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缘起因推断万法无自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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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缘起因推断万法无自性

三、以缘起因推断万法无自性

以下根据《中论》中的正理阐述大缘起因:

总的要把握两点:

(一)万法都是因缘而起,无有一法不观待因缘;

(二)万法是缘起故,毫无自性。

(一)一切有为、无为法的自性,都是观待因缘,或者依他而假立,无有一法不观待因缘:

所谓的有为法,就是指一切由因缘造作的法。

“为”是作的意思。

也叫所作法。

什么叫无为法?

就是非有为法。

为什么说有为、无为法都是缘起呢?

因为有为法是观待因缘而有,无为法是观待有为法而假立,所以都是观待因缘而起。

论云:

“非缘起之法,始终皆无有。

”一切有为法都是依仗因缘而生,非缘起之法是绝对无有的,如同空中的鲜花般。

无论哪一种有为法,都是依仗因缘而生起的,不需观待因缘的法绝对没有。

就像空中的鲜花,不可能有这样的情况。

又云:

“未曾有不依,而名为无法。

”从无不依“有法”而称为“无法”的法,任何“无法”都须观待“有法”而立,这是说:

分别心前安立的无为法,决定是观待有为法而假立的。

从没有一个不依赖“有法”,而单独成立的“无法”。

因缘造作的法叫做有为法。

否认有为法,非有为法,叫做无为法。

一定要先依着有为法,才有对有为法的否认或者立一个无为法。

比如说,王老师去世了,那首先有个王老师,才说王老师去世。

王老师的去世是观待于王老师的存在来说的。

所以,我们心前安立的无为法,决定是观待于有为法来假立的,否则你的心识就活动不了。

相对的有为、无为二边都超越了,叫做大无为法。

又云:

“涅槃名无为,有无是有为。

”涅槃是大无为法,不属于意识的境界,它超越了相对安立的有为法和无为法的范畴。

分别心安立的有为法、无为法,都是观待而安立的。

涅槃名无为,加一个“大”字,说的是大无为。

为表示区别,不论是有或无,通通是有为,因为:

有为法是观待因缘而生,而分别心所计的无为法是否认有为法而安立。

因此,有也好、无也好,通通是有为。

涅槃是大无为法,不属于意识的范畴。

凡夫分别心所缘的、所想的、口里所说的,只是身口意的境界。

大无为超越了相对安立的有为法和无为法的范畴,它是绝待的,超出一切相对的二边的范畴。

所以,有或无都是观待而假立的缘故,都是缘起法。

(二)有以自性成立,还需观待因缘,自许相违。

“自性成立”和“观待因缘”彼此相违,也就是说,一个法自性成立的话,决定不需要观待因缘;而一个法需要观待因缘,也决不是自性成立,因此说“若法是缘生,彼则无自性”。

比如说,饭生出来了,这是依仗米、水等的因缘而生,没有丝毫独立的自性。

反过来,如果饭有独立的自性,就不必要观待因缘,而以它的自性就会出现。

所以,有自性和观待因缘是彼此矛盾的一对。

又比如,当身体和镜子这二者和合时,就显现出镜子里的影像。

要看到这个影像是观待人的身体和镜子而显现,并不是以它自己成立出来的,也因此身体一离开,影像就当下消失,可见影像没有自性。

所以说:

若依因缘起,决定无自性。

论云:

“众缘中有性,是事则不然。

性从众缘出,即名为作法。

性若是作者,云何有此义?

性名为无作,不待异法成。

如果因缘所生的法是有自性的话,那是不成立的。

因为:

“性从众缘出,即名为作法”。

(一个有自性的法从众因缘和合中现出,那它就是因缘作出来的法。

“性若是作者,云何有此义”,“作者”是指所作的法(即因缘作出来的东西)。

如果自性是他法所作的话,怎么会有自性的涵义呢?

“性名为无作,不待异法成”,自性叫做“无作”,这是本自成就的体性,而不是观待其他法而作成。

所以有自性和观待因缘而生起彼此相违。

在须观待因缘的万法中,绝无有一法具有自性,因为:

若自性是从众缘中产生,则成为由他法所作的法;若自性是他法所作的法,如何成立为自性呢?

所谓有自性,即非他法所作或不观待他缘而自成。

在必须观待因缘才显现的万法当中,绝对没有一个法有自性。

假如自性是从众缘中产生,那就成了由他法作成,这样“自性”就成了所作的法。

然而所作和自性相违。

“自性”是指不必观待其他因缘,有自己独立的体性。

这样应当一直保持它的体性,而不会消失。

因此说自性“不待异法成”,即不必观待他法而独自成立,才名之为自性。

然而万法都是观待因缘而生,故都无自性。

此即“由缘起故,无有自性”的道理。

世间任何一个法都是观待因缘而产生的。

比如房间里的任何一件家具、电器、用品,乃至于自己这个人,都是由因缘和合而生的。

比如一扇门,决定不是自己成立为一扇门,而是由一粒种子长成了树木,再由工人砍下来而成为木材,又经过木匠加工而制造成这扇门,所以这是众多因缘和合而幻现的,并没有它的自性。

又比如医院妇产科里生了一个孩子,这个孩子也决定无自性,因为是由十二缘起制造了他,而不是他自己成立为这个孩子。

正因为这个孩子这一世的五蕴是缘起的法,所以无自性。

意思是说,他这一生的显现就只是因缘生起的一幕又一幕的幻相,这上不仅没有人我,连一个刹那和一个微尘的法我也都得不到,完全是空性。

(三)凡是观待因缘而生者,实际唯是无生。

这是说,如果一个果是依其他因缘而显现的,那就没有它独立的自性,所以只是因缘幻变的假相。

既然是假相,没有它的自体,也就没有“它”的生。

1、第一种观察法

首先观察,以因缘和合而生果。

无论在因缘的和合中有果或者无果,都不成立生果。

观察的理路是这样:

如果成立有某个实有的果产生,那只有二种情况:

要么在因缘和合中已经有了它而生它,要么在因缘和合中没有它而生它。

如果这两种情况都不成立,那就证明本没有什么实有的“果”产生。

论云:

“若众缘和合,而有果生者,和合中已有,何须和合生?

若众缘和合,是中无果者,云何从众缘,和合而果生?

”即:

众缘和合中,若已有果,则再生果定不合理,以果已有,不必再生故;若无有果,怎么能从中生果呢?

比如每一粒沙子中无饭,多少粒沙子的聚合中也无饭般。

如果在众缘和合中已经有果存在,那再生果是不合理的。

因为果已经有了,不必要再通过因缘和合来生它。

如果在因缘和合中没有果,那么怎么可能生果呢?

比如每一粒沙子中都没有饭,合在一起怎么能出饭呢?

合在一起也只是一堆沙子,而没有饭。

总之,如果是说缘起假立的生,也就是由虚幻的因缘和合,现起虚幻的果,只是把这一点叫做“生”的话,这是不破的。

但如果说有真实的法产生,那就必定会遭到以上的妨难。

论中又说:

“若众缘和合,是中有果者,和合中应有,而实不可得。

若众缘和合,是中无果者,是则众因缘,与非因缘同。

”若众缘和合中已经有果法以自性存在,则应当以量从中获得,然而不可得。

比如,饭若存在于米等当中,则应当得到,然而纵然将米等碎为微尘也得不到饭,若在因缘的每一分中得不到饭,则在其聚合中也得不到。

若众缘和合中无有果法,则与非因缘相同。

若米、水等中无饭,而又能产生饭,为何以沙、土等不能产生饭呢?

二者同样是“众缘中不具果法”,理应产生。

这是继续分两步观察:

第一、假如在因缘和合中已经有果存在了,那应当能够得到。

而实际上得不到。

即使把这些因缘碎为微尘也找不到有果,因此不成立。

第二、如果在因缘和合中没有某个果,还能够生出这个果来,那么同样,从非因缘的法中也应当生出这个果来。

意思是说,如果承许因、缘、果都是实法,那就是像东山和西山那样他体的法。

如果在因缘里没有这个果,还能生出它来。

那么同样,从非因缘的法中也应当生出这个果来。

以众缘和合中若没有果法,那就和“非因缘”的情况成了一样。

就像《入中论》所说,如果以他法能生他法,就应当成立一切生一切,因为同样是别别他法的缘故。

意思是,既然一个有自性的法能产生另一个有自性的法,那就应成一切可以生一切了。

其实,从一个实法根本不可能生另一个实法。

如果在因缘和合中没有果,那就和“非因缘”是一回事,都没有果法在内。

如果在实有的米、水等中没有饭,还能生实有的饭,那么为什么以沙或土不能生饭呢?

两者同样是因缘中没有果法,理应产生。

总之,以理观察时,如果承许果是实法的话,无论在因缘的和合中有它或者没有它,都无法成立生,所以不是有什么实法产生。

以这个缘故就说“因缘生即是无生”。

2、第二种观察法

论中又说:

“若因与果因,作因已而灭,是因有二体,一与一则灭。

若因不与果,作因已而灭,因灭而果生,是果则无因。

“因与果因”,就是说因给果作了因,就像说一个农村女孩当了人家的保姆,给他干活,或者说这把斧头对着那棵树砍了一下,因给果做了一份作业。

“作因已而灭”,就是做完了因的工作,因就灭掉了,因灭了就生果。

这样一来,因上就有常和断两种体性。

由于是因灭了才生果,所以因是灭的体性;而且,因要延续到果出生时,对果作一份作业,这又成了常的体性。

但是一个法上不可能有相违的二种体性,所以不成立“生”。

只有此法对于彼法起作用,才能说此法生了彼法。

比如说理发师给你剃了头,一定是你的头发跟他拿剪刀的手同时配合才在给你理发,理发的剪刀从来都没碰到过你的头发,能说剃了头吗?

不能说剃了头。

会计师打了一天的算盘,二个法同时存在了,就说打了算盘。

但是,当会计师的手有的时候,算盘没有,当算盘有的时候,手没有,怎么能说打了一天的算盘?

要说这个因生了那个果,因和果首先得握一下手,因对果作用一下才行,当因有的时候果没有,当果有的时候因没有,怎么说作?

又作了什么?

又生了什么?

什么都没有。

因生果的话,因和果需要同时存在,因要在果显现时给予果一份作业。

但是,正当承认这一点时,出现了难题。

什么难题呢?

一定只有因灭了才产生果,凡是因果法都是无常法。

如果因一直不灭,怎么会有新的果产生呢?

如果果不是新生的法,而是在前面已经存在,不是生出来的,那又怎么称为是果呢?

所以凡是因果法,决定是无常性、刹那性。

既要成立因对果做了作业,又要成立因灭了才生果,这是没办法两全的。

偈颂里“是因有二体,一与一则灭。

”第一个“一”字是说因要给果作因,第二个“一”字是指因要灭掉来生起后面的果。

如果因从没有给果做过什么,只是在它灭去之后,果随着生起,那这个果就成了无因,因为前面的法对它什么都没做过,不能说是它的因。

首先证成:

因和果是无常法。

倘若因果是常法,则无丝毫变动,不可能由因转变为果。

因此,凡是因、果法,都一定是刹那性。

如果因和果是常法,一丁点都不会变,怎么有由因转为果呢?

比如从种子转成苗芽,是种子灭了才生苗芽,如果种子一直不动,怎么会有苗芽呢?

所以,凡是承认因果的话,决定都是刹那灭的体性。

这是第一个问题。

回到偈颂来解释:

因要对果起作用,必须在果产生的同时,因也存在。

然而因坏灭时才能生果。

由此一个因上就有二种体性,一来在果存在时,给与果作用,如此则成常法;二来在果产生时,因已灭尽,如此又成断法。

一个法上有相违的二种体性,永无成立。

若因灭时果才出生,由于因没对果起任何作用,应成果是无因生,然而这不可能成立。

因要对果起作用,必须在果产生的同时,因也存在。

其次,只有因灭了才生果。

这样一来,在一个因上就有两种体性存在:

一是在果存在时,给与果作用,这样因就成了常法;二是当果产生时,必须承许因已灭尽,这样又成了断法。

一个法既是常又是断,这是无法成立的。

如果是在因灭之后才产生果,那就不是这个果的因。

因为,只有对果作了作业才可以说是因;但又只有因灭尽了,才出现这个果,这样一来,因和果就不发生任何关系,因此成了果是无因而生,但这也违背事实。

以上以胜义正理抉择了缘起生即是无生。

内外诸法都是缘起生,以缘起生故,无自性,正显现时,如同水月,毫无实质。

总之,一切内外法都是因缘所生,以缘起生故,无自性,正显现的时候也如同水月,毫无实质。

全知麦彭仁波切在《缘起心要释》中说:

“如是观察的话,若不观待因缘,则必定成为如空中莲花一般。

因此,凡是有的法,都是观待而生,或仅仅依于因缘而生。

如此,凡是因缘所生法,决定不成自性实有,而仅是先前无有、后来以因缘作成,故与影像无有丝毫不同。

这句话是说万法都是因缘生。

假如说有一个不必观待因缘就有的法,那决定是空中的莲花了。

意思是说,绝不可能有不观待因缘的法,在一切世界里都找不到这样的法。

凡是有的法,随便举一个,决定是观待因缘而生。

比如我们心前显现的任何一个法都是因缘所生。

比如一幅画,决定是观待因缘而显现的。

有了画布、颜料,以及画师的思想、动作等,才产生这幅画,不观待决定不可能自己显现出这幅画。

这幅画上的每一个部分都完全是观待因缘而出现。

万法都是像这样由因缘而生。

接下来一句是由“万法因缘生”来成立“万法无实有”。

也就是说,万法都是先前没有,而后面因缘和合时就现出它来,因此和影像毫无差别。

就像先前没有影像,物体和镜子一和合时,就出现影像。

万法就像这样,缘聚则生,缘散则灭,所以都只是一刹那现起的假相,正显现时一点实法也得不到,所以完全跟影像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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