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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设施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设施管理制度

一、“一通三防”设施构筑和装备要求

(一)通风设施

1、通风设施服务时间超过6个月的必须按永久通风设施标准构筑,服务时间不足6个月的,可按临时设施标准构筑。

永久设施墙壁必须用砖(或料石)、灰、沙修筑,不得有“空心墙”。

2、突出矿井的通风设施墙壁、风门门框、门扇厚度必须符合《防突规定》和上级部门对突出矿井的通风设施建造要求。

3、永久和临时风门、调节风窗、密闭墙必须严格按照《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建造,除锚喷巷道外,其他任何巷道建造设施时,掏槽深度必须符合规定并掏槽至实帮实底,用灰沙抹面。

突出矿井在锚喷巷道构筑通风设施时,可加打锚杆穿入设施墙壁,防止冲击波摧毁设施,但必须有专项设计,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4、永久设施必须做到墙面平整,施工时必须携带1.0m标准尺杆检验。

墙面拐角处必须拐直角。

5、永久和临时风门的门扇严禁有烂脚、破边等现象,否则,必须立即更换。

所有风门必须始终保持包边沿口完整。

风门地坎必须用混凝土浇铸而成,不准用砖砌的方法代替,否则,按不合格设施处理。

6、永久和临时风门必须按要求安装风门连锁装置,连锁钢丝绳绳道统一用1寸钢管和滑轮制作,管道要固定牢靠、外刷绿漆。

7、大门套小门等复式门的小门加工时必须是外拍式结构,包边沿口符合规定。

复式门必须实现大门和小门同时连锁。

8、大风门门框和外拍式小风门门框表面必须用木刨刨光,门扇用白铁皮覆面。

9、所有通风设施墙壁颜色统一刷成铁红色,所有设施必须悬挂设施管理牌板。

要求各矿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制作牌板,但同类设施的牌板规格要统一,制作质量统一,内容统一,并要求喷制宣传语。

(二)局部通风

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必须符合规定,固定风筒用的铁丝统一规定为3圈,铁丝扭结处扭结长度不能大于30mm,扭结点的位置位于风机的正上方。

2、所有煤及半煤岩巷、岩巷掘进工作面都要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和自动倒台。

对旋局部通风机只准作为一台风机,两级不得分开使用。

3、风筒吊挂平直。

吊挂风筒的拉丝统一用8#铁丝或细钢绞绳,吊丝统一用16#铁丝,吊丝上、下缠绕圈数统一,不少于4圈。

4、风筒统一编号,白底红字并成一直线。

备用风筒在料场内码放整齐,并实行挂牌管理。

(三)消防洒水设施

1、消防管路设置要求:

(1)矿井一翼及主供水管路不小于Φ100mm。

(2)采区上、下山供水管路不小于Φ75mm。

(3)采、掘工作面及上下顺槽管路不小于Φ50mm。

(4)掘进、开拓及采煤工作面巷道供水管路吊挂高度不小于0.5m,风、水管路间距不小于0.1m,并且要平行。

(5)井下供水管路要保证足够的水压,保持喷雾装置雾化好。

(6)消防水管“三通”阀门,在煤巷和皮带、刮板运输巷供水管路每50m设一个,在轨道巷和其它巷道每隔100m安装一个。

(7)矿井消防水池容量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并要有充足的水源。

永久性消防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消防水池的一半。

消防洒水管路应铺设到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管道的规格应保证各用水点的水压能满足降尘需要,且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

(8)井下所有的巷道必须做到“有巷有管,有管有水”,长度不足100m的通风巷道,如端口有“三通”阀门接软管可以覆盖的,可不铺设消防管路。

(9)皮带机头、采、掘工作面要备用Φ25mm消防软管,长度为30~50m。

(10)井下所有的机电硐室、爆破材料库或发放点,必须铺设消防管路,并配备足够的消防软管。

2、净化水幕及喷雾装置安设要求:

(1)净化水幕能够封闭全断面、灵敏可靠。

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必须按规定安设自动化净化水幕。

(2)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必须安装两道净化水幕。

第一道距工作面30~50m,第二道距外口30~50m。

(3)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三道水幕,第一道离掘进头30~50m、第二道离掘进头80~100m、第三道离回风巷口30~50m。

(4)矿井主要及采区进、回风巷应各安设一道净化水幕。

(5)在装煤点下风侧20m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

运输巷道内应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6)水幕迎向风流,喷头与巷道顶板成30°夹角,且固定牢靠;供水管一律采用高压管,不准用普通胶管代替。

水幕必须统一刷漆,颜色为白杆红头;转载点喷雾统一定为两个头的短水幕,安装方法统一加工成支架,不准随便固定在机头压柱上,或其他临时设施上。

否则,一律视为不合格。

(7)水幕或转载点喷雾必须悬挂设施管理牌,详细说明使用地点、单位、管理人等。

(8)水幕或转载点喷雾的闸门必须安设在巷道的行人侧。

(9)净化水幕喷头间距统一为300mm。

安装喷头的短管长度统一为50mm。

(四)隔爆水棚:

1、主要隔爆棚应设置在下列地点:

(1)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大巷。

(2)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

(3)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2、辅助隔爆棚应设置在下列地点:

(1)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2)采(盘)区内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道。

(3)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巷道。

3、隔爆水棚的安设要求

(1)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不得小于下列值:

主要隔爆棚400L/m2,辅助隔爆棚200L/m2。

(2)水棚的排间距应为1.0~2.5m;水棚区长度不得小于下列值:

主要隔爆棚30m,辅助隔爆棚20m。

(3)水棚应安装在巷道的直线段内,距巷道交叉口、转弯处须保持50~75m,与风门的距离应大于25m。

(4)水棚距离巷道底板的高度不小于1.8m,水棚应保持同一高度,需要挑顶时,水棚区内的巷道断面应与其前后各20m长的巷道断面一致。

(5)当水袋采用易脱钩的布置方式时,挂钩位置要对正,每对挂钩的方向要相向布置(钩尖与钩尖相对),挂钩为直径4~8mm的圆钢,挂钩角度为60±5°,弯钩长度为25mm。

(6)顺槽内辅助隔爆水棚不少于两组,距回撤通道50~100m设一组,距工作面60~200m设一组。

4、隔爆水棚的水袋储水体积应大于40L。

5、隔爆设施应实行挂牌管理,每周应至少检查1次,并有检查记录。

(五)瓦斯防治设施

1、瓦斯探头必须按照靠顶不大于300mm、靠帮不小于200mm的要求位置悬挂。

探头线必须吊挂平直、美观,和动力线分开吊挂,间距不小于100mm,严禁和动力线缠绕在一起,必须和动力电缆平行敷设不交叉。

2、瓦斯传感器的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定,实现瓦斯超限自动断电,瓦斯传感器的调校工作必须按要求每7天进行1次,并在调校过的传感器上粘贴标签。

3、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

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4、安全监控系统的分站和断电仪必须设在新鲜风流中。

安全监控设备由使用单位实行挂牌管理。

5、采煤工作面瓦斯牌板悬挂在回风巷距煤壁50m处,掘进工作面瓦斯牌板悬挂在距掘进工作面:

煤巷50m处,岩巷100m处。

瓦斯牌板牌面整洁,悬挂要至少固定两点,高度要统一。

6、使用中的风表、光学瓦斯检定器和便携式瓦斯报警器必须按期校正,保证灵敏准确。

(六)压风自救设施

1、井下采掘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的安装标准(包括管路直径、安装组数、每组个数、吊挂高度),严格按作业规程执行。

2、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安装规格为:

压风自救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

3、压风自救设施安装地点:

(1)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范围内。

(2)放炮站岗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地点。

(3)采掘工作面回风巷机电设备处,固定人员作业处下风侧10m范围内。

(4)其他回风巷道回风道机电设备处,固定人员作业处下风侧10m范围内。

(5)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设置。

(6)避难硐室内按要求设置。

4、安设标准:

(1)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可供5~8人使用,平均每人的压缩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0.3m3/min。

(2)压风自救装置要安装在地点宽敞、支护良好、没有杂物堆积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要保持在0.5m以上,自救袋安装高度自阀门手柄距底板1.3~1.5m,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

(七)瓦斯抽放管路设施

1、管路敷设标准

(1)瓦斯抽放管路尽量在曲线段少、距离短的巷道,管路安装应平直,转弯时角度不应小于60°。

(2)瓦斯抽放管路宜沿回风巷道或矿车不经常通过的巷道布置;若设于主要运输巷道内,在人行道侧其架设高度不小于1.8m,并固定在巷道壁上,与巷道壁的距离应满足检修要求,瓦斯抽放管件的外缘距巷道壁不宜小于0.1m。

(3)瓦斯抽放管路可使用支撑架或托钩进行支撑固定,管路离巷道底板的高度不小于0.3m,且至少每隔6m设一组支撑架。

(4)瓦斯抽放管路的管径要统一,变径时必须设过渡节。

(5)抽放钻场、管路拐弯、低洼、温度突变处及沿管路适当距离(间距一般为200~300m,最大不超过500m)应设置放水装置或自动放水器。

(6)瓦斯抽放主管路应每隔500~1000m以及在管路分岔处设置控制阀门,阀门规格应与安装地点的管径相匹配。

(7)在倾斜巷道中,抽放管路应设防滑装置,其间距可根据巷道坡度确定,对28°以下的斜巷,间距一般取15~20m;抽放管路设在水平巷道时,要保持3‰的流水坡度。

(8)瓦斯抽放管路跨越巷道两帮或跨越巷道交叉口时,必须采取高架管的方式穿过,不得影响所跨越巷道的通风、运输、行人和设备检修等。

采取高架管时,其高度应尽可能接近所跨越巷道的顶板,且不得低于1.8m。

瓦斯抽放管路过道时,必须设过道管,过道管必须采用相匹配的管径连接,连接时采用钢管等硬质材料的管道,特殊情况下,受某种客观条件限制确需使用软质材料的胶管时,必须使用带有加固钢丝的胶管,且必须采取防止管道破裂、变形、压扁、打死弯等措施。

并采用相匹配的管径连接,且应平缓过渡。

(9)抽放管路不得与电压超过660v的电缆线铺设在巷道的同一侧。

当与电压小于660v的电缆线铺设在同一侧时,必须与电缆线保持0.5m距离,而且电缆、管子必须固定结实、牢固。

电缆线在管路上方时,电缆线必须每隔3m设一个固定点。

(10)瓦斯抽放管路应涂红漆,并标明管径、系统流向。

在主要大巷和行人处设置瓦斯抽放管路牌板,牌板上必须标明管径,管线长度,抽放系统流向等。

(11)瓦斯抽放管路不得与电缆交叉,否则必须设绝缘皮带阻隔。

(12)所有瓦斯抽放管路必须定期擦洗和清理,保证不积尘。

(13)矿井新采区、新水平瓦斯抽放管路的延伸及现有工作面瓦斯抽放管路的安装、拆除要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2、瓦斯抽放钻场设施

(1)每一个抽放钻场必须编号和设置抽放参数牌板,牌板要悬挂整齐,填写内容要齐全、清楚,牌板无灰尘,并按测定周期要求及时填写。

(2)抽放钻场内要保证清洁,钻场内无杂物、无淤泥、积水。

放水器、放水罐、集气管和联接管要保证清洁,无积尘。

钻场内底板要平整。

使用服务期限超过6个月的岩石钻场,要对钻场底板进行硬化。

(3)集气箱和泄水器均应设置在钻场内,无钻场时要紧靠巷帮放置。

集气箱放置地点的巷道底板要平整,集气箱放置要稳定牢固,不得有倾斜或摆动现象。

(4)集气管与抽放管之间必须设置调节阀门,并在集气管上设置测流孔。

(5)钻场内钻孔与集气管用钢丝胶管联接时,必须按标准联接,且钢丝胶管不准有明显变形,联接处不得打死弯,必须平滑过渡,不得有起伏,钢丝胶管不得过长或过短,严禁软管内有积水现象。

钢丝胶管连接完毕后,应将钢丝胶管固定在巷帮或顶板处,不准打褶。

(6)钻场设置放水器时,放水器出口处设软管或挖水沟将水引至钻场外部巷道的水沟内。

(7)钻场内各阀门的质量必须保证完好无损,能够正常开启。

长距离定向水平钻孔钻场每一个联接管上必须标明钻孔号,并挂标示牌,集气管与主瓦斯抽放管联接必须设置与主瓦斯管相匹配的阀门和管路。

(8)瓦斯抽放系统必须保证具有良好的气密性,各管道的连接处、钻场内的集气箱、放水器、钻孔封孔处、各阀门以及抽放泵站各种设施等都要保证严密不漏气。

(9)瓦斯抽放钻场必须严格按上述标准进行检查。

放水工、巡检工和维修工必须熟悉检查考核内容。

3、瓦斯抽放钻孔

(1)抽放钻孔必须按要求布置,封孔质量必须达到标准要求。

封孔长度:

煤孔不小于8m,岩孔不小于5m。

钻孔封孔时必须采用机械封孔,封孔材料选用气密性能好且符合安全要求的封孔材料。

(2)钻孔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施工时必须悬挂钻孔施工牌板,牌板填写内容要齐全、工整、字迹清楚。

(3)钻孔施工完毕后必须及时封孔,并联管抽放。

抽放后必须对钻孔抽放参数进行测定,其孔口负压和浓度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的要求。

(4)钻孔封孔完毕后,孔口面与原巷道面要保持一致。

封孔管控制阀门和导流管测量口方向要向上。

(5)钻孔施工时,钻机设备必须摆放整齐;钻杆码放时必须设钻杆架,钻杆码放高度不得超过钻杆架高度,且钻孔施工时四周范围内必须保持清洁。

(6)钻孔施工完毕联管抽放后,每一个钻孔必须悬挂钻孔标示牌,并实行挂牌管理。

(7)钻孔参数必须每周测定一次,测定实际数据要与牌板、记录一致。

二、管理责任

(一)矿井生产技术部门在巷道设计时必须同时考虑“一通三防”设施建造的种类和位置,以便及时根据生产需要建造“一通三防”设施。

(二)“一通三防”设施由通风、抽放部门负责建造,构建完毕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通风或抽放部门填写“‘一通三防’设施移交单”,移交使用单位管理。

“一通三防”设施管理按照就近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移交给那个单位管理的,必须无条件接受。

(三)未明确责任单位和未进行验收移交的“一通三防”设施由通风、抽放部门管理。

(四)对于风门过后不关,不经通风、抽放主管部门允许私自挪移栅栏、拆除“一通三防”设施、停开局部通风机、损坏风筒、损坏各类“一通三防”牌板、损坏抽放钻孔及瓦斯检查中的空班、漏检、假检等严重违章行为,安监、通风、抽放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从重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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