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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源排查服务合同doc

 

溯源排查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湖里区县后东等五个片区排水管网溯源排查(合同包)

合同编号:

(建设单位)

(代建单位)

发包人:

(建设单位)

(代建单位)

承包人:

合同金额:

签订日期:

2020年月日

发包人(全称):

(建设单位)

(代建单位)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溯源排查等技术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湖里区县后东等五个片区排水管网溯源排查(合同包)。

2、工程地点:

厦门市湖里区。

3、工程范围:

合同包范围内市政道路及排水单元内的排水管网溯源排查以及后续设计、施工阶段的配合工作,以及污泥外弃、渣土收纳及污泥合理合规处置等。

4、排查内容: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统称为排水户,主要包含住宅小区、城中村、宾馆、酒店、餐饮业、洗车店、公共厕所、施工工地、工业企业等。

(1)排查范围

起自楼宇室外地面第一口检查井,终至市级管网排口(含已建成的雨污水管线、配套检查井、所有排水篦相关管段、楼宇外墙竖管概况)。

(2)排查内容

a.雨污管网清疏检测,含雨污两网基础信息排查;GIS成果(需满足厦门市城镇排水管网排查信息数据标准,在溯源排查结束后按照发包人要求将GIS成果录入发包人要求的数据平台,并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清淤疏通(含污泥外弃、渣土收纳及污泥合理合规处置等);管段状况评估;缺陷报告等。

b.雨污管网混接排查,含错混接位置、流量详情、混接水质检测、混接程度评估等。

c.溯源排查内容包含排查检查井安全网安装情况【缺失(安全网和挂钩均缺失、单独安全网缺失)、破损、老化】和检查井标识牌安装情况(缺失、破损、扎带断裂)等,详见《溯源排查数据表:

管网排查表》。

2、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2020年月日(以发包人最终通知时间为准),计划竣工日期:

2020年月日。

3、合同价款

合同暂定含税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元),增值税税率为%,其中:

市政排水管网溯源排查含税固定综合单价为每公里人民币(大写)元整(¥元/km),排水单元管网溯源排查含税固定综合单价为每公里人民币(大写)元整(¥元/km)。

结算时,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固定单价计取,且最终金额以经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确认并经厦门市(区)财政审核部门抽审后(如需财审)的金额为准。

合同价计算过程详见下表:

序号

服务项目

暂定工程量

(公里)

固定含税综合单价

(元/公里)

暂定金额

(元)

1

市政排水管网溯源排查

2

排水单元管网溯源排查

3

合计

上述固定单价包含但不限于:

溯源排查费、渣土收纳费用及污泥合理合规处置、检验验收费、保险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税金、水电费(含水电接引费用)、安全文明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垂直运输费、二次搬运费、场地恢复费、验收调试费及排查成果报告等。

综合单价不因工程量增减变化、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人工、机械、材料价格变化而进行任何调整。

4、付款方式

1、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溯源排查费用,达不到50万元不予支付,每次实际支付金额为发包人核准进度款的70%。

2、承包人完成排查工作,提交全部成果文件,通过成果验收且将成果录入发包人要求的信息管理平台后,支付至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的进度款的70%。

3、承包人配合完成后续设计、施工工作后,双方办理结算并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机构或厦门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审定结算价后(如需财审),支付至溯源排查结算价的95%。

4、运行管理期满后付清剩余款项。

5、以上款项在承包人提交合规的付款申请和增值税发票且建设单位收到财政拨款后由建设单位于约定付款条件具备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5、合同方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溯源排查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6、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应在约定工期内按溯源排查要求(详附件一)、行业规范及发包人项目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全部技术服务工作并提交合格的成果资料。

2、承包人应组织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项目组,对所溯源排查的工程范围段负责,并对工程溯源排查服务成果负责;承包人应尽勤勉审慎义务,保证其提交的成果资料真实、客观、准确、达标,并为发包人设计、施工需求等提供准确的资料分析和技术数据;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溯源排查成果资料,向发包人提出经济、合理、先进的基础形式建议。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派出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作业人员,承包人如需变更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人员的应事先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发包人同意;如承包人人员有不尽其职或虚挂其名的情况,发包人有权要求调换具有相应资历的人选,直至有权要求承包人退场并单方面终止合同。

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当负责赔偿。

4、承包人保证其拥有实施约定工程项目的全部资质。

如该工程项目涉及特种作业、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承包人应保证相关作业人员具备合格资质、持证作业。

5、承包人应确保合法用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劳动用工规定,并自行负责其工人/人员的薪酬、保险(含作业人员人身安全保险、综合保险、乙方自身财产保险及其他规定的一切保险),如有违反,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并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如有)。

6、本合同项下所有承包人完成的成果资料的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使用或允许任何第三人使用该等成果资料。

承包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及保密信息(本合同项下所涉及的全部文件、信息、图纸或其它内容均视为发包人保密信息),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对发包人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

如承包人违反前述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应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7、违约责任

1、承包人作业和服务成果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

2、承包人逾期完成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每日偿付5000元的违约金。

逾期超过十日及以上,发包人有权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暂定合同总价20%支付违约金,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支付承包人任何费用。

3、发包人发现溯源排查结果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须补测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限期免费补测,且发包人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如承包人不按要求到场补测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补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将在未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

如补测数量超过10%(含10%)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排查总数10%≤补测数量<排查总数20%,按实际合同价的2%处以违约金;

(2)排查总数10%≤补测数量<排查总数30%,按实际合同价的5%处以违约金;(3)补测数量≥区域排查总数30%,按实际合同价的20%处以违约金,且不支付排查费用(已支付的费用须无息退回),同时发包人有权更换溯源排查单位,终止本溯源排查合同。

4、承包人在复核过程中,如发包人发现复核结果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须重新复核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限期免费重新排查补测,且发包人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如承包人不按要求到场复核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复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将在未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

5、调查过程中或验收或复核时,发包人有权对调查内容进行抽检或复核,抽检、复核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成果有造假行为的,发包人不予支付未支付的服务费,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暂定合同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6、承包人在排查作业过程中未按要求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围护、警示标志和施工告示牌等)的,作业人员未穿戴安全防护设备的,每发现一次发包人有权扣除1000元的违约金,并可累计扣除。

如前述情形累计达三次及以上,发包人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暂定合同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并提前终止本合同。

承包人应妥善处置溯源排查过程中疏通及清理的污泥,保证做到污泥处理的合理合规处置。

如果因污泥的乱排或处理不当,导致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按30000元/次扣除违约金,受到相关部门处罚或通报,按50000元/次扣除违约金。

7、承包人提交的成果资料未达到作业规范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提供的服务成果资料不完整不齐全,出现数据错漏、误判或内容不符合约定标准的,须按发包人要求时限免费重新进行排查并提供符合要求的成果资料,工期不予延续,由此造成逾期的,承包人应按本条第2款约定承担逾期责任,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8、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人员的,发包人有权按项目负责人50000元/人/次、其他主要人员10000元/人/次的标准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9、承包人保证其具备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资质、授权与业务能力,并保证其为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排查检测服务工作(包括服务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且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第三方执行,亦不得擅自终止/不履行合同;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暂定合同总价20%支付违约金,且有权终止本合同,不予支付承包人任何费用(已支付的合同费用承包人应退还)。

10、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未完工程项目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它单位承包,承包人承诺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无条件清退离场并配合交接工作。

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罚金、赔偿金可累计计算。

发包人有权从未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罚金或赔偿金(如有),如该扣罚金额不足以补偿发包人因此所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维权费、差旅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公告费及对第三方的赔偿),则承包人仍应补足赔偿。

8、安全文明

承包人必须规范安全排查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承担安全文明措施费用和管理责任,承包人须采取一切必要的、充分的、合理的严格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排查作业安全,保证项目实施期间无人员伤害、无安全事故,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文明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计取。

本项目主要预防施工道路交通安全,防止有毒有害气体伤人等,由于承包人承包作业或因安全意外事故或因承包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导致各方及各方人员或第三人伤亡、人身财产损失或因此发生赔偿、处罚(含罚款)等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与发包人无关,且承包人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如有)。

9、商务要求及售后服务

本项目验收标准符合行业验收标准、合同约定标准及附件溯源排查要求(标准以高者为准)。

10、未尽事宜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根据本合同精神针对具体情况协商解决,并作为合同的补充条款。

11、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本着谅解信任的原则,力求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双方主管部门共同协调。

协调后仍无法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应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12、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订立时间:

2020年月日。

2、合同订立地点:

厦门市湖里区。

3、通知及送达:

承包人确认其送达地址如下:

收件人:

,与承包人的关系/职务:

,邮递地址:

,电话/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发包人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司法或行政机构,以快递、挂号信、邮件等方式,将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指示、函件、通信、诉讼(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审判监督或执行等程序)及仲裁相关法律文书等文件,寄送至承包人上述送达地址时,一经寄出即视为送达。

承包人变更上述送达地址(包括收件人、电话、传真、邮箱等)的,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达地址变更的有效通知之前,上述送达地址应被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通过上述邮箱的邮件往来等同于书面文件。

4、本合同一式柒份,自各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代建单位叁份、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各执贰份。

13、本合同附件

附件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

溯源排查要求

附件2:

安全生产责任书

附件3:

诚信守法承诺书

附件4:

污泥合法合规处置承诺书

 

发包人(建设单位):

(盖章)

发包人(代建单位):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住所:

住所:

住所:

邮编: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账号:

附件1

溯源排查要求

一、技术标准

1、标准规范

1.1投标人的排查工作需符合以下标准规范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1.1《厦门市城镇排水排查技术导则(试行)》

1.1.2《厦门市地下管线探测及信息化技术规程》

1.1.3《厦门市地下管线探测计算机成果技术规范》

1.1.4《厦门市地下管线探测及信息化补充技术规定》

1.1.5《福建省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排查技术指南(试行)》

1.1.6《福建省建成区雨污混接排查技术指南》

1.1.7《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

1.1.8《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GB50014)

1.1.9《给水排水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50125)

1.1.10《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采集与维护技术规范》(GB/T51187)

1.1.11《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GB/T11914)

1.1.12《给水排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

1.1.13《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CJ/T51)

1.1.14《城市测量规范》(CJJ/T8)

1.1.15《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

1.1.16《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

1.1.17《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

1.1.18《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181)

1.1.19《管线测绘技术规程》(CHT6002-2015)

1.1.20《污水管道电视和声纳检测评估技术规程》(DB31/T444)

注:

以上标准规范若有更新的,按最新的标准执行。

1.2数据规范:

1.2.1排查勘测的管线数据格式为arcgis格式(*.mdb)。

1.2.2坐标系统为厦门92或者WGS1984。

1.2.3高程基准:

1985国家高程基准。

1.2.4上传信息平台数据要求详见《雨水管网溯源排查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二、溯源排查要求

1、排查内容及要求

1.1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统称为排水户,主要包含住宅小区、城中村、宾馆、酒店、餐饮业、洗车店、公共厕所、施工工地、工业企业等。

1.2排查范围

起自楼宇室外地面第一口检查井,终至市级管网排口(含已建成的雨污水管线、配套检查井、所有排水篦相关管段、楼宇外墙竖管概况)。

城中村溯源排查只需排查村道下排水管沟及相关市政排水管道。

1.3排查内容

1.3.1雨污管网清疏检测,含雨污两网基础信息排查;GIS成果(需满足厦门市城镇排水管网排查信息数据标准,在溯源排查结束后按照发包人要求将GIS成果录入发包人要求的数据平台,并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清淤疏通(含污泥外弃、渣土收纳及污泥合理合规处置等);管段状况评估;缺陷报告等。

1.3.2雨污管网混接排查,含错混接位置、流量详情、混接水质检测、混接程度评估等。

1.3.3检查井安全网安装情况(缺失(安全网和挂钩均缺失、单独安全网缺失)、破损、老化)和检查井标识牌安装情况(缺失、破损、扎带断裂)等,并将排查结果填入《溯源排查数据表:

管网排查表》。

2、排水户排查要求

2.1排查内容

2.1.1排水户排查目的通过明确排水户的排水出路,并建立排水户档案资料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对错排情况进行整改并加以防范。

2.1.2登记建筑物的排水立管、污水立管以及混合水立管,并核实化粪池、隔油池等预处理设施,核查排水、排污许可,查清排水行为,挨家挨户查清建(构)筑物底数,准确记录并签名确认摸查信息。

2.1.3对于建筑小区,排查排水区内排水户基本信息、排水许可证办理情况、排水口数量和位置、用水量、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指标和浓度等,对排水户周边的管道进行排查,核实管道是否到位、排水户是否按照要求与管道连接。

2.1.4接入市政管网的接驳情况排查:

排查排水系统末端是否正确接入相应的市政管网接驳井,接入点水质水量情况。

2.2资料收集与分析

2.2.1开展排查工作前,应尽量收集以下资料:

①排查区域的排水规划资料;

②排查区域的1:

500(或1:

1000)地形图;

③已有的排水管线图;

④现有排水管网的建成时间、竣工资料;

⑤现有排水管道的病害缺陷情况资料;

⑥现有排水管网日常维护运行情况资料;

⑦排查区域各排水户的建成年代、接管资料、用水量和排水量等信息;

⑧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运行的水量、水位及水质检测数据报表;

⑨管网系统运行的水量、水位及水质检测数据报表;

⑩内河水质及水位情况

⑪已有的《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报告》和检测影像视频资料;

⑫已有的排水管网GIS资料;

⑬其他相关资料。

2.2.2对已登记可提供相应资料的排水户:

①资料信息梳理:

对现有排水管网资料进行整理,通过向政府有关部门、设计施工单位调查了解,收集调查范围内的排水系统资料,包括施工图、竣工图及相关技术说明资料,按照排查要求填报信息,初步确定位置、水量、行业性质等。

②现场调查:

对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现场复核,对存在基础信息缺失的、发生与信息不符(或信息改变的)进行核定,其中提供信息不符的原则上需重新调查,并对有出入的注明更正情况,信息缺失的但是提供的信息与现场相符的可进行修测。

③现场复核:

资料信息上通过复核按实填报,现场进行测量、物探、如有必要的进行清淤、CCTV检测等程序,并填写排水户登记表(按排水户性质),收集排水设施图纸资料等。

2.2.3对尚无资料的排水户:

①入户调查:

直接上门登记排水户信息,查看内部排水设施情况、排水规模、与市政接管(预留井)位置等情况。

②现场调查:

进行测量、物探、如有必要的进行清淤、CCTV检测等操作。

并形成调查资料,确保查准且真实可靠,并填写排水户登记表(按排水户性质),并收集排水设施图纸等。

2.3排查要求

2.3.1以栋为单位,对辖区内所有建(构)筑物、工商户进行地毯式摸查,控制污水源头排放和规范排水行为。

2.3.2对于建筑物排水排查要求:

①对每栋建筑物的立管情况和排水情况进行喷漆标注。

②排查各类排水户内部是否雨污分流,生活污水是否接入污水管网,未分流、未接入的是否具备条件改造接入。

③排查住宅小区阳台污水是否接入污水系统,车库内的污水排水和接管情况等。

④排查沿街商铺的排水方式和水质水量特征情况。

2.3.3对于住宅小区、城中村和办公场所的排水户排查要求:

①小区内化粪池位置及污水管线走向、污水总排口接至市政污水管的检查井排水情况,小区内排水管线走向、排水总排口接至市政排水管的检查井排水情况。

②城中村内部为合流制的,应排查其接入市政干管系统的总排口排水情况;内部已改造为分流制的,应区分雨水排口和污水排口进行排查。

2.3.4对于宾馆、酒店和各类饮食店等餐饮类排水户排查要求:

①应排查隔油池、格栅井、残渣过滤池等预处理设施及排烟去处。

②污水应排查上述预处理设施后的管线走向、污水总排口接至市政污水管的检查井排水情况。

③雨水应排查雨水管线走向、雨水总排口接至市政雨水管的检查井排水情况。

2.3.5对于集中排污的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粪便处理场和农贸市场等排水户排查要求:

①应排查格栅井、沉淀池或化粪池等预处理设施。

②污水应排查上述预处理设施后的管线走向、污水总排口接至市政污水管的检查井排水情况。

③雨水应排查场地内雨水管线走向、雨水总排口接至市政雨水管的检查井及管线走向。

2.3.6对于从事机动车清洗、建设工程施工排水等排水户排查要求:

①应排查沉淀池预处理设施。

②污水应排查上述预处理设施后的管线走向,污水总排口接至市政污水管的检查井的排水情况。

③雨水应排查场地内雨水管线走向、雨水总排口接至市政雨水管的检查井及管线走向。

④建设工程施工排水还应排查是否按排水许可进行排水。

2.3.7对于各类医疗机构和排放产业废水的厂矿企业等排水户排查要求:

①应排查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确定在排放口是否安装了对水量、pH和主要污染物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同时还应排查上述处理设施的出口是否接至市政污水管的检查井及管线走向。

②雨水应排查小区雨水总排口、排口接至市政雨水管的检查井及管线走向。

2.3.8上述排查含排水口附属的闸、堰、阀、泵、井等。

2.3.9根据摸查成果,在不打破区、街道(镇)、居委会等行政区划的基础上,以相对独立排水系统、自然村、住宅小区、企事业单位、道路河流等现状分界线为边界,将各自区域划成若干排水单元,并区分排水体制。

2.3.10重点排查现状存在问题,包括:

①管道缺陷:

标注出存在问题的点或段,明确破损程度。

②合流溯源:

标注出雨水进入污水的点位,明确雨水来源、标高、管径、水量等。

标注出污水进入雨水管道(河道)的点位,明确污水来源,标高、管径、水量等。

③设置有截流井(或泵站)的,需明确截流井(或泵站)位置、设备型号、品牌、排水量、管径等,对其连接的合流管绘制平面图、标注管材(含管径、长度)、明确标高(水流方向、坡度、管道状况)。

④有立管的,需排查立管,明确生活阳台水排放情况,具体包括排水性质、管材、管径、接入点位、水量等。

⑤设置有雨水泵房的,需明确泵房位置、设备型号、品牌、排水量、管径等,对其连接的收集管同步绘制平面图、标注管材(含管径、长度)、明确标高(水流方向、坡度、管道状况)。

⑥有山水接入的,需明确接入点位,山水引入的范围、水量、接入口的管径等。

⑦有湖、海水倒灌的,需明确倒灌的进入点位,注明管径、正常湖、海水标高及警戒水位标高等。

2.4排查方法

2.4.4针对建筑排水管道的排查方法:

①通过排查现有排水立管源头,确认并记录污水立管、阳台排水立管及地下车库潜水排污泵出水接入排水户内部污水系统;确认并记录屋面排水立管及空调冷凝水排水立管接入排水户内部雨水系统。

②以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开展工作,以1:

500地形图为基础,制作建筑物排水排查工作底图。

③建筑物编码(首字母为所在居委会拼音缩写的首字母,数字为居委会内建筑物的编号),并进行现场工作底图的摸查要素标绘,红色圆点为污水立管,棕色圆点为雨水立管,蓝色圆点为混合水立管,黑色三角形为化粪池。

2.4.2地块内部雨污水管线排查方法可参照管线清疏与检测、雨污混接排查等章节执行。

2.4.3附属设施的排查利用现有图纸,或通过社区、小区内部人员配合,排查并记录化粪池、隔油池、格栅井、残渣过滤池、沉淀池、污水处理设施等的位置(坐标、高程)、规模、规格、排出口大小、标高、管材及现场照片等。

2.5排查成果

2.5.1针对每栋建筑物进行喷漆标注时,按照不同类型填写基本信息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建筑物排水情况调查表。

2.5.2以地块或社区为排查单元,对应到相应市政道路,统计排水户名录。

2.5.3按照管线排查、雨污混接排查要求,绘制地块或小区排水管网、排水系统图,包括排水立管走向、各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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