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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超过人问题解决方案及案例研究

集团标准化小组:

[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股东超过人问题解决方案及案例研究

股东超过200人问题解决方案及案例研究

2016-01-27

来源:

法律与金融

作者:

高慧律师团队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证券法》第10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对于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00人公司),符合指引规定的,可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等行政许可。

对200人公司合规性的审核纳入行政许可过程中一并审核,不再单独审核。

1.审核标准

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的合规性应当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下列要求:

(1)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

200人公司的设立、增资等行为不违反当时法律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目前处于合法存续状态。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股份公司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

200人公司的设立、历次增资依法需要批准的,应当经过有权部门的批准。

存在不规范情形的,应当经过规范整改,并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200人公司在股份形成及转让过程中不存在虚假陈述、出资不实、股权管理混乱等情形,不存在重大诉讼、纠纷以及重大风险隐患。

(2)股权清晰

200人公司的股权清晰,是指股权形成真实、有效,权属清晰及股权结构清晰。

具体要求包括:

股权权属明确。

200人公司应当设置股东名册并进行有序管理,股东、公司及相关方对股份归属、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无异议。

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或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以及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

指引所称“持股平台”是指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合伙企业、公司等持股主体。

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第三方之间不存在重大股份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股东出资行为真实,不存在重大法律瑕疵,或者相关行为已经得到有效规范,不存在风险隐患。

申请行政许可的200人公司应当对股份进行确权,通过公证、律师见证等方式明确股份的权属。

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90%以上(含90%);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80%以上(含80%)。

未确权的部分应当设立股份托管账户,专户管理,并明确披露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

(3)经营规范

200人公司持续规范经营,不存在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破产风险的情形。

(4)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健全

200人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各项制度。

2.申请文件

(1)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提交下列文件: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B.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C.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D.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E.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函:

A.1994年7月1日《公司法》实施前,经过体改部门批准设立,但存在内部职工股超范围或超比例发行、法人股向社会个人发行等不规范情形的定向募集公司。

B.1994年7月1日《公司法》实施前,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

C.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号),清理整顿证券交易场所后“下柜”形成的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

D.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确认函的其他情形。

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函应当说明公司股份形成、规范的过程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明确承担相应责任。

(3)股份已经委托股份托管机构进行集中托管的,应当由股份托管机构出具股份托管情况的证明。

股份未进行集中托管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提供省级人民政府的确认函。

(4)属于200人公司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股份公司应当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

3.关于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的处理

(1)一般规定

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在依据本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2)特别规定

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A.申请行政许可的200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重要控股子公司也属于200人公司的,应当依照本指引的要求进行规范。

B.2006年1月1日《证券法》修订实施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应当符合《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有限公司股改前股东超过200人的规范方案

股份公司股东超过200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进行确权规范,符合规定可向证监会申报审核。

有限公司股东超过200人,首先要解决股改问题,即满足股份公司发起人不超过200人,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1年内不得转让其股份的法律规定。

实践中一部企业通过代持坚决股改发起人不得超过200人问题,但是代持还原确权需要在股份公司成立1年后才能完成并申报。

除了代持解决股改问题外,比较可行的方式通过设立若干有限合伙的方式承接工会或者职工持股会的股权,完成确权工作。

具体可以参照绿地集团解决其职工持股会持股的问题。

绿地集团解决其职工持股会的方案如下:

(1)绿地集团管理层43人出资10万元共同设立一家管理公司格林兰投资。

(2)全体持股会成员与上述管理公司格林兰投资成立三十二家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小合伙企业”):

上海格林兰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至上海格林兰叁拾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其中格林兰投资作为小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全体持股会会员作为小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3)格林兰投资以及三十二家小合伙企业共同出资再组建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大合伙企业”)上海格林兰。

(4)大合伙企业上海格林兰设立后,通过吸收合并职工持股会的方式承继职工持股会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

(5)大、小合伙企业及其全体合伙人特委托管理公司格林兰投资及投资管理委员会全权代表参与制定和实施具体的上市计划并完成有关工作。

”其中上海格林兰的出资情况如下:

通过有限合伙方式承接职工持股会,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程序合规

职工持股会根据其章程或者职工持股会理事会等有权决策机构决策,工会等组织合法讨论形成的方案。

(2)在通过有限合伙承接职工持股会股权的过程进行确权。

(3)有限合伙承接职工持股会的方式,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吸收合并)的方式,需要具体和税务、工商沟通,实现无税负低成本过渡。

10家股东超过200人公司确权规范方案

序号

公司名字

股东人数

规范方案

1

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1,516

1989年,股份公司设立。

经1989年、1990年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以及1994年规范登记股东出资、国有股划转,由此形成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股东为淮阴市投资公司、徐州市投资总公司、10名法人股东和一万余名社会公众股东。

所发行的社会公众股一直由证券公司登记、托管。

规范方案:

1.股份确权

(1)2013年8月,在《中国证券报》等重要报纸刊登并在公司网站公布《股东信息核查公告》,说明核查目的、时间、地点以及材料要求,敦促股东参与确权。

(2)在股东集中的地方设置场所,现场受理股东的确权材料。

确权材料区分自然人股东(股东本人、股东死亡、股东离婚、股东被劳教、监禁、股东在海外定居、移民、股份转让)、法人股东分别列出清单。

(3)就未确权股份,公司设立托管账户,进行专户打包管理。

账户由董事会秘书室负责管理。

2.股份集中托管

2013年12月30日,华泰证券出具《关于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托管情况的证明》,确认公司股份权属明确,未发现公司与股东之间、公司股东之间或公司股东与第三方之间存在重大股份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3.政府确认函

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具《关于确认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及产权界定等事项合规性的函》,确认公司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为依法形成,合法合规;公司国有股权的设置、转让和管理符合国有股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的设立、公开发行股票、股权托管登记、股份制试点、股权转让、历次增资、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均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要求,取得相应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如有争议,江苏省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指定相关部门妥善处理。

2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399

2004年,由集体企业改制设立有限公司,通过委托持股,由33人代表395名实际股东进行工商登记。

2011年8月,通过委托持股,由工商登记的33名股东代表399名实际股东设立股份公司,由此形成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

规范方案:

1.股份确权

2013年11月,33名工商登记股东与363名委托持股的出资人通过签署《委托持股协议书》明确了委托代理关系。

2.解除代持

(1)2014年2月2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解除委托持股关系的议案》。

(2)2014年2月27日,委托方与受托方签署《委托持股协议的补充协议》,确认不再履行《委托持股协议》,解除委托持股关系。

3.股权集中托管

(1)2014年2月27日,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托管。

(2)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出具了截止2014年3月3日华信实业的股东名册。

3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563

1994年,在济南圣泉化工实业总公司基础上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发行内部职工股,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由此形成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

规范方案:

1.股份确权

(1)2013年11月8日,在公司网站、经济导报等刊登了《股权确认的通知》,以及在舜网上刊登了《延长股权确认的通知》、《在烟台办理股权确认的通知》,说明确权目的、时间、地点以及材料要求,敦促股东参与确权。

(2)在公司总部、烟台、上海等地受理股东确权材料。

(3)2014年1月21日,山东省章丘市公证处就上述确权事宜出具了《公证书》。

(4)就未确权股份,设立专门股份账户,进行打包管理,账户由圣泉集团证券部负责管理,同时建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存放打包账户内股份历年所分配的现金股利。

2.股份集中托管

(1)因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停止在山东企业产权交易所停止交易,2001年6月11日,与山东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权证托管协议书》。

(2)2014年1月28日,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中托管情况证明》,证明截止2014年1月28日,圣泉集团已完成托管比例为99.95%。

3.政府确认函

(1)2014年3月,济南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确认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有关事项的请示》,确认圣泉集团在设立及股权形成、变化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均依法进行了规范,并取得了有关部门的确认。

(2)2014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具《关于报送确认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形成及规范情况的函》,对圣泉集团内部职工股形成、变化及规范情况进行了确认。

4

山东征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337

1999年2月,49名股东代表及平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为工商登记股东设立有限公司,上述股权代表关系性质是567名实际股东与49工商登记股东之间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确定了整体股份持有,不存在一对应关系。

2008年9月股东代表与实际股东形成一一对应的股权代理关系;2011年8月,实际股东与工商登记股东签署了《委托代持协议》,未签署人员仍延续2008年9月所确定的股权代理关系。

2011年10月,以40名工商登记股东作为发起人设立股份公司,实际股东337人,由此形成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

规范方案:

1.股份确权

(1)通过公司内部公告、通讯及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网站公告的方式通知了股权确认的相关事宜。

(2)2014年5月5日至5月10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进行集中股份确认。

(3)山东省平原县公证处公证了全过程,出具了《公证书》。

(4)就未确权股份,设立股份托管账户,进行专户管理,具体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同时对相应分红进行专户管理。

2.解除代持

(1)2014年5月24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解除委托持股关系的议案》。

(2)公司股东签署了《解除委托持股关系协议书》。

3.股份集中托管

(1)2014年6月5日,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按照实际股东持股情况进行股权托管。

(2)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出具截止2014年6月9日征宙机械的股东名册。

5

桂林五洲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133

1993年,由桂林旅游车船总公司为主体进行股份制改造,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由此形成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其中国有股、国有法人股及个人股都存在托管。

规范方案:

1.股份确权

(1)2013年6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刊登《股份确认及派息的公告》,说明确权的目的、时间、地点以及材料要求,公告各地现场确权计划,敦促股东参与确权。

(2)在成都、海口等股东集中区域进行现场确权,对已确权股东发放尚未分配的红利。

(确权办法分为NET系统托管的个人投资者股权登记办法、NET系统托管的法人投资者股权登记办法、在公司托管的个人投资者股权登记办法、在公司托管法人投资者股权登记办法、至今尚未在任何机构托管的法人投资者股权登记办法、至今尚未在任何机构托管的个人投资者股权登记办法以及其他特殊情形)

(3)公司股东确权由法律顾问进行现场见证。

(4)确权完毕后,设置股东名册,公司股权转让、分红等事宜均通过审计证券部办理。

(5)就未确权股份,设立专门账户,打包管理;股份账户由公司审计证券部负责管理,同时建立专门资金账户,存放打包账户内股份历年所分配的现金股利。

2.政府确认函

2014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桂林五洲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有关事宜的函》确认如下:

经审核,五洲旅游的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形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进行股份制改组过程中形成的,权属清晰,真实有效;公司国有股权的设置、转让和管理符合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的设立、股份发行、股权托管登记、股份制试点、股权转让、历次增减资、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均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要求,取得相应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6

山东开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730

2004年,齐鲁石化公司腈纶实业部改制,参加改制的职工共同委托7名管理人员代为持股,以7个名义股东设立有限公司,实际股东730人。

2006年5月26日,以7个名义股东作为发起人设立股份公司,实际股东721人,由此形成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

规范方案:

1.解除代持及股份确认

(1)2014年4月28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解除委托持股并申请认定非上市公众公司事宜。

(2)公司逐一通知实际出资人签署《解除委托持股协议》和《确认函》的时间、地点。

(3)山东省淄博市鲁中公证处对实际出资人签署《确认函》和《解除委托持股协议》的过程进行公证。

(4)就未确权股份,设立专门的股份托管账户,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7

山东索力得焊材股份有限公司

470

2003年8月,参与改制的382名员工通过代持的形式由3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的工商登记股东设立有限公司。

(索力得有限通过企业改制导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发生于2003年8月,并不违反当时有效的《证券法(1999)》的规定,因1999年《证券法》未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为公开发行证券。

规范方案:

1.股份制改造

2014年8月,由7名自然人作为工商登记股东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依旧由3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代持其他实际出资人股份,由此形成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

2.股份确权(确权比例为100%)

(1)2014年9月18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对公司股权进行确认的议案》,并制定了《山东索力得焊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确认实施方案》。

(2)在公司门口、厂区张贴、公司网站上发布本次股权确认通知;有股东联系电话的,对其进行电话方式通知;同时在《中国证券报》、《齐鲁晚报》、《泰安时报》三家报纸对本次股权确认通知予以公告。

(3)肥城市公证处对本次股权确认进行了全程公证,聘请睿扬律师对本次股权确认进行见证。

3.解除代持

2014年10月15日,公司名义股东出具《关于股权代持事项声明书》,同意本次股权确认结果,并解除代持关系,将代持股权还原至实际股东。

4.股份集中托管

(1)2014年10月21日,公司在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将当前实际股东所持股份办理了股份集中登记托管。

(2)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山东索力得焊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集中托管情况证明》,证明截至2014年10月21日,已托管股份数、已托管的股东人数分别占应托管股份数、应托管股东人数的比例均为100%。

8

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349

2002年1月,以2,348名自然人和宁波市交通委员会为发起人设立股份公司。

(1993年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无200人的上限要求。

规范方案:

1.股份确权

(1)在《宁波日报》发布《股东信息核查公告》、电话通知、上门通知等多种方式向股东通告了本次股东信息核查的通知,说明核查目的、时间、地点以及材料要求,敦促股东参与确权。

(2)现场集中受理确权材料,并同时设置了两个固定确权场所及一个流动确权小组进行确权。

(3)就未确权股份,设立专项股份托管账户,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管理,并同时设立专项资金账户,存放尚未确权股份历年所分配的现金股利。

2.股份集中托管

(1)与宁波股权托管公司签订的《股份登记存管协议书》。

(2)宁波股权托管公司出具的《关于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托管情况的证明》,确认宁波公运股份权属明确,本公司未发现宁波公运与股东之间、宁波公运股东之间或宁波公运股东与第三方之间存在重大股份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9

山东赛特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1,283

2007年5月,为解决股东主体资格问题,持股会和工会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两个持股平台(有限公司)。

2007年12月,由15名自然人和2个持股平台作为工商登记设立股份公司,实际股东为1,283人,由此形成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

规范方案:

1.股份确权

(1)2014年9月,在《泰安日报》刊登;厂区、宿舍区等地张贴《股份确权、分红通知》,说明确权时间、地点、材料要求。

(2)在齐鲁证券新泰营业部、股东家中、公司办公室等地受理确权材料。

(3)就未确权股份,在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集中托管,设立专门的股份账户,进行集中管理。

集中管理的股份账户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同时建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存放集中账户内股份历年所分配的现金股利。

(4)律师见证确权过程,山东省新泰市公证处就上述股份确认事项出具了《公证书》。

2.解除代持

(1)已经确权的被代持股东与佳禾公司/盈丰公司签署《解除股份代持协议书》。

(2)未确权股东的股份已经全部在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集中托管,后续待该部分股东确权后再补办确权及股份代持解除手续。

3.股份集中托管

(1)2014年10月10日,与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权证托管协议书》,将其全部股份在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集中托管。

(2)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山东赛特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集中托管情况证明》,证明截止2014年10月31日,赛特股份4,280万股股份已全部托管于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10

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4,992

1997年6月,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由工会代持内部职工股,由此形成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

规范方案:

1.股份确权

(1)2014年3月20日,在《株洲日报》等报刊发布股份确权公告,明确了股份确权的时间、地点、方式、联系方式等事项。

(2)股份确权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随机拍摄照片以作为证明股份确权相关工作真实性的底稿资料。

(3)就未确权股份,进行专户管理,并明确了株洲百货董事长和总经理作为上述未确权股份的相关责任的承担主体。

2.股份集中托管

与湖南省股权登记管理中心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登记及服务协议》,公司股份全部托管在湖南省股权托管中心。

3.政府确认函

2014年10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和股份形成等有关问题的批复》,确认公司股份确权及规范等有关事项情况属实,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经过了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事实清楚、权属清晰。

案例:

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430659)

“对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专项核查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

如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四、公司历史沿革”所述,公司的设立、历次增资、主要股本变更等行为已经经过有权部门的批准,不违反当时法律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公司目前处于合法存续状态。

公司1993年经国家体改委批准继续进行规范化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并已按要求将规范工作的结果及公司各项文件报国家体改委备案。

2014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具《江苏省政府关于确认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及产权界定等事项合规性的函》(苏政函[2014]2号),确认公司的设立、公开发行股票、股权托管登记、股份制试点、股权转让、历次增资、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均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公司不存在与公司历史出资、股权管理相关的重大诉讼、纠纷以及重大风险隐患。

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

(二)公司股权清晰

1.股份登记、托管

根据国家体改委《关于江苏沂淮铁路联合股份有限总公司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体改生[1993]24号),江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公司的委托,从1993年7月起,对公司在1989年、1990年向社会公众发行的3,162.32万元实物股票进行托管、登记。

截至1995年1月16日,所发3,162.32万元实物股票已经基本托管、登记完毕,股东人数14,974人,其中持股面额超过1,000元的股东计4,065人。

1996年,根据江苏省证券期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公司股份托管机构变更为无锡市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1996年7月,无锡市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在淮阴进行了一次现场补充登记、托管。

1997年7月23日,无锡市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江苏新淮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托管的报告》(锡证登发[1997]第15号)。

根据该报告,截至1997年7月22日,公司股份在该公司托管情况为:

国有法人股2家,托管67,266,532股,占总股本的67.564%;法人股10家,托管670,000股,占总股本的0.673%;社会公众股应托管31,623,200股,占总股本的31.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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