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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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

安徽省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

(2012年11月8日修改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规划机构(以下简称“规划机构”)管理,规范土地规划编制、评估等行为,保障规划成果质量,提高规划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参照中国土地学会《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土地学发办字[2012]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机构的评选推荐、资格延续认定等管理工作,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规划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从事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以及其他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设计、评估、论证、咨询等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规划机构经自愿申请、评选推荐等必备程序后,可进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推荐名录”)。

推荐名录分为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和土地规划丙级机构推荐名录。

需要编制、设计、评估土地规划或咨询相关业务的单位可优先从推荐名录中选择规划机构。

第五条安徽省土地学会根据规划机构申报情况及以往业绩,组织开展评选推荐工作,形成土地规划乙级和丙级机构推荐名录。

第二章申请推荐标准

第六条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申请推荐标准为: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二)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10%,其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管理、城市与区域规划、地理,下同)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包括农学、工程、环境、生态、法律、经济、管理、信息、遥感等,下同)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

(四)拥有土地规划编制、评估、咨询等规划相关业务的良好工作业绩;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六)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达到规划机构申报认定时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具备与土地规划编制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八)申报时,评选推荐单位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土地规划丙级机构推荐名录申请推荐标准为: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上;

(二)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10%,其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

(三)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四)拥有土地规划编制、评估、咨询等规划相关业务的良好工作业绩;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六)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达到规划机构申报认定时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具备与土地规划编制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八)申报时,评选推荐单位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未在现有推荐名录中的规划机构,申请加入推荐名录时,申请的资格等级从丙级开始。

第三章评选推荐规定

第九条土地规划乙级和丙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推荐的受理时间,由安徽省土地学会确定并公告。

评选推荐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40个工作日内不能决定的,经评选推荐单位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机构。

第十条申报土地规划乙级或丙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推荐的机构,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评选推荐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

主要包括:

(一)《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机构组织代码表、税务登记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已经发放的土地规划乙级或丙级机构推荐名录资格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法定代表人的学历、职称及相关证明文件;

(四)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从事规划业务人员名单、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等;

(五)承担过的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规划成果,项目委托书、合同,专家论证意见、部门验收意见,获奖证书和有关学术成果等;

(六)办公场所证明、固定资产证明以及满足规划编制需要的设备清单等;

(七)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材料等;

(八)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机构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报机构按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由安徽省土地学会受理其申请。

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受理申请后,安徽省土地学会组织开展规划机构申报认定的审查工作,经评选、推荐、审议,形成土地规划乙级和丙级机构推荐名录。

第十二条土地规划乙级和丙级机构推荐名录经认可后,在安徽省土地学会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第十三条安徽省土地学会向列入土地规划乙级和丙级机构推荐名录的规划机构颁发统一格式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规划机构推荐名录有效期为1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根据规划机构推荐时间安排,在提交申报资料时向原评选推荐单位提出申请,经重新认定后加入推荐名录。

对提出申请、经审查认定列入推荐名录的规划机构,在收回原资格证书的同时,换发新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

逾有效期未提出申请的机构,原资格证书一律无效。

第十五条土地规划乙级机构从业满4年,符合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标准及有关规定的,可申请参加乙级升甲级的名录评选推荐,由安徽省土地学会按照规划甲级机构推荐要求开展申报认定工作,并将结果报中国土地学会。

土地规划丙级机构从业满2年,符合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标准及有关规定的,可申请参加丙级升乙级的名录评选推荐。

第十六条列入甲级土地规划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相关的业务;列入乙级土地规划机构,可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相关的业务;列入丙级土地规划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市范围内从事相关的业务。

在我省从事相关业务的外省市甲级土地规划机构,必须到安徽省土地学会登记备案,备案有效期为1年,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章机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已列入推荐名录的规划机构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设计、评估、咨询等业务,以及所提交的工作成果,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标准规范。

禁止已列入推荐名录的规划机构转包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评估、咨询等业务。

第十八条安徽省土地学会应组织已列入推荐名录的规划机构,开展涉及土地规划的技术培训、学术交流、论证咨询等业务指导活动,提高规划专业人才队伍的业务水平。

第十九条已列入推荐名录的规划机构合并或者分立,需向原评选推荐单位重新申请加入推荐名录。

第二十条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办公场所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需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30日内,向原评选推荐单位办理申报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已列入推荐名录的乙级或丙级机构遗失资格证书的,需在全省性报纸和安徽省土地学会网站发表声明后方可向原评选推荐单位申请补领。

第二十二条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在所在地以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如从事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设计、评估、咨询等业务,需按照本办法单独申请加入推荐名录。

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已列入推荐名录规划机构的名义承揽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评估、论证和咨询等业务。

第二十三条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因歇业、破产及其他原因终止从业活动或退出推荐名录时,需向原评选推荐单位提出申请,办理资格证书注销手续。

第五章惩处规定

第二十四条经认定,规划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评选推荐;已列入推荐名录的予以除名并公布:

(一)在评选推荐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转包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评估、咨询等业务的;

(三)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担项目的;

(四)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给社会和行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经认定,有下列违反行业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降为丙级机构推荐名录的处罚;给予丙级推荐名录撤销的处罚,收回资格证书并公布:

(一)完成的业务成果质量低劣,被投诉并经证实的;

(二)工作业绩未能达到评选推荐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评选推荐工作人员在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责任,并按相关管理制度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土地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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