗和持失效证件上岗。

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按锅炉操作规程操作,做好锅炉设备运行各种记录及点检、巡检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5.4.3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技术管理,按规程要求搞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

应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定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及事故处理办法和应急预案并按其实行。

5.4.4运行锅炉设备必须做到:

5.4.4.1锅炉房内各项制度齐全,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持证上岗;

5.4.4.2锅炉周围的安全通道要畅通,锅炉受压元件、管道、阀门无变形、无泄漏;

5.4.4.3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水位表、安全阀、压力表等与锅炉本体连接通道无堵塞,水位计、温度表、压力表要有红线警示标识;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定期对安全阀进行手动排放试验;压力表每半年至少应校验一次;

在用安全阀及库存备件管理:

5.4.4.3.1锅炉车间要时刻跟踪在用锅炉的安全阀年检时间、现场使用状态、库存备件的种类数量以及备阀是否在监检周期内负责;

5.4.4.3.2动力点检站对锅炉安全阀的备件库存数量、申报、年度检验负责。

动力点检站要根据在线安全阀的数量、阀口直径、台型、压力等级范围、使用温度等性能指标向供应部门提前申报,并及时委托设备科及动力检修部进行使用前的检验工作;

5.4.4.3.3我厂锅炉检修一般6-8个月检修一次,检修时间3-5天,可视检查情况和检修时间做适当调整;

5.4.4.3.3.1动力点检站应提前10天向设备科管理组书面提出安全阀检验申请,再委托检修部对新引进的安全阀进行解体检修后,由设备科组织到市锅检检验所进行使用前检验工作;

5.4.4.3.3.2安全阀检验周期由锅炉小修决定,每次停炉要请锅检所现场检验,合格的阀打铅封;对不合格的安全阀由动力检修部进行解体修理,启炉后再请锅检所现场热态检验,若锅检所不能到场时,首先由锅炉车间、动力点检站、动力检修部、自动化公司动力维检中心配合,现场调试,完毕后先并汽运行,等待锅检所再次安排解列校验时间。

5.4.4.3.3.3锅炉在用安全阀要装有排放装置和消音装置,并功能齐全。

5.4.4.4压力表要有回水装置和旋塞,并保持表的通道畅通;

5.4.4.4.1压力表每半年至少应校验一次,到期后由设备科负责年度检验,自动化公司维检中心负责更换,锅炉车间使用,;

5.4.4.4.2锅炉设备主要部件上的压力表要贴有本期监检标识和说明压力的最高红线标识;

5.4.4.5高低水位报警装置和低水位连锁保护装置动作灵敏、可靠;

5.4.4.6超压报警和超压连锁保护装置动作灵敏、可靠;

5.4.4.7点火程序和熄火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5.4.4.8锅炉附属设备运转正常;

5.4.4.9锅炉水处理设备正常运转,锅炉的给水系统,保证安全可靠地供水,锅炉房有备用给水设备,水质化验指标符合标准要求

5.4.5制定并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制度,对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还应建立巡回监视检查和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填写检修记录。

5.4.6对于锅炉的常规检修要认真填写检修记录,存入锅炉的技术档案。

5.4.7对于停用锅炉做好停用保养,使锅炉设备长期处于完好状态,保证锅炉随时启用。

可选用湿法和干法。

5.5锅炉检验

5.5.1运行锅炉的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定期停炉内外部检验(亦即全面检验)和水压试验。

外部检验和定期停炉内外部检验(即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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