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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须知

关于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

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1年6月,中央政法委员会等12个中央国家机联合印发了《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法〔2011〕22号)。

近期,部分地方公安民警就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了有关咨询。

经研究,现就一些重点问题解释如下:

1、请问2011年哪些地区参加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答:

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系为基层政法机关特别是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

2011年,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将参加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2、文件规定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实行定向培养,可否具体介绍相关情况?

答:

所谓定向培养,就是报考即定向、定单位,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

学生毕业后,一律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到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3、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办学层次、学制、专业设置及培养模式是怎样规定的?

答:

办学层次主要包括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包括通过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法律硕士)。

(一)专科教育。

通过注重实战的政法高等职业教育模式,主要面向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基层法院(定向招录的“双语”岗位)、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培养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政法应用型人才。

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

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二)本科教育。

通过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主要面向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培养本科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

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

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三)研究生教育。

通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主要为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政法机关培养研究生层次的政法人才。

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

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试点班在专业和课程设置上,突出政法实务方面的教学、实训内容。

在培养模式上,以政法业务综合素质培养为基础,以职业精神、基本技能和专业能力教育培养为核心,探索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模式。

4、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的招录对象主要包括哪些?

答:

招录对象为: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和定向藏区的,可放宽至27周岁)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各地应拿出招录计划的10%,专门用于招录“四项目”(即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

法院系统专科“双语”试点班,主要从当地具有一定少数民族语言能力的退役士兵、应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优秀青年、村干部中招录。

其他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试点班,从退役士兵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中招录;其中,对西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及其他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采取放宽报名资格条件等措施,加大招录当地通晓少数民族语言的生源或招录曾在当地服役的退役士兵的力度,以保障学员毕业后可以安心到定向单位工作。

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试点班,各地在设置招录职位资格条件时,不应有歧视性的限制。

除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岗位外,报考时一般不做专业限制。

对中、西部一些“老、少、边、穷”和条件特别艰苦的地区,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合理设置职位资格条件,切实解决这些地方基层政法岗位“招不到”和“留不住”的问题。

5、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的招录条件是怎样规定的?

答:

招录基本条件为:

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注:

对报考公安系统的考生而言,应符合公安机关招录民警的条件,而不是公安院校招生的条件)。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

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

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报考双语试点班的,还应具备运用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

除上述条件外,报考人员还应符合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6、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的招录程序有哪些?

答:

招录程序主要为:

(一)确定招录计划。

各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招录计划,并由省级编办根据审核同意的招录计划落实试点所需政法专项编制。

(二)发布招考公告与报名。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负责制定此次招考的新闻通稿。

招考公告和招生公告由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分别制定并向社会发布(注:

请具有报考志向的同志密切关注当地相关部门在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网站等主要新闻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

各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

(三)笔试。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

教育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

(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

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

《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

本次考试在试点省份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设置考点。

各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生报名情况可以在其他地方设置考点。

(四)面试、体检、考察、数据传送和录取。

面试、体检和考察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组织政法等有关部门进行。

面试人选在报考该职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一定比例确定。

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总成绩=

报考“双语”试点班的,应测试相应民族语言能力。

民族语言测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职位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于2011年12月底前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相关院校根据拟录取名单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

公示无异议的,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报考其他职位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于2011年12月底前将拟录取人员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相关院校根据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入校后,由相关院校将最终录取名单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7、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考试是否有考试大纲和指定教材或其他辅助资料?

答: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

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据此,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考生可到“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服务网”(网址:

或)查阅、下载。

同时,相关主管部门不组织编制考试指定教材或其他辅助资料。

8、参加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的考生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

对民族地区和条件特别艰苦地区的当地考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适当照顾。

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并适当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比例。

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对报考西部条件特别艰苦地区基层政法岗位的退役士兵,可在划定分数线时予以倾斜。

列入专门计划的“四项目”(即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不再实行加分政策。

9、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的招考时间如何安排?

答: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的招考时间安排为:

2011年8月,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

2011年9月17日,公务员录用公共科目笔试。

2011年9月18日,教育入学考试。

2011年11月底前,面试、体检、考察和公示。

2011年12月底前,审批、复试、发放录取通知书。

2012年2月底前,入学。

10、对试点班学员如何进行管理?

答: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

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11、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的经济待遇如何?

答: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和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12、对试点班毕业生如何办理录用手续?

答: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

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

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

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13、对试点班毕业生的工龄如何计算?

大学四年和改革培养两年是否计算入工龄?

是否实行公务员试用期制度?

毕业后如何定职定级?

工资如何核定、从何时起算?

答:

对试点班毕业生的管理,执行《公务员法》等国家统一的公务员制度。

根据国家规定,涉及公务员管理的上述问题均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予以统一规范。

据此,可直接向所在地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咨询,它们将给予答复。

14、个别地区首届(2010届)体改班毕业生在报到并参加工作后,未能及时解决编制、公务员(人民警察)身份和工资待遇等问题。

请问是什么原因?

答:

其主要原因为:

一是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是一项新生事物,缺乏相关经验可供借鉴,部分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需要不断探索、完善。

二是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系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较广,程序较为复杂,需要各级党委政法委以及组织、人事、编制、财政、教育、政法等多家部门通力协作。

目前,个别地区首届毕业生存在的上述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

今后将促进有关部门加大协调、沟通力度,进一步总结工作经验、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能,为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创造有利条件。

15、如何及时得到关于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咨询答复?

答:

关于具有普遍共性的政策咨询,咨询人可以登录“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服务网”(网址:

或),查阅相关政策。

关于具体操作性问题的咨询,咨询人也可以按照职责分工,直接向当地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政法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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