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累计15年可以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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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累计15年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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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累计15年可以吗

  篇一:

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不能累计处罚员工

  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不能累计处罚员工

  来源:

黑龙江工人报发布时间:

20XX-09-18

  李某于20XX年7月1日到某汽车厂工作,双方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和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

20XX年10月18日,公司以李某工作失职造成批次零件破损为由,对其作出记大过处分一次,李某在该奖惩单上签字确认。

20XX年2月4日,公司又以李某20XX年2月1日晚班时间睡觉为由,对其又处记大过处分一次。

随后,公司依据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劳动规章制度中关于“积满两次记大过处分为严重违纪”的规定,对李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李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

请求: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事由的发生是否有期限限制,即劳动合同解除事由能否适用除斥期间制度。

  本案中,李某的第一次违纪行为发生在20XX年10月18日,即双方已经终止的第一次劳动合同期内,而第二次违纪行为发生在20XX年2月4日,是第二次劳动合同期内。

该汽车厂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没有规定这两次被记大过处分行为必须发生在同一劳动合同期内,但根据除斥期间制度原则,第一次劳动合同期限已结束,其过往的处罚记录应该随着劳动合同期限的终止和新劳动合同期限的开始而取消,不可以累计。

即两次记大过理应发生在同一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才可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因李某工作失职行为分别发生于第一次和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该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种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该期间届满,则权利当然消灭。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前一劳动合同期内或多年前出现的过错而解除当前的劳动合同,或是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在前一劳动合同期内或多年前的违法行为而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及其他劳动法律法规并未对劳动合同解除事由发生的时限作出限制,用人单位或劳动

  者以多年前的失职或违法行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律上并无障碍。

另一方面,劳资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对方具备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当时并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是继续延续劳动关系,甚至续订了劳动合同,在事过境迁后,却以多年前的失职或违法行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对于劳动合同解除事由需要引入除斥期间制度。

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对方具有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情形时依法所行使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在客观上,劳动合同解除事由具有适用除斥期间制度的可能性和基础。

对于劳动合同解除事由除斥期间的起算,因除斥期间是对形成权的预定时间限制,其起算规则也应从形成权产生之日开始,即当事人具有劳动合同解除权之日起算。

  除斥期间的期限,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则应限定在同一个劳动合同期内。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实际上是前一劳动合同的期满终止和新的劳动合同的开始,这说明劳动者在前一劳动合同期内的违纪行为也就随着该劳动合同的期满而不能再成为解雇的理由。

  篇二:

劳动合同,15年

  篇一:

15年劳动合同范本

  15年劳动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户籍地址:

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移动电话)紧急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第一章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类型为(_______________)。

  a.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合同自动顺延_____年;达到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如需重新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内订定。

b.无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c.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第二条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合同订立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章试用期篇二:

15年的劳动合同范本

  15年的劳动合同范本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名称

  单位地址电话

  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以下简称乙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家庭常住住址或通讯处

  户口所在地省市县街道(乡镇)居委会(村)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说明:

1、本合同不得复写,只能用蓝、黑墨水填写;

  2、本合同代签、冒签、涂改无效;

  3、本合同需用a3纸张双面打印使用,装订使用需加盖骑缝章;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月。

  

(二)无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年月日至工作完成时即终止,其完成的标志事件为。

实行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篇三:

劳动合同书(15年3月15日之前上交--全体学生--纸质)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委托代理人户籍所在地地址

  经营地址在淄居住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劳动合同签订类别为劳动合同。

⑴新订、⑵续订

  第二条本合同为的劳动合同。

⑴固定期限、⑵无固定期限、⑶以完成一

  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或)止。

其中:

  用期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在岗位上工作。

  第四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

  第五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⑴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每天工作

  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⑵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七条甲方应按照规定依法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八条甲方按规定延长乙方工作时间或者乙方不能按规定休息休假的,甲方应按照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标准元

  (或)。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五、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甲乙双方应按规定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

其中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患病、非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期间的待遇,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三条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为无毒无害工作(或者为有一定毒素的工作岗位,容易产生危害)。

  第十四条甲方应按照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乙方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第十五条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或职业危害。

  第十六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十七条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甲方对乙方违章违纪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

  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可以予以拒绝。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八条甲方与乙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规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

确需安排加班的,甲方应按照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费。

  第二十一条乙方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二条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书由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

  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甲方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甲方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书,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九、其他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中乙方的各项待遇如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按集体合同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劳动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新规定相悖,双方均应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劳动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涂改或XX代签无效)。

第三十六条甲乙双方约定增加以下内容:

  第三十七条甲乙双方根据需要可另行签订的培训服务协议、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

本合同书的附件如下: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篇三:

20XX劳动合同法解释

  20XX劳动合同法解释

  20XX最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解读

  1、立法宗旨非常明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前法与后法,旧法与新法的关系,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内容:

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劳动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二是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三是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

  2、用人单位有自主权,劳动者可自主选择

  《劳动合同法》是比较完整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在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基本权利方面都给予了充分保障,保障劳动关系双方都有一个基本权利。

劳动者在就业方面有一个自由流动、自主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有一个用人用工的自主权,今后不允许对劳动者的流动加以特别限制。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最基本的原则是提前告知。

《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41条,对比《劳动法》的相关条款,有了很大调整,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得到充分保障。

  以前的用工形式很多,有正式工、临时工、农民工、周转工、农转非等。

《劳动合同法》规范了用工形式,明确规定3种用工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一月内不签订合同,赔劳动者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对订立劳动合同作出了新的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当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签订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出法定事由仍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稳定劳动关系有着积极的意义,是一种非常好的用工形式。

从国外看,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主流形式,是基本常态。

《劳动合同法》强化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也对解除劳动合同放宽了条件,是相辅相成的。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一些用人单位只看到前边强化的,没看到后面规定的,包括个别专家的一些错误解读。

有人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了,“铁饭碗”了,终身雇佣制了,其实不然,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出法定事由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是一个完整的机制,前后条文是有联系的。

只要用人单位以前管理很规范就没什么影响,但是,对于那些没有规章制度、制度不完善的企业,就有影响,原来的一套做法行不通了。

  5、合同期时间有长短,续签两次为无固定

  可以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太短,就不能约定适用期。

这是从适用期的角度来说,因为有滥用适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适用期做了限制。

为了应对《劳动合同法》,现在有些企业想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规避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

对此,有关部

  门也要作出具体规定。

  签合同最稳定的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大的问题,劳动者好好干活,不违法乱纪,用人单位、企业生产经营都很正常,这样的无固定期限应当到劳动者领养老金。

当然,效益不好了,可裁减人员;劳动者出现问题、违章违纪了,或劳动者因客观原因干不了了,用人单位也可解除合同。

  6、没有永久性劳动合同只有无固定期限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没有永久性合同,应该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比如:

签了一个满1年的合同,按规定适用期是2个月,1年下来双方情况都没问题,再用再签,就是续签一次了。

如果签的还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论上说还可以有第三次,(:

劳动合同法累计15年可以吗)即:

劳动者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没有主客观原因问题,没有《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终止时间的合同,只是不再说合同什么时候终止,但是出了法定事由都可解除合同。

  7、签约后不能随便解聘,如解聘要有法定事由

  签约后不能随便解聘职工,解聘要有法定事由。

关于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41条有13项具体规定。

过失性解除,以劳动者有过错为前提;非过失性解除,是依据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身体不好、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而不是劳动者过失引起;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是因经营状况不好出现问题了。

这些都是法定依据,可以解除合同。

  8、解聘要给经济补偿,辞职履行告知义务

  无论什么理由解聘,都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补偿方法,按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对高端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有适当限制,最高标准是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补偿年限最多12年。

  如果劳动者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合同,要履行告知义务,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

不提前通知,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举出证据,劳动者就要赔偿。

  9、职工若不服解聘,可调解仲裁诉讼

  发生纠纷、争议,能协商解决的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可以调解。

现在立法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这方面强化了,企业有调解,地方劳动部门有调解,但调解是自愿的。

调解不成,需要劳动争议仲裁。

对仲裁不服,可以提请诉讼。

依法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按规定补偿。

  10、“磨洋工”可辞退,但要有考核标准

  无论是国企还是国家机关,都有个别“磨洋工”的现象存在。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完不成工作任务,不胜任工作,换一个工作地方仍完不成的,可以解聘。

但要有考核标准,要有明确规定。

  11、违约金限两种情况,试用期限约定一次

  适用期、违约金和加班的规定,主要是解决不订合同、合同短期化、滥用适用期、违约责任和加班费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以前违约责任规定比较泛滥,现在违约只有培训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况。

除此之外,对劳动者不能再有任何违约责任规定。

  一般每日加班最多1小时,因特殊原因最多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12、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实施岗位有“三性”

  劳务派遣是新的用工形式,但出现的问题比较多,尤其突出的是同工不同酬,造成新的歧视、新的不公平。

现在,有些用人单位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限制了用工自主权,纷纷搞劳务派遣,以规避合同。

  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劳务派遣,一般用工不能超过6个月,而正式的直接用工不能用劳务派遣。

也就是说,不符合这三性的岗位,就不能用劳务派遣。

  13、主张双方和解,协商解决最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要通过,明年5月1日实施。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发生争议,我们还是主张双方和解,协商解决最好,劳动关系不要破裂。

实际上,很多企业现在都有一套完整的体系,化解矛盾的机制。

如果出现不发工资的事,可以直接找劳动监察部门解决。

合同履行中的纠纷调解不成,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这个法定机制、法律渠道解决。

投诉要提供相关材料证据,要注意:

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时效是1年。

  14、稳定的劳动关系,靠双方付出努力

  国家立法充分考虑到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在为劳动者撑腰。

制定《劳动合同法》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者更应该遵纪守法,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维权意识。

特别要向劳动者提醒的是:

解除合同,千万注意不要不辞而别,一定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双方都愿意有稳定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要想做百年老店,就必须善待工人;劳动者要想有一份稳定的职业,就要敬业,认认真真、勤勤恳恳干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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