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号报警联锁装置维护管理规定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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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号报警联锁装置维护管理规定最新版

信号报警、联锁装置维护管理规定

1.总则

1.1本篇规定了化工企业中联锁保护系统的维护、检修规定。

1.2本篇适用于化工企业中,为确保生产装置安全运行、减少事故、避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损坏事故而设置的联锁保护系统。

1.3编写依据:

①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企业信号报警、联锁系统设计规范》(SHJ18-90)

②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自动控制设计技术中心站《石油化工紧急停车及安全联锁系统设计导则》(SHB-Z06-1999)

③化工设计标准《信号报警、联锁系统设计规定》(CD50A17-84)

1.4联锁保护系统供电应符合:

HG/T20509-2000《仪表供电设计规定》

HG/T20513-2000《仪表系统接地设计规定》

SH3082-1997《石油化工仪表供电设计规范》

1.5联锁保护系统供气应符合:

SH3020-2001《石油化工仪表供气设计规定》

HG/T20510-2000《仪表供气设计规定》

2.联锁保护系统的要求与功能概述

2.1联锁保护系统是按装置的工艺过程要求和设备要求,使相应的执行机构动作,或自动启动备用系统,或实现安全停车。

2.1.1联锁保护系统既能保护装置和设备的正常开、停、运转,又能

在工艺过程出现异常情况时,按规定的程序保证安全生产,实现紧急操作(切断或排放)、安全停车、紧急停车或自动投入备用系统。

2.1.2紧急停车及安全联锁系统装置通常由电气、电子设备组成。

以下简称联锁保护装置。

2.1.3对于非仪表专业的执行器(机构),联锁保护系统则以改变接点状态提供电信号,或改变电磁阀状态提供气、液信号或改变电磁铁状态提供位移或机械力。

2.2联锁保护装置原则上独立设置,检测元件、执行机构、逻辑运算器原则上也独立设置。

2.3关键工艺参数的检测元件常按“三取二”联锁方案配置。

2.4联锁保护系统设置有手动复位开关,当联锁动作后,必须进行手动复位才能重新投运,有时复位开关还设置在现场或执行器上。

2.4.1重要的执行机构具有安全设施,一旦能源中断,使执行机构趋向并进入的最终(或所处)位置能确保工艺过程和设备处于安全状态。

2.4.2紧急停车的联锁保护系统具有手动停车功能,以确保在出现操作事故、设备事故、联锁失灵的异常状态时实现紧急停车。

此手动紧急停车开关(按钮)是配有护罩的。

2.5联锁保护系统动作时,同时伴有声光报警。

2.5.1重要的工艺参数,在联锁设定值前常设有报警点,以预告工艺引起重视。

2.5.2联锁报警常与其他工艺变量共用信号报警系统,因此也能进行消声、确认和试验。

2.6部分联锁保护系统没有投入/解除开关(或钥匙型转换开关)。

解除位置时,联锁保护系统则失去保护功能,并设有明显标志显示其状态,系统应有相应记录;联锁保护系统中部分重要联锁参数通常还设有旁路开关,并设有明显标志显示其状态,系统也应有相应记录。

2.7为生产装置或设备正常开、停、运转的联锁保护系统还以运行状态显示来表明投运步骤。

2.8联锁保护系统还具有延时、缓冲、记忆、保持、选择、触发及第一原因识别等功能。

在联锁保护装置中还有信息存贮、事故打印等功能。

2.9在爆炸危险场所的联锁保护系统,按防爆要求采取合法的正压防爆、隔离防爆或本安防爆等措施,与非危险区电信号(或供电)连接,还设有合法的隔离设施。

检测元件及执行器在室外安装时,一般具有全天候的外壳和敷线保护。

2.10联锁保护系统常与同一区域的仪表共用电源系统,但与信号报警系统、信号灯的供电是分别设置过流保护的,并允许其有较大的过流。

联锁保护系统的供气也常与同一区域的仪表共用供气系统,但重要用气处可设有压力报警。

对于各检测元件、执行器回路的供电、供气,在最大负载时应仍能满足其正常运行(动作)对电(气)压及耗电(气)的容量要求。

3.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与操作

3.1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

3.1.1联锁保护系统必须做到资料、图纸齐全准确。

资料包括施工原

始资料、日常管理资料、产品说明书和指导书、变更资料、组态资料等。

3.1.2联锁保护系统的任何变更须经厂有关部门会签后,由主管厂领导或主管总工程师批准,或按技改技措立项审批后方可实施,应做好变更实施记录,并及时在各级资料、图纸中准确反映出来,做好存档工作。

3.1.3新增联锁保护系统,必须有图纸、资料以及审批手续。

3.1.4临时解除联锁保护,必须由生产车间领导同意,办理联锁变更申请单(工作票的内容应包括:

操作原因、起止时间、处理方案、工作内容、审批、处理经过、处理后的情况及操作、监护和审批人员的签字等),待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如遇到紧急情况临时解除联锁保护,必须补办联锁变更申请单。

临时解除联锁保护系统,必须限期恢复,应向厂主管部门备案。

3.1.5长期停运或摘除联锁保护,必须经厂有关部门会签后经主管厂长或主管总工程师批准签字,才能执行。

3.1.6仪表工处理联锁保护系统中的问题时,必须确定联锁解除的方案,采取安全可靠措施。

对于联锁程序进行修改、增删,还必须保证不影响当前的联锁保护装置正常运行。

对在处理问题过程中所涉及的仪表、开关、继电器、联锁程序、执行器及其附件等,必须有两人核实确认,然后按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

操作要谨慎,要有人监护,以防止误动作。

处理后,必须在联锁工作票上详细记载并签字保存。

3.1.7仪表工在处理联锁保护系统中的问题时,如涉及到属于操作工操作的盘前按钮、开关、现场复位等,则必须事先和工艺班长联系好,由操作工操作按钮、开关等,使其处于(进入)需要的位置(状态),以配合问题的处理。

仪表工处理完毕后,必须及时通知操作工,由操作工确认工艺状况,将开关、按钮等复位。

所有联系工作均应有联锁工作票,双方人员签字。

3.1.8生产装置正在运行,联锁保护系统投入使用的情况下,不准调整联锁系统动作设定值。

如生产确实需要,应办理联锁变更申请单,待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

调整后应在联锁设定值一览表和其他资料上作相应更正。

3.1.9联锁保护系统所用器件、仪表、设备,应随装置停车检修、校验、标定。

需更换的元件、仪表、设备必须经过校验、标定之后方可装入系统。

检修后必须进行系统联校,联校时一定要有工艺车间、仪表专业及有关专业的主管人员共同参加检查、确认、签字。

3.1.10新装置正式投运前或设备大修后投入运行之前,对所有重要联锁保护系统,都必须会同有关人员对每个回路逐项确认签字后,方可投入使用;对于长时间摘除、停运需恢复使用的联锁保护系统在投运前也应逐项确认,同时应办理联锁变更申请单。

3.1.11凡与联锁保护系统有关的仪表、设备与附件等,一定要保持有明显标记;凡是紧急停车按钮、开关,一定要设有适当护罩。

3.1.12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机柜间。

3.1.13检修、校验、标定的各种记录、资料和联锁工作票,妥善保管

以备查用。

3.1.14根据储备标准和备品备件管理规定,应具有足够的备用状态下的备品备件。

联锁保护系统的器件、仪表、设备应按规定的使用周期定期更新。

3.2联锁保护系统的操作

3.2.1联锁保护系统在摘除和投入前,必须按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规定,办好联锁工作(操作)票。

3.2.2摘除联锁前,必须跟工艺值班长取得联系。

调节回路必须由工艺人员切到硬手动位置,并经仪表人员两人以上确认,同时检查旁路灯状态,然后摘除联锁。

摘除后应确认旁路灯是否显示,若无显示,必须查清原因;如旁路灯在切除该联锁前,因其他联锁已摘除而处于显示状态,则需进一步检查旁路开关,确认该联锁已摘除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3.2.3核对摘除联锁的旁路开关与所需要摘除的联锁回路相符合,有两人对照图纸确认无误。

方可进行该回路的所属仪表的处理工作。

3.2.4对于需要以短路方式摘除联锁,但又无旁路开关的回路,可采用短路线夹。

短路夹引线必须焊接可靠经导通检查正常,方可使用。

3.2.5对短路线夹所要连接的,应有两人对照图纸确认无误,在有人监护下进行线夹的操作,夹好后应轻轻拔动不脱落,并对实际所夹的位置,由两人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可对该回路仪表进行处理。

3.2.6仪表处理完毕,投入使用,但在投入联锁前(工艺要求投运联锁),必须有两人核实确认联锁接点输出正常;对于有保持记忆功能

的回路,必须进行复位,使联锁接点输出符合当前状况,恢复正常;对于带顺序控制的联锁或特殊联锁回路,必须严格按该回路的联锁原理对照图纸,进行必要的检查,经班长或技术员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3.2.7投入联锁,需与工艺值班长取得联系,经同意后,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将该回路的联锁投入(如将旁路开关恢复原位或拆除短路线夹),并及时通知操作人员确认,以及填写好联锁工作票的有关内容。

4.联锁保护系统的维护和检修

4.1联锁保护系统的维护

4.1.1定期检查试验及消声(确认)按钮、信号灯、声响是否正常;检查联锁系统各部件的状态有无异常;检查联锁保护系统的器件、开关、端子、电缆线、信号灯、仪表等处标记是否清晰;检查保护联锁装置内的联锁程序的运行状态,以及事故打印的工作情况是否正常;检查执行器及其附件、检测元件以及取样连接、接线盒、穿线管的完好情况;检测检测元件及引压管线的伴热保温、受潮等情况是否正常。

4.1.2通过对报警信号灯,联锁保护装置的报警总貌显示,预报警信号的查看,对照当时工艺过程变化情况加以分析,了解联锁保护系统是否响应及时合理,运行是否正常可靠。

4.1.3对重要联锁回路定期进行巡检,由示值及其趋势是否与工艺过程相符,来了解检测元件的运行有无异常。

4.1.4对联锁保护系统的联锁功能器件(主机)的机柜(或箱)的滤

尘、排热设施,每月检查、清扫一次。

4.1.5做好联锁保护系统的维护检查记录,作为趋势分析和计划、检修的依据,并存档妥善保管。

4.2联锁保护系统的检修

4.2.1对于正在运行的装置中个别联锁回路需检修时,必须核实其检修过程不会对其他检测、控制回路造成不应有的影响。

4.2.2检测元件回路校验时,必须确认工程值与信号的对应关系,确认导线绝缘、回路连接线路电压降、负载阻抗、工作电压在允许范围内,确认回路间互不影响,不出现不应有的动作,确认屏蔽线仅单点接点、信号传递的抗干扰能力满足要求,确认校准联锁动作值的回差、重复性和对输入信号的响应时间、灵敏度保证在规定限内。

对于报警值也应这样。

4.2.3对于有安全措施的联锁保护系统,还应检查供电,供风中断时,执行器能否最终趋向或保持在确保工艺过程安全所要求的位置上。

检验现场保压小气罐的气容量是否足够使执行器运行到位、气动保持器的保持能力以及快开(或快闭)阀的响应时间、动作速度是否满足要求。

4.2.4按装置投产或设备投运的过程检查信号灯所显示的运行状态与投运步骤是否吻合。

4.2.5按联锁原理图和工艺过程对联锁的要求,检查联锁信号对各故障信号响应的逻辑关系;对同一参数故障“三取二”检测的高可靠联锁方案的实际效应验证;检查联锁保护系统的延时、缓冲时间、记忆、

保持能力、选择、触发效果以及第一原因识别能力是否符合要求。

还应对投入/解除开关及其他各类开关、按钮的作用进行检查,对联锁保护装置的操作、事故信息存储及事故打印等功能进行检查。

4.2.6对于非仪表专业的执行器的联锁保护系统,除了检查输出给执行器的接点状态、电信号、气信号、液压信号、电磁铁状态是否合理外,还应协助有关单位对执行器进行联锁动作联校。

4.2.7联锁继电器的绝缘、吸合电流电压、吸合释放速度,接点表面电弧痕迹、动作响应频率等应做全面的检查,必要时应做接点过载能力的检查,不合格者及超过使用寿命的必须更新。

4.2.8联锁保护系统的检修情况和结果都应有详细记录,为计划检修提供依据,并存档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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