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诉讼及仲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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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及仲裁管理办法

法律诉讼及仲裁管理办法

法律诉讼及仲裁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

法律合规部

版次号:

A/0

生效日期:

20年月日

修改记录

版次号

生效日期

修改原因

编撰人

A/0

体系文件A版首次发布

李立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法律诉讼的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针对本行各项业务及管理涉及的诉讼及仲裁案件,各经营管理部门在处理各类法律诉讼或仲裁事项过程中应当遵照执行。

本行其他各类法律诉讼和仲裁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本行各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因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发生的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以及本行作为诉讼主体所参加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仲裁,是指以本行或各级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参加的在法定仲裁机构主持下进行的仲裁。

仲裁工作范围具体包括申请仲裁、开庭、申请撤销裁决、申请执行等各环节的有关工作。

仲裁管理工作的原则、程序等事项,按照本办法有关诉讼管理的规定实施。

第五条本行诉讼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及合法、经济和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本行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应根据资产分类情况确定管理部门。

法律合规部负责全行各类诉讼的牵头管理,负责不良资产诉讼以外的其他诉讼的具体管理。

资产保全部在法律合规部的配合下,负责表内不良资产以及剥离、核销、置换等表外不良资产的诉讼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表外不良资产案件审批、诉讼费管理、诉讼管理、诉讼档案管理等各环节。

第七条涉案机构负责案件事实调查、提出诉讼意见并提交审批、执行诉讼并完成有关文件的归档等工作。

第八条本行法律合规部的职责包括:

(一)归口管理全行诉讼、仲裁工作;

(二)对于各分支机构提出的诉讼意见(含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予以审批;

(三)负责承办以总行名义起诉、应诉或仲裁的案件;

(四)对各分支机构参加诉讼和仲裁予以指导;

(五)归口管理诉讼和仲裁案件的代理事务,确定诉讼、仲裁案件的代理人,监督代理人的代理工作;

(六)建立和管理诉讼、仲裁案件档案;

(七)对诉讼和仲裁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研究、总结和报告;

(八)负责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日常联系、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与掌握诉讼、仲裁的信息和动态。

第九条涉案机构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管理本机构的诉讼、仲裁工作,确保各项业务诉讼时效的延续;

(二)负责承办以本机构名义起诉、应诉或仲裁的案件并支付诉讼费用;

(三)管理本机构诉讼和仲裁案件的代理事务,指派或聘任本机构诉讼的代理人,监督代理人的代理工作;

(四)执行总行的诉讼指导意见,报告诉讼实施情况;

(五)建立和管理本机构诉讼、仲裁案件档案;

(六)对本机构诉讼和仲裁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研究、总结和报告。

第三章表内资产和抵债资产诉讼管理

第一节诉讼准入条件及资产保全措施

第十条诉讼工作要选择适当的诉讼时机,注重诉讼效益,严禁不顾效果仅为保持诉讼时效而进行诉讼。

第十一条案件应满足下列条件至少一项方可进行诉讼,诉讼案件的准入条件主要包括:

(一)案件手续合法,诉讼时效到期前6个月的;

(二)借款人或担保人拒不配合还款的;

(三)借款人或担保人财务出现危机影响其经营的;

(四)借款人或担保人出现违约记录,有可供执行财产的;

(五)借款人或担保人关停倒闭的;

(六)借款人或担保人死亡或确认失踪的;

(七)抵押物、质物的现有状况、价值及权属关系情况出现争议或明显减值,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借款人或担保人否认借款(担保)事实,无法将借款人、担保人一并诉讼,且经行领导签批同意诉讼的;

(九)本行认为其他确需诉讼的。

第十二条控制条件。

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掌握,控制实施诉讼:

(一)借款人、担保人行踪不定,法律文书送达存在困难的;

(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超过诉讼时效,正在努力补救的;

(四)债务人、担保人等被诉主体的现状、债务履行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但尚未考证会对本行债权造成影响的;

(五)抵押物、质物的现有状况、价值及权属关系情况不真实,存在瑕疵的;

(六)尽职调查报告或承诺函不能有效说明资金走向或尽职情况的;

(七)借款人或担保人否认借款(担保)事实,无法将借款人、担保人一并诉讼的。

经行领导签批同意诉讼的除外;

(八)本行员工涉诉的或涉及违规违法案件的;

(九)已临近诉讼时效或无正当理由申请诉讼的;

(十)诉讼预期收回资产可能性很小、诉讼成本远大于诉讼效果的;

(十一)本行认为重大、疑难、复杂或影响声誉的其他案件。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诉讼。

符合本行资产剥离、核销条件的履行核销、剥离手续;属责任人责任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借款人、担保人均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已履行破产程序的;

(二)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本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行尚有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对本行负有多份债务、其中一份债务已经申请强制执行且无效果,其他债务既无法履行,也无偿债担保;

(五)借款人或担保人已经有权部门确认无财产可供执行;

(六)经本行聘用常年律师共同研究分析,没有胜诉可能的,采取风险代理无人承接的;

(七)存在其他不能诉讼的因素。

第十四条经营部门不应仅以保持诉讼时效为由而诉讼。

处置风险资产应采取不同方式延续诉讼时效,依法保护本行债权。

诉讼时效延续的方法主要包含:

(一)向借款人发送贷款催收通知书。

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债务人、担保人签字和盖章,并写明日期,确保手续的合法性;

(二)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金和利息条款的,直接扣收债务人账户资金;

(三)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1、申请支付令的前提是:

提供的事实证据一定要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

2、申请支付令的适用范围:

一般适用于一些零星、分散的银行债权追收,且合同关系明确,债务人纯属赖帐的情况,这类债权金额一般不大;

3、申请支付令的优势:

最多35天就可以进入执行程序,而申请费用较低。

同时,对债务人不提出异议,银行可以在一年(债务人为公民的有效申请期限)或6个月(债务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提出异议,该笔债务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为银行提起诉讼争取更充裕的时间。

(四)现场公证催收。

由公证员现场送达催收通知,使用这种催收方式应注意催收时应有债务人的人员在场,公证文书应采用《公证暂行条列》规定的文本;

(五)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张权利。

使用这种方法中断时效应注意:

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张权利的效力,因各地法院认定不同,有的认为有效,有的认为无效,实践中使用这种方法应关注当地法院怎样认定。

第二节费用审批与报账

第十五条经营部门是本行表内外资产诉讼费用统一申报、统一管理的部门,负责诉讼费审核、报销、统计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诉讼费报销须由主管客户经理填制本行《诉讼费用开支审批表》(附件2)后,报送经营部门。

经营部门应安排专人对于各类提起的诉讼自行进行诉讼费用申报。

经营部门对相关的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以及其他全部实现债权的费用按照《诉讼费用申请表》(附件3)进行分析并盖章后,并根据审批部门出具的诉讼案件审批意见,依照财务相关规定自行向财务会计部提出费用申请。

第十七条经营部门应建立诉讼台账,分别负责所管辖日常诉讼及费用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经营部门根据诉讼贷款涉诉费用种类,应填写诉讼费用申请表,具体为:

(一)借款类诉讼费用填写《诉讼贷款涉诉费用借款申请表》;

(二)报账类诉讼费用填写《诉讼贷款涉诉费用入账申请表》;

(三)退回类诉讼费用填写《诉讼贷款涉诉费用退回申请表》。

第十九条诉讼费用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诉讼案件审批意见》复印件;

(二)《诉讼贷款涉诉费用借款申请表》、《诉讼贷款涉诉费用入账申请表》、《讼贷款涉诉费用退回申请表》原件;

(三)人民法院收费、退费等凭证原件。

第二十条财务会计部是诉讼费用的报销部门。

财务会计部应对经营部门报送的诉讼费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诉讼费报销流程主要为借款、报账、退回三个流程。

第二十二条诉讼费借款流程

(一)客户经理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2日内将《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案件审批意见》、《诉讼贷款涉诉费用入账申请表》报送所属经营部门,向经营部门提出诉讼费用报销申请;

涉及支行存量贷款的,诉讼案件现由支行管理的,客户经理自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1日内将《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案件审批意见》、《诉讼贷款涉诉费用入账申请表》报相关支行,相关支行自收到客户经理报送材料后,2内向经营部门提出诉讼费用报销申请;

(二)经营部门负责人对报送材料盖章并签字后,安排本部门专人于1日内报送财务会计部;

(三)财务会计部收到经营部门报送的诉讼费用借款申请材料后,按规定程序审核合格的,应于当日进行诉讼费支付。

第二十三条诉讼费用的报账流程:

(一)客户经理收到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结算)》后,3个工作日内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结算)》、《诉讼案件审批意见》、《诉讼贷款涉诉费用入账申请表》报送所属经营部门,向经营部门提出诉讼费用报销申请;

涉及支行存量贷款的,诉讼案件现由支行管理的,客户经理自收到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结算)》后,3个工作日内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结算)》、《诉讼案件审批意见》、《诉讼贷款涉诉费用入账申请表》报相关支行,相关支行自收到客户经理报送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向经营部门提出诉讼费用报销申请;

(二)经营部门负责人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批,审核合格的,经营部门盖章并经负责人签字后,安排本部门专人于3个工作日内报送财务会计部;

(三)财务会计部收到经营部门报送的诉讼费用报账申请材料后,按规定程序审核合格的,应于2日内进行诉讼费支付。

第二十四条诉讼费用的退回流程:

(一)客户经理收到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退费)》后,3个工作日内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退费)》、《诉讼案件审批意见》、《诉讼贷款涉诉费用退回申请表》报送所属经营部门,向经营部门提出诉讼费用退回申请;

(二)涉及支行存量贷款的,诉讼案件现由支行管理的,客户经理自收到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退费)》后,3个工作日内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退费)》、《诉讼案件审批意见》、《诉讼贷款涉诉费用退回申请表》报送相关支行,相关支行自收到客户经理报送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向经营部门提出诉讼费用退回申请;

(三)经营部门负责人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批,审核合格的,经营部门盖章并经负责人签字后,安排本部门专人于3个工作日内报送财务会计部;

(四)财务会计部收到经营部门报送的诉讼费用退回申请材料后,按规定程序审核合格的,应于2日内进行诉讼费支付。

第三节诉讼申请

第二十五条经营部门是申请诉讼、整理诉讼材料、查实财产线索的主办部门。

负责主办本部门管辖业务所发生的诉讼,按照诉讼案件送审流程进行申报。

第二十六条经营部门主办客户经理负责诉讼材料的组织、报告撰写、诉讼材料报送等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客户经理在日常管理中,认为必须采取诉讼方式保全资产的应主动采取措施,整理诉讼资料交本部门主管审核。

第二十八条实施法律诉讼的,经营部门应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一)负责调查法律诉讼所涉及的事实,整理、收集有关案件法律要件和证据;

(二)分析案件法律关系,调查当事人(借款人、担保人、抵押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和账户情况;

(三)拟定本次诉讼使用的法律文书;

(四)确认需要诉讼的,经营部门综合分析案件资料、法律要件和诉讼申请资料,形成卷宗一式两份准备履行审批程序;

(五)指派专人参加包括立案、庭前调查、证据交换、庭审、调解、和解、上诉、执行程序在内的全部诉讼活动并对全部诉讼活动负责;

(六)每月对拟实施诉讼的材料按表内、表外分别整理造册报审批部门;

(七)建立诉讼台账,对日常诉讼及费用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客户经理整理的诉讼申报材料及时呈报,最迟应于诉讼时效届满90日前交部门主管审核。

第三十条经营部门对本部门客户经理报送的诉讼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认资料完整且有必要采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讼案件送审表》(以下简称“诉讼案件送审表”)(附件1)上签字盖章,自收到报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按照管辖权限报送审批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以支行名义诉讼的案件,支行行长应当全程配合相关部门的诉讼工作。

第三十二条客户经理实施诉讼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诉讼建议。

主办客户经理认为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并符合诉讼条件的可以组织资料进行诉讼申报,负责对所发生案件拟出详细的尽职报告和处理建议。

(二)撰写诉讼文书。

按照诉讼案件送审文件清单报送诉讼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诉讼案件送审表;

2、主办客户经理出具并签字的尽职调查报告;

3、办理该笔放款业务的客户经理签字的尽职调查确认函,客户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具确认函的由管辖部门或支行书面说明情况;

4、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催收通知书、共同还款承诺书、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产权证书等等;

5、财产线索、账户等证据资料。

(三)诉讼申报。

主办客户经理应严格按照诉讼案件的准入条件、控制条件、不予批准条件进行申报。

主办客户经理对于有明确诉讼理由的诉讼案件,报送本部门初审,诉讼案件报送条件应满足本规程第六条关于准入条件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经营部门主要职责:

(一)审核材料。

负责对本部门所有报送诉讼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确认客户经理提供的诉讼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

2、确认送审材料签字盖章的完整性、真实性;

3、确认送审理由充分合理;

4、确认诉讼时效有效;

5、审核送审表、尽职调查报告、确认函内容表述完整与借款借据、合同、催收通知书等法律要件内容一致;

6、被诉对象调查详实,采取其他方式无法保全资产,具备可诉性。

(二)诉讼申报。

对符合报送条件的诉讼案件,经营部门审核合格后予以签字盖章,按照管辖不同及时申报审批。

(三)全程参与并负责。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主管经营部门应派主办客户经理参加诉讼案件的全程,负责从业务操作和事实认定方面对案件进行调查,并负责整理、收集、调查有关案件材料和证据。

第三十四条主办客户经理和经营部门负责人在诉讼解决争议问题上出现分歧的,任何一方均可直接整理资料进行诉讼申报,由管辖审批部门审核,报请行领导批准是否诉讼;同意诉讼的由经营部门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节诉讼审批

第三十五条资产保全部是表内不良资产、抵债资产诉讼案件的审批部门。

负责经营部门报审诉讼案卷的审批工作。

第三十六条经营部门报送的诉讼材料应一式两份。

第三十七条经营部门诉讼材料最晚于诉讼时效届满60日前送达审批部门。

第三十八条审批部门收到诉讼材料后,按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

符合要求的,自收到诉讼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诉讼案件审批意见》。

经营部门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领取《诉讼案件审批意见》;不符合要求的,自收到诉讼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经营部门。

第三十九条《诉讼案件审批意见》应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同意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二)诉讼费用空白明细表;

(三)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主管行领导审批签字栏;

(四)审批部门签章;

第四十条各经营部门凭《诉讼案件审批意见》及相关凭证,即可办理立案、报销诉讼费用、申请用印等事项。

第四十一条审批部门出具《诉讼案件审批意见》后,诉讼案件送审材料留档一份、另一份退回经营部门保存。

第四十二条于较为复杂的案件,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应将延长的原因和期限告知经营部门。

第四十三条审批部门明确驳回的诉讼案件,无特殊理由60日内不得连续上报;

第四十四条经审批部门批准后,经营部门主办客户经理应当按照本行诉讼审批决定的要求,自《诉讼案件审批意见》落款日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立案。

第四十五条审批部门不定期发布诉讼简报和诉讼费用法律文件,指导经营管理机构的诉讼与管理行为。

第四十六条审批部门负责对报送审批的案卷进行审核,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材料。

负责对经营部报送的诉讼案件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送审表、调查报告内容与借款借据、合同、延期协议、催收通知书等内容是否一致;

2、送审表各项叙述是否详细、完整;

3、诉讼案件尽职调查报告各项叙述是否详细、完整;

4、证据的必要性、完整性、合法性;

5、诉讼时效的有效性;

6、诉讼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出具意见。

负责对报送的案件材料从法律上进行审查并按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汇报主管行领导。

第四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保全部应主动向主管行领导汇报,并取得书面同意:

(一)涉及法人单位的,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涉及自然人的,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涉及借款人或担保人否认借款(担保)事实,无法一并诉讼的案件;

(四)涉及客户经理涉诉的,无法有效诉讼涉诉案件主体的案件;

(五)其他资产保全部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影响本行声誉的案件;

(六)董事会及行长交办的诉讼事项。

第五节内部立案审理

第四十八条资产保全部在表内业务和抵债资产诉讼过程中对经营部门和客户经理进行指导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资产保全部负责指导经营部门及客户经理在立案、庭前调查、证据交换、庭审、调解、和解、上诉、执行程序等诉讼活动各环节的工作。

第五十条诉讼过程各环节必须有本行专人参加并负责,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主办客户经理和部门负责人(或委托人)必须全程参加诉讼案件的诉前、诉中、诉后各个环节并全程负责,从业务方面和事实部分对案件进行调查,并负责整理、收集、调查有关案件材料和证据。

如遇原客户经理因开除、内退等原因离职的,负责参加人为现管户客户经理。

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客户经理、各主办部门对于复杂疑难、不能准确把握的法律问题,可以根据职责请求本行聘用律师或资产保全部进行指导。

第六节诉前财产保全

第五十二条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不立即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五十三条经营部门在准备起诉前发现借款人、担保人等有明显财产线索,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对本行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的,应当立即向审批部门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第五十四条经营部门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为:

(一)被申请人(即借款人、担保人等)须有明确的财产线索。

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二)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本行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三)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四)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部门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起诉讼,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

如果相关部门未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第五十五条经营部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向审批部门及时提供手续条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提出诉讼建议。

经营部门认为需要通过诉前财产保全方式解决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组织资料进行诉讼申报,负责对所发生案件拟出详细的尽职报告和处理建议。

(二)撰写诉讼保全材料。

送审材料主要包括: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明确的财产线索、账户等相关证据资料;

3、诉讼案件送审表;

4、主办客户经理出具并签字的尽职调查报告;

5、办理该笔放款业务的客户经理签字的尽职调查确认函,客户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具确认函的由管辖部门或支行书面说明情况;

6、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催收通知书、共同还款承诺书、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产权证书等等。

(三)诉讼申报。

经营部门应在发现财产线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

审批部门应及时作出答复,满足条件的,在收到申报后2个工作日内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出具《诉讼案件审批意见》;不满足条件的,在收到申报后2个工作日内将案卷退回经营部门。

审批部门同意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经营部门应在《诉讼案件审批意见》落款日期之日起2日内办结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第七节法院立案

第五十六条立案。

主办客户经理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办理立案。

经营部门应指导客户经理办理立案。

第五十七条法院送达诉讼状副本等法律文书,本行管户客户经理必须能够提供有效送达详细地址,不能提供详细地址的应当陪同送达。

第八节庭审(含上诉、申诉)

第五十八条开庭审理。

经办案件开庭,经营部门负责人或委托人、主办客户经理必须出庭。

第五十九条经办案件开庭审理,根据法庭要求需要提供证据原件的,结算会计部应安排专人负责证据原件的提供。

第六十条庭审过程中,如遇法庭对证据存在异议,客户经理应尽快查找相关证据,完善证据。

第六十一条庭审中,重点案件确需法律支持的,本行聘用常年律师或资产保全部法律人员应当配合,必要时也应参与庭审。

第九节调解与结案

第六十二条经办案件实行调解的,经营部门负责人或委托人、主办客户经理、本行聘用律师必须参加调解并对结果负责。

第六十三条调解内容涉及标的较大或内容复杂的,应当由经营部门报请行领导及相关部门研究后给予回复,确定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由法院出具调解文书,必要的当事人各方应当签署补充协议予以落实。

第六十四条结案。

经办案件结案,经营部门负责人或委托人负责接收、领取法院的票据及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上述法律文书原件须于领取后2个工作日内上交审批部门并及时入档管理,经营部门须留存该法律文书复印件。

第四章表内资产和抵债资产诉讼执行

第六十五条执行程序。

客户经理应依据法院生效判决等法律文书,在法定期间内向经营部门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第六十六条客户经理依据法院出具执行的收费凭证,按照诉讼费用报销流程向经营部门、审批部门进行申报。

第六十七条经营部门应及时审核,认为有必要申请执行的,应在法定期间内安排客户经理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第六十八条经营部门收到客户经理申请执行的申请后,按照诉讼费用报销流程向财务会计部申请相关执行费用。

第六十九条申请执行后,客户经理应全程参与并配合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经营部门应全程指导客户经理并配合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第五章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条涉案机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聘请外部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应当在本行备选律师名单中选择。

第七十一条涉案部门拟聘律师代理的,应当报本行法律部门审查,并经本行有权批准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七十二条涉案部门应当对外聘律师的工作予以监督,督促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维护本行的合法权益。

案件实施过程中及完成后,涉案部门应当向本行法律部门反馈外聘律师的工作情况。

本行法律部门负责备选律师名单的更新维护工作。

第七十三条备选律师的选择应按照下述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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