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8模拟法庭流程最终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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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8模拟法庭流程最终汇总
1248班模拟法庭流程
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书记员:
请肃静,下面宣读法庭纪律
1、未以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得发言、提问;
5、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震动位置;
7、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和司法警察有权制止,并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
请坐。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人已提到候审,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在庭外侯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示开庭。
审判长:
(敲法槌)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强、杜梅诈骗一案,现在开庭,带被告人李强、杜梅到庭。
审判长:
被告人李强,讲一下你的身份情况?
李强:
我叫李强,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家庭住址是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阳光小区7栋105室。
审:
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
没有。
审:
何时被取保候审?
被:
2014年1月11日
审: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你是否收到?
被:
收到。
审:
何时收到?
被:
十天前。
审判长:
被告人杜梅,讲一下你的身份情况?
杜梅:
我叫杜梅,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司经理。
家庭住址是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阳光小区7栋105室。
审:
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
没有。
审:
何时被取保候审?
被:
2014年1月11日
审: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你是否收到?
被:
收到。
审:
何时收到?
被:
十天前。
审判长: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强、杜梅故意诈骗一案。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审判员戴英、审判员阚晨瑜,人民陪审员杨光璐组成合议庭,由戴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陈延楷负责法庭记录,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翠荣、邹敏,薛文琪出庭支持公诉。
长春常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宋高萱担任李强的辩护律师,长春常胜律师事务所宗旭担任杜梅辩护人,本院在开庭十日前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三天前依法通知了诉讼参与人,并依法公告,开庭符合法律规定。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及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3、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进行辩护。
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被确定有罪。
5、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控告的权利。
6、有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的权利。
7、有要求出示物证并对物证进行辨认的权利,有要求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当庭宣读,并要求审判人员听取自己意见的权利。
审:
被告人李强听清楚了吗?
被:
听清楚了。
审:
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
不申请。
审:
被告人杜梅听清楚了吗?
被:
听清楚了。
审:
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
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
审判长:
下面进入法庭调查阶段,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吉长南检刑诉[2014]122号
被告人李强,男,1961年07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22000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阳光小区7栋105室。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月11日被采取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梅,女,1963年05月0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220354************,汉族,大学文化,公司经理。
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阳光小区7栋105室。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月11日被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强、杜梅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强、杜梅原是一对恩爱夫妻,二人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98平米的商品房(长春市南关区阳光小区7栋105室)。
夫妇俩的儿子李中树已经恋爱三年,马上面临结婚。
夫妇二人想购买经济适用房,但又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于是二人商量通过假离婚、假结婚的方式购买经济适用房。
首先,李强与杜梅于2012年12月2日协议离婚,98平米的商品房归杜梅所有。
然后,李强与住在农村的杜梅母亲陈菊(做不起诉处理)于2012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
之后李强与陈菊以夫妻名义申购了一套68平米的经济适用房(南关区解困小区35栋2门403室)。
购得经济适用房后,李强与陈菊于2013年4月9日协议离婚,并与杜梅于2013年12月22日复婚。
经鉴定,被告人李强杜梅通过此手段所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差价为66万元。
案发后,李强已将该经济适用房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强、杜梅的供述和辩解;
2、被不起诉人陈菊的供述;
3、书证:
结婚登记表、离婚登记表、复婚登记表、经济适用房申请表、经济适用房批准表、房产登记表、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差价评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杜梅的行为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依法请求法院对其进行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敏
刘翠荣
薛文琪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住址长春市南关区阳光小区7栋105室
2.卷宗2本
公诉人:
宣读完毕。
审判长:
被告人李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是否一致?
被告人:
一致。
审判长:
被告人杜梅,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是否一致?
被告人:
一致。
审判长:
请法警将杜梅带下。
审判长:
李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
有
审:
李强你陈述相关的事实。
李:
就是我家儿子要结婚了可是没有房子,我们想申请经济适用房可杜梅她工资高不符合条件,后来吧,我一寻思,不行就先跟她离婚,再找个农村的结婚那就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了,然后我就跟杜梅的母亲结婚了,至于复不复婚没有考虑,就想着先把儿子婚结了。
我觉得我这不属于诈骗。
审:
下面,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控:
有,被告人你说你想给儿子买房,你是否采取了和杜梅离婚后,又和杜梅的母亲陈菊结婚的方法来获得买房资格。
李:
是的
控:
那你是不是获得买房资格并成功买房后又马上和杜梅复婚了?
李强:
是
控:
报告法官,我没有问题了
审:
辩护人对被告人李强的陈述有无质询?
宋:
有,李强,你做这些事情的目的是什么?
李强:
我就是想给孩子买个房子结婚,没有别的什么想法
宋:
那你和杜梅的离婚,结婚是自愿的么
李强:
是的
宋:
报告法官,我没问题了。
审:
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辩:
不需要
审:
法警请把杜梅带上来,把李强带下去。
杜梅,你现在可以陈述相关事实了
杜:
我儿子就要结婚了,但是婚房一直没有着落,我们夫妻俩为这事一直挺发愁的,后天有一天李强跟我讲,可以先跟我离婚在跟我妈结婚然后就可以申请一套经济适用房。
我当然不同意啊,这事儿要是传出去影响多不好,
审:
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控:
没有问题
审:
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辩:
需要
宗:
杜梅,这种离婚再结婚的方法去购买经济适用房是你的主意还是李强的主意?
杜:
李强的主意
宗:
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登记时你在场么?
杜:
不在,这事我不知道。
宗:
好的,法官,我问完了。
审: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
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控:
我们向法庭出示的第一组证据是犯罪嫌疑人李强的供述(案卷页),一共三份,下面我宣读他供认的主要事实。
。
。
(法警将证据传递被告人、辩护人查看、合议庭)
审判长:
被告人李强对该证据是否有异议?
辩护方:
没有。
审判长:
李强辩护人对该证据有没有异议?
被告:
没有。
审判长:
被告人杜梅对该证据是否有异议?
辩护方:
没有。
审判长:
杜梅辩护人对该证据有没有异议?
被告:
没有。
审判长:
公诉方继续举证。
控:
我们向法庭出示的第二组证据是犯罪嫌疑人杜梅的供述(案卷页),一共三份,下面我宣读她供认的主要事实。
。
。
(法警将证据传递被告人、辩护人查看、合议庭)
审判长:
被告人李强对该证据是否有异议?
辩护方:
没有。
审判长:
李强辩护人对该证据有没有异议?
被告:
没有。
审判长:
被告人杜梅对该证据是否有异议?
辩护方:
没有。
审判长:
杜梅辩护人对该证据有没有异议?
被告:
没有。
审判长:
公诉方继续举证。
控:
我们向法庭出示的第三组证据是被不起诉人陈菊的供述(案卷页),一共三份,下面我宣读她供认的主要事实。
。
。
(法警将证据传递被告人、辩护人查看、合议庭)
审判长:
被告人李强对该证据是否有异议?
辩护方:
没有。
审判长:
李强辩护人对该证据有没有异议?
被告:
没有。
审判长:
被告人杜梅对该证据是否有异议?
辩护方:
没有。
审判长:
杜梅辩护人对该证据有没有异议?
被告:
没有。
审判长:
公诉方继续举证。
审:
公诉人是否继续举证?
控:
是。
下面我将出示一组书证。
第一李强与杜梅的离婚登记表
第二为李强与陈菊的结婚登记表
第三为李强与陈菊的离婚登记表
第四为李强与杜梅的复婚登记表
这些证据是我们向南关区民政局调取的,具体内容我就不详细读了,但是这四份文书登记的时间我说一下。
。
。
该组证据是为了证明李强、杜梅为了达到获得经济适用房资格的目的,确实采取了假结婚、假离婚的手段。
(法警将证据传递被告人、辩护人查看、合议庭)
审判长:
被告人李强对该证据是否有异议?
辩护方:
没有。
审判长:
李强辩护人对该证据有没有异议?
被告:
没有。
审判长:
被告人杜梅对该证据是否有异议?
辩护方:
没有。
审判长:
杜梅辩护人对该证据有没有异议?
被告:
没有。
审判长:
公诉方继续举证。
控:
是。
下面一组书证为经济适用房申请表、吉林省南关区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批准书、房屋登记表2张。
其中第一张登记表是。
。
。
。
第二张是。
。
。
该组证据表明李强确实通过上述的手段获得了经济适用房,并造成了国家财产的损失,事后虽然积极退赔,但是并不影响犯罪既遂。
(法警将证据传递被告人、辩护人查看、合议庭)
审判长:
被告人李强对该证据是否有异议?
辩护方:
没有。
审判长:
李强辩护人对该证据有没有异议?
被告:
没有。
审判长:
被告人杜梅对该证据是否有异议?
辩护方:
没有。
审判长:
杜梅辩护人对该证据有没有异议?
被告:
没有。
审判长:
公诉方继续举证。
公诉方:
第五组证据是被告人李强、杜梅的户籍证明。
审:
请法警将证据给被告人、辩护人看一下
(法警将证据传递被告人、辩护人查看、合议庭)
审判长:
被告人李强对该证据是否有异议?
辩护方:
没有。
审判长:
李强辩护人对该证据有没有异议?
被告:
没有。
审判长:
被告人杜梅对该证据是否有异议?
辩护方:
没有。
审判长:
杜梅辩护人对该证据有没有异议?
被告:
没有。
审:
公诉方继续举证。
公诉方:
举证完毕
审判长:
现在由辩护方举证。
辩护方:
不举证
审判长:
本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公诉机关对指控事实提出的证据及辩护人提出的论据,本庭将予以充分注意,法庭调查结束。
三、法庭辩论阶段
审:
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控:
好的。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一百九十三条,一百九十八条,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受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现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第一,李强和杜梅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首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虚构事实就是编造某种根本不存在的或者不可能发生的,足以使他人受蒙蔽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
所谓隐瞒真相就是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隐瞒部分事实真相,也可以是隐瞒全部事实真相。
行为人往往通过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陷入错误,从而“自愿”交付财物。
所谓数额较大是指诈骗公私财产的价值3000至1万元以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本案中,被告人李强、杜梅本不具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为了获得此资格,李强、杜梅采取假离婚的手段。
虽然其离婚手续符合法律的规定,但不能因此就忽略了其主观目的的非法性,并且李强、杜梅的这一行为造成了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
被告人李强、杜梅主观目的不纯,手段非法,造成国家财产66万元的损失。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该以诈骗罪论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的,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考虑到李强积极配合退回房产,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公诉人:
刘翠荣邹敏薛文琪
22014年3月20日
审:
下面由被告人李强自行辩护
被:
请我的辩护人为我辩护。
审:
下面由李强的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以及人民陪审员:
长春常胜律师事务所接受李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李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李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仅构成民事侵权。
理由如下:
第一,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诈骗罪的客观要件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的虚构事实行为,但李强和杜梅结婚自愿,离婚自由,其手段是合法的。
而且李强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材料也是合法的,并没有《刑法》第266条规定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的虚构事实行为所以无诈骗罪的实行行为。
第二,从诈骗罪的侵犯的客体来看,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李、梅所实施的行为不过是获得一纸买房资格,买房资格并不等同于财物。
而罪刑法定原则要求诈骗罪骗取的只能是他人的财物,故李强的行为因为没有侵害到诈骗罪的客观要件而不构成诈骗罪。
第三,从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来看,诈骗罪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务的目的,被告人李强的目的是能够为儿子购买住房节省开支,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务的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综上所述,李强的行为仅构成民事侵权。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__李强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266_条对于诈骗罪的规定,应宣告被告人李强诈骗罪罪名不成立。
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谢谢!
审:
下面由被告人杜梅自行辩护
杜:
我请我的辩护人替我发表辩护
审:
下面请杜梅的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宗: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长春常胜律师事务所接受李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李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李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仅构成民事侵权。
理由如下:
一、根据本案的情况来看,本案中杜梅和李强离婚、结婚均符合《婚姻法》中自由、自愿、合法的原则,所以杜梅的离婚、结婚行为均遵循法律规定。
没有 《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前提即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故其不存在虚构事实这一情节,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而且对于本案中购买经济适用房这一行为杜梅也并没有实质性参与,其在本案中充其量只是一个知情者而已,真正进行购房登记等一系列事项均是李强亲自全权策划和实施,杜梅并无任何实行行为。
其只是处于从属的角色,故不宜用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诈骗罪对其进行定性评价。
其行为只是民事侵权行为。
二、杜梅在本案中的角色只是一个从属者,和李强所实施的采用合法手段来谋取控方所指控的所谓的非法利益这一行为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第4项规定: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无效。
本案中李强与杜梅及其丈母娘为了获取经济适用房资格而串通获取买房资格,侵犯了国家的相关利益,触犯了民法中的这一禁止性规定,故只需宣告其返还不当得利(要么补偿差价为66万元、要么归还经适房)即可。
并不需要以诈骗罪对其进行定性。
三、本案中,被告人杜梅主观恶性较小。
其只为能够为儿子购买住房节省开支,主观目的本质上并没有刻意为了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被告人李梅如实坦白供述自己的全部行为事实,无翻供表现,愿意接受处罚。
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和重大的公私财产损失。
且其在生活和工作中一向表现良好,其品德和行为也得到公司的员工和领导的高度认可和评价,而且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采取相关措施阻止危害的进一步扩大,积极退款退房,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和国家对于房地产的相关政策。
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这一行为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杜梅诈骗罪不成立。
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谢谢!
审判长:
公诉方是否还有意见发表?
公诉方:
是。
被告人李强、杜梅的行为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了66万元。
其行为造成了严重的严重的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审:
被告人李强的辩护律师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宋,有。
第一、李强在被公诉机关起诉后积极采取措施,及时将房子归还。
并没有造成公私财务的损失。
第二、“新国五条”政策出台后,全国各地民政局门前办离婚手续的人一夜之间排起了长龙。
有媒体称,仅贵州省10天内就有2000多对夫妻因此离婚。
按这一人口比例推算,期间全国至少有76500对夫妻离婚。
希望这一数据可以引起合议庭的注意。
第三、房子或许是每个中国人心中的结,钻政策的空子去实现它固然不合情理,但是若以诈骗罪处罚李、杜二人却显然有违法理,首先合法的婚姻不是诈骗行为,婚姻的形式上要有登记,实质上要有双方自由自愿,本案就是如此。
如此一个形式、实质都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却被指控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明显错误。
其次,资格不是诈骗罪的对象,不管是财物还是财产性利益,诈骗罪的犯罪对象都有明确的财产属性。
而本案中的资格作为行政许可,不可能是诈骗罪的对象,否则就是对罪刑法定的践踏。
政策落实难免出现不周全,此时我们应该及时作出调整。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坚持依法保障人权的重要性。
我陈述完毕了。
谢谢!
审:
被告人杜梅的辩护律师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宗:
没有
审:
公诉人有无新的意见?
控:
没有了
审:
好,辩护意见本庭都已听清,合议庭合议时会考虑,法庭辩论结束。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
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下面由被告人李强做最后的陈述。
被:
我相信法庭、相信法律,希望法庭能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下面由被告人杜梅做最后的陈述。
被:
我相信法庭、相信法律,希望法庭能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审判长:
现在休庭十五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进行当庭宣判。
请法警把被告人带出法庭。
(敲击法锤)
五、宣判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审判长:
请坐。
审判长: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对控辩双方证据的采取,合议庭作出以下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李强和杜梅以购买经济适用房为目的,采取假离婚假结婚的行为进行诈骗。
在本罪的客体上,本罪的犯罪对象虽没有直接指向财产,而是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但是骗取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最终目的是指向财产的,所以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在客观方面,李强和杜梅的离婚和结婚等手续虽然齐全合法,但合法的手段无法掩饰其非法的诈骗目的;在本罪的主体上,李强杜梅均为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主观方面,李强和杜梅均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强、杜梅的辩护人辩称李强、杜梅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人李强和杜梅虽有通过假离婚假结婚以骗取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且已获得了66万的不当利益。
但鉴于李强和杜梅系初犯,其行为虽造成了国家财产暂时流失的后果,但在认识到是犯罪行为后积极退还差价66万,及时避免了国家财产的真实流失,且念其法律意识浅薄,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大。
其中李强系本案主犯,一切主意及行为均出自于李强;杜梅为本案从犯,没有参与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且不是财产的直接受益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命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
全体起立
被告人李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杜梅犯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
审:
全体坐下。
判决书将在3日内送达。
闭庭(敲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