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律师解读收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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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律师解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出台,对于律师办案,劳动者提起仲裁或仲裁委办理案件的影响都是极大,而且是颠覆的,有必要逐条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律师解读:

除了一般的用工主体,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文职人员等都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

第五条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律师解读:

优先处理的集体诉讼是指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这里的共同请求下文多次强调),或集体合同的纠纷。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七条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

律师解读:

本条与第六条意思一致,再也不用担心找不到责任承担人了,以谁出资,谁受益,谁负责为原则,承担到底。

至于个人承包的,还需要把上级的发包单位一并申请仲裁。

第八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律师解读:

这里明确了劳动仲裁的管辖,优先以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为主,其他地为辅。

想通过异地派遣,异地社保规避劳资纠纷的,可以想想其他办法了。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

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其管辖,或者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律师解读:

仲裁委有义务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避免互相推卸。

参照民事诉讼的管辖规定。

第十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

律师解读:

劳动仲裁程序里“管辖权异议”,一般会成为公司拖延时间的武器,员工对抗公司的手段,仲裁委在多少时间内决定,并没有硬性规定,仲裁委驳回后无救济手段。

旧规则对此规定不明细,新规则更加保护申请人的权益,异议成立的马上移送,不成立的就驳回。

避免当事人的奔波。

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提出,并说明理由。

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知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回避申请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以口头形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律师解读:

只要回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辩论结束前都可以当庭提出。

提出后在3日内决定,按照一般的做法,会当庭口头决定,少数会先行休庭。

旧规定没有回避的决定。

第十二条仲裁员、记录人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决定。

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律师解读:

仲裁员、记录人员(新增)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决定。

所以,开庭的律师需要注意,当庭口头决定的仲裁员是不是主任或者负责人,如果只是一般仲裁员,无权当庭口头决定回避事项,律师可以提出程序错误异议。

如果是仲裁委主任作为仲裁员,需要仲裁委员会决定。

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该案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四条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律师解读:

关于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比较明确,无较大的异议,一般事项由当事人承担举证义务;由单位掌握或仲裁委确定举证责任的,就由谁举证,因此企业管理者必须具备完善的举证意识。

第十五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律师解读:

仲裁双方都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达到延长时间的效果。

第十六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律师解读:

仲裁委员会可以自行或依申请收集、调取相关证据,这给了维权的企业或劳动者一个新的举证途径,也给了仲裁委更大的自由。

根据民事诉讼的规定,一般在答辩期期间书面申请。

所以,这里要求企业对于用工期间的资料一定要完善保存,一个不留神就容易承担不利责任了。

第十七条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对象出示工作证件和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律师解读:

仲裁员调查取证的程序要求。

第十八条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仲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间。

仲裁期间的计算,本规则未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通过在受送达人住所留置、张贴仲裁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自留置、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不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

律师解读:

针对集体诉讼的社会影响,本条规定特殊的送达途径,可以通过张贴、拍照、录像的方式完成,无需签收送达回证。

相反,如果企业通过相同的方式对集体纠纷的员工进行送达有关通知,未知仲裁委会否认可?

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本规则未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案件处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

仲裁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委托鉴定材料、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撤回仲裁申请书、调解书、裁决书、决定书、案件移送函、送达回证等。

副卷包括:

立案审批表、延期审理审批表、中止审理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评议记录、结案审批表等。

第二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

对案卷正卷材料,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查阅、复制。

律师解读:

参照民事诉讼规定,当事人和代理人都可以依法申请阅卷,做到公开仲裁,阳光仲裁。

第二十四条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仲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军事秘密的,按照国家或者军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经相关当事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不公开审理。

律师解读:

新规更加人性化,可以协议不公开,保护个人和企业隐私。

除上述不公开的理由外,其他仲裁文书按规定,都应当公开,且看仲裁委会不会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设置公开查询的渠道。

第三章仲裁程序

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第二条第

(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律师解读:

仲裁时效已经很明确,除了公务员的时效之外,其他都是适用一年的时效,且“中断”和“中止”的事由也是参照民事诉讼法。

本规则第二条第

(二)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

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律师解读:

只有“劳动报酬”不适用一年的限制,说明其他纠纷事项,均适用一年的限制;“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应在关系终止时起算。

第二十七条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律师解读:

法律不保护睡着了的权利。

所以,如果合法权益被侵害,应当及时提起仲裁,提起有苦难的,可以通过把时效中断达到延长时效的目的。

第二十八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律师解读:

仲裁时效的中断或中止,都应当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确认。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仲裁委员会收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第三十条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第三十一条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

(一)、

(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读:

本规则给予当事人其他救济途径,若仲裁委超出时间不受理或在仲裁期限内未能办结案件,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委终止审理。

第三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律师解读:

答辩期一般只有10日,答辩期内可反申请,申请收集证据或鉴定等法定程序。

第三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

(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律师解读:

一事不再理。

是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

如果有不同的事实或理由或诉求,仲裁委均要受理,请各位律师认真适用。

第三十五条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

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律师解读:

仲裁结果做出前,可以申请撤回,再次申请的,应当受理。

对比第三十九条,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自行申请撤回和被视为撤回申请的结果完全不一样,律师或当事人需要根据实际选择实际的诉讼策略。

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律师解读:

反申请,可以把双方的纠纷合并审理。

对于员工现行提起仲裁的,企业认为员工的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可以在同一仲裁中提起反申请,需注意在答辩期间提出。

反申请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反申请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第二节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七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律师解读:

开庭前的程序要求,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期。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律师解读:

律师迟到,当事人忘记开庭等事情偶尔发生,必须向仲裁委提供正当理由的证据,否则缺席裁决,重新申请仲裁就可能不被受理了。

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先行垫付,案件处理终结后,由鉴定结果对其不利方负担。

鉴定结果不明确的,由申请鉴定方负担。

律师解读:

劳动纠纷中,经常涉及笔迹鉴定,时间鉴定,费用鉴定,损害鉴定等鉴定事项,这里申请时间并没有具体的限制,但建议在答辩期期间申请,符合民事诉讼的规定。

同时明确了谁提出,谁先给,谁不利,谁承担的原则,与民诉规定一致。

第四十一条开庭审理前,记录人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仲裁员宣布开庭、案由和仲裁员、记录人员名单,核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审理中,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律师解读:

新规则大量参照了民事诉讼的规定,所以,你到仲裁委开庭,不要有错觉,好似去到了法院一样。

以往仲裁委不正规、不正经、马马虎虎的情况,可能越来越少啦。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

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当庭申请补正。

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

律师解读:

真真假假,提防部分当事人或律师在审查整个案件过后又反悔,推翻前述事实和观点,提出新事实,新观点,给了仲裁委说不的权利,所以律师和当事人在开庭时所讲的一切都应当建立的证据的基础上。

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第四十三条仲裁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庭审活动;

(三)其他扰乱仲裁庭秩序、妨害审理活动进行的行为。

仲裁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可以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也可以暂扣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庭审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

拒不删除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并将上述事实记入庭审笔录。

律师解读:

这里参照了民事诉讼规定,作为律师,略感遗憾,在仲裁委和法院没有全面录像录音开庭的情况下,只会限制当事人维权的空间,阳光仲裁不应当害怕有手机的律师或当事人。

第四十四条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律师解读:

当事人随意增加或变更(减少是可以的)仲裁请求,应当给予新的答辩期,案件可以另行择日开庭,作为被申请人的律师,应当知悉自身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律师解读:

除四十六条的规定,案件的仲裁期限一般在45日,是自然日,最长不得超过60日。

超过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

(六)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二)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

(三)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五)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六)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

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律师解读:

律师认为,当事人需要认真研读时效中断的事由,代理人需要认真研读时效中止的事由,具体原因你懂的。

关乎权利的主张和灭失,关乎仲裁期间的长短。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立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处理。

律师解读:

对于仲裁委拖沓拖延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于可以适用一局仲裁的案件,如果提起了一审诉讼,就要受到二审程序的制约,当事人可以选择。

第四十九条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律师解读:

“劳动报酬”指工资福利、加班费等劳资纠纷;“工伤医疗费”这里特指医疗费,但下面规定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也是适用终局裁决,基本上所有因工伤发生的纠纷也是终局,这里的约定有点多余。

除非下述的“社会保险”并不包括工伤赔偿纠纷。

前款经济补偿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律师解读:

竞业限制补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补偿、赔偿、二倍工资等,可以说把所有因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纠纷都囊括其中了,终局仲裁的范围扩大了很多。

留给企业和律师的时间真的不多了。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

(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律师解读:

工作时间:

加班费纠纷?

休息休假:

孕期、哺乳期、探亲假、年休假等假期纠纷?

社会保险:

工伤、养老、失业等保险纠纷?

所以,劳动关系里面所涉及的绝大部分纠纷,都适用终局裁决,律师在处理案件时,需要抛弃以往劳动案件需要经历仲裁、一审、二审、执行的旧有思路,需要有破釜沉舟、背水一战的意念了,输了仲裁,想申请撤销仲裁,根据撤销仲裁的几个法定事由,难于上青天。

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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