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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知识产权

国际奥委会现设有下列小组委员会:

奥林匹克文化和奥林匹克教育委员会,运动员委员会,道德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妇女和体育工作小组,财务委员会,酬金工作小组,立法委员会,市场销售委员会,医务委员会,新闻委员会,奥林匹克项目委员会,广播和电视委员会,奥林匹克团结委员会,体育和法律委员会,体育和环境委员会群体委员会,

2004年雅典第28届奥运会协调委员会,

2006年都灵冬季奥运会协调委员会,

2008年北京第29届奥运会协调委员会,

2010年温哥华冬季奥运会协调委员会,

顾拜旦委员会,

国际奥林匹克集邮、

纪念币和纪念晶委员会,

国际关系委员会,

电视和网络权委员会和奥林匹克勋章理事会。

国际奥委会的行政管理机构有;

主席执行办公室、总干事办公室、国际合作和发展部、财务和行政部、奥运会部、运动部、国家奥委会关系部、技术部、通讯部、信息管理部、全球广播和媒体权利部法律部、医务和科学部、奥林匹克团结基金部、奥本匹克博物馆部、奥运会知识服务部、美丽店管理公司(MeridianManagementsa)、奥林匹克广播服务部、终身名誉主席秘书处、道德委员会和奥林匹克集邮部。

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基于国际法与比较法视角的研究

IntellectualPropertyProtectionofOlympicInsignia:

AnInternationalandComparativePerspective

胡峰;吕炳斌;段宝玫

【摘要】本文采取国际法与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对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调查研究。

国外关于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律保护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

本文先后分析了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家关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法律和典型案例,得出结论绝大多数主办过奥运会的国家都有加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有:

以单行立法加强保护;以特殊的知识产权类型加强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加强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

我国可以借鉴上述经验,这必将有利于我国奥运会的成功和奥运经济的繁荣。

ThisarticleanalysestheintellectualpropertyprotectionofOlympicinsigniafromaninternationalandcomparativelawperspective.Thelegislationsandcasesoffollowingjurisdictionsaresurveyed:

Australia,NewZealand,Canada,UnitedStates,UnitedKingdomandFrance.ThisarticleconcludesthatalmostalltheOlympichostcountrieshavetakenspecialactionsinordertostrengthenthelegalprotectionofOlympicinsignia.Theseexperiencesincludes:

toprotecttheOlympicinsigniabyspecificregulations,tostrengthentheprotectionbyspecialintellectualpropertytypes,andtostrengthentheprotectionbythejudicialbody.ChinacanlearntheseforeignexperiencesinordertoholdasuccessfulBeijing2008Olympic.

【关键词】奥林匹克;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国外经验

【全文】

  

  一、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公约,比如《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等。

除此之外,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还涉及两个专门针对性的法律文件。

  1、《奥林匹克宪章》

  首先应该明确《奥林匹克宪章》并不是国际条约。

这是因为国际奥委会并不是政府间国际组织。

但国际法的渊源并不局限于国际条约。

国际法的渊源呈现出多元化,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联合国大会决议、国际法院判决等。

《奥林匹克宪章》中的规则被国家和国家法承认具有法律效力,成为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国际法渊源。

中国北京市与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签署的《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在绪论部分就明确了《奥林匹克宪章》的原则性和指导性功能根据《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奥林匹克运动会是国际奥委会的专有财产,每个主办国必须建立自己的全国性管理机构来管理奥林匹克事务。

《奥林匹克宪章》第7-11条详细地规定了对奥林匹克产权的保护。

  2、《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内罗毕公约》

  《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内罗毕条约》于1981年9月26日在内罗毕签署。

《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内罗毕公约》主要涉及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国际保护。

根据该条约,所有缔约国均必须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相互联结的五环),防止在未经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许可的情况下被用于商业(广告、商品、作为商标等)目的。

截至2003年7月15日,其缔约方共有41个国家。

我国还不是这个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所以这个公约对我国并没有约束力。

  3、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争议的国际解决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争议的解决可有国内解决和国际解决两种途径。

国际解决主要涉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仲裁。

近年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经受理了几起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争议案件,这主要是在域名领域。

  域名纠纷具有国际性、网络性,国内司法救济具有缺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国际域名管理组织(ICANN)于1999年12月共同推出了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有效地保护了在先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及其他奥林匹克权利人就成功利用上述机制夺回了被恶意抢注的域名。

比如,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先后于2000年和2001年分别就国际顶级域名USAOlympicOnlineS(表示"美国奥林匹克在线商店")、OlympicOnlineS(表示"奥林匹克在线商店")和USOlympicS(表示"美国奥林匹克商店")等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起国际域名仲裁,并大获全胜。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员于2000年7月13日认定被诉人构成恶意域名抢注,并裁决将和域名强制转让到投诉人。

另外,经ICANN授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合作成立了"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成为全球第四家、亚洲第一家的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已经有诸如beijing2008olympic.org(表示北京2008奥林匹克),beijing2008olympic.info/(表示北京2008奥林匹克)等域名被恶意注册,我国奥林匹克权利人应该利用这些国际仲裁机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外经验及其借鉴

  二站后,英国伦敦(1948)、芬兰赫尔辛基(1952)、澳大利亚墨尔本(1956)、意大利罗马(1960)、日本东京(1964)、墨西哥墨西哥城(1968)、德国慕尼黑(1972)、加拿大蒙特利尔(1976)、前苏联莫斯科(1980)、美国洛杉矶(1984)、韩国汉城(1988)、西班牙巴塞罗那(1992)、美国亚特兰大(1996)、澳大利亚悉尼(2000)、希腊雅典(2004)曾经先后举办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

再加上一些国家城市举办过冬季奥运会,应该说国外关于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律保护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

基于语言原因和文献的可获得性,本文选取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等国家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有关法律和案例等第一手资料作为研究对象。

  1、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澳大利亚作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立法的第一个国家,在2000年成功地举办了悉尼奥运会,在奥运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成功的模式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借鉴。

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曾派团前往澳大利亚学习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和管理的有关经验。

  在澳大利亚,为了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进行了专门的立法,在1987年制定了《奥林匹克徽章保护法》,这个法律在2001年进行了修订。

澳大利亚奥林匹克组委会是这些奥林匹克相关标志的权利所有人。

这个法律赋予了澳大利亚奥林匹克组委会对奥林匹克标志独占性垄断的专有权利。

这个法律还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了除了商标权之外的特殊保护,并且不仅仅局限于奥林匹克赛期,而是涉及所有的奥林匹克相关活动。

 《奥林匹克徽章保护法》也提供了他人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合理空间,规定只要奥林匹克标志使用人只要没有给善意消费者造成其产品由奥林匹克组委会和国际奥委会授权经营的假象,这种使用是合理的。

  在悉尼被正式批准为2000年奥林匹克的主办城市之后,悉尼奥林匹克组委会寻求对奥林匹克标志的进一步保护,从而产生了另外一部法律,也就是1996年的《悉尼2000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法》。

这部法律赋予了奥林匹克组委会使用或许可其他组织或个人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

这就在维持奥林匹克标志的足够保护的基础上赋予了组委会将奥林匹克标志市场化的极大的具有弹性的权利。

2000悉尼奥运会的成功是应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成功的最佳例证。

根据国际奥委会的统计数据,悉尼2000年通过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许可获得费用达500百万美圆,这还不包括其通过阻止非法使用而获得的损害赔偿费用。

由此成功案例可见,其他国家应该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并且推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市场化。

  《奥林匹克徽章保护法》和《悉尼2000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法》也提供了他人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合理空间,规定只要奥林匹克标志使用人只要没有给善意消费者造成其产品由奥林匹克组委会和国际奥委会授权经营的假象,这种使用是合理的。

  和澳大利亚相似,新西兰也允许奥林匹克标志潜在的使用者证明其使用不会使人联想到赞助从而引起混淆。

这一法理体现在新西兰1996年的"新西兰奥林匹克和联邦运动协会诉新西兰电信公司"案件中。

 新西兰电信公司在一则广告中五次使用了英文"环"(ring)字,每个字的颜色分别为兰、黑、红、黄、绿,旁边还有广告语大意为"用新西兰电信,你可以将你的手机带向奥林匹克"。

新西兰奥林匹克协会提出抗议,认为这个广告会使人误解为新西兰电信和新西兰奥林匹克运动队或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联。

  新西兰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着重分析了广告对读者的潜在影响。

法院最终认为广告和奥林匹克之间没有实质性的联系,读者也不会认为新西兰电信和奥林匹克有关系或是奥林匹克赞助商。

法院分析了广告中存在的五色"环"字和广告语中的奥林匹克一词,但仍然认为要将此广告和奥林匹克运动会或奥林匹克运动队相联系,读者思维上很难直接和顺利的达到。

所以新西兰法院允许了这种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间接使用。

应该说,新西兰法院对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律保护在政策考虑上没有强化保护,如何认定"使用不会使人联想到赞助从而引起混淆"一定程度上是法官的自由裁量。

作为奥运会主办国,这种自由裁量背后的政策考虑往往是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律保护。

非奥运会主办国则有可能将奥林匹克标志作为一般商标对待,不提供强化保护。

  2、加拿大

  在立法上,加拿大赋予奥林匹克的商标保护力度强于传统商标。

加拿大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了"官方标志"这种特殊保护。

在加拿大,商标法也有专门条款针对"官方标志"(OfficialMarks)。

与商标的正常申请程序不同,官方标志的申请和许可并不需要加拿大知识产权组织(CanadianI.P.Organization)的官方检索和审查。

"官方标志"的主体不必是政府部门,比如作为官方标志最典型例子的"红十字"就是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红十字会的标志。

"红十字"在各国均被明确列为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注册成为官方标志的唯一要求是这一组织是"公共权力机构"(PublicAuthority)。

"公共权力机构"是取得官方标志保护的唯一要求。

关于官方标志的核心要素也就是公共权力机构的判断,加拿大等英美法系国家通过案例长期发展而成的"三要素法",也就是公共责任的履行、足够程度的政府控制以及为了公共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加拿大关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典型案例是一件关于G和T的绘图文字设计图的案例。

在此案中,加拿大商标注册局通过了一个加拿大公司(Gym&Tonic)的关于G和T的绘图文字设计图案作为商标。

这个商标是由这家公司英文名字的首字母组成,但这个图案和奥林匹克图案标志相似。

加拿大奥林匹克协会对此提出了反对,并诉诸法院。

法院经过对这个G和T的绘图文字设计图案的审查,认为其与奥林匹克图案标志非常接近,很难区别开来,从而构成商标侵权。

加拿大法院在此案件的判决书中也陈述了此判决的政策性理由,认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强化保护是为了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完整性和奥林匹克经济的繁荣,给以奥林匹克标志最大强度的保护有利于奥运会主办者的经济回报,出于这个公共政策,加拿大法院在司法审判中也加强了对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律保护。

  3、美国

  在美国,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是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USOC)。

美国国会在1978年的《业余体育法》(AmateurSportsAct)授予了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奥林匹克标志、商标、口号等的商业应用的权利。

 

  198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旧金山文娱与体育公司诉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一案中,法院判定他人侵犯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享有的奥林匹克的商标专有使用权并不需要以引起混淆(confusion)为前提。

 这个判决具有两个重要含义。

首先,最高法院通过目的解释确立了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对奥林匹克标志的独占性权利,这在1978年的《业余体育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1998年《业余体育法》修改为新的《奥林匹克与业余体育法》(TedStevensOlympicandAmateurSportsAct),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对奥林匹克标志的独占性权利也成为了这一新法律的明文规定。

 其次,这一案例在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上也值得注意。

"混淆的可能"(likelihoodofconfusion)是指一个标记的使用很可能与在先商标的使用产生混淆。

在大多数国家,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是认定是否存在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

在美国商标法中,确定商标侵权与否,判断标准为商标的使用是否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Consumerconfusion)。

法院这一判定实际上是降低了降低判定奥林匹克标志侵权的门槛。

......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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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表面上看,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在于为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和成功举办奥运会在经济上获得更多的收入,但事实上,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真正意义在于通过弘扬奥林匹克精神促进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促进奥林匹克运动的全球化。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种类和内容

在1991年和2000年颁发的《奥林匹克宪章》第11条至第18条规则及其附则中,2004年颁布的《奥林匹克宪章》第7条至第14条规则及其附则中都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有明确地说明,这些具体的规定是进行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出发点。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种类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简称IOC)所属的知识产权,主要内容包括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奥林匹克会旗、奥林匹克会歌、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圣火、奥林匹克火炬和奥林匹克称谓等;二是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OCOG)所属的知识产权,主要内容包括奥运会的会徽、口号、会歌、主题、理念、申奥时的标志和有关称谓等。

以北京2008奥运会为例,主要包括北京奥运会的会徽、会歌、"新北京、新奥运"、"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等;三是各国家或地区奥委会(以下简称NOCs)所属的知识产权,主要内容包括NOCs的名称、徽记和标志等。

因此,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是指对上述三类知识产权所包括的主要内容的保护。

2001年中国获得2008年奥运会举办权之后,北京市市长刘淇签发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并于同年11月1日开始实施;2002年2月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发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于今年4月1日实行。

这些规定一是足以说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二是确立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地位。

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对于在入世后提高我国市民的法律保护意识和北京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以及推动奥林匹克运动的健康发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运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增加举办奥运会的经济收入

在北京市和国务院颁发的两个规定中对奥林匹克标志所包括的具体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所指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力人不仅包括IOC,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OCOG,而且还应该包括付费有偿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赞助商、供应商和经销商等企业和个人。

由于奥运会规模巨大,举办奥运会需要巨额资金,而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是IOC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的好坏,直接决定IOC和OCOG的经济收入,同时也决定赞助商的数量、赞助金额和赞助商自身的经济利益等等。

因此,为了增加IOC和OCOG的经济收入,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商业行为或潜在的商业行为都是有偿的,而且存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限制,以及特定的产品限制,即产品具有排他性,一种产品成为一个级别的赞助商或供应商之后,其他公司的同一种产品不能成为同一级别的赞助商或供应商。

这样做的目的有以下两个方面:

(1)限制赞助商的数量,提高成为奥运会赞助商的"门槛",保障IOC和OCOG的经济收入,办好奥运会。

例如,参加2002年盐湖城冬奥会的地方赞助商为53家公司,经销商为69家公司,总共为122家公司,这个数目比1980年在美国普来西德湖(LakePlacid)举办的第13届冬奥会地方赞助商的数量少178家,经销商少96家,但收入却上涨8.33亿美元;

(2)保护以奥林匹克标志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杜绝"免费"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现象,可以使更多的公司愿意成为奥运会的赞助商和供应商,使赞助商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具有相对较大的市场,实现其通过资助奥运会这种社会文化活动提升其产品品牌、公司信誉,促进其自身经济发展的目的。

合理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证奥运会的健康发展

奥运会是全世界瞩目的规模最大的社会文化活动,而IOC的奥林匹克标志是全球认可度最高的标志之一,保护与奥运会有关的一切标志,合理使用奥运会知识产权,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健康发展,避免出现奥运会的过于商业化使奥林匹克运动背离奥林匹克理想的情况。

《奥林匹克宪章》中规定:

"国际奥委会的职能之一就是反对将体育运动和运动员滥用于任何政治或商业目的。

""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全部收益必须用于发展奥林匹克运动和体育运动。

"1984年美国洛杉矶奥运会由于没有得到美国各级政府的支持,完全采用民间商业集资的方式进行运作,尽管奥运会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奥运会之后还有超过20亿美元的剩余,但在奥运会后却遭到了来自关心奥林匹克运动发展的各方面人士的广泛批评,而且由于市场监管不力,使一些没有参与营销计划的商家也通过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在奥运会中获得了利益,从而使赞助商和经销商的经济利益受到影响。

由于大幅度限制了赞助商的数量,使得IOC和OCOG对整个奥林匹克营销便于监管,这样做一方面保护了IOC、OCOG和赞助商等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使得出于营利目的的各种商业活动受到有效控制,即保护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又避免了与奥运会有关的各种商业活动出现无序状态。

办好北京第29届奥运会,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工作事关重大

2008年,北京将举办第29届奥运会,为了实现北京奥运会"有特色,高水平"的目标,将北京奥运会办成奥林匹克事实上最出色的一次奥运会,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工作事关重大,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一些具体措施:

(1)各级政府部门要率先垂范,加强关于两个文件的学习,成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内行。

政府部门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意识提高了,则能对各种违规现象进行监管和纠正;

(2)政府的有关部门应该联合行动,各有侧重,发挥各部门分管工作的优势,把工作做细、做实;

(3)通过各种传媒,发挥现代媒体的巨大穿透力,积极宣传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条例,阐述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4)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讲座和咨询,扶持民族企业成为奥运会的赞助商和供应商;

(5)对北京市的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让其对照两个文件进行自查,自查的过程也是学习和提高的过程,通过学习提高认识,从而达到自觉维护奥林匹克标志的目的;

(6)有计划地在高等学校开设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课程,让这门课程成为高校学生的基础课。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从长远着眼,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

(7)奥运会在北京举办,也是在中国举办,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不仅要在北京进行,而且国内其他地方要与北京同步进行各种宣传教育活动,维护奥林匹克标志的尊严,维护法律的尊严;

(8)对屡禁不止的、出于盈利目的、有益的商业活动必须严厉打击,加大处罚力度,必要的情况应该送司法机关处理。

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长抓不懈,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利用举办奥运会的历史契机,通过加强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国民整个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法律意识,让北京2008奥运会为中国造福,并推动整个奥林匹克运动的健康发展。

浅谈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问题

◎孙迪

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一步步地向我们走来,"中国印"、"福娃"、祥云火炬等饱含中华民族智慧、承载中华文明的奥运标志相继问世,一系列奥运产品也展现在我们面前,对百年来首次与奥运如此亲密接触的广大国内企业来说,奥运确实蕴藏着巨大的商机,但由于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及相关法规还缺乏必要的了解,如何借助北京奥运这次千载难逢的良机,扩展企业知名度开拓国际市场,则成为当前相当一部份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鉴于此,本文将着重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概念、奥林匹克宪章及相关国际法律文件概要以及奥林匹克国际保护与国内保护的关系等方面,就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相关问题予以简要介绍。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形成过程是与奥林匹克运动不断发展壮大密不可分的,伴随着奥林匹克运动商业运作模式的日臻成熟,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才有了今日的规模。

为了能使广大读者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有进一步的了解,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奥林匹克运动会运作模式的渐进过程作一简要回顾:

奥林匹克运动会举办初期并未出现商业运作,当初资金主要有:

会员费、门票、捐助者捐助。

但由于举办奥运会的开支不断上升和莫斯科、蒙特利尔奥运会巨额亏损,自萨马兰奇于1980年当选为新主席后,开始强调商业营销对奥林匹克运动发展的重要性。

在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上出售有奥运会标志的商品给组委会带来2.15亿美元的收入。

也正是从这届开始,奥运会一举扭转了之前连续几届亏损的局面,成为各国争办的赛事。

正如现任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说:

"没有商业社会的支持,没有其在技术、专业知识、人力、服务、产品、通信以及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奥林匹克运动会不能也不可能举办成功。

"从历届奥运会看,奥运知识产权都转化为了巨大的无形资产,成为解决奥运会经费的主渠道,约占全部收入的60%。

一、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概念及种类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领域一个特殊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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