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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进一步调整完善相关户口

嘉兴市进一步调整完善相关户口

迁移管理的规定(试行)

(送审稿)

(市公安局2017年11月)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序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实现市民化,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6〕3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主要调整完善在本市城区、城镇迁移落户政策。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整户迁移和一宅一户原则,实行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城区是指嘉兴市区各街道和南湖区、秀洲区所辖镇的镇区。

城镇是指本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街道和其他建制镇(街道)。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

(一)在城区、城镇范围内通过购买、继承、赠与、建造等途径取得合法所有权的成套住宅用房。

(二)本市居民在城区、城镇范围内取得的具有合法使用权房管部门直管成套住宅公房和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并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当事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下同)、父母在合法稳定住所申报登记为常住户口:

(一)居住在城镇范围内合法稳定住所,且在居住地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

(二)居住在城区范围内合法稳定住所,在居住地取得《浙江省居住证》,且申请落户时连续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5年的。

申请落户时累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规定年限,期间每次中断缴费未超3个月,且正在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视作连续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下同)。

居住在城区、城镇范围内合法稳定住所,且本省户籍满5年的人员,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申报登记为常住户口:

(一)被县级以上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批准正式录用(聘用)或者调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按规定办理工作调动的在本地央企、省属企业管理人员,经县级及以上人力社保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

(三)持有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等相关材料的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

(四)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条件之一,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本地经商办企业,在本地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经县级及以上人力社保部门确认的。

(五)符合我市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适应我市市场竞争环境所需的人才,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本市经商办企业,经县级及以上人力社保部门确认的。

(六)25周岁以下高中(含职高、中专)文化程度以上农村转移人口,申请落户时连续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5年以上的。

(七)护理人员等具有专业技能、从事特殊职业群体人员,申请落户时连续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3年以上的,经县级及以上人力社保及主管部门确认的。

(七)持有国外高校文凭(需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本市经商办企业,经县级及以上人力社保部门确认的。

(八)县(市、区)以上教育、文化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经县级及以上教育、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文件材料确认的。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允许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申报登记为常住户口:

(一)符合前条第(四)、(五)项条件之一且在连续3年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中已担任一年以上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县级及以上财税与人力社保部门共同确认的。

(二)在我市连续经商办企业5年以上、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以上,并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县级及以上财税部门确认的。

(三)在本地期间获得本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力社保等部门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农民工、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人员,经有关部门确认获得荣誉称号在5年内的。

(四)经县级及以上组织、人力社保部门确认的高级人才。

(五)在城镇、城市稳定居住生活、申请落户时取得本地《浙江省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均连续达到5年以上的举家迁移农业转移人口。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允许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一并申报登记为常住户口:

(一)硕士及以上学历、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经县级及以上人力社保部门确认的。

(二)顶尖人才、高端人才、浙商回归人员,分别经县级及以上组织、人力社保、合作交流办等主管部门确认的。

第八条符合第五、第六、第七条人员申报登记为常住户口的,当事人落户登记地依次有条件按本人城镇合法住所、单位集体户、城镇家庭户口亲友处、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先后顺序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登记。

其中挂靠城镇家庭户口亲友处的,房屋产权应当为亲友本人合法拥有。

对申报登记不需县级及以上人力社保部门确认但拟挂靠落户在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的,应征得县级及以上人力社保部门确认同意。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审批可办理投靠落户:

(一)夫妻一方为本地家庭户,共同居住生活的另一方申请投靠落户。

(二)父母一方为本地家庭户,未成年子女申请投靠落户。

(三)子女为本地家庭户,本市外身边无子女的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因需照料申请投靠落户。

本条所称家庭户是指户口登记在城镇、城区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父母、夫妻、子女)拥有的合法产权房屋所在地家庭性质户口。

第十条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申请迁移落户本市的,应由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第十一条实行市内户口自由迁移:

(一)城区及各县(市)范围内常住人口,实际居住在城区(城镇)拥有合法房屋产权的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家庭户中,要求户口投靠迁移落户的,经征得户主同意予以办理迁移。

(二)取得本市所辖县(市)3年以上户籍且在城区内有合法房屋产权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申请向城区迁移落户。

(三)本市农民在城区、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申请迁移落户。

(四)本市户口父母投靠城区、城镇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第十二条规范以下五种类型户口办理事项:

(一)对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或者事实收养公证,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其中,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当事人私自收养弃婴(儿童)但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可以转拟落户地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以非亲属关系在当事人户内办理该弃婴(儿童)的常住户口登记。

(二)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因依法履行职权需要申请一定区域暂停办理有关户口登记事项的,须经同级公安机关核准,暂停时限不超过两年,暂停期满后公安机关不得在同一区域内再次核准暂停有关户口登记事项办理的申请。

(三)农户跨村(居)异地建房,已实际居住但暂时无法取得宅基地证的,经当事人申请,凭原始建房主管部门审核凭证或文件、民政部门核准的门牌号,经社区(村委会)同意,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予以迁移现居住地。

(四)对本市居民因服兵役或死亡注销户口,其配偶实际居住在本地要求户口迁移投靠公婆、岳父母处,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并经社区(村委会)同意,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予以办理。

投靠人户口登记地属于城镇迁往农村的,应符合当地城镇迁往农村政策。

(五)对农村户内兄弟姐妹中一方已婚姻登记且生育子女或已婚姻登记3年以上、实际居住在本地申请分家立户的,凭原家庭成员共同签订的房屋分割协议,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及村委会同意,镇(街道)司法调解部门确认后,派出所可审批给予办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试行,若遇上级出台新政策、规定的将适时予以修订。

对规定出台前已在本市城市、城镇购房人员,按各地购房落户政策符合落户条件的,可在三年内延用政策办理迁移落户。

本规定由嘉兴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嘉兴市进一步调整完善相关户口迁移管理的规定(试行)》修改说明

(市公安局2017年11月)

2016年12月22日,《嘉兴市进一步调整完善相关户口迁移管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但会议明确暂不出台,待全省统一制定的户口迁移管理规定出台后,依据省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后出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以下简称《通知》)与今年8月22日出台。

对照《通知》,市公安局对《嘉兴市进一步调整完善相关户口迁移管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及户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

经对各地政府(部门)反馈意见汇总,21家政府(部门)无意见,9家政府(部门)共提意见建议30条(其中内容重复一致的4条)。

经与相关提意见建议的政府(部门)沟通说明,采纳4条并予以修改,不采纳22条。

现就对照去年《规定》条款,就修改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第四条就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内容中将“居住在城区范围内合法稳定住所,在居住地取得《浙江省居住证》,且申请落户时连续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由“达到3年”改为“达到5年”。

主要依据《通知》“一、实施因城而异分类有序的落户政策”中

(二)“城区人口100万以上的,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同时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工作生活期间存在更换工作单位情况,期间存在社保短时断档情况,连续5年社保不断档可能会影响到一些在我市稳定就业人群,经与市人社局研究,对申请落户时累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规定年限,期间每次中断缴费未超3个月,且正在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视作连续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第四条就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内容中新增“居住在城区、城镇范围内合法稳定住所,且本省户籍满5年的人员,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条款,主要依据《通知》“三、规范相关人员户口迁移政策”“(三)在城镇地区(除杭州市城区外)有合法稳定住所且本省户籍满5年的人员,可以不受当地其他落户条件限制,申请将户口迁至居住地”而新增。

三、第五条就合法稳定就业允许当事人落户中新增“(六)25周岁以下高中(含职高、中专)文化程度以上农村转移人口,申请落户时连续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5年以上的。

”条款,主要依据《通知》“三、规范相关人员户口迁移政策”“(五)对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移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等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人员,以及护理人员等具有专业技能、从事特殊职业群体。

各地要研究制定更加宽松的落户政策”而新增。

四、第五条就合法稳定就业允许当事人落户中新增“(七)护理人员等具有专业技能、从事特殊职业群体人员,申请落户时连续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3年以上的,经县级及以上人力社保部门确认的。

”条款,主要依据《通知》“三、规范相关人员户口迁移政策”“(五)对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移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等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人员,以及护理人员等具有专业技能、从事特殊职业群体。

各地要研究制定更加宽松的落户政策”而新增。

五、第六条就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允许当事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的“在本地期间获得本市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农民工、劳动模范、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经市级有关部门确认的。

”原条款修改为”(三)在本地期间获得本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力社保等部门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农民工、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人员,经有关部门确认获得荣誉称号在5年内的。

”,主要修改三处:

1、“原本市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修改为“本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力社保等部门”;2、新增“见义勇为先进个人”;3、新增年限“5年内”。

主要依据《通知》“二、进一步放宽人才落户政策”中“(三)被县级以上政府或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力社保等部门评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可以在当地申请常住户口,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其他突出贡献人员范围和落户规定期限。

”而修改。

七、第六条就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允许当事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的内容新增“(五)在城镇、城市稳定居住生活、申请落户时取得本地《浙江省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均连续达到5年以上的举家迁移农业转移人口。

”条款,主要依据《通知》“三、规范相关人员户口迁移政策”“(五)对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移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等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人员,以及护理人员等具有专业技能、从事特殊职业群体。

各地要研究制定更加宽松的落户政策”而新增。

八、删除原规定“第十条本省内人员落户本市城镇、城区的,在满足其他相关条件下,参加在本省其他地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视同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主要考虑第四条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内容中新增“居住在城区、城镇范围内合法稳定住所,且本省户籍满5年的人员,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条款。

但原规定中还有其他人才类落户需本市社保条件,删除后相对本省籍人员社保条件提高。

九、第十条(原《规定》十一条)“有关人员迁移落户本市的,除应当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且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依据《通知》修改为“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申请迁移落户本市的,应由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删去了符合计划生育条件,原户口迁移落户审批中要求社区盖章,由社区依职权对迁入人员计划生育条件审核盖章,但在推进“最多跑一次”工作中,群众意见较多,各地公安机关就此整改不再要求。

十、第十三条(原《规定》十四条)增加“对规定出台前已在本市城市、城镇购房人员,按各地购房落户政策符合落户条件的,可在三年内延用政策办理迁移落户”,做好规定出台后,原购房落户政策的过渡衔接,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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