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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倒签整改措施共9篇

合同倒签整改措施(共9篇)

第1篇:

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孙某2021年3月应聘到济南某医疗器械公司工作,当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21年8月,该公司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合同起始期限倒签到了2021年3月开始上班的那一天。

2021年11月,孙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其2021年4月至8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倒签的劳动合同,在无证据表明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及重大误解,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的情形下,是劳资双方对于建立劳动关系时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可视为劳动者对于合同期限的一种认可,等于劳动者放弃了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权利。

最终,仲裁委裁定驳回孙某的请求。

(记者金丽华)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第2篇:

合同倒签的风险及其解决途径

合同倒签的风险及其解决途径

(2021-11-0916:

33:

53)转载标签:

法律

合同管理

内控

应急性

计划资金

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生产经营业务活动时相互联系、相互监督的管理体系,是保证企业正常经营、防范风险所采取的管理措施。

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约束、规范企业管理行为的准则,是减少和规避风险的重大措施。

在近几年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中,我们发现,尽管各单位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执行,但是,在内控制度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须加强和完善的地方,其中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是合同倒签现象,即合同的实际履行时间早于书面合同的签订时间。

经调查,存在倒签现象的合同共4类,主要为:

工程建设合同,修理修缮合同,买卖合同,作业、修井、测钻、压裂施工等勘探开发类合同。

根据调查结果分析,无论从份数或金额,工程建设、勘探开发、修理修缮等3类合同是合同倒签问题发生的“重灾区”。

一、合同倒签可能引发的风险

合同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重要的法律契约,是体现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书。

倒签合同不仅与目前我们的内控制度中关于防范风险的目标相悖,也不符合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时还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一)存在法律隐患。

合同倒签,也叫“事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成立形式,法律称之为“履行接受”。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实际履行完的合同,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产生纠纷后由于证据难以取得,解决起来又比较困难,合同也失去了事前控制的作用。

(二)损害油田的经济利益。

合同双方在实际履行完毕后,如果因价格发生争议,又无法出具相关证明,那么就会适用《合同法》的任意条款──适用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而这种市场价格有可能远远高于双方通过谈判可以取得的价格。

目前市场价格浮动变化较大,物价呈持续上扬态势,而行政部门的价格调差文件往往到10月、11月份才下发。

因此,如果10月份以前已实际履行完毕的合同,在11月份以后再签书面合同,就有可能按照新的价格进行结算,这必然导致油田成本的增加,损害油田的经济利益,这也是油田许多工程建设类及维修类合同工程早已完工而施工企业迟迟不签订合同而等到年底才突击签合同结算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不签订书面合同,财务部门不能入账,在财务部门的成本、应付账款、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上就不能及时显示,因此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成本状况,易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从而引发成本失控、决策失误等巨大的经营风险。

(四)扰乱企业管理秩序。

年底下达的大批资金计划,超出了正常调整和补充的范围,许多单位为了赶在年底之前把计划资金消化掉,或清理年内因计划资金不够、计划未下达等原因未结算的合同,签订大批合同。

为了赶时间,合同立项审批和履约结算手续几乎同时进行,造成年底突击花钱和结算现象,不仅从程序上不符合规定,同时也造成了各专业会审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工作量的急剧增加,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管理秩序,同时也使许多合同的审查质量降低,损害企业经济利益。

二、合同倒签的原因

倒签合同大部分产生于与生产密切相关的生产急需项目,而对合同管理的认识存在误区,投资计划、外委计划滞后,合同办理过程中手续复杂是发生倒签合同的主要原因。

原因一:

对合同的目的和意义认识存在误区。

检查中发现,因主观原因发生的倒签合同占一定的比例。

(一)主观上的不作为。

有的单位没有充分认识到合同的严肃性,仅把合同的签订及审批作为履行结算手续、向外付款的条件,不重视合同立项履行过程中相关审批程序的执行,这种情况在年底技术服务合同的挂帐结算上尤为突出,从而导致倒签合同现象的发生。

例如:

有的单位的项目承办部门往往在项目实施完毕,进入履行付款手续时,因为按照规定不签合同无法对外进行付款,这才想到签合同的问题。

有的单位因事前准备工作不细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边实施边变更设计方案,按照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合同一旦订立,双方就要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发生变更,就要签订补充协议,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为了逃避补签合同及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就往往采取项目实施完毕后再签合同的方式。

有的单位因预算工作不到位,年初对本年度将发生的项目未进行合理的估算,往往到10月份以后才能确定全年的资金计划,导致一些项目12月份才开工,年底才签订合同。

车辆修理合同、零星采购合同、基建零星维修等零碎项目,因预见性、可控性差,合同发生的次数多、金额小,合同承办部门认为每发生一笔业务就办理合同审批会很繁琐,往往采用先履行、再集中签署合同的方法。

(二)主观上的恶意规避。

个别单位为了逃避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先实施履行行为,再签订合同。

例如先供货后签合同、先干活后签合同,形成既成事实性合同;或为了年内把单位资金计划消化掉,虚列项目,签订虚假合同,套取现金。

原因二:

油气生产的连续性与资金计划下达的滞后不匹配。

按照目前的管理制度,外部合同、外委项目应全部纳入预算,实行计划管理。

各单位以项目执行计划为依据填报合同立项审批表。

合同立项须在项目执行计划下达后两个月内进行,过期立项须重新申报计划。

变更计划项目,原计划作废,需重新提报计划。

对无计划合同项目,规划计划部门不予办理立项审查手续。

但是,由于油田油气产量长期处于被动局面,油气生产单位为了抢时间、争速度,早出油气,许多新井项目往往提前开钻或进行其他施工。

例如:

勘探开发第一批计划一般在当年2-3月份下达,而实际钻井在上一年度的年底已经开始施工,造成整个钻井以及配套投资项目(如地面投资项目)合同的补签,每年审计检查时都会查出类似的问题。

同时,年初的计划满足不了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也会出现一些没有投资计划而又必须实施的项目。

因此,即使已开钻或完钻投产的项目,也只能待投资计划正式下达后方可立项并签订合同,从而造成投资项目合同倒签。

原因三:

生产过程中的不可预测性、紧急性、偶发性与复杂的外委项目审批程序之间存在矛盾。

油田的生产单位多是24小时不间断生产,油水井一旦发生问题,就必须立即上措施;供电线路、混输泵、油气管线、生产车辆等生产设施一旦出现故障,就必须立即组织抢修。

地面维修方面,因管线打孔,为保证正常原油输送,必要时需紧急更换某一段集输管线或单井管线现象。

在测压、验封等作业过程中发现油层位漏失严重以及套漏,应急项目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就必须立即做出反应,采取应对措施,若办完审批手续再实施,势必贻误时机,给油田生产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安全隐患,因此也出现了先施工后补合同的现象。

原因四:

合同审批程序复杂。

合同审批涉及部门多、程序复杂也是合同倒签的因素之一。

前线单位距局机关比较远,如河口采油厂距油田机关50公里,往来耗时多,有时还会遇到局相关职能部门审查人员开会、外出办事等情况,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合同审批的效率。

一份合同从产生意向到最终结算,一般需要履行计划申报、资质审查办理准入证件、项目论证、招投标及谈判审批、立项审批、履行反馈审批、结算等诸多手续。

在合同立项及签批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不通畅,都会导致整个合同立项审批被延误。

因此,合同的倒签也就在所难免。

四、合同倒签的解决途径

合同管理工作是内控制度执行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对合同实行全过程控制和管理,不仅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对合同管理的要求,也是我们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内控制度的必然选择。

合同管理应成为防范及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的“守门员”,而不是出现法律纠纷时才冲锋陷阵的“消防员”。

如何避免合同倒签,全面落实内控制度已成为合同管理工作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为此,建议采取以下途径进行解决:

(一)规范合同管理程序。

1.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内控制度规范了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诸多环节,是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合同管理制度是合同管理操作环节中应遵循的基本制度,两者是相互支撑的制度体系,缺一不可。

2.定期检查考核。

加强对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的管理。

对合同管理工作中易出现纰漏失误的环节进行监督和指导,对随意倒签合同的行为进行经济行政处罚,对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加大对主要领导、合同管理人员和承办人员的培训力度,增强其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签定合同对防止经济纠纷发生、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二)区分合同项目类别。

针对计划滞后、应急项目审批程序复杂等问题,建议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把合同项目划分为常规性项目、必然发生性项目、应急性项目、零碎性项目。

常规性项目,指必须按照季度下达计划实施的项目;必然发生性项目,指不以计划是否下达为可变因素,在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项目,如:

勘探开发类项目;应急性项目,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预测的、须做出及时反应的突发性事件;零碎性项目指生产经营工作实际中经常发生的小金额项目和一些零碎项目。

对常规性项目,严格按照计划资金落实的原则,根据局有关规定进行合同管理。

对必然发生性项目,建议在合同实施前,应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进行相应的招投标和合同的签订工作,以确定合同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合同中应把付款条件进行明确,如:

履约结算手续必须待资金计划下达后方可办理。

应急性项目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经常发生的、不可预见的,可根据项目的内容在年初由相关部门或单位组织招标,确定信誉好、服务质量高的一个或几个单位,与对方单位签订框架性协议,约定发生应急事项发生时的服务内容、方式、价格和结算方式,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具体的合同,实行一事一签,但履约结算手续必须在资金计划下达后方可办理。

另一种是不经常发生、不可预知的应急性项目,可按照应急项目的审批程序办理。

对于零碎性项目,可与对方签订框架性协议,将易导致合同风险的主要条款约定下来,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签订合同进行结算。

这样既有利于规范管理,又有利于保障油田企业利益。

(三)简化审批手续。

针对审批程序复杂问题,建议加强油田合同管理工作环节中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本着效益与效率同生、管理与便捷共存的原则,进一步简化管理程序,减少重复、无效管理环节;推广现代化办公程序,开发网络审批软件,实现网上审批,提高合同审批效率。

油田机关可借鉴政府部门成立的行政服务中心模式将各处室审批科室集中在一起,采取“一站式”服务,缩短项目审批时间,为前线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3篇:

案例分析(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案由: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结果:

部分胜诉。

申请人:

宋某被申请人:

某出版社

一、主要案情:

宋某与某出版社于2021年6月9日签订了自2021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终止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宋子歌的入职时间为2021年8月1日,月工资组成包括基本工资800元、岗位工资1000元以及绩效类工资。

某出版社以稿酬名义向宋某支付2021年12月份工资800元、2021年

2、

3、4月份工资800元/月、2021年5月份工资800元、2021年6月份工资500元,宋某于2021年5月25日以不发放工资,未缴纳保险为由向某出版社寄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某出版社未给宋某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

宋某于2021年7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

1、支付2021年7月28日至2021年5月25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200元;

2、支付2021年8月至2021年7月拖欠工资21600元另加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5400元;

3、支付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6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6000元;

4、支付拖欠劳务费12000元。

某出版社辩称:

一、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

我单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后,依法为其缴纳了各种社保,

1并按时支付其工资,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

申请人没有提前30天提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二、申请人要求支付拖欠2021年8月至2021年7月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6月9日期间,双方是劳务关系,申请人经第三方推荐到我单位实习,申请人并没有为我单位提供劳动,我单位也没有要求其遵守公司规定等事项,也不要求其按时到被申请人处上班。

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双方在此期间事实上是劳务关系。

在2021年6月9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将申请人到我单位处的实习日期记载为劳动合同的其实日期,这并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能一次认定之前存在劳动关系;

三、申请人提出的未签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没有依据。

双数期间是劳务关系,不存在双倍工资问题。

上述期间劳务费已支付,不存在拖欠问题。

该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四、申请人主张的劳务费不属于劳动仲裁委的受理范围,不适用本案审理。

二、仲裁结果:

裁决:

一、某出版社向宋某支付2021年8月至2021年11月、2021年1月和2021年7月的拖欠工资10800元、2021年12月和2021年2月至6月的拖欠工资差额6300元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4275元;

二、某出版社向宋某支付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6月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6696.55元;

三、某出版社向某支付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5月25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70.5元;

四、驳回宋某的其他申请请求。

三、案例评析: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认定

宋某与某出版社于2021年6月9日签订了自2021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终止的劳动合同。

某出版社辩称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6月8日,双方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劳务关系,不属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且已向宋某支付过劳务费。

但某出版社未能就双方系劳务关系一节负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故其将承担不利后果。

实践中,用人单位做劳务关系辩护的,则已认可了劳动者曾到用人单位处工作的事实状态,因此,案件的举证责任派发由劳动者对劳动关系负担基本举证责任转移到了用人单位对劳务关系负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未能举证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故本案中,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6月8日期间,双方已经以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确认了该期间系劳动关系,且某出版社未能就其主张的劳务关系承担必要的举证责任,故应当认定双方系劳动关系,且该期间某出版社支付的所谓“稿酬”在性质上应属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二)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宋某与某出版社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宋某起始工作时间为2021年8月1日,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为2021年6月9日。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属倒签劳动合同,某出版社于庭审中主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间是自宋某入职之日起计算的,故应当认定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无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规定之未签劳动合同情形是指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即用人单位自用

3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是否与劳动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而并非从劳动合同的实体内容上考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某出版社从劳动合同实体内容上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行为是主观片面的,应当承担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某出版社在庭审中辩称入职之日至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这段期间,该劳动合同未实际存在,不应当适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应以实发工资计算相关补偿金。

笔者看来,工资标准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双方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对合同签订前行为事实状态的一种追认行为,故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来计算入职之日至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这段期间的相关补偿金。

某出版社以劳动合同签订与否的形式要件来否认倒签劳动合同确认的必要条款的观点是片面的。

四、给当事人的合理化建议

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确认劳动关系或是劳务关系,应当以必要的形式要件予以确认,否则,在发生争议时则会出现认定难的问题。

其次,劳动者的起始工作时间虽然是劳动合同的非必要条款,但其对于劳动者计算连续工作年限,确认劳动关系等关键问题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签订劳动者的起始工作时间也有利于对劳动者进行合理化管理。

故笔者看来,劳资双方有必要签订起始工作时间条款。

再次,劳动者应在入职之日起主张签订劳动合同,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既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侵害,也会使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4任,故双方应在事实劳动关系确立之日起就积极签订劳动合同,以形式要件来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4篇:

倒签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倒签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问:

某税务局聘请了20多名编制外人员分别从事协税、司机、三保(保洁、保绿、保安)工作。

自2021年1月1日起,税务局与他们开始签订劳动合同,第三年一签。

2021年1月,该局人事科发现,自2021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未重新订立新的合同,该局工作人员到人社部门咨询,2021年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落款日期能否为2021年1月1日,即倒签一年的劳动合同?

答:

所谓倒签劳动合同是指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内容,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补签劳动合同的现象。

尽管在一般情况下,倒签劳动合同不会给双方当事人造成伤害,但却与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特别是一旦双方发生劳动争议,难以举证倒签劳动合同的事实。

为了惩戒用人单位借不签劳动合同来逃避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设定了双倍工资的罚则。

因此,作为用人单位除非有证据显示其在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已经履行了诚实磋商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责任。

从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上来讲,双方是在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的局面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体现和对未来预期的承诺。

但是倒签劳动合同却不具有以上的功能,往往是用人单位仅仅规避双倍工资的借口而已。

本案中,税务局与这些编外人员的劳动合同自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是空白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在劳动仲裁法律时效内,税务局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并自满一年的当日即2021年12月31日起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是,由于劳动仲裁的法律时效为一年,若其间不出现时效中止情形,劳动者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主张双倍工资权利,否则算超过仲裁时效,无论仲裁机构还是人民法院都将不予受理。

当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不受以上时效限制。

第5篇:

法官精解倒签劳动合同可否免付二倍工资

法官精解倒签劳动合同可否免付二倍工资

|劳动法库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均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己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应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基本案情】

孙某于2021年9月18日人职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双方于2021年3月4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18日止。

后孙某申请仲裁,要求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0月18日至2021年3月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认定,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孙某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该合同写明,劳动合同期限从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18日止,依法应认定上述期间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

孙某要求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实务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倒签劳动合同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支付之前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现实中,用人单位常常由于各种原因,未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超过法定的一个月期限之后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而在补签劳动合同时,又经常会遇到双方均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巳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情况,即所谓的倒签劳动合同。

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按其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双方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能改变之前双方未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者在未签劳动合同当时得不到劳动合同的保护,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之前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双方后来补签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该份劳动合同确认了劳动者的真实入职时间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起算时间,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者依据该份劳动合同足以保护其权益,用人单位实际上还是完全履行了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无需支付之前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我们认为,虽然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在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维持劳动关系,并且最后达成一份对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均全面规定的劳动合同,已经以双方的努力对无劳动合同约束的状态做了最好的救济。

作为裁判者的法院无需对一份表达双方真实意思且不违法的合同效力进行干涉。

如判决用人单位在此情况下仍需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1)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平;

(2)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双方可能会由于对劳动合同某些条款存在争议而需进行协商,在法定期限之后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如在此情况下,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则可能造成用人单位对于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协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律予以解雇,从整体上不利于劳动者的就业和劳动关系的稳定;(3)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在此份劳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表明其已放弃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权利,现再支持劳动者要求二倍工资的请求将变相鼓励不诚信的行为;(4)会鼓励相同情况下的劳资双方无需将劳动者之前的工作期限写人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更加不利。

因此,我们认为,在双方均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除非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该劳动合同签订时存在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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