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手足口病防治工作方案版学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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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手足口病防治工作方案版学习资料
关于印发《江西省手足口病防治工作方案(2014年版)》的通知
赣卫办字【2014】20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做好我省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确保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实现“有效遏制疫情发展态势,严防疫情大规模暴发,切实提高重症患儿救治成功率,降低病死率”的防控目标,我委组织专家对《江西省手足口病防治工作方案(2012年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江西省手足口病防治工作方案(2014年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积极主动地做好我省手足口病防治工作。
附件:
江西省手足口病防治工作方案(2014年版)
江西省手足口病防治工作方案(2014年版)
为有效开展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确保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实现“有效遏制疫情发展态势,严防疫情大规模暴发,切实提高重症患儿救治成功率,降低病死率”的防控目标。
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目标:
做好病例的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提高重症病例的早期发现和救治能力,提高救治成功率,降低病死率,有效预防和控制手足口病的暴发和流行,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高度重视,各负其责;防治结合,分类指导;强化培训,广泛宣传。
二、防控措施
(一)病例的早期发现
1、各级医疗机构按照《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卫发明电〔2010〕38号)的有关规定,早期发现手足口病普通病例和重症病例。
学校和托幼机构按照《江西省手足口病学校/托幼机构晨检方案》的要求,严格执行晨检制度,开展病例的主动搜索,早期发现病例。
2、发生聚集性疫情,或出现暴发、流行,或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应急响应标准的地区,按照《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卫办疾控发〔2012〕80号)的有关规定,由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本级手足口病防控专家组划定疫点/疫区,并组织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务人员,在疫点/疫区对5岁以及下儿童全面开展手足口病病例排查工作,及早发现发热、皮疹等异常特征的儿童,科学排查手足口病病例。
(二)疫情报告及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应急响应标准
1、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关于手足口病病例报告的通知》(赣卫医政便函[2010]3号)以及丙类传染病报告的有关规定,对手足口病病例进行诊断和报告。
2、重症病例的报告:
不同级别的医疗单位,要根据以下诊断程序,对符合临床诊断标准的重症病例进行网络直报:
①县级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手足口病临床专家组会诊,并由专家组组长同意;②市级医疗机构必须经本院手足口病医疗救治专家组成员中的2名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诊断;③省级医疗机构必须由本院手足口病医疗救治专家组成员中的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诊断。
3、死亡病例的报告:
在市级及以上手足口病防控专家组指导下,由接诊的医疗机构进行网络直报,但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符合手足口病临床诊断标准,二是具有病毒核酸检测(PCR)的实验室确诊依据。
4、聚集性疫情的报告:
1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班级(或宿舍)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自然村发生3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家庭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集体单位和医疗机构发现手足口病聚集性疫情时,应以最快的方式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5、暴发疫情报告:
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医疗机构、托幼机构和小学等单位发现手足口病聚集性或暴发疫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6、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应急响应标准:
(1)一周内,同一县(市、区)发生10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且发生5例及以上重症病例(或发生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同一县(市、区)连续三周内,累计发生30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且累计发生9例及以上重症病例;
(3)一周内,同一县(市、区)3个及以上行政村、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且周边集体单位疫情出现明显上升;
(4)一周内,同一县(市、区)发生5起及以上聚集性疫情,且发生5例及以上重症病例(或发生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5)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疫情实际情况以及人口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后认为需要启动Ⅳ应急响应的。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以上)的报告: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疫情的实际情况,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内涵的释义(试行)》为依据,对疫情的级别进行判定。
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网络报告。
(三)病例的救治和管理
全省实行“村级随访、乡镇留观、县级救治、市级重症”的手足口病医疗救治策略,做好手足口病病例的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的疫情、救治能力等实际情况确立手足口病定点医院及定点医院数量。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江西省手足口病诊疗技术规范(试行) 》及《肠道病毒71型(EV71)感染重症病例临床救治专家共识(2011年版)》的技术要求,积极做好手足口病例的医疗救治工作。
1、村级随访:
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做好5岁及以下儿童的摸底造册工作;严格按照《江西省5岁及以下发热或皮疹病例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做好5岁及以下发热或皮疹患儿的排查、随访和转诊工作;负责居家隔离治疗病例的追踪、随访,密切关注患儿的病情变化,如发现神经系统、呼吸系统、循环系统等异常症状时,应立即送上级医疗机构就诊。
同时,要做好重症病例出院的随访管理工作。
2、乡镇留观:
乡镇卫生院及其他非定点医院设立发热或皮疹病例专门诊室以及独立的留观室。
负责做好手足口病门诊及留观病例的救治和管理,一旦发现病例需要住院治疗,要在确保患儿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及时转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
3、县级救治:
县级定点医院设立发热或皮疹病例专门诊室以及独立的手足口病隔离治疗病房。
负责对手足口病住院病例的救治和管理;建立会诊转诊相关制度,做好重症病例的早期发现、早期诊断、积极救治以及安全转诊工作。
具备重症病例救治能力的县级医疗机构,在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批准下可开展重症病例的救治工作;不具备重症病例救治能力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在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将重症病例转诊到具备重症病例救治条件的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不适宜转诊时,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汇报,组织省级、市级专家就地进行积极救治。
4、市级重症:
市级及以上手足口病定点医院设立发热或皮疹病例专门诊室以及独立的手足口病隔离治疗病房。
负责重症病例的救治和管理工作,建立手足口病重症病例会诊与讨论制度,成立手足口病临床救治专家组,具体负责手足口病病例,尤其是重症病例的救治工作,提高重症病例的救治成功率,降低病死率。
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本单位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切实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在手足口病流行季节,设立发热或皮疹病例专门诊室。
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做好重点科室、重点病房的消毒及人员防护工作,避免院内交叉感染,保障医务人员及其他患者就医安全。
同时加强医院产房、儿科病房的消毒,防止新生儿、婴幼儿发生院内感染而导致严重后果。
(四)托幼机构/学校的管理
托幼机构和学校是手足口病防控的重点区域之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加强联防联控,做好对托幼机构、学校等重点地区和人群的疫情监测和管理,督促托幼机构、学校严格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落实晨检制度,开展病例监测、健康教育等工作。
同时,妇幼保健机构充分发挥儿童保健的专业指导作用,加强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手足口病防控业务的培训、指导和检查,督促托幼机构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做好托幼机构/学校饮用水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晨检制度的落实工作。
(五)疫情监测与分析
各级疾控机构要根据《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9版)》和《江西省手足口病监测方案(试行,2009版)》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对辖区内的手足口病疫情开展日常监测工作,深入分析本辖区手足口病疫情的“三间”分布和流行特点,随时掌握疫情动态,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做出相应处理。
各县(市、区)疾控中心规范开展手足病病原学监测工作,科学掌握辖区内病原的分布特点及动态变化。
在手足口病疫情高发时期,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疫情研判工作,提高预测预警能力,以指导本辖区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
各级疾控部门应对医疗卫生机构疫情报告开展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督导,及时将医疗卫生机构疫情报告存在的漏报、缓报等较严重的情况上报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检查,及时做出相应的行政措施,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六)疫情控制
1、散发疫情的处置要求。
(1)轻症病例的处置。
参照“(三)病例救治和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大力开展辖区内手足口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
各级疾控机构要对辖区内的病例开展常规监测和病原学检测工作。
(2)重症、死亡病例的处置。
重症、死亡病例的处置工作是我省手足口病防控工作中的重点之一,是全面提高重症病例的治愈率、降低病死率的关键。
医疗机构要全面做好重症病例的早期识别、科学救治、安全转诊、宣传教育和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出现死亡病例后,要及时对死亡病例开展死亡原因专题分析,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报《手足口病死亡病例有关情况报告表》;协助疾控机构对重症、死亡病例开展流调和标本采集工作;已开展手足口病实验室检测工作的医疗机构,将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的标本进行备份,由当地市级疾控机构复核。
按照传染病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疾控机构及时对辖区内报告的重症、死亡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包括病例的症状、就诊、用药以及流行病学等情况,《手足口病重症或死亡病例个案调查表》)和实验室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上报至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时向送检单位及医疗机构进行反馈,录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将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及时上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病例住址所在地的疾控机构负责补充调查重症、死亡病例的诊疗情况及流行病学史,指导当地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相关的防保机构开展病例的搜索、疫点消毒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重症病例出院后的随访工作,以及疫点消毒、宣教工作。
2、聚集性疫情的处置要求。
出现手足口病聚集性疫情时,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及时向疾控机构报告。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开展调查处置;指导相关单位及部门进行病例搜索、疫点消毒、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等;同时追踪疫情进展情况,将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
医疗机构负责病例报告、救治和管理,以及院内感染控制。
若聚集性疫情发生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则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相关信息通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辖区内托幼机构/学校之间的信息联动机制,指导学校或托幼机构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必要时可以建议托幼机构采取停课措施。
同时,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学校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措施落实。
托幼机构停课建议按照托幼机构/学校停课标准(附件5-2)执行。
3、暴发疫情处置要求。
发生暴发疫情时,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及时向疾控机构报告。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首发病例或指示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病例搜索,时间为自首发病例发病前一周至调查之日,并填写《手足口病暴发疫情调查主要信息登记表》,上报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每起暴发疫情至少采集5例病例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
医疗机构根据患儿病情,要求患儿居家或住院治疗。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负责本辖区居家治疗的手足口病患儿的随访工作,指导居家治疗患儿的家长或监护人密切关注患儿的病情变化,当出现重症病例早期识别指征时(参见《肠道病毒71型(EV71)感染重症病例临床救治专家共识(2011年版)》),应当立即前往重症病例救治定点医院就诊,同时应当尽量避免与其他儿童接触。
住院患儿应当在指定区域内接受治疗,防止与其他患儿发生交叉感染。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与当地教育、宣传等部门密切合作,进一步加强舆情监测和风险沟通,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5岁以下儿童家长和监护人的健康教育和宣传。
当地发生多起聚集性疫情或发生暴发疫情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疫情形势,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评估,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时,应当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机制。
若暴发疫情发生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则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相关信息通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晨午检和缺课追因等工作,对患儿使用过的玩具、用具、餐具等物品和活动场所的物体表面进行消毒,疾控机构应当对疫情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关班或关园的建议,并出具书面预防控制措施建议书,指导该托幼机构做好儿童家长或监护人的健康教育和居家儿童的健康观察。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应急响应的处置要求。
如果各县(市、区)手足口病疫情达到了Ⅳ级应急响应标准,则必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疫情控制措施,全面组织全县(市、区)的手足口病防治工作。
医疗机构强化辖区内病例的发现、医疗救治以及科学管理工作;基层医疗机构协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开展重点地区的病例排查工作,规范居家病例、留观病例及门诊病例的救治和管理;疾控机构要启动疫情日报告制度,追踪并上报疫情发展进程,对疫情进行科学分析、综合评估,预测疫情发展态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防控措施;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卫生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督监察,对医疗机构、疾控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并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的标准:
(1)连续两周发生的病例数低于前三年同期的平均发病水平(以移动平均数计算),且无重症、死亡病例报告;
(2)在不能满足第一条的前提下,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组织专家组进行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认为可以终止响应的。
(七)卫生监督检查
卫生监督机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生活饮用水的监督检查,确保饮食饮水的安全卫生。
对供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出厂水和末梢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督促二次供水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同时加强饮水包括桶装水的监测。
(八)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
1、各地要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要把农村、城乡结合部作为环境整治的重点地区,深入开展以“清扫死角、清除垃圾、管理粪便、整治污水”为主的卫生运动,进一步改善城乡卫生面貌。
疾控机构要主动参与,当好参谋,做好技术指导工作。
2、加强以学龄前儿童家长为重点人群,以农村地区、托幼机构和学校为重点部位的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儿童家长、校医和幼(教)师的手足口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形成良好的家庭和个人卫生防病习惯,提高手足口病病例的早发现和早报告能力。
一是在村卫生所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的指导下,由村民小组(居委会)在流行季节前以会议或发放宣传材料的形式,开展儿童家长的手足口病防治健康教育。
二是统一医疗机构对手足口病患儿家长开展宣传教育,首诊医务人员通过嘱咐家长和发放宣传教育材料,开展患儿及其家长的健康教育。
三是配合辖区教育部门,由妇幼保健机构、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防保机构指导托幼机构/学校教职员工对班主任对儿童、学生及其家长开展手足口病防治健康教育。
四是依靠大众传媒、12320热线电话、网络、宣传单等形式对社会公众开展手足口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大力宣传正确的个人卫生习惯。
拓宽政府部门与公众、媒体之间的沟通渠道,加强对公众、媒体舆论的正确引导。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和完善手足口病防治工作机制,制定防治方案。
明确部门责任,密切与教育、宣传、妇联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抓好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手足口病防治工作。
要成立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辖区内手足口病防控工作。
建立主要领导负责制、各部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分析本地区手足口病流行特点,精心安排,提前部署手足口病防治工作,充分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等各项准备,全力以赴开展手足口病防控工作。
(二)加强合作,切实履行防控工作职责。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确保部门间的信息互通;统一调度辖区内的医疗救治资源,统筹安排对口支援工作以及人员培训工作;全面管理疫情监测和疫情分析工作;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同时,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手足口病防控工作职责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内容,将手足口病防控工作作为发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将乡村级医务人员手足口病临床诊断、重症病例早期识别的考试成绩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发放依据,对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减发绩效工资。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本单位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院内手足口病防治工作。
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把具体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人员,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做好病例的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尤其是重症病例的早期发现和科学救治;做好医务人员的技术培训,提升诊断和救治能力;防范院内感染,在疫情高发期及时设立发热或皮疹病例专门诊室、独立的留观室以及治疗病房。
各级疾控机构要成立本单位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疫情处置小组,负责辖区内的手足口病防控工作。
做好手足口病疫情监测和分析工作以及流行病学监测和病原学检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和病原分布情况,准确分析研判疫情趋势,为科学制订防控策略提供依据。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做好辖区内的儿童保健工作,尤其是托幼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指导并督促托幼机构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落实辖区内的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尤其要做好是托幼机构/学校等重点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
(三)加强重症病例医疗救治能力建设,努力降低病死率。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重症病例集中收治到具备重症救治能力的市县定点医院,提高重症病例救治成功率,充分发挥对口支援工作机制的作用,有效配置和灵活调用优质医疗资源,提高整体医疗救治能力;同时要不断完善手足口病疫情严重县区定点医疗机构的ICU建设,将其建设成为具有重症病例救治能力的定点医院,并有计划组织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到上级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进修培训,确保所有县级人民医院都具备定点重症病例救治能力、市级定点医疗机构都具备危重症病例医疗救治能力。
各支援医院要加强对被支援地区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的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重点对重症和危重病例医疗救治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要参与重症病例救治工作。
支援医院可通过视频等形式进行指导,也可应被支援地区要求,协调选派专家进行驻点或巡回指导。
被支援地区要充分发挥对口支援专家的作用,在本辖区内疫情较重地区开展巡诊、培训、指导等工作。
各级定点医院要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机构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对口支援工作方案,确定对口支援专业,组织医疗技术力量,畅通对口支援机制,要按照要求做好小儿呼吸机的配备和救治药品、救治器械的储备,保证患者得到安全、有效、及时的医疗救治。
同时,要及时组织流行病学和临床专家共同对死亡病例进行个案分析,找出救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努力减少儿童特别是农村儿童死亡病例的发生。
(四)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升专业技术水平。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迅速开展《江西省手足口病防治工作方案(2014年版)》学习,在医务人员中普及重症病例的诊疗技术,重点加强以下培训。
一是开展诊疗技术培训,加强对医务人员手足口病的诊断、治疗、隔离消毒、院内感染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诊断、救治及疫情防控的专业技术水平,尤其要加强重症病例的识别和救治能力。
二是选派手足口病救治业务骨干到上级对口支援医院进修,切实提高小儿呼吸机正确使用方法等危重症病例抢救能力。
三是开展基层医疗机构手足口病防治知识的培训。
切实提高基层手足口病病例的发现率和重症病例的及时转诊率,努力减少农村儿童重症及死亡病例的发生。
四是开展预防控制技术培训,提高疾控队伍的流调、采样、检测、监测和消毒等疫情处置技术水平,提升疫情分析和研判能力,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五是开展托幼机构及学校卫生保健人员手足口病防控业务的培训和指导。
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协助当地教育部门,充分利用妇幼保健管理网络优势,发挥专业指导作用,提升辖区内托幼机构手足口病防控能力。
六是开展对卫生监督部门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卫生监督人员执法水平。
在手足口病疫情高发时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基层的需要,充分发挥诊疗专家组作用,组织手足口病临床专家深入到疫情较重和医疗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进行巡诊和培训,指导当地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开展手足口病轮训工作,每年以手足口病疫情严重地区作为培训基地,抽取各地医务人员到培训基地进行现场培训。
充分发挥手足口病对口支援作用,根据《关于加强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通过技术培训、重症病例会诊等方式开展对口支援工作。
(五)加强督导和物资保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和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及疫情发生单位等多个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病例的发现、报告和救治,疫情的监测、调查处置,风险的排查以及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等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的手足口病防治工作开展联合检查,促进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疫情扩散、病人救治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部门及个人责任。
省卫生计生委对疫情高发、重症和死亡病例较多的地区开展督导检查,重点对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定点医院儿科重症监护病房建设等进行检查评估并全省通报。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要求,结合防控工作实际,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和医疗救治能力建设,不断完善预案和常规工作方案,争取财政部门筹措防控工作经费,储备应急物资,切实做到依法防控,保障有力。
附件:
1、江西省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各相关部门职责
2、江西省5岁及以下发热或皮疹病例管理办法
3、重症患者会诊、转诊规定
4、江西省手足口病重症/死亡病例和聚集性/暴发性疫情信息报送规范
5、江西省手足口病托幼机构/学校晨检技术指南
附件1:
江西省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各相关部门职责
为规范、有序的开展我省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有效遏制疫情,尽最大能力降低病死率。
特明确各部门在全省手足口病防控工作中的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1、省卫生计生委疾控处/卫生局疾控科
负责手足口病防控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工作职责是:
协调各部门开展防控工作,确保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定期汇总手足口病及新发重症、死亡病例信息,及时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委(局)领导;死亡病例信息于收到后以最便捷的形式通报医政医管处;及时汇总由医政医管处反馈的死亡病例、重症病例的后续处置情况;定期组织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