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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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
CNCA—02C—023:
2001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产品
2001-12-07发布2002-05-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适用范围3
2术语3
3认证模式3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3
4.1认证申请3
4.2型式试验3
4.3初始工厂审查4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5
4.5获证后监督6
5认证证书7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7
5.2认证的变更7
5.3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7
6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7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7
6.2标志加施8
7认证收费8
附件1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9
附件2送样清单13
附件3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15
附件4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25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
2术语
车辆的定义见GB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车辆类型》;车辆的分类见GB/T15089—2001《机动车分类》。
3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4.1.1.1不同生产厂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2不是同一类型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3不同系列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4发动机布置(前置、中置、后置)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5此外应考虑车轴数及布置型式、车身(驾驶室)型式、发动机型式等因素。
4.1.2申请资料
认证申请所需资料见附件1。
4.2型式试验
4.2.1送样原则
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
新申请产品所采用的关键件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关键件一致,可不要求另行提供关键件。
4.2.2送样
4.2.2.1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送样。
4.2.2.2送样清单见附件2。
4.2.2.3特殊情况由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到生产厂进行现场检测。
4.2.2.4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3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3。
4.2.4已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在汽车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
4.3初始工厂审查
4.3.1审查内容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见附件4。
4.3.1.2产品一致性检查
1)认证产品的标识;
2)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
3)产品抽样检测。
4.3.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4.3.2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6-8人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由检测机构做出;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结果由工厂审查组做出;认证批准由认证机构做出。
4.4.1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当所有的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方可认为型式试验结果合格。
若有个别检测项目不合格,但易于改进的,可允许重新送样进行检测,重新检测时再出现任何一项不合格,即认为型式试验结果不合格。
4.4.2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
4.4.2.1如果整个审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审查结论为合格;
4.4.2.2如果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时,工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审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审查结论为合格;
4.4.2.3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时,则可终止审查,申请人3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认证。
4.4.3认证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均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4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为40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监督
4.5.1认证监督检查频次
4.5.1.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安全质量方面的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厂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监督的内容
4.5.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从获证起的4年内,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范围应覆盖附件4的全部内容。
每个工厂的复查时间通常为1-2个人日。
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附件4的规定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始工厂审查相同。
4.5.2.2产品一致性检查
从获证起,按本规则4.3.1.2及4.5.1.1条的规定进行现场核查。
4.5.2.3需要时,抽查产品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5.3认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如果存在不符合项,则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
逾期将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并对外公布。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的变更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系列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变更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变更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审查,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3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6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标志加施
获得认证证书的汽车,应在汽车前风窗玻璃的右上角(按汽车前进方向)加贴规定的认证标志。
7认证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
1有关国家标准及企业技术条件
2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说明
2.1汽车一般结构特征
2.1.1外观照片和外廓尺寸简图
2.1.2车辆类型
2.1.3车身(驾驶室)型式
2.1.4车轴数和布置及驱动方式
2.1.5轮胎规格
2.1.6发动机型式及布置
2.2尺寸及质量
2.2.l车辆长、宽、高、轴距(半挂车牵引销至半挂车第一轴轴线距离)、轮距、前悬、后悬
2.2.2空载、满载状态下整车及各轴质量(客车为载客人数)
2.3发动机
2.3.1外形图
2.3.2制造厂名
2.3.3型号
2.3.4型式(强制点火式、压燃式等)和循环方式
2.3.5汽缸数、缸径、行程及排量2.3.6额定功率及相应转速2.3.7最大扭矩及相应转速2.3.8燃油型号2.3.9燃油箱位置2.3.10备用燃料箱位置
2.3.11供油系统2.3.12点火系统2.3.13电气系统2.3.14冷却系统2.3.15排气污染物控制装置(如氧传感器、控制单元、喷油器、喷油泵、增压器、调速器、微粒捕捉器等型号及生产厂)
2.3.16曲轴箱污染物控制装置(如PVC等型号及生产厂)
2.3.17燃油蒸发控制装置(如碳罐、活性碳等型号及生产厂)
2.4传动装置
2.4.1传动型式
2.4.2离合器的型式
2.4.3变速器型式、操纵方式、各档速比
2.4.4驱动桥型式及速比
2.4.6最高车速
2.5悬架结构及型式
2.6转向机构
2.6.1转向机构型式及助力方式
2.6.2在撞击时转向机构对驾驶员的保护方式
2.6.3最小转弯直径
2.7制动系统2.7.1工作示意图及管路布置图2.7.2行车制动系型式及结构2.7.3驻车制动系型式及结构2.7.4应急制动系型式及结构
2.7.5辅助制动系型式及结构2.7.6挂车自动制动系型式及结构
2.8车身结构
2.8.1车门数量及开启方向
2.8.2风窗刮水器型式
2.8.3风窗洗涤器型式
2.8.4除霜器及除雾器型式
2.8.5后视镜配置
2.8.6座椅型式和配置及R点坐标
2.8.7安全带的型式及配置
2.8.8操纵件、指示器、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
2.9照明及信号装置
2.9.1灯具的安装(汽车外形简图,并标出所有灯具在配光性能测试时的安装定位尺寸及灯具在车上的安装位置,灯光颜色,数量)
2.9.2反射器配置
2.10制造厂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特殊说明
3产品认证检测项目涉及的技术标准目录
4认证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
5生产企业概况:
5.1生产情况(所申请的产品年生产能力及生产历史)
5.2关键外购件登记表(包括:
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进厂检验项目)
5.3生产企业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登记表(包括:
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
5.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或表)
6产品使用说明书及用户使用维修手册(包括磨合、保养规范)
7通过产品认证部件的有关资料
8其它资料
附件2
送样清单
序号
名称
数量
1
汽车
1辆
2
制动软管
液压制动软管
8根/种
气压制动软管
9根/种
真空制动软管
2根/种
3
后视镜
外后视镜
2个(左右各1)
内后视镜
2个
4
前照灯(带灯泡)
2只或4只(四灯制时)(左右各1套)
5
前、后、侧转向灯(带灯泡)
各2只(左右各1)
6
前、后、侧位置灯(带灯泡)
各2只(左右各1)
7
侧标志灯(带灯泡)
2只/种
8
前雾灯(带灯泡)
2只(左右各1)
9
后雾灯(带灯泡)
2只(左右各1)
10
示廓灯(带灯泡)
2只(左右各1)
11
制动灯(带灯泡)
2只(左右各1)
12
倒车灯(带灯泡)
2只(左右各1)
13
前、侧、后回复反射器
2只(左右各1)/种
14
风窗玻璃洗涤器
1套
15
门锁
4套/种
16
门铰链
2付/种
17
内饰材料(地板、顶棚、座椅面料及门内侧护板)
5块/种(规格为356mm×100mm)
序号
名称
数量
18*
轮胎
载货汽车轮胎
2套/种
轻型载货汽车轮胎
3套/种
有内胎的轿车轮胎
3套/种
无内胎的轿车轮胎
4套/种
19*
门窗玻璃
夹层玻璃
4块/种
钢化玻璃
3块/种
20*
安全带
总成:
3套/种;织带:
20m
21
白车身
1台
22
前排座椅及座椅头枕(包括安装连接件及地板)
3套/种
23
包括前排座椅区域在内的前半截车身
1套
24**
转向操作机构及连接件
2套
25
汽油车供油系统
1套
26
发动机总成(包括影响排放的所有另配件)
1台
注:
*如已获认证,则不需提供样品。
**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在白车身上
附件3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标记
汽车和挂车的标记应符合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3.1条要求,其中车架上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可由VIN替代。
2尺寸
2.1外廓尺寸
汽车和挂车的外廓尺寸应符合GB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要求,其中双层客车的高度应符合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3.2条要求;当车辆满载且外后视镜底边的离地高度小于等于1800mm时,外后视镜的外伸量应符合GB15084—1994《汽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的要求。
2.2后悬
汽车和挂车的后悬应符合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3.3条要求。
3侧倾稳定角
汽车和挂车的侧倾稳定角应符合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3.7.1条要求。
4转向装置
汽车的转向装置应符合GB17675—1999《汽车转向系基本要求》的要求,其中3.5、3.11-3.13条暂不做检验。
5制动装置
汽车和挂车的制动装置应符合GB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的要求,检测项目、要求、方法见表1。
表1制动装置检测项目及检测依据
应急制动系型式
检测项目
标准要求
试验方法
独立
行车制动系O型试验
第5.2.1.1条
第6.6.2.1a)、6.6.2.2a)条
行车制动系I型试验
第5.2.3条
第6.9条
应急制动系试验
第5.2.6条
第6.8.3.2条
行车制动系统剩余制动性能
第5.2.2条
第6.8.5.1、6.8.5.3条
驻车制动系静态性能
第5.2.7.1~5.2.7.4条
第6.14.1条
与行车制动系相结合
行车制动系O型试验
第5.2.1.1条
第6.6.2.1a)、6.6.2.2a)条
行车制动系I型试验
第5.2.3条
第6.9条
行车制动系统部分失效制动性能
第5.2.6条
第6.8.4.1、6.8.4.3条
驻车制动系动态性能
第5.2.7.6条
第6.14.2条
驻车制动系静态性能
第5.2.7.1~5.2.7.4条
第6.14.1条
与驻车制动系相结合
行车制动系O型试验
第5.2.1.1条
第6.6.2.1a)、6.6.2.2a)条
行车制动系I型试验
第5.2.3条
第6.9条
驻车制动系动态性能
第5.2.7.6条
第6.14.2条
行车制动系统剩余制动性能
第5.2.2条
第6.8.5.1、6.8.5.3条
驻车制动系静态性能
第5.2.7.1~5.2.7.4条
第6.14.1条
6制动软管
6.1液压制动软管
汽车和挂车的液压制动软管应符合GB16897—1997《制动软管》的5.2.1、5.2.2、5.2.3、5.2.6条的要求。
6.2气压制动软管
汽车和挂车的气压制动软管应符合GB16897—1997《制动软管》的6.2.1-6.2.5条的要求。
6.3真空制动软管
汽车真空制动软管应符合GB16897—1997《制动软管》的7.1.1-7.1.3条的要求。
7驾驶员前方视野
M1类汽车的驾驶员前方视野应符合GB11562—1994《汽车驾驶员前方视野要求及测量方法》的要求。
8后视镜和下视镜
8.1后视镜
汽车的后视镜应符合GB15084—1994《汽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的要求。
8.2下视镜
车长大于6米的平头汽车的下视镜应符合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11.2.1-11.2.3条要求。
9风窗玻璃除霜装置
各类汽车均应装备风窗玻璃除霜装置,其中M1类汽车应符合GB11556—1994《汽车风窗玻璃除霜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
10风窗玻璃除雾装置
各类汽车均应装备风窗玻璃除雾装置,其中M1类汽车应符合GB11555—1994《汽车风窗玻璃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
11风窗玻璃刮水器
各类汽车均应装备风窗玻璃刮水器,其中M1类汽车应符合GB15085—1994《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洗涤器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
12风窗玻璃洗涤器
各类汽车均应装备风窗玻璃洗涤器,其中M1类汽车应符合GB15085—1994《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洗涤器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
13照明及信号装置
汽车和挂车的照明及信号装置安装应符合GB4785—1998《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的要求。
14前照灯
14.1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
汽车的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应符合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7.4.1、7.4.2、7.4.5、7.5条要求。
14.2配光性能
汽车的前照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4599—1994《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的要求。
15转向信号灯
汽车和挂车的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17509—1998《汽车和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的要求。
16位置灯、示廓灯和制动灯
汽车和挂车的位置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5920—1999《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的要求。
17倒车灯
汽车和挂车的倒车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15235—1994《汽车倒车灯配光性能》的要求。
18雾灯
汽车的前雾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4660—1994《汽车前雾灯配光性能》的要求;汽车和挂车的后雾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11554—1998《汽车及挂车后雾灯配光性能》的要求。
19侧标志灯
汽车和挂车的侧标志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18099—2000《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的要求。
20回复反射器
汽车和挂车的回复反射器应符合GB11564—1999《机动车回复反射器》的第4.3、4.4条要求。
21车速表
汽车的车速表应符合GB15082—1999《汽车用车速表》的要求。
22喇叭
汽车的喇叭应符合GB15742—2001《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4.1条要求。
23操纵件、指示器和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
汽车上所用的操纵件、指示器和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应符合GB4094—1999《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的要求。
24车门锁
M1类汽车的车门锁应符合GB15086—1994《汽车门锁及门铰链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注:
第3.1.4条暂不要求)。
25车门铰链
M1类汽车的车门铰链应符合GB15086—1994《汽车门锁及门铰链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
26座椅系统强度
M类汽车和车速大于100km/h的N类汽车的前排座椅应符合GB15083—1994《汽车座椅系统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
27座椅头枕
M1类汽车的前排外侧座椅应装有头枕,且应符合GB11550—1995《汽车座椅头枕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
28内饰材料
汽车的内饰材料应符合GB8410—1994《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的要求。
29轮胎
29.1载重汽车轮胎
载重汽车轮胎应符合GB9744—1997《载重汽车轮胎》、GB/T2977—1997《载重汽车轮胎系列》的要求,检测方法按GB/T6327—1996《载重汽车轮胎强度试验方法》、GB/T4501—1998《载重汽车轮胎耐久性试验方法(转鼓法)》、GB/T7035—1998《轻型载重汽车轮胎高速性能试验方法》执行。
29.2轿车轮胎
轿车轮胎应符合GB9743—1997《轿车轮胎》、GB/T2978—1997《轿车轮胎系列》的要求,检测方法按GB/T4503—1996《轿车轮胎强度试验方法》、GB/T4502—1998《轿车轮胎耐久性试验方法》、GB/T7034—1998《轿车轮胎高速性能试验方法》、GB/T4504—1998《轿车无内胎轮胎脱圈阻力试验方法》执行。
30玻璃
汽车用安全玻璃应符合GB9656—1996《汽车用安全玻璃》的要求,检测方法按GB/T5137.1—1996《汽车用安全玻璃—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T5137.2—1996《汽车用安全玻璃—光学性能试验方法》、GB/T5137.3—1996《汽车用安全玻璃耐辐照、高温、潮湿、燃烧和人工模拟气候试验方法》执行。
31安全带
座位数小于等于20(含驾驶员)或车长小于等于6米的M类汽车、最大设计车速大于100km/h的N类汽车的前排座椅以及长途客车、旅游客车的驾驶员座椅和前面没有座椅或护栏的乘客座椅(侧向座椅和设置在通道上的靠背和座垫均可折叠的座椅除外)应安装安全带。
汽车安全带应符合GB14166—1993《汽车安全带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8410—1994《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的要求。
32安全带固定点
座位数小于等于20(含驾驶员)或车长小于等于6米的M类汽车、最大设计车速大于100km/h的N1类汽车的前排座椅安全带固定点应符合GB14167—1993《汽车用安全带安装固定点》的要求。
33燃油系统及排气管
汽车的燃油系统及排气管应符合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11.7.1、11.7.2、11.7.4、11.7.5、11.7.6、11.8条要求。
34护轮板
M1类汽车的护轮板应符合GB7063—1994《汽车护轮板》的要求。
35外部凸出物
M1类汽车的外部突出物应符合GB11566—1995《轿车外部凸出物》的要求。
36防护装置
汽车和挂车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应符合GB11567—1994《汽车和挂车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要求》的要求。
37号牌板
汽车和挂车的号牌板应符合GB15741—1995《汽车和挂车号牌板(架)及其位置》的要求。
38客车结构
车长大于7m的客车结构应符合GB13094-1997《客车结构安全要求》的要求(注:
第4.1-4.3条暂不要求)。
39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
M1、N1类汽车的加速行驶车外噪声应符合ECER51—01的限值要求;其它类型汽车的加速行驶车外噪声应符合ECER51—00的限值要求,检验方法按ECER51—01执行。
40无线电骚扰特性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无线电骚扰特性应符合GB14023—2000《车辆、机动船和由火花点火发动机驱动的装置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的要求(注:
暂缓进行窄带测量)。
41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
M1类汽车的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应符合GB11557—1998《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的规定》的要求。
42正面碰撞乘员保护
M1类汽车的正面碰撞乘员保护应符合ECER94-00的要求(注:
碰撞障碍壁垂直于汽车行驶直线方向)。
43整车排气污染物
43.1总质量小于等于3.5t的汽车
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应符合GB18352.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Ι)》的要求。
43.2总质量大于3.5t的汽油车
怠速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应分别符合GB14761.5—1993《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