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院南扩项目净化手术部工程合同文本手术室净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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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院南扩项目净化手术部工程合同文本手术室净化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

市医院

承包人:

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合同工程相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本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医院南扩工程

本合同工程承包范围:

医院南扩项目手术部净化工程

二、工程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三、合同内容

市医院南扩项目手术部位于医技楼四层和五层,手术部共设计26间手术室,包括9间百级(Ⅰ),17间万级(Ⅲ);其中百级(Ⅰ)设置2间手术室为X射线防护间(DSA血管造影间需作六面防辐射处理);万级(Ⅲ)设置2间手术室为正负压切换手术室,设置X线防护手术间6间。

四、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暂定为:

2010年月日(具体丌工日期以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出具的书面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

暂定为:

2010年月日(具体竣工日期按具体开工日期加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计算)

合同工期:

180日历天;

五、质量标准及文明工地要求

质量目标:

配合发包人项目确保“扬子杯、争创鲁班奖”;

质量标准:

必须符合本合同文件与现行国家施工规范的要求,不得低于投标文件中投标时的材料、设备的参数、标准及档次。

确保整个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

六、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人民币:

贰仟捌佰伍拾捌万元整,小写:

¥2858万元。

本合同价款中装饰装修部分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工程量按实结算。

七、支付方式:

(1)工程预付款:

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本合同预付款;

(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每月根据承包人实际完成的施工工作量,经业主、监理审核后一周内,付至工程造价的80%。

预付款同期分三次平均扣回;

(3)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后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验收合格后一周内,发包人向承包人付至结算价款的85%;

(4)审计结算: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后三个月内发包人完成审计工作,经审计后14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付至应付结算价款的95%。

(5)余5%,质保期满后14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无息付清。

八、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及其附件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报价文件及其附录、澄清(回复)文件(以时间先后为解释顺序)

5、技术规范(包括工程技术说明、技术要求等)及其补充、答疑文件和询标回复文件

6、承包人的投标书内容及投标报价

7、其他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书面认可的任何辅助资料

8、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事宜以书面形式达成的协议或文件。

九、质量保证期: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贰年。

十、发包人向承包入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一、仲裁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壹拾份,发包人陆份、承包人贰份,市招标办备案壹份、招标代理机构留存资料壹份。

均有同等效力。

十四、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0年月日

本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约定: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公司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入)

银行帐号及开户行:

日期:

电话:

传真: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银行帐号及开户行:

日期:

电话:

传真: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1.词语定义。

1.1发包人:

市医院。

1.2发包人代表:

指由发包人就本工程项目所需所指派的各类专业人士。

1.3承包人:

指经公开招标后的中标人并己被发包人接受,能根据本合同文件完成医院手术部净化工程的承包单位。

1.4项目经理:

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报的建造师及本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5设计单位:

市建筑设计院。

1.6工程监理: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项目监理的江苏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1.7本工程: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工程,与协议书中的约定相同。

1.8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定明的合同价款,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同时包括合同协议书第五条所列明的范围和解释)。

1.9调整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

1.10工期: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第三条规定的合同工期。

1.11开工日期: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应进入施工现场实际开始施工的日期(含场外生产时间)。

1.12竣工日期: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应完成本工程并经发包人、监理、设计及相关政府验收部门共同确认的最终验收后竣工交付的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按天算,不足一天按一天计。

1.13图纸:

指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

1.14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所。

1.15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违约:

指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文件的任何规定,或因任何理由未能履行或完成按本合同文件规定,应由其履行或完成的任何责任、义务或承诺或当事人任何一方在合同文件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承诺或陈述系不真实、不正确或未能实现或变成不真实、不正确或不能实现或被违反的行为或事宜。

1.17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责任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一切损失,向责任方提出经济赔偿及/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8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战争(无论宣战与否)、空中飞行物体坠落,以及国内发生叛乱、动乱、暴动、内战,但由于发包人、承包人及他们的员工的原因引起的骚乱及其他灾难性事件除外;

(2)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3)作为一个有经验的发包人、承包人无法预见或预防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及予以保险的风险;

(4)烈度为7级以上的地震;

(5)法定当局明文规定的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指的所有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对本合同的实施发生实质性影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9小时或天:

合同文件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

00。

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本合同所述及的合同文件一词的定义与合同协议书第六条对其作出的定义相同,合同文件乃本合同组成部分。

2.2本合同当事人就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事宜以书面形式达成的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文件应系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如其中有歧义或互相矛盾之处,应以时间日期较后者为准,但涉及技术要求的,应以最严格的为准,涉及金额的则应以最低者为准。

2.3承包人应熟悉和理解全部合同文件内容,承包人不理解或者不熟悉全部合同文件内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减免承包人应遵守合同文件的理由。

2.4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第2.2条款的规定下.双方麻尽快进行协商解决。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只使用汉语。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江苏省或市政府颁布(包括合同有效期内颁布)的其它相关的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简称“法律法规”)。

合同双方均有义务将得到的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信息相互转告,但这并不免除承包人自行承担因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所导致的损失和责任的所有义务。

3.3适用标准、规范

3.3.1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详见合同文件的技术说明,包括上述规范标准中提及的其他索引标准或规范,以及招标文件中未提及的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使用的标准、规范,以及江苏省、市行业的现行标准和规定。

当标准、规范、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之间有不相一致时应以技术要求最高的或最严格的为准。

3.3.2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情况充分研究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自行准备适用的国家、行业、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并承担相关费用,不因发包人未能向承包人指明所适用的全部标准、规范而解除承包人的此等相关义务。

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备置一套有效版本,放置发包人处,以供发包人、工程监理、设计工程师等进行现场核实,并由承包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完全和最终的责任。

3.3.3如果履行工程中需使用上述未提及的标准规范:

(1)由承包人提出需使用的标准、规范文本,经工程监理确认后使用于本工程。

(2)由发包人提供使用的标准、规范文本,并经工程监理确认后,使用于本工程。

(3)发包人对使用何种标准、规范具有最终决定权,但相应标准、规范由承包人提出的或经其认可的,其应当对使用该等标准、规范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4.图纸

4.1竣工图4份由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编制,并按要求提交给发包人统一归档。

4.2承包人不得将施工图纸提供给除发包人、工程监理以外的其他方或移作它用。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承包人保证无期限不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承包人履行保密业务相应的保密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4.3发包人可以查阅承包人有关合同履行的各种文件、记录等资料,并对这些资料的形成、发放、管理及准确性和规范性提出改进意见,对此,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做好必要的收集、整理、改进工作,以方便发包人的查阅工作。

4.4承包人有义务配合总承包和本项目的其它承包人做好竣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在发包人和监理规定的时限内负责收集和整理、交验整个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工程)的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电子文件等),使之符合市城建档案馆的要求。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负责有关的交验、办证、跟踪、整改、验收、取证等手续,对此,发包人将提供必要的协助。

由此而发生的行政性收费除合同或当地行政江规或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由发包人承担,其他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收集、整理和交验竣工资料及未能及时组织竣工资料收集、整理、交验原因影响工程验收、使用的责任,并补偿发包人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但由于总承包或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单位不能按照承包人关于竣工资料收集和整理方面的合理要求提供配合者除外,对此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

4.5承包人必须确保竣工图纸与实际相吻合,无论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是否通过验收,凡由于竣工图及施工记录等与实际不符引起的一切纠纷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结算工程量的确认、竣工资料的移交和验收、物业管理和维护及保修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监理及市城建档案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竣工资料的验收和确认,既不代表发包人己认可竣工图与实际相吻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当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竣工图的准确性提出异议时,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而这种证明不得仅局限于监理、市城建档案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4.6所有竣工资料均须一式四份,按发包人和市城建档案馆的要求装订。

承包人应确保这些竣工资料的合法性,不得给发包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和损失。

4.7上述4.1至4.6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4.8土建施工图纸会审及对本设计图纸或设计交底计划安排届时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参加。

4.9承包人在接获发包人要求遵守执行指定的任何书面指令后三天内仍未响应时,则发包人可雇佣其它人士执行该等指令所需的任何工作,而由此等所产生的费用,发包人有权随时向承包人索赔或在从根据本合同内应付予承包人的款项中随时扣除,并由承包人再行承担每次1万元的违约金。

4.10在合同文件中,所有应由承包人负责而又须获发包人代表或工程监理事先审查、审批、认可或确认的事项,在任何情况下并不能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在合同文件中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发包人、工程监理、设计单位的任何审查、审批、认可或者确认并不能作为承包人寻求免除或者减轻自身承担责任和义务的理由。

5.现场人员配置

5.1承包人组建项目经理部,其中项目经理部的主要成员按照发包人和工程监理的相关要求进行配置。

本工程承包人驻工地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

张辉,

技术总负责人:

张红,

施工员:

茅声辉,

质量员:

刘烈波,

安全员:

沈圆圆,

5.2本工程项目发包人指派的发包人代表:

姓名:

许云松职务:

基建办主任

职权:

代表发包人负责施工全过程管理、协调,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相关事项,但不得超越本合同相关约定。

发包人有权调整派驻本工程的发包人代表,但须及时通知承包人。

5.3本工程项目发包人指派的监理代表:

姓名:

陈先跃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对本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文明施工等进行全过程控制,以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现场的组织协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因结构调整所需增减的工程量等。

5.4本工程项目发包人指派的代表:

姓名:

张志强职务:

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严格按项目法施工管理程序及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案对本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全过程管理、指挥、协调等。

除发包人代表/监理外,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承包人根据这些无效指令做出的行动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者工期延误由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5.5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对本工程的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监理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发包人/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示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监理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监理递交报告。

5.6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一切通知或联系函件,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署,并加盖项目经理部印章递交给发包人,并同时抄报监理及发包人代表。

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监理发出的指示。

5.7承包人项目经理。

.现场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在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

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如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代表请假并经批准,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若发生超过三次,承包人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发包人可以采取包括没收履约保证金在内的应对措施。

原则上非因特殊情况承包人不得更换现场管理人员,如承包人确实需要变更上述人员安排,须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理由。

同时,承包人应当将新更换的人员报送发包人并逐一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管理人员视为承包人违约,按500元/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另由于管理人员变更而造成发包人费用的增加和工期的延误,承包人还必须全额承担发包人的损失。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提出更换项目经理书面要求后7天内予以回复。

情况确实属实的,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对项目经理资质要求的约定提供新的项目经理人选,新项目经理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因项目经理不称职而造成发包人费用的增加和工期的延误,承包人必须全额承担发包人的损失。

承包人项目经理或技术总负责人需按合同约定就发包人代表或监理或发包人提出的各项函件给予签收并根据需要按时作出书面的答复,否则承包人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采取包括没收履约保证金在内的应对措施。

无论何种情况下,承包人均有义务约束和制止其人员影响发包人的正常工作和本项目的施工,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发包人和本项目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其派驻现场的任何员工,承包人须在24小时内无条件予以响应,并在72小时内选择经发包人同意的合格人员进行替代。

否则每人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

承包人现场员工的不当包括但不限于:

(1)发包人有证据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但不限于:

对施工技术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

(2)不服从发包人代表/监理/指定代表指令,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正常工作者;

(3)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4)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5)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6)高空抛倒施工垃圾者;

(7)影响工地文明,随地大小便者;

(8)制造纠纷、挑起事端者。

5.8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对本工程的组织、管理、协调和指挥。

5.9承包人必须保障其现场雇员或者与其有关的直接或者间接服务于本工程的任何人员不对发包人、施工监理的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有证据证明前述情形发生的,承包人立即予以改正。

无法改正或已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并有权按照5000元/次收取违约金。

6.现场条件

6.1施工现场由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的合理需要及本工程实际进展情况提供,发包人可能因总承包工程的需要而不能满足承包人的部分场地需求,包括施工期间对施工总平面的必要调整,承包人应予以配合。

如发包人或现场条件不能满足承包人的施工要求时,承包人自行调整、解决。

承包人保证此种自行调整、解决对施工工期不产生影响并且相关调整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发包人提出调整场地的书面通知应提前一周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必须将场地调整完毕,满足发包人的要求,所需费用及时间已经包括在合同价款和工期中。

6.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已将水、电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现场内的水、电线路可由承包人根据施工需要及有关规范并按照总承包要求布置自行装表计量使用,按实际计量交纳水、电费用。

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6.3与本工程有关的临时电力传输线和配电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及市关于电力安装、使用及维修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总承包单位的总平面设计方案。

承包人对电力传输线和配电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和管理负责,并确保其有效和安全可靠。

6.4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水准点、平面控制网等相关测量资料,承包人将现场的水准点与平面控制网进一步复核确认并由其根据该等资料进行施工,经复核确认后的测量数据及基于该测量数据下的测量成果的准确性由承包人负责。

6.5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即有的垂直运输配合、临时道路、通道、临时用水用电接口、己搭设在现场的既有脚手架和配套的安全设施等,双方应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

发包人现场现有的脚手架应为本工程施工提供方便。

6.6本工程在现场的办工用房、临时仓库、临时组装场地的设置,必须服从发包人对现场施工用地的统一管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生产、生活设施由承包人自费自行解决。

7.法律、法规和规章

7.1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江苏省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发布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凡涉及承包人的外地施工单位进施工许可手续等都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发包人给予适当配合;排污管理费、噪声管理费、垃圾管理费、道路占用费、车辆交通疏解、主管部门的配合等等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的一切有关证、照、费用等由于包商支付与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一切罚款或者以其它形式缴纳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或承担最终责任并予以支付。

7.2根据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证件、批件、申请等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有关政府部门向发包人追究的罚金,若发包人己实际支付此等金额,则从承包人的应得的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扣除。

8.已完工程保护及文明工地建设

8.1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察看工地及周围的环境、地质资料,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周围居民等。

承包人须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及施工过程中的排污、环保、环卫、市容、城建、城管、治安、人口管理、交通等相关手续,和采取必要的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综合考虑计入合同价款中。

对临近居民和行人的影响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和承担费用,发包人提供协助。

若因承包人处理不当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推延或财产损失,发包人概不负责,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施工场地符合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化施工现场和文明工地要求,同时应满足市政、市容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其费用承包人综合考虑计入报价,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

承包人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承包人负责。

8.2发包人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承包人应安排专职清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清理保洁工作。

(1)作业材料、工器具要集中存放,做到“工完场地清”;

(2)施工现场平面整洁有序,道路畅通,生活垃圾和施工废弃物应集中于发包人规定的集中堆放点,并遵照执行发包人制定的相应的管理办法,以保证现场始终处于整洁状态。

8.3承包人未履行本合同条款的约定,如果发包人或工程监理认为现场的垃圾没有及时清理,在发出书面通知后,承包人依然没有履行清理工作,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垃圾清运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从应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8.4施工场地符合江苏省,市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化施工现场和江苏省省级文明工地要求,同时应满足城管、市政、市容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其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

承包人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承包人负责。

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未能获得“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承包人须按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8.5整个工程竣工交付前由承包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对已完成工程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进行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理,无法修理的负责赔偿。

给发包人或其他单位带来损失的,由承包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承包人后一道工序须对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工程的前一道工序的成品进行有效保护,并对下一道的分包工序做好明确的移交工作。

因移交工作不清,造成损失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由责任方承担。

如果承包人后一道工序对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工程的前一道工序的成品造成污染、损坏,由承包人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责任。

9.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9.l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14日内向发包人及工程监理提交有关工程的施工组

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发包人和工程监理对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进度计划确认前,承包人不得擅自施工。

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关于本工程的整体工期要求,和本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和工程现状,编制施工进度计划。

9.2本工程施工的总进度计划与施工组织设计应同时提交,发包人有权因总承包进度计划的调整而对承包人的施工计划进行适当调整,这种调整对承包人而言必须是可行的、切合实际的,并得到承包人确认,承包人须满足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不得因此向发包人提出工期与费用的任何索赔要求。

9.3在9.2款基础上,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同时必须满足发包人的总承包工程总进度计划,否则承包人必须承担因此造成发包人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

如因承包人原因所导致的发包人损失,则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扣除。

9.4每月25日前承包人向发包人及工程监理提交月进度计划。

承包人每周例会向发包人及工程监理提交周工作计划。

周工作计划、月进度计划和年度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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