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自律检查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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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自律检查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4: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

会计自律检查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自律检查工作行为,完善会计自律监管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自律检查是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会计部门对辖内会计活动进行监督、评价和纠偏的自律行为,是县级行社内控机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会计自律检查的目标是促进县级行社贯彻落实会计规章制度,规范会计管理和操作行为,防范和化解会计操作风险,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实现会计工作的制度化、流程化、规范化。

第四条会计自律检查工作指导原则:

坚持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注重过程控制和持续监管并重,关注全面风险环节,突出重点风险,加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与事后监督的全过程控制,强化风险评价和查错纠偏。

第五条县级行社的会计部门及自律检查员依照本制度行使会计监督检查权,不受本单位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第二章机构及人员

第七条县级行社负责会计工作的分管领导对开展会计自律检查工作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会计部门负责人、自律检查员是组织开展会计自律检查工作的管理责任人和检查责任人;网点负责人、会计主管是直接责任人,负责所辖营业网点会计核算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行社要保证至少每15个营业网点配备1名专职会计自律检查员;省联社会计基础考核评价三级以下的县级行社原则上要按每10个营业网点配备1名专职会计自律检查员;每个县级行社至少要配备2名专职会计自律检查员。

县级行社会计自律检查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须向省联社备案。

第九条会计自律检查员实行严格的准入标准。

县级行社应按标准选拔具备专业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会计自律检查员,同时向省联社备案,并建立专业培训制度,确保每人每年有一定的离岗培训时间。

第十条会计自律检查员基本要求。

(一)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廉洁奉公,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敢于坚持原则;

(二)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金融方针、政策,掌握吉林农信会计管理、业务操作的有关知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具有较强的检查分析能力、文字综合能力和计算机操作技能;

(四)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助理会计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五)取得内部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章工作职责及权限

第十一条省联社会计部门自律检查工作职责。

(一)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会计自律检查工作;

(二)制定会计自律检查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监测、评估、控制和报告会计操作风险,对会计自律检查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县级行社会计基础工作进行考核;

(四)负责县级行社自律检查员的培训和内部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行社会计部门自律检查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省联社制定的各项会计内控规章制度;组织实施辖内会计自律检查工作;

(二)检查监督辖内会计结算规章制度的执行,督促问题整改,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领导双线报告;

(三)考核评价辖内营业网点的会计基础工作;

(四)组织对辖内会计结算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县级行社负责人(或授权的分管领导)和会计主管部门应对会计自律检查发现的风险隐患和违规操作按管理权限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控制,规范会计行为,杜绝风险事故发生;应对所辖营业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及时掌握会计自律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确定各个时期会计自律检查工作重点和风险防范要点,安排部署会计自律检查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会计自律检查员实施会计自律检查时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对辖属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有权查阅被检查机构的会计档案、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等相关文件资料、监控录像等实物,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暂时封存相关档案资料;

(二)有权就检查发现的风险事项向被查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被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拖延和隐瞒;

(三)有权对检查发现问题的违规违纪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并向人事、稽核监察部门移交;

(四)有权越级反映会计风险情况;

(五)有权对不履职尽责的会计人员提出调整建议;

(六)因坚持原则受到不公正待遇,有权向本级领导及上级行社有关部门反映,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检查内容

第十五条县级行社会计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对辖内机构的会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主要指组织检查人员直接深入到被检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风险分析。

非现场检查指利用以会计报表披露的信息为主,并结合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和评价,已经实现会计档案集中管理的,可以采取调阅会计档案的方式,发现会计风险状况,为现场检查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会计自律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自律检查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

是否成立自律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是否按规定设立会计结算部门并配齐、配强会计自律检查员;是否明确会计部门职责及自律检查员岗位职责;是否制定会计检查工作计划和目标,并部署落实检查工作任务;是否建立工作质量考核制度。

(二)自律检查员履职情况。

重点检查:

自律检查员是否自觉序时履行自律检查职责,及时做好日常检查工作;每次检查是否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检查结束后是否及时形成检查报告,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和相关责任人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并通报全辖;对于检查发现问题的后续整改工作是否跟踪检查,督促整改并建立会计自律检查整改台账。

(三)会计主管履职情况。

重点检查:

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会计结算方面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按照内控制度要求合理安排劳动组合,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岗位制约;是否明确柜员岗位职责和操作权限;是否督促柜员及时处理经办业务及纠正内外部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定期对信用社开展内部检查辅导;是否监督管理在途现金的合规性和真实性;是否对辖内营业网点机构重开、柜员重开等异常行为进行审核监督;是否审核辖内机构柜员历史交易流水与柜员打印流水的一致性;对会计人员的考核是否真实、准确;是否认真组织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及时、真实、准确;是否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对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调阅、移交是否符合规定;会计核算是否做到“六无”、“八相符”。

(四)事后监督履职情况。

县级行社要重点加强对事后监督中心及事后监督业务的监督检查,强化风险控制。

重点检查:

事后监督人员是否按日逐笔审核业务凭证并勾对柜员业务流水;是否按日核对历史交易流水与柜员打印流水;是否对机构重开、柜员重开等异常行为进行重点审核;是否审核监督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领缴、调剂、使用、结余及作废的连续性及合规性,现金调缴、调剂业务的真实性,挂失、冻结、止付、划转、错账冲正、补打凭证等业务的合规性;是否及时登记差错事故登记簿,发现的差错及违规问题是否监督整改,发现重大违规事项是否向领导报告;是否按规定整理、装订、归档会计凭证、传票和登记簿等会计资料,并逐日核对日终机构打印资料。

(五)会计基础制度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

是否按规定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和账户;会计凭证要素是否齐全、使用是否正确、传递是否及时;会计账簿设置、使用、记载及错账冲正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是否按规定编制、打印凭证、账簿、报表,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真实,装订、保管是否合规;会计人员变动、短期离职是否办理交接,交接是否清楚全面;是否按规定进行账务核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新准则规定;各种会计核算资料是否按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完整无损,专人专库保管;采用磁盘、磁带、光盘等磁性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资料是否按规定备份、归档和保管;是否严格遵守会计档案调阅、移交和销毁等制度。

(六)柜员管理。

重点检查:

柜员级别及操作权限设置是否符合规定;柜员卡的保管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柜员登陆系统是否使用指纹验证方式;是否建立健全授权管理制度,加强授权控制,授权时是否认真审核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05级(含)以上柜员指纹采集是否真实;是否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加强风险点控制;柜员信息新增、修改、删除等操作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多个电子尾箱对应一个实物尾箱的现象;柜员临时离柜是否退出操作系统或锁屏;柜员休假是否及时在系统中修改柜员工作状态。

(七)库房及现金业务情况。

重点检查:

库房、库款管理是否合规;是否坚持三人管库、库钥匙分管和平行交接;现金收付是否符合规定;实行综合柜员制的营业网点是否有监控设备;票币是否及时整点,反假币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查库,出纳错款的处理是否正确;是否存在白条或实物抵库现象。

(八)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代保管物品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

重要空白凭证是否按种类开设表外科目分户;重要空白凭证出、入库手续是否符合制度规定;账实是否相符;是否存在网点之间横向调剂重要空白凭证问题;柜员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是否超过规定限额;代理业务等其他类重要空白凭证是否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并按规定登记手工登记簿;是否存在手工填制需机打的重要空白凭证的现象;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领缴、使用、销号、作废与销毁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有价单证是否视同现金管理;代保管物品是否放入现金库房管理,账实是否相符;库房管理是否达到“五防”要求。

(九)印章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

业务印章的刻制、下发、接收、启用、上缴、销毁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登记、保管业务印章及有关的审批表、清单、登记簿;是否预签印章或违规加盖业务印章;是否按规定将印章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是否按规定对印章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结算业务处理情况。

重点检查:

印鉴的预留、变更手续是否合规;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进行银企对账;对账与记账岗位是否分离;是否实现录入、复核、授权岗位分离;有无违反结算纪律,故意延误、积压结算凭证或任意退票现象;是否存在挪用、截留客户或他行资金问题;是否存在占压挂账户资金及无理拒付等问题;是否存在受理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票据的现象;是否按规定办理查询查复业务;办理汇划业务是否符合规定;待处理结算款项的处理是否及时;横向联网业务处理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处理支付结算系统出现的异常问题。

(十一)会计风险报告情况。

重点检查:

会计机构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会计风险情况,确保上级机构及时了解本机构的会计风险状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重点检查:

县级行社是否认真开展“十必查”工作及有针对性地开展薄弱环节和风险点专项检查,前期检查发现问题的后续整改情况。

第五章检查方式及程序

第十七条省联社会计部门的自律检查工作要求。

每年对县级行社的会计自律检查情况进行督导,监督县级行社自律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八条县级行社会计部门的自律检查工作要求。

原则上每季对辖内发生会计活动的全部机构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所辖机构网点较多的行社可根据人员配备、网点数量等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率,但最低不能少于每半年一次。

检查内容为本制度第十六条所列相关内容及县级行社根据工作需要补充、细化的检查内容。

第十九条自律检查基本流程。

(一)根据自律检查工作计划、非现场检查发现的风险信息以及其他风险防范要求等制定自律检查方案,组织检查人员,并做好检查培训。

自律检查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检查时间、检查人员及分组、检查的机构,检查的业务范围和时间范围等;

(二)出具检查通知书或凭省联社统一制作的检查证进行自律检查;

(三)经被检查单位身份核实后,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督;

(四)以自律检查员为单位填写《自律检查记录》(格式附后),将查阅的档案资料、询问事项、发现的问题等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五)制作《自律检查工作底稿》(格式附后),并附《自律检查记录》,重大问题还应附相关证据,对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检查人员应及时向会计部门负责人报告;

(六)与被检查机构交换检查意见,被检查机构主要负责人在自律检查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

签署意见原则上分为三类:

情况属实、情况部分属实、情况不属实,签署意见为情况部分属实、情况不属实的被检查机构要做进一步说明;

(七)汇总《自律检查工作底稿》并撰写《自律检查报告》向本级领导和上级会计自律检查机构报送。

《自律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自律检查实施情况、检查业务范围、被查机构的总体评价、发现的问题、整改的意见或建议等;

(八)以文件方式对辖内机构下发自律检查工作开展情况通报,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规定;

(九)跟踪、督促被检查机构的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完毕,记载《会计检查及整改台账》(格式附后)。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会计自律检查档案。

会计自律检查档案属于会计档案,应按年度进行整理、装订和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

会计自律检查档案包括:

年度自律检查工作计划、工作年度总结,自律检查方案、检查记录表、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整改通知书、整改台账、被查单位整改报告、移送处理责任人的相关资料等。

第六章会计风险信息报告

第二十一条会计部门建立会计风险信息逐级报告制度。

对发生的会计风险信息,县级会计自律检查机构应按照规定逐级上报,确保上级单位及时了解本单位的会计风险状况。

第二十二条向上级机构报告的会计风险信息要求。

(一)风险信息标准:

会计结算案件;会计档案、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印章丢失或损毁事故;银监部门、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审计署等外部监管部门检查认定的会计违规违纪问题;会计结算违规违纪责任事故、其他重大风险事项等。

(二)报告时限要求:

会计风险信息在发现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省联社会计结算部报告。

(三)报告内容:

案件、事故报告内容包括详细过程、起因、性质、时间、地点、涉及人员情况、涉及金额、损失程度、已采取的措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事态发展趋势等;违规违纪问题的报告内容包括问题的具体描述、性质、成因、形成时间、涉及的机构、人员、金额、整改措施等。

(四)报告方式:

以《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风险信息报告》(格式附后)方式,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上级会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建立定期工作报告制度。

会计自律检查机构在季度终了30日内向上一级会计自律检查机构报告本单位自律检查工作报告,年度终了60日内向上一级会计自律检查机构报告本单位自律检查工作年度总结。

自律检查工作季度报告和年度总结内容包括:

会计自律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情况(含检查次数、机构数、检查人数等)、发现的主要问题、原因和整改情况、意见或建议、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第二十四条建立会计操作风险防范分析例会制度。

省联社每年、县级行社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风险防范分析会议。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建立会计自律检查员工作履职考核制度,会计部门负责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评价考核。

第二十六条建立自律检查工作奖励制度,对考核优秀或在自律检查中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会计自律检查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自律检查员的其他补助可参照稽核检查人员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建立会计自律检查工作责任制,对严重违背会计职业道德和违规违纪的管理人员、自律检查员要严格追究责任。

(一)对于组织开展会计自律检查工作不力的,要严格追究县级行社分管领导及会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会计自律检查员应当对本人检查业务的真实性负责;应对未严格执行检查方案造成的不良后果负责;应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真实报告负责。

(三)坐班主任(会计主管)对辖内会计基础工作管理不到位,未履职尽责,形成风险隐患或造成重大会计事故的,应承担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吉农信联发〔2011〕63号文件中《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自律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自律检查记录

年月日

被检查单位:

编号:

检查项目:

检查人员:

检查问题记录: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自律检查工作底稿

被检查单位:

编号:

检查项目:

检查员:

检查问题摘要:

 

检查意见:

违反事项:

 

检查建议:

 

检查组长签字:

年月日

被检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会计风险信息报告

[2O××]第×期

报告单位:

签发人:

关于××的报告

 

联系人员: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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