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用分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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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用分类

珠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用分类

监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师执业信用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33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函〔2018〕11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我市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包括在本市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港澳台医师和外国医师,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三条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指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的执业行为。

第四条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横琴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辖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按照各自监管权限负责具体实施所辖医疗机构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医疗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加强执业医师管理,及时报告本机构医师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良执业行为,并配合执行有关处理决定。

医师应依法执业,诚信行医。

市医师协会对医师进行定期考核、不良执业行为专业认定和指定定期考核机构进行培训。

第2章信用分类记分办法

第五条根据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情形,每次记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等级。

第六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按规定佩戴标牌上岗工作的。

(二)书写的病历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或者次要责任的第二及以下责任医师。

(四)违反医疗服务行为规范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原则或者未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

(二)除特殊情况外,施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未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的。

(三)施行手术前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进行术前手术风险和术后并发症告知的。

(四)施行输血治疗前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取得输血治疗同意书,或者违反其它临床用血管理规定的。

(五)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发生伤残等级6级以下或者三、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第二及以下责任医师。

第八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

(1)不书写病历资料的。

(2)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或在病历资料、工作记录等医学文书上替代他人签名的。

(四)未按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

(六)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七)发生伤残等级5级以上或者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发生伤残等级6级以下或者三、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第二及以下责任医师。

第九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医师未经注册在医疗机构执业的或执业助理医师违反规定独立执业的。

(二)违反《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被行政处罚的。

(三)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的。

(四)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五)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

(六)发生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或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非正常死亡,未按规定报告的。

(七)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的。

(八)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执业活动存在过度医疗或者医疗欺诈的。

(十)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为伤残等级6级以下或者三、四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伤残等级5级以上或者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第二及以下责任医师;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的第二及以下责任医师。

第十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规开展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五)未按规定履行医院感染控制职责,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六)未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七)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为伤残等级5级以上或者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

(八)拒绝、阻碍执法监督检查,妨碍卫生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

第3章分类等级管理

第十一条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督查等形式,加强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发现本机构医师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负责管辖本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

第十二条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医疗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师有不良执业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后,填写《珠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表》(附件1),应当在调查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通知书》)。

医师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发出记分通知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提交异议申请,逾期不提交异议申请的,视为同意记分结果。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自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做出处理。

经核查证实对医师的记分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应当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同一医师的多份病历有重复性错误或者多张处方违反同一规定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

医师一次不良执业行为涉及同类别两个以上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形的,应当按照记分分值高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

第十五条医师涉嫌存在过度医疗或者医疗欺诈行为以及其他需要专业认定行为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可以移交市医师协会进行专业认定。

市医师协会作出的专业认定意见可以作为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处理依据。

第十六条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记分周期为二年,与医师定期考核周期相对应。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分值清零,下一考核周期重新记录。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经调查核实医师存在不良执业行为时,该不良执业行为发生时间所在的记分周期已期满的,应当将该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在现记分周期内,并同时注明不良执业行为的发生时间。

第十七条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8分以上时,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将不良执业记分情况上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市医师协会和其执业的所在医疗机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所在医疗机构和市医师协会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8分不满10分的,到定考机构离岗培训2周,离岗培训期间其注册和备案的执业地点取消其处方权。

(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10分不满12分的,到定考机构离岗培训1个月,离岗培训期间其注册和备案的执业地点取消其处方权。

(三)出现以上

(一)或

(二)项情形的,取消处方权期间发现开具处方行为的,直接按达到12分处理。

(四)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按照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处理,并定考机构离岗培训3-6个月。

第十八条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记分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不得以记分代替处罚或者只处罚不记分。

第十九条市、区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负责汇总辖区内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附件3),将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并按年度将记分情况报送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市医师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附件4)。

市、区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电子档案,实现全市互联互通。

第二十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医师协会和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附件:

1.珠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表

2.珠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式样)

3.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汇总表(式样)

4.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公示(式样)

 

附件1

珠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表

记分对象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主要执业机构: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不良执业行为

分值

记分

未按规定佩戴标牌上岗工作。

1

书写的病历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

1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或者次要责任的第二及以下责任医师。

1

违反医疗服务行为规范的其他行为。

1

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原则或者未合理应用抗菌药物。

2

除特殊情况外,施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未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

2

施行手术前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进行术前手术风险和术后并发症告知。

2

施行输血治疗前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取得输血治疗同意书,或者违反其它临床用血管理规定。

2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发生伤残等级6级以下或者三、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第二及以下责任医师。

2

不书写病历资料。

4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

4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或在病历资料、工作记录等医学文书上替代他人签名。

4

未按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开具药品处方。

4

未按规定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4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4

发生伤残等级5级以上或者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发生伤残等级6级以下或者三、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第二及以下责任医师。

4

医师未经注册在医疗机构执业的或执业助理医师违反规定独立执业。

6

违反《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被行政处罚。

6

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

6

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6

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6

发生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或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非正常死亡,未按规定报告。

6

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

6

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

执业活动存在过度医疗或者医疗欺诈。

6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为伤残等级6级以下或者三、四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伤残等级5级以上或者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第二及以下责任医师;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的第二及以下责任医师。

6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

12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

12

违规开展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

12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遣。

12

未按规定履行医院感染控制职责,造成疾病传播、流行。

12

未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12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为伤残等级5级以上或者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

12

拒绝、阻碍执法监督检查,妨碍卫生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12

共记分:

当事人签名:

日期:

年月日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日期:

年月日

附件2

珠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用通知书(式样)

经查,你在执业活动中存在以下不良执业行为:

 

依据《珠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决定对你本人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分。

如对上述记分决定存在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否则视为认同本决定。

卫生监督机构(盖章) 当事人签收: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备注:

本通知书一式四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医疗机构,一份交当事人,一份交记分管理部门。

附件3

(市、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汇总表(式样)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序号

医师

不良执业行为

时间

记分情况

检查机关

1

XX医疗机构XX科室XX(医务人员)

XX行为,违反了《珠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第XX条的规定

XX年XX月XX日

记XX分

XX卫生计生局

填报人:

            负责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ⅹⅹ年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公示(式样)

序号

医师

不良执业行为

记分情况

1

XX医疗机构XX科室XX(医务人员)

XX行为,违反了《珠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第XX条的规定

记XX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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